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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目录

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标的物的检验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其他

六、附则

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以利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商事审判实务,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依合同关系确定案由)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据还款协议提起诉讼,对方以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抗辩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审理。

第二条(合同成立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条(合同成立的认定)

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

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

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标的物提前交付)

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当通知买受人,并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可以提前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第六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的交付)

出卖人控制的标的物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针对出卖人而致使其无法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强制措施针对买受人且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应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第七条(标的物发生风险后的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负担的,买受人不能因标的物发生风险而免除给付价款的义务。

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发生风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标的物价值的减损程度减免买受人尚未支付的价款,或者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相应价款;合同解除的,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

标的物发生风险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付价款的,不影响其因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前款所称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风险发生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

第八条(结算依据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结算依据无法采用又不能就结算方式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根据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确定适当的结算方式计算合同价款。

第九条(价款的滚动结算)

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但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一个框架性协议下存在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款的支付有明确指向,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应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冲抵欠款。买受人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冲抵欠款应当按照费用、利息、标的物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

出卖人主张其中一笔或者数笔欠款,买受人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法院应对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理。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最后一次支付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标的物价款协商方式的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价款或者约定另行协商标的物价款,但当事人一方的负责人或合

同经办人在对方记载价款金额的交货凭证上签字,或者当事人一方盖章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价款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确定标的物价款的依据地)

标的物价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应为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域。

标的物市场价格无法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确定的,在上一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标的物价款的确定)

标的物价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成本价格及平均利润率确定。

标的物已经交付的,除非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法院不能因合同不具备价格条款而认定是无偿给付或赠与合同。

第十三条(从给付义务的诉请与抗辩)

出卖人未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履行。

出卖人未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义务,导致买受人难以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适当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的检验

第十四条(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检验)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包括数量检验和质量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有标的物数量的,应当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进行了检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型号、规格的,不能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进行了检验,但属于标的物外在、直观的质量瑕疵除外。

第十五条(第三人对标的物检验的效力)

出卖人根据买受人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意见视为买受人的意见,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除外。

第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

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进行判断。买受人对合理期间负有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短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对标的物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适用两年最长合理期间。

第十七条(索赔期间)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的索赔期间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质量保证期间。索赔期间短于检验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但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的情形除外。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索赔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涉外贸易中适用国际惯例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及时通知的合理期间)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及时通知”,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通知。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一般情况下,合理期间为六十日。

买受人代为保管其拒绝接收的标的物的,出卖人应负担买受人因保管标的物发生的实际费用,并承担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产生的损失。

第十九条(标的物质量无法鉴定的处理)

专业鉴定机构不能对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标的物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产品说明书、专家咨询意见、宣传手册、广告要约、符合合同目的特殊标准及其他合理因素,以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是否达到出卖人承诺的效果作为评判标准,依据证据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能以标的物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为由推定标的物质量符合或者不符合约定。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进行现场勘验。

第二十条(超过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

买受人超过检验期间,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超过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恶意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对出卖人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质量问题由第三人解决)

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解决。出卖人没有以适当方式及时解决的,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直接通过第三人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的,出卖人不负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出卖

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必须通过第三人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质量异议权)

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不影响其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期间届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及时退还出卖人的质量保证金,但在质量保证期间,出卖人未及时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的,可依据相关证据将质量保证金折抵标的物部分或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质量瑕疵会致使标的物的价值、效用降低的,出卖人仍应负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当事人以特别约定免除或者减少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应负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的调整)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增加违约金的,调整后的违约金应以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为限。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

前款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

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调整,但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没有违约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经法院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在二审程序中请求调整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定金和赔偿损失的适用)

在同一诉讼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价款的返还和减免)

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买受人同意继续利用但主张出卖人返还或者减免部分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的承担)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订立合同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法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买受人应当对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违约责任的平衡)

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但违约责任约定明显不对等的,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不请求的,法院不主动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违约责任承担的顺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适用时没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方可以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方可以同时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方可以同时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对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的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可以因对方迟延履行义务而相应顺延。先履行一方主张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付标的物违约责任的,在时间计算上应扣除其迟延履行义务的相应期间,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减轻对方的责任承担。

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但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约定,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调整。

当事人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

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后的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问题,出卖人依据对帐单或还款协议主张欠款时,依据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买受人违约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卖人以贷款利息为标准主张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

出卖人未及时提示付款的支票,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兑付的,买受人不承担此期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因买受人的原因即使及时提示付款也不能收到价款的情形除外。

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自出卖人再次向买受人主张欠款之日起算或者继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拒绝为买受人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特别约定或者商业惯例、行业规则,出卖人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除外。

出卖人拒绝提供的售后服务,应与买受人的违约程度相适当。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以样品品质担保全部标的物质量的,不能构成凭样品买卖。

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样品的某些品质,但被排除的品质应当是非主要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效用或合同目的。

标的物品质不符合样品品质但差别显著轻微,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或者不违反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或者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七条(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不支付使用费。

买受人不同意购买试用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到达出卖人即可,无须出卖人作出另外的意思表示。出卖人请求返还标的物,但买受人拒不交还的,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三十八条(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和反诉的范围)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审理:

(一)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行使抗辩权;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或者通过另诉解决;

(三)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进行抗辩,但未明确主张的,法院可以向买受人进行释明,由其明确主张。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变更权和撤销权)

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以对帐单、结算单、还款协议等确认的数额有误为由,提起变更之诉,或者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审理:(一)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之前,当事人一方提起变更之诉的,应就变更之诉进行审理;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起变更之诉,应与给付之诉一并审理。当事人一方另行提起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处于一审程序中的,变更之诉并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处于二审程序中或者已经审理终结的,变更之诉不予支持;

(三)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未提起变更之诉,但以对帐单、结算单、还款协议等确认的数额有误进行抗辩的,属于证据审查和事实查明问题。

第四十条(判决加速到期问题)

出卖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令付款期限加速到期,但买受人已经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一)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

(二)买受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处于歇业状态;

(三)买受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买受人丧失商业信誉;

(五)买受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

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加速到期,二审法院判决时付款期限到期的,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

第四十一条(发票的证明力)

买受人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

买受人以其他商业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出卖人另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未支付价款。

涉外贸易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证和资料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通常包括保险单、保修单、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专家鉴定意见、商业发票、产地证明、使用说明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检疫书等。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资料,包括前款规定的单证和资料,以及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

六、附则

第四十三条(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予执行。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指导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买卖合同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首,条文也最为详尽,其纠纷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近年来,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每年均超过万件,占到全部案件的五分之一,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因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商事审判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总结和探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思路,规范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自2006年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二庭责专门合议庭、专人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专项调研。2008年,北京高院成立了朱江副院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组,对2005年-2007年审结的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7年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北京高院审判监督庭自2001年以来再审改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500余件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同时加强了对基层法院的调研督导和网上收集问题工作,对汇总的在理解和操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进行了分类和归纳。在此基础上,筛选了其中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有规定但无法操作的问题,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指导意见从讨论稿到送审稿到指导意见正式下发的过程中,我们召开了几次专题研讨会,包括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务会和全庭研讨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辖区法院研讨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辖区法院研讨会,民商法专家最高法院法官王闯、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等参加的专家研讨会,最终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的共性、且解决思路比较清晰、把握准确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明确。2008年12月15日,指导意见经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总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指导意见具体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的理解与适用:还款协议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成立的,虽然出卖人有权依据还款协议主张权利,起诉案由可由其自定,如债权纠纷(债务纠纷),但如果买受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买卖合同履行事实进行抗辩,甚至涉及到买卖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时,只审理还款协

议,买卖合同的履行事实和效力等基础问题就无法查明和认定,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也不利于发现客观真实。因此,从纠纷处理的实际效果出发,当买受人就买卖合同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不能将还款协议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单独审理,而是对起诉案由进行调整后,对合同效力及履行事实进行审理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对合同效力及履行事实的审理,并不是否定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应当是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如果还款协议包含了法定无效行为所产生的违法利益部分,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此类纠纷常见于建筑工地建筑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源材料配送等上门送货的情形,但也不排除买受人自提的情形。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极易产生纠纷,通常表现为被诉当事人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往往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只能以结算单、收货单等的签字证明,无力再进一步举证,似乎对方只要简单否认签字就可推翻其主张(否定事实无需举证)。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条规定综合考虑到没有书面合同、签字人常有变化,以及对弱势一方的适当保护等情形,一是认为否认事实也要举证,二是不一味强求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举证程度,而是要求法院从实际出发,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举证能力的差异、送货人能够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间接证据),例如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要求异议当事人举证或者法院自行取证。需要注意的是,对自提货物签收人的形式要求和审查程度应当比送货上门严格。

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首先是一种债权凭证,在其未记载债权人名称(没有抬头)时,并不影响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即出具人负有债务的事实。从正常逻辑关系分析,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凭证是非法取得的,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就是合法持有。同时,已经确定的债务人应当向谁偿还债务,是否存在债权转让等情形,并不影响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事实以及负担程度。因此认定债权凭证持有人是债权人或将其视为债权人,并无不妥。这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流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债权凭证是对方非法取得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指导意见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买卖的商品种类繁多、买卖的方式多样,居中进行低买高卖更是现代贸易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条规定所涉及情形,就常见于种类物的买卖活动中,例如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没有货物,其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自己作为买家向上家采购货物,再卖给买受人,以赚取差价或利润。因此,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可以成就的,并不必然发生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本条规定重点在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个时间点,出卖人在此时间点以前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即可,而不必须是订立合同时这一唯一时间点。如果履行期限届满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处分标的物,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调整的问题。

第五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条指导意见实际是解决上述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因其毕竟改变了合同的履行约定,所以要以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不加重其负担为前提。因此是否支持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首先要考虑到买受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事先通知买受人并给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既是为了买受人能够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工作,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效用,也是买受人的应有权益所在。同样,由于出卖人单方改变了合同履行约定,因此如果关系到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利益时,是提前支付还是按照原先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选择权应当属于买受人。

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标的物是否交付,关系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本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容易理解和把握。关键是第二种情形,在强制措施对象是买受人且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形下,直接规定“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而没有赋予出卖人选择权。因为如果赋予出卖人可以选择标的物是交付还是没有交付,则国家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既可能与强制措施的采取相矛盾,又会使得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时或最终无法确定,引起新的纠纷或争议。而且本指导意见已经注意到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即在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才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因此没有过错的出卖人不会因强制措施而遭受损失。

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标的物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对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也应该引起重视。本条指导意见即对责任分担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何谓标的物风险作了概念界定。虽然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但标的物的损失最终要有具体的承受者。在买卖合同中,风险发生后一般会围绕价款的支付、减免、退还等问题发生博弈,所以本条指导意见以标的物风险负担者已经确定为前提,并以此为界限,区分情况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风险本身的发生虽然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在风险发生时同时自身也有过错,并以此产生了损失,例如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还应就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本条指导意见所指涉的纠纷多见于建筑材料的结算中,诸如沙石、混凝土等,可能由于设计图纸改变、建材用量追加、同种材料供应人的不同、建材用量的不可复原性等原因,当事人约定好的赖以结算的依据无法采信,又不能就结算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在不能因此拒绝裁判的情况下,法院应从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这里的交易习惯不强调是当事人之间的,包括: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时所知道并认可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出发,或根据评估结果、或根据完工图纸、或根据可以作为证据的单据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适合双方当事人的结算方式计算合同价款。

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本条指导意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多笔业务履行发生混同情况的

处理,有两种买卖情形适用本条指导意见,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但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框架性协议,其后签订了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框架性协议,只是存在多个独立的合同,在履行事实发生混同时,不能适用本条指导意见,因为其中情况可能过于复杂,指导意见不能穷尽解决。本条指导意见解决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但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情形下,此意见对债权人不利),规定了还款顺序,以及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时的冲抵顺序。出卖人只主张一笔或其中几笔欠款而买受人对履行情况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将还款事实割裂开进行审理,而应进行全面审理以查清事实。本条指导意见第三款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参照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把第一款所列情形涉及的欠款看作是一笔债务,把履行情况看作一个整体,这对大多数债权人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对标的物价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价款虽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但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本条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在交货凭证上记载了价款”情形,应视为协议补充价格条款的一种要约方式;“对方在交货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形,应视为对协议补充的价格条款的承诺,故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补充协议。同样道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另行协商标的物价款的,在没有其他价款协商一致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情形也应视为当事人达成了补充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价格约定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本条指导意见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强调了在签字的情况下,必须是签字当事人一方的负责人或者买卖合同的经办人在交货凭证上的签字。

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在明确了标的物价款确定方式的同时,还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需要确定,这关系到确定标的物价款时所指向的履行地,本条指导意见即是针对此问题作出的规定。实践中,有些买卖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的,或者流通性很差,因此依据本条指导意见第一款无法确定标的物价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确定,依次上推。如果标的物仅属于某一或某些区域,标的物价款可以参照唯一的区域价格或最相关区域的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但标的物如果不在市场上流通,就不存在市场价格问题;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标的物都有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由政府定价或政府出具指导价的标的物,毕竟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的价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考虑到一般买卖标的物都有一个成本核算和平均利润率(在没有同种类标的物可供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相类似原则确定参照物,进而确定成本、平均利润率)问题。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作为商品价格构成的最基本要素,参考值也相对容易确定,。

一般来说,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合同成立三要素),应当认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包括价格条款),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同时,从无偿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确认合同为无偿合同应该严格把握。

第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学理上一般认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决定合同类型,不具有独立的意义,旨在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可以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补充协议的解释而产生。债权人对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从这个概念出发,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属于从给付义务范畴,而从给付义务是可以独立诉请的。同时,从给付义务只是相对主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能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而言,“从”并不代表不重要,同样会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即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的实现,当从给付义务与当事人合同目的密切相关时,同样会产生合同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但当事人一方行使抗辩权的程度要适当,即与对方违反从给付义务的程度相对应。

第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审判实践中,因标的物数量产生的纠纷比较少,毕竟数量的检验比较方便,检验期间、检验条件都较质量检验易于把握。因此送货单、确认单载明数量的,根据经验法则,买受人签收时,应当对数量进行核点。标的物瑕疵又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是指,用通常方法(即不须为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是指,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或经过安装运转才能发现的瑕疵。因质量的瑕疵程度存在差别,故对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的检验要求应该有所区别。而标的物外在的、直观的质量问题属于表面瑕疵,当事人一般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就可以发现。

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行使检验义务的验货人不应限于买受人及其代理人。在出卖人直接向买卖合同以外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是唯一验货人的情况下,买受人指示接受标的物的第三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意见应该对买受人具有约束力。同时考虑到买受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复杂性及相互间特殊约定的可能性,本条指导意见又作了除外规定,即“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除外”。

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是极富弹性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由于合同标的物种类繁多及其瑕疵类别多样化的特征所决定,本指导意见无法做出统一、明确的“年月日”规定,只能有相对的标准。因此“合理期间”的确定,只能由法官在最长合理期间内,根据标的物的种类和瑕疵的区别,包括瑕疵的性质、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发现瑕疵的时间及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在这些因素限制下,通过自由裁量权确定。但基本原则是,表面瑕疵的检验通知期间应该短,包括数量、外观、品种、规格、型号、花色等。对于买受人通知期

间的性质,大多数人的观点是除斥期间,因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进行检验并向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即丧失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提出异议并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瑕疵担保的相应权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即使事实上不符合约定亦视为符合约定。买受人这种法定权利,因期间的经过而丧失的特征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相符。

第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本条指导意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买卖合同中已经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的索赔约定了明确的索赔期限,买受人是否必须在约定的索赔期间提出索赔要求,而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或者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两年”期间?本条指导意见考虑到: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动,故不能因索赔期间的约定而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受到限制。二是考虑到索赔期间与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在功能、作用上的相通性,在期间约定发生冲突时,应当加以理顺。所以本条指导意见区分了几种情形,做出变通处理,中心点就是在当事人约定与法定权利冲突时,理顺或者否定当事人的约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这就涉及到对“及时”的理解和把握,和对本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相类似,这也有赖于法官在基本原则、因素的约束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一“合理期间”。考虑到买受人拒收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表现的数量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因此将“合理期间”规定为六十日,同时指出这是一般情况下的做法,也为特殊情况的处理留有空间。

标的物是异地交付,且标的物在交付地点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标的物在法律上已经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买受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可以自由决定保管的方法,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将标的物寄存或者拍卖、变卖(鲜货、易腐烂变质的标的物)。保管应尽量安全且费用较低,保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拍卖或变卖的,扣除有关费用和损失后,买受人应将余款及时退回出卖人。

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适用本条指导意见的前提是“专业鉴定机构不能对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为解决标的物质量争议已经处于僵局、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问题,本条指导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的规定,对标的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列举了评判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法院自己进行勘验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为减少勘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还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参加。法院是否进行现场勘验,应取决于勘验的难度和自身的能力,例如对依据常理,经过简单试验就能得出结论的,就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即“买受

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间内检验,虽然买受人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会使买受人丧失其部分权利和期限利益,即买受人不能再就标的物存在的数量瑕疵、质量瑕疵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买受人因质量问题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受到检验期间的限制;同时,检验期间没有发现标的物存在数量和质量问题的,一般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条件。所以超过检验期间的,买受人不能再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价款支付。同理,从质量保证期间的目的和作用出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仍然负有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仍然享有质量异议权,得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以使标的物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而在质量保证期间以外,买受人丧失了相应的期限利益,不得再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提供售后服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修理费用,所以如果买受人不诚信,恶意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发生的费用就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对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与此对应的是,当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应当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会丧失请求出卖人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了出卖人,出卖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因为这属于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本条指导意见因此加以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适当方式及时解决,导致买受人遭受诸如停工、停产等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或者情况紧急,例如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必须通过第三人解决的,属于合理的必要费用,因为是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相关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反之,质量问题如果可以通过出卖人解决而不通知出卖人或其代理人,买受人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合理费用,应视为其放弃了可以享有的相关权益,故应自行负担修理、更换标的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中,当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应当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将质量异议通知出卖人,既是买受人的义务,也包含着买受人的权利,即可以请求出卖人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异议权的行使,取决于合同或者法律对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合同履行行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买受人接收标的物后,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与提出数量、质量异议也不存在前因后果关系,权利和义务可以分别主张和履行。因此,不能因买受人进行了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而认为其放弃了对标的物数量、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质量保证金是出卖人对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是出卖人以部分价款担保其在约定的期间内,根据买受人的请求及时对标的物进行修理、更换,以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品质。实践中,质量保证金作为标的物价款的一部分也会以尾款的形式存在。本条指导意见即是根据质量保证金的性质进行规定的。同时考虑到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证期间密不可分,而质量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应因标的物的修理、更换而中断或者延长。故质量保证期间届满,买受人应当及时退还出卖人的质量保证金。否则,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可能会因标的物的不断修理、更换而无法保证,在期限利益上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对交付标的物的瑕疵负有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概括地规定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但在买受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情形的,出卖人是否还负有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核心义务之一,因此,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出卖人的说明或买受人明知而轻易排除。所以本条指导意见列举了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规定,以便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至于质量瑕疵,一般来说,应包括减少价值、减少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效用的瑕疵、保证品质瑕疵(即标的物不具备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对当事人违约金的调整,是审判实践中常见又难以把握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损失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

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指导意见讨论过程中,曾试图将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作出一个比较明确的比例规定,例如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但由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和各类买卖的千差万别,最终只是梳理了几项原则,在适用时,需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前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条指导意见非常强调“过分高于”这个前提,和“适当减少”这个裁判尺度,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因为双方

当事人对违约后果是有一个基本预期的,而且违约金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调整也应该是有限度的调整。关于损失的计算,积极损失比较好把握和计算,是守约当事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包括各种费用的支出。至于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含义是一致的,就是合同如果履行,守约当事人基于合同能够享有,而因为对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收益。一般说来,确定可得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守约方的损失(纯利润)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对于违约方的可预见标准,可以正常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商业判断为标准,即正常出卖人或买受人在了解缔约时的特殊情况后应该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同时,违约方的身份、违约方对特别情事的实际了解程度、守约方的身份、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守约方支付价款的多少等因素在适用可预见规则时要引起重视。

本条指导意见第四款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诉求和抗辩主张在指向上的不一致性,即出现

当事人一方主张欠款,对方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主要是否认法律关系存在),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期间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情况。本款规定是给二审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留下空间。

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本条指导意见是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明确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合同法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当然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上,不同种类的定金有不同的功能、性质。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但立约定金(存在一个独立的约定定金的合同,以保证其后主合同的签订)、成约定金(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所附的条件)、证约定金(保证合同履行,与违约金类似)等主要是学理上的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而且学理上的概念也并不统一。同时,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均存在于合同成立或生效前,不适用本条指导意见规定的合同已生效情形;证约定金则与违约金性质相同。因此,本指导意见对上述几种定金形态未作规定,只就实践中可见的违约定金、解约定金进行了区分、规定。因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故二者不能并用,而应由守约方选择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而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因此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二者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者应当可以并用,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不再区分定金的性质(违约定金或者解约定金)。之所以强调同一个诉讼中,考虑到是同一合同的履行问题,给付定金和赔

偿损失有牵连;而且从减少诉累和便于查明事实角度出发,也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

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本条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下,作为违约方的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价款,或者减免买受人尚未支付的部分价款,是其以“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买受人要求的是法定的补救措施,方式也是合理的;而且从审判效果看,支持守约买受人的主张或诉请,更有利于标的物价值体现、效用发挥,避免社会财富浪费,亦不侵害违约出卖人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但无论出卖人是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还是不履行从合同义务,只要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获得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都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但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不可能履行从给付义务仍然订立合同的,虽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即使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范围、程度的约定显著不对等,也是属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需要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法院对违约条款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法院不主动对违约条款作出调整,否则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涉及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问题,且违约事实已经发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显著失衡,可以先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视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列举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三种方式,是并列而不是递进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在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进行选择,因此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不应作出顺序上的限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选择进行判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两种甚至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和部分履行三种情形。因此,本条

指导意见对应于合同履行违约的三种基本情形及其区别,分别就如何具体适用三种违约责任形式作出细化规定。因部分履行中可能同时体现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违约特征,故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同时适用。

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就包含着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无论后履行一方是交付标的物还是支付价款。因此,先履行义务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时间应该可以顺延。在此前提下,在顺延期间也就不存在所谓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问题,不会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产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而本条指导意见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法定解除条件。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其合同义务,不能违反。至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的后果,买受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付款期限约定和违约责任约定都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是关于当事人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件、违约金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和付款期限的主要联系在于付款(履行合同义务)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中“逾期”的起算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付款期限条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各自独立存在,各自的变更都属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付款期限的变更不会使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违约金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消灭,只是违约责任成就的时间点(付款逾期的起算点)会发生变化。同时,当事人接受价款与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因果关系,认定权利人放弃权利不能通过推定完成;而且守约方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权利,应该通过权利人的明示行为体现。

对帐单等是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的确认和记载,不是还款协议,不能排除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主张权利,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违约金的一种,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否则出卖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主张法定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遭受损失的,根据前述合同法条文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利息标准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标准是,逾期付款期限少于一年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六个月)贷款利率计算损失;逾期贷款期限长于一年的,按照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这也体现了与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的,在计算损失数额上利率水平的差别。

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买受人已经交付支票的,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出卖人没有及时提示付款,以致超过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不能得到价款的,责任在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就未

提示付款的支票记载的金额,主张直至再次向买受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经过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交付的支票是空头支票,或者支票存在票面瑕疵等情形,导致出卖人及时提示付款也不能实现其价款权益的,买受人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实际上是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付款,是其核心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对应的权利包括出卖人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因为存在对价关系),即支付价款与提供售后服务之间存在牵连性。在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其没有履行义务,属于未履行主要义务,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当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以督促买受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售后服务有特别约定,例如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都要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等,或者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与标的物有关的商业惯例、行业规则,出卖人应提供售后服务的,出卖人不得拒绝。同时,出卖人拒绝提供的售后服务,要与买受人的违约程度相适应,如果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只是尾款或只是一小部分,出卖人就不宜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样品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是卖方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最基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合同属于凭样品买卖合同,比如明确约定“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按样品买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相符合”等。如果当事人排除了样品品质的全部担保,失去了样品这一特殊要件,凭样品买卖无从谈起,也就不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对符合样品品质的标的物存在的隐蔽瑕疵仍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与样品品质差别显著轻微的,出卖人是否因此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从宽考虑,以充分体现标的物的价值,即将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标的物是否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作为考量条件,确定出卖人是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合同,是买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买受人试用后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试用,试用后,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购买问题作出了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购买标的物的,在双方之间不发生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从试用买卖的特殊性质--出卖人承担着买受人不认可的风险出发,买受人不应支付使用费。买受人不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行为,但不能是默示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如果买受人无条件的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将标的物作试用以外的用途,是一种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2327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标准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节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m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买卖行纪合同样本

编号: XJ-2021184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行纪合同样本 Party A and B have reached an agreement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to co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ract.

[标签:titlecontent] 买卖行纪合同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元 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106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合同编号: 委托人: 行纪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委托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款单价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 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

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doc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岀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 Y: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 。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 O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 O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 __________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_________ )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 O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 。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 O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 O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 O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 O 第十五条岀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 买受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 O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___________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 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 O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岀卖人(章八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 承揽人(章):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I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Sales contract of industrial products (model tex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发文编号」GF-2000-0101 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BF--20xx--1102)标准版本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Ultimately Realizes Common Interests. The Document Has Legal Effect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BF--20xx--1102)标准版本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BF--20xx-- 1102)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 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 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

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

工业品买卖合同

GF-2000-0101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广州市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并检验合格出厂。标的物与其相应的产品说明书相符。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由交付之日起,免费上门保修壹年。(注:人为损坏的不在此范围内。)在保修期内,接到买方维修单,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终生有偿维修保养。 第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并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合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负责将标的物送至 建筑物首层, 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义务协助出卖人卸车、安装等。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标的物到达当天内,买受人对产品型号、规格、数量提出意见,否则视验收合格。 第七条 安装与调试: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要求,在标的物到达后五天内自行完成土建、水电到机的安装, 确保出卖人可以正常调试。出卖人接到买受人调试通知后,三天内免费派员上门调试及培训,买受人逾期未能交付调试的,视调试合格。 第八条 付款办法与处罚: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 %(¥ 元)的预付金。标的物到达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 %(¥ 元),每拖延1天出卖人可向买受人加收欠付款项千分之五(每天)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一经签订,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解除。 第十条 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合同签署有效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 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全1 第一条设备内容及价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表所示:消防器材设备报价单。 以上价格包括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人工费、运输、质保、税金等一切应 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质保期1年。 2、甲方根据设备清单要求乙方更新相应设施设备部件,数量以实际更换量为准,金额按合同所列单价计算。 第二条交货期限、方式与验收 1、乙方应自付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将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设备交付甲方前的一切责任。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前完成合同设备的交付、安装、调试工作。设备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盐城工学院所属的楼宇、物业、场所等。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型号等必须与本合同设备清单中提出的要求一致。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否则,责任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交货时,应当将设备目录、品质证书、装设执行、使用手册和维修手册等相关资讯与资料交给甲方。 5、自乙方发运设备至甲方验收设备完毕的期间内,设备风险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交货的内容是根据本合同指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提供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若乙方提供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产品,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条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须提供甲方签收的《设备交货及验收合格确认单》及对应供应量的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租赁合同: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租赁合同: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看; ;租赁合同: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一文: 租赁合同: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签订地点: 行纪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委托物名│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款│ │称│││││││├────┬────┤ │││││││││单价│总价│

├────┼────┼────┼────┼────┼────┼────┼────┼────┼────┤ │││││││││││ ├────┼────┼────┼────┼────┼────┼────┼────┼────┼────┤ │││││││││││ ├────┼────┼────┼────┼────┼────┼────┼────┼────┼────┤ │││││││││││ ├────┼────┼────┼────┼────┼────┼────┼────┼────┼────┤ │││││││││││ ├────┼────┼────┼────┼────┼────┼────┼────┼────┼────┤ │││││││││││ ├────┼────┼────┼────┼────┼────┼────┼────┼────┼────┤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简洁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简洁范本 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简洁范本正 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卖人: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间厂家计量单位数量价款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_________。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17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7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额 时间以及数量 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所有。____的,标的物属于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买卖行纪合同详细版

买卖行纪合同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91045

买卖行纪合同详细版 委托人: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委托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大写)___元____角___分。 (小写):¥_________元。 行纪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 方式: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时间: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xx--0101)实用版

YF-ED-J84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xx--0101)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xx-- 0101)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 以另接) 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间厂 家计量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

工业品买卖合同经典版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经典版范本 进行买卖工业品时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条款能够防止工业品货物供应出问题时后面造成的一系列麻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的买卖合同,喜欢的来一起收藏哦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第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理损耗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行纪合同(精编版)

编号:QJ-HT-0477行纪合同(精编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行纪合同(精编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贸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

(经贸合同)工业品买卖合 同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 工业品)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市区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工业品并由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数量、价款

2、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包装由乙方负责,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质量完好,并确保该等包装适合长途运输,符合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包装物由方负责回收。 若所供应的货物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废弃物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4、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质量证明文件要满足甲方报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保证配备必须的备品、配件、工具,以进行货物的正常安装/使用。

5、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合理损耗的范围: 合理损耗的计算方法: 6、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风险自乙方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转移至甲方。 7、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7.1 交付方式: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 7.2交付地点为:。 7.3交货期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日历天内/ 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8、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工业品买卖合同模板

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签订地点: 乙方(卖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双方买卖的工业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产地、数量、价格。 1、详细内容见附件《采购清单》(编号:___________)。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果 本合同附件中的总价与此条不相等,合同视为无效。 第二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1、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附件编号:___________)。 2、产品上?是/?否需要有甲方商标及联系方式,?是/?否允许有乙方商 标及联系方式。 3、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乙方生产上配 合、协助。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有关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相 关的任何技术、质量内容都可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变更后如果产生价格变动,双方另签合同。 第三条交货日期、数量 交货日期、数量依照本条第项协定交货。 1、一次交完,交货日期为_____________。 2、分首次与量产交货,首次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交货数量为

____________;量产一次交完,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多次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与数量见附件(附件编号__________)。 4、在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甲方需以书 面信函或电子邮件与乙方沟通,在不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变更交货 期或交货数量。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5、乙方须定期、定量交货,甲方不接受提前交货、超量交货,更不接受迟 交、少交。少交违约责任见本合同的第十一条。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一、包装要求为本条第项规定的所有内容。 1、无内包装、商标、唛头但有外包装,外包装要求为: ?出口木箱包装?国内木箱包装?纸箱包装?缠绕膜裹包装 裸包 2、依照本合同的第一条。 二、包装费用为本条的第项,包装物不回收。 1、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包装物和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包装,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 内。 第五条交货地点 地点:。 收货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第六条运输及费用 一、运输方式:?汽运 快递/物流?船运,其它运输方式。 二、运输时产品下?是 否需要垫铺托盘,且托盘?是 否回收。 三、运输费用为本条第项规定。 1、价内运输 乙方负责运输,其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都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通用(BF--20xx--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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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通用(BF-- 20xx--1102)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

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范本 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间厂家计量单位数量价 款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_________。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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