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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先秦时期中国与同期外国

法律思想和制度构建上的异同

立法产生迄今已有悠久的岁月,这一点从中外历史上所存的多如繁星的法律、法典中可窥一斑。从公元前24世纪西亚的《萨麦法典》到玄武岩上《汉穆拉比法典》宣告的权威,从奴隶时期的“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到封建王朝一直延续的体系庞大的成文法典,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宝库。通过对法律宝库中立法的整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的立法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从中我们也可以获取立法上的一些启示。

1、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于立法思想

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的差异,中西方的法治思想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如果从这些差异中寻找共性,我们就会发现历史的谐音——立法思想都是当时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进行。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除此之外,儒家还有很多“精华”都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是“一准乎礼”。

西方的情形何尝不是如此?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初的启蒙恩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指导或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立法。特别是风靡一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荼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产生的,这些法律和法律文件,通篇贯串着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主张,其中许多条文都是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正如马克思

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奉、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坞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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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专制向民主、由野蛮向文明——关于立法历程

历史的车轮总是沿着由低级到高级的轨道上不断前进的,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为前提下,笔者发现中西方的立法历程也具有某些相似性——由专制向民主、由野蛮向文明是中西方立法发展的共同特点。

古代多数国家的立法是专制立法,近代以来各国立法陆续成为民主立法或逐渐走向民主化的道路。古代的西方的立法,即使是在奴隶制的民主政体也还是专制的立法,因为古代的立法权在法律上是集中在少数贵族手中的,即使设有立法机关,也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容身之地的。到了近代随着文艺复兴的影响民主才渐渐在立法中得以实施。同样的,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君主是唯一的掌权者,也是立法权最终的掌控者,在严重的君主专制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民主的立法的。到了近代中国康梁等维新派对西方民主思想的引进才算开启了中国民主的大门。梁启超曾评价民主:“民主制度,天下之公理”,也是到了梁启超时代,我们的“公理”才开始在立法中应用。

另一方面,古代多数国家的立法表现出野蛮性,特别是刑事立法更显野蛮、残酷。近代以来,各国立法的内容日趋文明,肉刑之类的立法不复存在。在西方法律历史最黑暗的中世纪,异端裁判所的残酷刑罚让扼杀了多少鲜活的生命,在那熊熊的火柱前残害了多少无辜的灵魂!同时代的封建中国,酷刑严罚也让人们不寒而栗。中国封建时代的刑事立法残酷程度甚至让我们这些后世者汗颜,就拿死刑来说吧,秦朝的死刑有二十多种,较具代表性的有诸如:族、阬(焚书坑儒即此)、定杀、车裂等,死刑已是对人的最极限的处罚,但在酷刑之下不仅让罪者死,连死的过程都极端痛苦。值得庆幸的是,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和特定的封建时代之后,中西方的立法都从残酷野蛮中走了出来,正朝着文明的方向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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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察国而治——关于立法原则

虽然中西各国在立法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如果纵观历史深入思考,在流于表面的差异之外我们仍可以发现隐藏在内部的深层契合,那即是——因国情而立法是普遍的立法原则。

传说古希腊的阿加迪亚人、非洲北岸的昔兰尼人都曾请柏拉图为他们制定法律,但都遭到了拒绝。这不是柏拉图在拿架子,而是他知道这两个民族虽然富有,但都不能忍受平等,而自己的法律观念重在平等,立法不符合两国的国情,这两个民族又如何承受得了?

在西方,思想家对立法的探索总来没有脱离过国情而独立存在,孟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他在追寻法的精神的过程中,详细深入地阐述了立法对于国情的依赖性。继而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梅因在《古代法》和《民治政府》中,都以他们的历史方法陈述了国情对于一国立法的重要性。思想家们关于要求立法同国家诸如自然地理、文化背景等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而在实际的立法当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贯彻。著名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风靡了整个欧洲,一百多年后当德国开始着手制定民法典时很有声音建议立法者比较法国民法典的框架来制定,但立法者考虑到两国国情的差别,还是坚持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体系,这样的坚持也使得德国民法典成为历史上的可以和《法国民法典》媲美的伟大创造。

同样,中国的思想家也有同样的见解,强调立法者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民俗制定法律。商鞅曾有论证:“观俗立法则治,查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充分强调了国情对立法的重要性,商鞅本人在为秦国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秦国的国情,促使了变法的顺利进行。此外,韩非也说:“凡天下之治,必因人之情”,此后很多思想家都有过关于此的论述,而中国的立法也都遵循着察过而治的原则。如我国当代刑事立法中“死缓”制度的设立,就是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国情而制定的一种属于我们自己的独特的刑罚立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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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择善而从——关于立法借鉴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的立法在思想、历程和原则上都存在着很多相似性,那么在东西方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去面对法律的交流和融合呢?是基于上述的相似性而全盘接受还是介于文化的差异有选择地借鉴?笔者的意见是——择善而从。

孟德斯鸠在评价法律借鉴时曾说:“吸收别国的法律是可以的,可切忌不切实际地照搬”,就像前面所论述的那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风俗背景和国情,在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时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条件,历史上法国在立法时曾一度为罗马法所倾倒,很多立法都毕恭毕敬地照搬罗马法,结果是司法和学理的混乱。历史的经验表明我们在面对中西文化和法律的交流和借鉴时一定要择善而从——结合本国的具体条件选择符合自己国情的加以借鉴,只有这样,我们在面对不同法律文化的融合时才能既不失掉自己的固有特色,又能引进别国的合理制度,更好地发展本国的立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读后感

青春岁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不可摧、不可动摇的特性,因为皇权这一特性,也使它成为了造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成中国法巨大时代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学术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律学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与法学的区别。中国古代到底有无法学,这个问题在学界有长期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的讨论。“律学”主要是从文字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解释,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刑罚宽严与否、“律”“令”等法律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条文具体的运用上以及刑与礼的关系上。传统中国的法学家(实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质上可以称之为律学家)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规则来治理民众书中得出的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各类差异并不是作者的凭空的描以及如何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喜好。发展下来,则更加热衷于述,而是建立在充分的历史资料实证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作者清汇编总结历代的法典,并用主流的儒家思想解释现有条文,并不晰的勾勒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这一主体轮廓。这本书并进行创新,更谈不上批判、反思和升华,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与法不追求或者意图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科学性的具体的定义,而是给的内涵相违背的。所以,在官员审理案件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研究的问题设定了一个相对开放的逻辑框架,并使其最大化的挖纷,将一般民事、财产问题转化为了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他们希掘出其中的结构性要素,促使作者以及读者从多维角度去审视法望百姓能够淡薄名利、尽可能的减少物质的纠纷。“法学”则是律文化。 关于正义与否的科学,探讨的重点主要是自然法、法的本质、法在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中作者认为,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中国古代的法始于部族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始于氏族内部的斗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争,是贫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地缘因素和地理政治对一个国家位与作用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法的传统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从古以来特殊的地缘开,且进一步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除此之外,法学为了实现因素使得血缘政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正义,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以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氏族部落在长期的互相征战中逐步形成了各种对付其他氏族的残析及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换言之,离开围绕正义与权利而进暴的制裁方式。随着氏族内部的发展,这些所谓对外族的制裁方行的探讨的学术,若称之为法学都是不甚妥当的。上述的这个判式或手段也适用于对氏族内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可以说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能够成是中国法的最初的起源。另一方面,除了残暴的制裁手段以外,为一门科学,其产生于西方并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它坚持围绕正氏族部落还开始进行联姻用来维持部落间短暂的和平,这种方式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虽然这不是绝更为温和,以及富有经济效益。所以,中国法最初的形式是从对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意义。在比较中西方外的具有暴力性的讨伐中形成的以刑为主的法,并且由于联姻的法律文化的差异时,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关系,在家族内部和部落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就与其科学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共同财富。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古希腊(雅典)法不同,古希腊法的形成是由于氏族内部矛盾冲是实际上是“律学”而并非“法学”。至此,中国法律文化的价突所需要的,为了缓解冲突,就必须进行改革,进行就会打打破值取向就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下来,造成了百姓对“法”的恐惧和血缘氏族关系,创造行的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斗争史,而这恰恰是排斥、以及对“法”的否定和淡漠,这些都造就了传统中国特殊法形成的必要基石和真正精神的体现。概括下来就是传统中国视的“法”的状态,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法为刑,把它作为一种暴力工具用以军事镇压。而西方的氏族内但我认为本书中略有不足的在于书中作者只对比较中发现的部的冲突导致的是一系列的改革,进而平衡各方的力量,所以是“异”进行了阐述,却没有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之处。如权力分散和相互妥协的过程。所以西方把法当作一种权利,对其张中秋教授在本书的第二版的序言中所说的,“这本著作的名加以管理,是自由、平等的表现。对于中国的氏族间的征战可以称,准确的说,应该是‘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而看作它们是具有行动性的,但是氏族内部的改革是具有深刻的社中西法律文化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性的。所会性和开放性的,它是人类权利意识觉醒的铺垫,而权利意识的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都可以理解为人的关系,中西方的法律在协觉醒和争取就换取了民主与平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形成了不同一个深刻的转折点。 的法律文化,但人总是这两种差异文化的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中在本书的第四章中,认为传统中国将法定义为伦理纲常,它世纪的欧洲,上帝也是一个人格化的神。所以,不管这种关系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比起古代西方的遵守上帝意现为哪一种形态,人始终是作为关系的主体和原点。 志的宗教法来说,它更具有世俗性,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理智的进步。但由于传统中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参考文献】 [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2] 芹 夫. 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几个问题——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课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比较研究》若干观点商榷[J]. 比较法研究, 1993,(2). 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3] 柯伐江. 法律及其比较的意义——读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究》感悟[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4,(2). 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作者简介】 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曲扬(1988—),女,甘肃天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章的对比中,皇权显示出了牢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 曲 扬(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一、交际语言的差异 日常打招呼,中国人大多使用“吃了吗?”“上哪呢?”等等,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亲切感。可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打招呼的方式会令对方感到突然、尴尬,甚至不快,因为西方人会把这种问话理解成为一种“盘问”,感到对方在询问他们的私生活。在西方,日常打招呼他们只说一声“Hello”或按时间来分,说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就可以了。而英国人见面会说:“今天天气不错啊!” 称谓方面,在汉语里,一般只有彼此熟悉亲密的人之间才可以“直呼其名”。但在西方,“直呼其名”比在汉语里的范围要广得多。在西方,常用“先生”和“夫人”来称呼不知其名的陌生人,对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女子可称呼“小姐”,结婚了的女性可称“女士”或“夫人”等。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

中西语言中有多种不同的告别语。如在和病人告别时,中国人常说“多喝点开水”、“多穿点衣服”、“早点休息”之类的话,表示对病人的关怀。但西方人绝不会说“多喝水”之类的话,因为这样说会被认为有指手画脚之嫌。比如他们会说“多保重”或“希望你早日康复”等等。 二、餐饮礼仪的差异 中国人有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中国人将吃饭看作头等大事。中国菜注重菜肴色、香、味、形、意俱全,甚至于超过了对营养的注重,只要好吃又要好看,营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西方的饮食比较讲究营养的搭配和吸收,是一种科学的饮食观念。西方人多注重食物的营养而忽略了食物的色、香、味、形、意如何,他们的饮食多是为了生存和健康,似乎不讲究味的享受。 在餐饮氛围方面,中国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喜欢热闹,很多人围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大家在一起营造一种热闹温暖的用餐氛围。除非是在很正式的宴会上,中国人在餐桌上并没有什么很特别的礼仪。而西方人在用餐时,都喜欢幽雅、安静的环境,他们认为在餐桌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礼仪,不可以失去礼节,比如在进餐时不能发出很难听的声音。 中西方宴请礼仪也各具特色。在中国,从古至今大多都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 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 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

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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