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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庭: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刘一乐

人民陪审员:李璇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辩护人。

公诉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代理人:到了。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入座。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到庭。(被告人到庭后)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赵实:赵实,我今年48岁,无业。家住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审判长:与被害人什么关系

赵实:被害人是我的女儿。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代理人甲:代理人甲,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胡强: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胡强:我今年55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胡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涉嫌强奸案、侮辱尸体案于2012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胡强,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12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刘华红: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刘华红:我今年56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以及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刘华红:于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改为监视居住。

审判长:被告刘华红,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害人家属自诉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12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强强奸,被告人胡强与被告人刘华红侮辱尸体一案,因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案情的密切关系,依法合并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甲、乙、人民陪审员丙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受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甲、乙、丙出庭支持公诉;江安市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甲(熊伟)、乙(刘玉莲)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胡强、刘华红辩护。被害人家属以及其代理人甲(丁银银)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胡强:听清了。

刘华红:听清了

赵实: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胡强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胡强:不申请。

律师甲: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刘华红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刘华红:不申请。

律师乙:不申请。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赵实:不申请。

代理人甲: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甲(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江检刑诉字[2012]第110号

被告人胡强,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强奸、侮辱尸体,于2012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被告人刘华红,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鉴于刘华红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改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2年11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胡强的辩护人律师甲、被告刘华红的辩护人律师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11年初,江安市19岁农村少女赵玉,经姑妈介绍,认识了35岁的胡勇。胡勇是胡强家中独子,身体羸弱,一直多病。赵强见赵玉长得标致,打算让赵玉给儿子胡勇作媳妇,并愿意支付赵玉娘家5万嫁金。2011年1月3日赵玉与胡勇领取了结婚证。

2012年1月4日胡勇患肺痨去世。胡勇死后,赵玉没有改嫁,继续住在胡家。胡强见儿子早死,没有留下子嗣,便隐瞒其妻子刘华红私下偷偷劝赵玉与其完成“接续香火”,遭到了赵玉的严词拒绝。胡强见赵玉“不讲情理”还威胁说要搬回娘家,想到自己所花的五万礼金产生了强迫赵玉就范的想法。

2012年4月17日晚,吃过饭,喝了半斤白酒,胡强回了自己的房间。由于其妻子刘华红回了老家,因此当晚的胡家就只剩下胡强和赵玉两个人。

晚上8时许,胡强从自己房间走出,推开了赵玉房间的门,走到赵玉床边。赵玉惊醒,起身想跑出房外,只顾着传宗接代的胡强不顾儿媳的极力反抗,在撕破儿媳的内裤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日,刘华红回到家中,发觉媳妇表现异样,向赵玉了解情况,遭到胡强阻拦。2012年4月30日胡强经人介绍到江安市县城一工地做晚上看守物资的工作,一直住在工地。后胡强在多次回家时,又对赵玉多次实施了强奸行为。2012年9月5日,刘华红看到赵玉肚子明显凸出,发觉赵玉怀了孩子,考虑到儿子生前一直没有怀上和怀孕的时间,遂对赵玉产生了怀疑,在家中开始疏远赵玉并冷嘲热讽。赵玉一直对刘华红三缄其口,始终没有透露怀孕的真实原因。此后,刘华红与邻居闲聊中多次说赵玉在外偷汉子。2012年9月13日,刘华红在村上放映免费电影的时候,当着全村人的面,哭诉称儿子死得早,媳妇怀上了别人的杂种。2012年9月30日中午,刘华红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当日傍晚,胡强在接到刘华红的电话之后,从工地骑摩托车赶回了家中。看到赵玉僵直的尸体,胡强向刘华红说出了其强奸赵玉的事实。为了逃避赵玉娘家人和当地村民的怀疑,当晚胡强,刘华红商量决定让胡强当晚骑摩托车返回工地继续上班以避免怀疑,同时顺便把赵玉的尸体丢弃在回工地经过的郊外。胡强欲在赵玉身上砍几刀假装赵玉被人用刀杀害的情况,刘华红从厨房拿来了一把菜刀交给胡强手里。胡强在尸体手上,背上随便砍了几刀。之后,刘华红拿来口袋,胡强把尸体塞进了袋中,又把菜刀也放进袋中,两个人抬着赵玉尸体捆绑在胡强骑回来的摩托车后座上。胡强

骑着摩托车到达距离江安县县城五公里的郊区野外时,解开捆绑的绳索,取出菜刀用力扔向南边丛林,将赵玉尸体丢弃在草丛中,然后继续骑车回到工地的住处。

2012年10月7日,江安县公安局警方接报,在江安县城郊五公里处草丛中发现一具不明身份女尸,尸体已经开始腐烂。警方在现场勘验取证调查中,在不远处南边丛林,发现了怀疑是行凶者丢弃的作案刀具。

2012年10月8日,胡强、刘华红到江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儿媳妇赵玉9月30日外出买菜至今未归,怀疑是失踪,请求警方查找。警方在咨询询问赵玉身高外貌特征过程中,发觉前日发现的不明身份女尸很可能就是刘华红所讲的失踪人赵玉。于是警方安排刘华红进行认尸。刘华红见发现了尸体,便向警方如实交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同日,警方控制住了胡强。

本院认为,胡强违反妇女的意志强行奸淫之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法律保护下的妇女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在赵玉上吊自杀后作为赵玉的家长,没有想着对赵玉遗体的基本尊重,在死者遗体上乱砍数刀,弃尸荒郊野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

考虑到刘华红在警方为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应对刘华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甲、乙、丙

2012年12月3日(此部分不用念)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

1、被告人胡强、刘华红供述;

2、弃尸现场找到的菜刀;

3、菜刀上提取的指纹;

4、菜刀上指纹与胡强、刘华红指纹鉴定报告

5、弃尸现场的麻袋以及捆绑绳索;

6、胡强家中地上发现的血迹;

7、胡强摩托车后座发现的血迹;

8、赵玉房间床底下发现的被撕烂的内裤;

9、赵玉被撕烂内裤上精斑中提取的DNA样本;

10、内裤精斑提取的DNA样本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1、胡强家中找到的赵玉上吊所用的绳索;

12、赵玉尸体中成型婴儿提取出来的DNA;

13、试题中婴儿DNA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4、被告人刘华红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

15、被告人胡强工作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

16、四川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17、江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18、江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

20、公安机关出具的胡强、刘华红到案情况说明材料。

21、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赵玉的日记本。

公诉人甲: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胡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你对起诉书指控你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实、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位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强,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华红,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强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2、请求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93510元。

3、请求赔偿被害人家人丧葬费3万元

4、请求被告人胡强和刘华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胡强因为怕绝后而强奸被害人赵玉,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被害人在遭遇这种侵害后,心理上肯定已经承受了一定的压力,而被告人刘华红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还到处散布赵玉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以致邻居对被害人指指点点,被害人由于承受不了这些精神上的打击,最终自杀。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站在道德伦理以及法律保护弱者利益的基础上,被害人的自杀绝不仅仅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和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有关系的,赵玉的死亡不仅给其父母以沉重的精神打击,同时也使两位老人失去生活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8条的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庭依法审判。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玉父母

2012年12月3日

附(此部分不用念):1.本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3份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赵玉父亲无生活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2)、赵玉给自己自己父母汇款的凭条

(3)、丧葬费收据

审判长:你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吗?

胡强:我同意赔偿。

刘华红:我愿意赔偿。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刘华红带离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乙:被告人胡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

胡强:儿子早死,家中又只有一个儿子,为了我家里的传宗接代。

公诉人乙:在什么时候第一次对赵玉发生的这种行为

胡强:大概是在4月份吧,具体哪一天我记得大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在哪里对赵玉实施的这种行为?

胡强:在赵玉的卧室里。

公诉人乙:赵玉是否对你的这种行为有所反抗?

胡强:有反抗行为。

公诉人乙:赵玉是怎样反抗的?

胡强: 当时掐了我,也使劲推我,请我不要这样。

公诉人乙:你行为实施后,赵玉是怎样反应?

胡强:她就是不停的哭。

公诉人乙:你第一次发生这种行为后是否有威胁赵玉,不要让她说出去?

胡强:我有说过。

公诉人乙:怎么说的

胡强:我说要是她说出去的话我就把她赶出家里,并向他的家人索要那5万块钱的礼金公诉人乙:你一共对赵玉发生了几次性行为?

胡强: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对赵玉之后实施的性行为赵玉是否有反抗?

胡强:还是有反抗,但是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胡强:我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胡强:我不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自杀?

胡强:是刘华红发现的,当时我在工地里上班,是他打电话告诉我的。

公诉人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胡强:当时我很气愤了,因为她怀孕了。她死了倒没有什么,但是这样我就无法传宗接代了。公诉人乙:当时你做了什么?

胡强:我害怕强奸她事情暴露,就找了一把刀,朝她身上砍了几刀,伪造出她被他人杀害的样子。

公诉人乙:那么当时对刺得什么部位?

胡强:我记不清楚我刺到那些部位了。我拿刀乱刺的时候心里很慌,我也没有注意到刺得部位

公诉人乙:你砍赵玉的时候,刘华红是否在场?

胡强:在场。

公诉人乙:当时刘华红是否对你阻止?

胡强:没有。

公诉人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胡强:刘华红。

公诉人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胡强:我和刘华红一起把尸体装到口袋里,放在摩托车后座,运到村外,丢在草丛里。过了几天之后我们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赵玉失踪。

公诉人乙:审判长,公诉方发文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律师甲:有。

审判长:好,你发问吧。

律师甲:你对强奸罪是怎样理解的?

胡强:就是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她反抗了吧,具体我也不清楚,我都不识字的。

律师甲: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离法庭,将被告人刘华红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华红进行发问。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的尸体的?

刘华红:2012年9月30日中午,我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刘华红:我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刘华红:我不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自杀的原因,或者那段时间她有什么反常的表现吗?

刘华红:不知道,谁知道她心里是怎么想的,在外面偷人,还怀了别人的野种。

公诉人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刘华红:我当时很害怕,就给胡强打了电话,他当时不在家,在工地上干活。

公诉人丙:胡强回来之后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刘华红:不知道为什么,他当时看来很气愤,就让我在厨房拿了把刀出来。

公诉人丙:你知道她让你拿菜刀做什么嘛?

刘华红:我不知道,我当时吓傻了,也没什么主见,他让我拿我就拿了。

公诉人丙:当时你是否阻止胡强砍赵玉的尸体。

刘华红:没有。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公诉人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胡强。

公诉人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当时胡强把尸体装入袋子之后,让我帮他把尸体抬到摩托车后座,然后他发动了摩托车,不知道把尸体扔在哪儿去了。过了几天然后他就让我跟他去公安局报案说赵玉失踪。公诉人丙: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发问。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要证明的问题。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对于刘强的犯罪事实我们主要列举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证实胡强犯强奸罪的证据,第二组证据组要是证实胡强、刘华红侮辱尸体罪的证据。

下面下列出第一组证据当中的第一份,被告人胡强对强奸部分的供述,证实了他多次对赵玉实施了强奸。

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人刘华红对被告人胡强强奸赵玉犯罪事实的揭发。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赵玉卧室的床脚发现的撕烂的赵玉的内裤,上面有精斑。第四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内裤精斑的鉴定报告,证实属于被告人胡强的。

第五份证据是江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DNA对比报告,证实赵玉肚里所怀胎儿的DNA与胡强的DNA相吻合。

第六份证据是在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被害人赵玉的日记本,里面有赵玉记述的胡强多次对其实施的强奸事实,并致其怀孕。

公诉人丙:第二组证据是证实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共同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

第一份,我们向法庭申请请求证人甲出庭作证,证明其发现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

审判长:允许。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甲(陈冰洋)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甲:我叫证人甲,今年45岁。职业是农民,家住江安市磨盘镇张弓村3组。

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甲:我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甲,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甲: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被害人的尸体的?

证人甲:2012年10月07日黄昏,我从镇上回家,发现路边草丛里面有一只大的黑色口袋,

想到自己家里需要一只大的黑色袋子装东西,就去捡。提的时候感觉很重,然后就想把袋子里面的东西倒出来,结果打开口袋,一股恶臭味扑鼻而来,我仔细一看,发现里面是一具尸体,并且已经开始溃烂,当时我被吓住了,等我缓过神来,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诉人丙: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原告: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胡强:没有问题要问

刘华红:不发问。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代理人甲: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律师甲:不发问

律师乙:不发问。

审判长:好,证人请离开法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丙: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所做的胡强和刘华红对尸体的辨认记录,证明尸体是被害人赵玉。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尸体的尸体检查报告,证明被害人的尸体有多处被尖锐物所刺得伤口。

第四份证据是在尸体发现现场发现的菜刀,上面有胡强的指纹。

第五份证据我们想法庭申请请证人乙出庭作证,证明她在胡强和赵玉在准备抛尸的一些情况。

审判长:允许,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乙(纳么措)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乙:我叫证人乙,今年52岁。职业是农民,家住住所地为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乙:我与本案当事人是邻居关系

审判长:证人乙,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乙: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请你就你在2012年9月30号在胡强家门口看到的一些情况作出陈述。

证人乙:2012年9月30号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家做饭发现家里的酱油没有了,到镇上去买吧又太远,就想到了去胡强家中借一点。然后我来到胡强家门口,看见胡强和刘华红在偷偷摸摸往摩托车上边搬一个黑色的口袋,我当时问他们在搬什么,他们当时很慌张、害怕的告诉我说没什么,然后就骑上摩托车匆忙的离开了,然后我就向刘华红借酱油,她居然给我拿到醋了,反正当时他们两个很紧张的样子。

公诉人丙: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原告: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胡强:没有问题要问

刘华红:不发问。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代理人甲: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律师甲:不发问

律师乙:不发问

审判长:好,证人请离开法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丙:第六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所做的被告人刘华红的供述笔录,其中刘华红对他与胡强侮辱尸体的共同犯罪事实经过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胡强、刘华红所犯的侮辱尸体犯罪事实。公诉人丙: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你们对公诉方提出的以上两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律师甲、律师乙,你们对公诉方提出的两组证据是否有意见。

律师甲: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第六份证据,就是被害人赵玉的日记这份证据有意见。在日记里面,赵玉后面的日记有:对胡强对其实施的强奸麻木了,习惯了这些词语,说明其已经默认了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当然,具体意见在后面法庭辩论阶段我再提出来。

律师乙:没意见。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请就你的诉讼请求举证。

代理人甲:审判长,就我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提出以下几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赵玉父亲无生活劳动能力的鉴定书,证明赵玉父亲无劳动能力来获得经济收入。

第二份赵玉给自己自己父母汇款的凭条.证明我的当事人平时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赵玉接济。

第三份,丧葬费用收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因为赵玉死亡的而支出的丧葬费用以及赵玉尸体被损害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你们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们对公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律师甲,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律师甲:有。

审判长:好,请出示证据。

律师甲: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我主要提出以下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的第一份证据是超市小单。是赵玉在胡强对其实施多次强奸期间到超市购买安全

套的超市小单,

第二份是超市视频资料。是赵玉购买安全套当天超市录制的视频资料,证实赵玉确实到超市去买过安全套。

这一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被告虽然多次与被害人赵玉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后面的多次并不是实施强奸,而是赵玉改变主意,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是村民联名证明信。是胡强所在村的村民出具的,证明胡强平时为人朴实,乐于助人,是一个好人。

以上两组证据主要是说明,胡强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对被告辩护人律师甲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异议。

公诉人乙:有。对于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这两组证据不能证明胡强在几次对赵玉实施强奸后,赵玉就自愿的与胡强发生后面的多次性关系。这在赵玉的日记里面有提到,她买安全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积极追求与胡强发生性关系,而是其明知对胡强对其实施强奸它是反抗不了的。购买安全套主要是为了防止怀孕。建议法庭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审判长:好,鉴于控辩双方对辩护人律师甲提出的第一组证据的争议,法庭将对你们意见予以考虑,合议庭将会对该组证据认真对其进行认证。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吗?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你们对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你们对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愿意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你们是否愿意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胡强:愿意。

刘华红:愿意。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甲:今天审理胡强强奸、胡强刘华红侮辱尸体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胡强以威胁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妇女

的合法权益,在赵玉自杀死亡后,为掩盖其罪行,损毁赵玉尸体,并将赵玉尸体抛弃野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构成侮辱尸体罪。应当以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刘华红在赵玉上吊自杀后作为赵玉的家长,没有想着对赵玉遗体的基本尊重,与胡强共同故意将赵玉尸体抛弃荒郊野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刘华红构成侮辱尸体罪,基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在侮辱尸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应当对被告刘华红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判员:好,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胡强先说。

胡强: 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希望政府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人。

审判员:被告人刘华红进行自行辩护

刘华红: 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希望政府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人。

审判员:请被告胡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甲: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所说的侮辱尸体罪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然后对公诉人提起的胡强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持有异议.主要理由有下.

1,公诉人在指控胡强犯强奸罪列举了六份证据,其中第一到五份证据其证明效果只能证明被告人胡强与被害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规定的以强迫,威胁,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形.

2,公诉人所提的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六份证据,也就是被害人的日记在庭审阶段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但是其内容是出自被害人自己所书写,与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无差异,也就是说,公诉人所提的这份证据既是书证,也是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害人称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对于我出示的两份证据,也就是超市小票和超市视频资料均能证明被告人所陈述的被害人曾经自行购买安全套并要求被告在与其进行性行为时佩戴,这说明被害人与被告性行为是多次,并且存在自愿的倾向

4、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也说过,在其之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反抗也没有第一次那么强烈了,那么,也可以说明被害人存在自愿的倾向。

5、被告人承认第一次是强迫了赵玉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强迫行为发生后,赵玉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间与赵玉自杀死亡时间相隔半年的时间。

综上说明,被告人虽然第一次对被害人实施的是强奸行为,但在之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不一定还是强奸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结合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并不是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而是与被害人通奸。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们问被告胡强一个问题。

审判员:允许。

公诉人乙:被告人胡强,你每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被害人每次都进行了反抗。

胡强:是的。

公诉人乙:当她要求你戴上安全套你为什么要拒绝。

胡强:听说戴上了那玩意儿不能怀上娃。

公诉人乙:你不戴安全套她有没有对你进行法抗。

胡强:有。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发问完毕。

公诉人乙: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方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不仅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同时被告有威胁被害人

的情节。被告人胡强的供述中提及他威胁赵玉,如果赵玉不与他发生性关系,便将她赶出家门,并向赵玉娘家索回5万元礼金。很显然赵玉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另外赵玉的日记里提及她被强奸,并且胡强威胁她,要将她赶出家门,并索回五万元礼金。令外刘华红的供述里也提到胡强曾告诉刘花红,其强奸赵玉的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胡强曾经威胁过赵玉。

2、被害人的日记是在案发当日所写,且为当事人记述,其内容与案件的情况非常吻合,可

信度较大,证明力较强。其中记述了赵玉长期精神上的压力,公诉人认为完全可以证明赵玉并不是自愿与胡强发生性关系。

3、被告人自己也说,他每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都有反抗行为,这说明被告人

与被害人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的。

4、辩护人所提的两份证据,说赵玉有自愿的倾向。公诉人认为,赵玉的日记录了胡强对赵

玉多次的强奸行为,并表达了自己长期精神上的痛苦,这说明赵玉一直都不愿意与胡强发生性关系,胡强的行为为多次强奸,依法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5、被害人赵玉虽未报案,但证据所形成的链条证明被告人胡强是在违背赵玉的意愿的情况

下强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诉,辩护人的这条辩护意见并不成立。

律师甲:公诉人所提的反驳意见,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只是通过常理的推测,而得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对以上公诉人的意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公诉人乙:被告人所提的两份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自愿的。公诉方所列举的证据体系完整有效,能够证明被告人所犯的犯罪事实,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审判员:请被告辩护人继续辩护。

律师甲:最后,被告人胡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且有其所在村的村民出具的联名证明,证明其平时的表现良好,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量刑情节,也有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员:好,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法庭知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既是对胡强所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的的争议。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公诉人乙:没有

审判员:辩护方是否还有证据需要出具

律师甲:没有

审判员:好,下面由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作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对于刘华红被公诉方检控犯侮辱尸体罪,刘华红对此供认不讳,但是由于刘华红本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供诉了其本人和的罪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再加上刘华红主动揭发了胡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立功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刘华红在案件过程中是受胡强指使去拿菜刀和装尸体的袋子,作为一名地道的农村妇女,在看到赵玉尸体之后受到了巨大的惊吓,这时候的精神状态依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据此,综合上述事实,刘华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首先有被告人胡强陈述。

胡强:此次事件我存在一定的错误,是我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的,我对被害人的死亡感到悲伤,我不希望她死,我愿意付我应付的责任。我也恳请我的亲家赵实原谅我的禽兽行为,同时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会好好做人。

刘华红:我是一个文盲,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以至于当胡强让我去拿菜刀的时候没有进行劝阻,才造成了这种后果,并且,赵玉的死跟我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我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四处散播谣言,赵玉也不会自杀,对此,我向赵玉的家人表示歉意,希望你们能够原谅。现在我知道我的做法不但伤害了赵玉及赵玉的家人而且触犯了法律,我表示深深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庭对我的任何处罚,同时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审判员:好,刑事部分的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员:现在进入民事辩护阶段,请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人甲:我接受赵玉家人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赵玉家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提出如下代理:

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强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2、请求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935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请求支付赵玉父母赡养费93510元。(2011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4675.5*20=93510元)

3、请求赔偿受害人家人丧葬费3万元。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请求被告人胡强和刘华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我代表我当事人提出以上几点代理请求,请合议庭庭依法审理。谢谢。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甲: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导致的结果,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是基于道德伦理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我国刑诉法第9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必须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对于原告代理人的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支付3万元的丧葬费没有异议。

代理人甲:虽然被害人不是由被告直接杀死的,但是被害人自杀并不是一次偶然事件。在遭到自己的公公强奸后,又加上婆婆不明真相的四处散播谣言,被害人的心理上必定会承受巨大的压力,所以才会选择自杀。赵玉死亡不仅给她的父母以沉重的精神打击,还使得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基于这些考虑才向法庭提出物质赔偿请求,只要是作为一个有良心的人,都会同情赵玉的父母的!

审判长: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法庭已经知道了你们争议焦点:既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要求的争议。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代理人甲: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你们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满足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胡强:有,我家里有房子在,能值几万块钱,家里还有些存款,都是刘华红在打理。

审判员:被告人人刘华红,你们家里还有多少存款,够支付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吗?

刘华红:家里还有八万块钱的存款,存在镇上信用社的,应该够了吧。

审判员:好,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如果你们能够积极主动的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合议庭将会依法考虑你们的量刑情节,你们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了

刘华红:听清了

审判员:好,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辩论完毕,法庭将根据你们的辩论意见,休庭之后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结束,鉴于本案的情况,合议庭将在休庭之后依法合议,择日进行宣判。休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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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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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 2、公诉人: 3、被告人: 4、辩护人 5、证人 6、法警 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 案情;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 (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 【审判长】被告人,孙昊。 【孙昊】: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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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

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 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 1

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 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 长: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 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康磊到庭。(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我叫康磊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 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 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 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 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 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 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 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 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 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 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 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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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敲诈勒索)

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 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男,199 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 审: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6年4月4日收到。 审: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

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由 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阿瓦提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瓦检刑诉(2017)第99号,被告人,男,199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被告人 恐吓勒索一案,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下午,受害人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告拦住,以借钱为由向索要钱财,拒绝借钱,即以动武相威胁,叫 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3月19日下午, 在文昌路再次将拦住威胁将钱拿出来, 没有办法只好将钱给他,3月21日上午, 带着一些人再次向以借钱为由向勒索人民币2000元,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 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 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 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 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 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少年模拟法庭——寻衅滋事案 林盛法院少年庭 审判审判长:1人 人民陪审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本市××中学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中学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中学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 贾浩与丁新同为××中学在校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浩: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浩: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浩:1997年5月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浩: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浩:高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浩: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浩: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浩:9月14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然:乙然 审判长:性别? 乙然: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乙然:1992年8月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乙然: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乙然: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乙然: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 年12月25 日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 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 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 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 年10 月12 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 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 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 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 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 情,2004 年12 月3 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 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 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 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 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 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 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市人民检 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审 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 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 年6月25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 清溪镇幸福北路120 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 年12 月8 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 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 天。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 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张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出庭人员:1、2、3、4、5、6、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法警 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案情;2008 年5 月1 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 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 月 6 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 被告人和 2 法警上来。)【审判长】被告人,孙昊。【孙昊】:到【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孙昊】: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孙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孙昊】:我叫孙昊,1987 年5 月22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3 号【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孙昊】: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 【孙昊】: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于2008 年9 月20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 月25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严宇】:到【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严宇】:没有【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严宇】:我叫严宇,1988 年1 月31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2 号【审判长】被告人严宇有犯罪前科?【严宇】没有【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严宇】: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 年9 月20 日南京市公安局被羁押,同年9 月25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严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了吗?【孙、严】:收到了【审判长】: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孙昊】:好象是2008 年12 月14 号【严宇】:是12 月14 号【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可以坐下了。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力云,刘旸,卢伟双组成。由王力云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石苗苗担任法庭记录。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翟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严宇、孙昊的委托,分别由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竹青、张晶莲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2、3、4、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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