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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详细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1 总 则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 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 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 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 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 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 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 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 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 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 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 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 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 鞘薪ㄉ杼氐愕穆痰胤掷啵酝骋蝗 穆痰胤掷嗪屯臣瓶 诰叮岣呗痰叵低彻婊嘀啤⑸笈 目蒲 裕岣呗痰乇;ぁ⒔ㄉ韬凸芾硭剑惺 蹈纳瞥鞘猩 肪常俳 鞘械目沙中 ⒄埂?BR>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 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 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 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 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





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

1.0.3 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 条文的规定。



2.0.1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 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 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 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

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 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 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 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 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
2.0.2 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 5 大类、13 中类、11 小类, 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 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3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本 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大类用英文 GREEN SPACE(绿地) 的第一个字母 G 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G,表示公园绿地,G1l 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Glll 表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 性公园。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 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2.0.4 表 2.0.4 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 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
(1)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 “公共绿地”引自前苏联,建国 以来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
的绿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地”的命名。
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 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
系到分类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 内容的规定主要有: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地”为“向公众 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 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 号):“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 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另外,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 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由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 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名 称上的不准确。
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
“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 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
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 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在概念 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 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
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 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 (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
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 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标准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 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
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 绿地的功能陛。“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 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 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
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公共绿地”

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 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 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
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
. “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 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
国际间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
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 (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





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
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5 个中类及 11 个小类,小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 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的规定相对应。
1)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的内容保持一致。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 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牛径不作具体规 定。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的生活范围发生着变化, 另一方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多元化使开发项目的单位规模多样化,因此,使用“社区”的 概念,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 “社区”的基本要素为“①有一定的地域;②有一定的人群;③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 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机构;④有满足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 务设施”(摘自《辞海》)。因此,“社区”与“居住用地”基本上是吻合的。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中设“社区公园”中类,结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范 设计规范》GB 50180 下设“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并对其服务半径做出规 定,旨在着重强调这类公园绿地都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和住宅开 发配套建设,合理分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 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 准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

共绿地”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人“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人“附属绿地”中重复
统计。
3)关于增设“游乐公园”的说明。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兴建了大型游乐场所,但是其建设、管理均不够规范。1997 年,
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游乐园有关情况的报告》(国经贸质[1997]661 号),明确规 定将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本标准增设“游乐公园”,是考虑到:①大型游乐场作 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应当纳入城市公园绿地的范畴;②将游乐场所 定位为“游乐公园”,明确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 65%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游乐场所 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③将游乐场所从偏重于经济效益向注重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 效益的方向引导。
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对公园绿地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游乐公 园”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 65%的规定。对于已建成的游乐场所,如达不到该项 要求,不能按“公园绿地”计算。
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 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狭长形, 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标准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规定,但在带状公 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虽然有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 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
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 计规范》OJ 48 规定“街旁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 65%。





6)关于“街道广场绿地”的说明。
在“街旁绿地”的“内容与范围”一栏中提到了“街道广场绿地”的概念,“街道广场绿地” 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型,是美化城市景观,降低城市建筑密度,提供市民活动、 交流和避难场所的开放型空间。“街道广场绿地”在空间位置和尺度上,在设计方法和景 观效果上不同于小型的沿街绿化用地,也不同于一般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交通广场和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将“街道广场 绿地”归为“公共绿地”的一种,但没有做出定义。从对北京、上海、沈阳、武汉等 19 个 城市的调查结果看,其中,17 个城市在

“公共绿地”统计中有“街道广场绿地”。
“街道广场绿地”与“道路绿地”中的“广场绿地”不同,“街道广场绿地”位于道路红线之 外,而“广场绿地”在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即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本标准提出“街道广场绿地”中绿化占地比例大于等于 65%这一量化规定的主要依据 是:①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QJ 75 规定城市公共活动广场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②对上海、天津、山东等地 16 个街道/ “场绿地的调查,绿化占地比例的平均值达 63。3%,其中最低值为 43%(不含水体), 最高达 81%;③虽广场绿地中的人流量一般大于普通的沿街绿地,但在满足功能需求 的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关于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
2 生产绿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 地合并为一个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 建设。参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考虑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 要,本标准将这两类绿地分成两个大类。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 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人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 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人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 人单位用地,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在计算绿地时 则作为附属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 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 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

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
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在位置和防 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植方式的要求各异,目前较多省市的相关法规 针对当地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4 附属绿地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功用
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内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绿地”容易 产生误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

”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由于在城市总体规划 中已对“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做出’了规定,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 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 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关于“附属绿地”分类的说明 附属绿地的分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 管理上的操作。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 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如“道路绿地”应参照国家现 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的规定执行。
由于附属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别紧密相关,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特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关于“居住绿地”的说明 居住绿地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





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化条例》中将居住绿地作为一个大类,考虑到分类依据

的统一性,以及居住绿地是附属于居住用地的绿化用地,本标准将居住绿地作为中类 归人附属绿地。居住绿地不能单独参加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已有许多城市要求居民出行 500m 可进入公园 绿地。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求,结合我国城市用地现状,本标准将“居住区公 园”和“小区游园”归属“公园绿地”,在城市绿地指标统计时不得作为“居住绿地”计算。居 住绿地的规划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的规 定执行。


5 其他绿地


(1)关于“其他绿地”的说明
1)必要性。 城市通常有若干个空间层次,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讲,则主要有城市建
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空间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时间的增加和出行能力的增强,位
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 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开始承担起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使市区与周边 环境的结合更加有机,使居民生活更加丰富。
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区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诸系统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 系统。因此在绿地分类中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2)关于“其他绿地”的含义及

其命名。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 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这类区域对城市居 民休闲生活的影响较大,它不但可以为本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服务,还可以为外地和外国 游人提供旅游观光服务,有时其中的优秀景观甚至可以成为城市的景观标志。其主要功 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 文化遗产保护等。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有些城市新出现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 等。由于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 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上述类型的区域在很多城市的绿地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命名比较混乱。“其他绿地”的命名既考虑到这些类型的区域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的相对关系,又能够对不断扩展的区域类型有较大的覆盖面。
“其他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 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





可持续发展。“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
地范围一致。 (2)关于“其他绿地”中“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说明 城市绿化隔.离带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不同于城市组团绿
化隔离带的城市绿化隔离带指我国已经出现的城镇连片地区,有些城镇中心相距 10 余 公里,城镇边缘已经相接,这些城镇应当用绿色空间分隔,防止城镇的无序蔓延和建设 效益的降低。
(3)关于“其他绿地”中“湿地”的说明 根据《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在序言中的定义,
湿地为: “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其中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永久的和暂时 的,水体可以是静止的或流动的,是淡水、半咸水或咸水,包括落潮时水深不超过 6 米 的海域,另外还包括毗邻的梯岸和海滨”。这是一个广泛的定义。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 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 计算。每块绿

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0,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 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 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有 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 三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做如下说明:①可以用于不同的城市用地统计范围,如城 市中心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等,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 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即:计算公式中的 Ac 一般指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②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 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 3.0.1 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 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 地数据,这些数据均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3,0.5 在表 3.0。5 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 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绿地”
一致; “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 划用地的比例。因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计 中使用的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所以本标准提出针对这两个用地范围的绿地率指标,以 反映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7.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7.1.1 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 地,包括本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高尔夫 球场绿地和附属绿地;另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 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本标准与准则的其它绿地属于这个层次的内容。本标准与准则确定 的五种绿地类型的划分,是参照《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 范》(CJJ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和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 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调后确定的。其中高

尔夫球 场绿地在国家规范中是没有的,但这种用地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中 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的休闲生活具有 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也作为一种特殊的绿地类型。
7.1.2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两 大类,其中单位附属绿地的类型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深圳市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道路绿地则与道 路广场用地(S)相对应,“附属绿地”的概念较准确地反映出其包 含在其它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含义。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





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

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样承担着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 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 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上述区 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基本 保持现状或适当进行规划引导,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7.1.3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分别作为绿地大类(G)的 G1、G2、G3 三个中类绿地,应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为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 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分别是附属于上述城市建设用地中,因此不 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否则将导致用地统计的重复计算。 本标准与准则之所以要把这些绿地作为一种类型划分出来,是为了 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 “其它绿地”属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替代或折合作为城市 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只能起到完善功能、丰富景观和延续空间等作 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其它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 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一致。
7.1.4本条和表 7.1.4 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制定的。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 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比较,也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





科学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对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

和方法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应遵照执行。表 7.1.4 中设“小计”、 “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 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 “绿地”大类(G

)相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相对应;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在统计上是两个不 同的用地范围,“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 例。这样的统计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7.1.5城市绿地率是指五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城市总 用地面积的比率。《标准与准则》(97 版)对于这两个指标在特区 内、外的规定有所区别,规定“特区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 40%,特区 外城市绿地率应大于 40%;特区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 50%,特区 外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50%。”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标准和特区内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对原指标进行了调整, 将全市的城市绿地率由 40%提高到 45%,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则确定 为大于 50%,特区内外采取统一标准。
7.2 公共绿地

7.2.1公共绿地是反映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 标。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用“公园 绿地”替代了原来的“公共绿地”,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保持与


国家标准的一致,并在绿地统计数据中保持延续性,本标准与准则

仍使用“公共绿地”,而不采用“公园绿地”,两者的内涵相同。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大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可将公园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对公 园进行进一步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提出不同的规划 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
7.2.2《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公共绿地比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如下表规定:
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


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 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 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 3/4 以上, 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 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 积大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 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 100%, 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 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Ⅰ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

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Ⅱ类和Ⅲ类用地为建筑

用地

,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 底所占面积;Ⅳ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 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 部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确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 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绿化用地,特 别要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 的编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 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 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 标准宜大于 5 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 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 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 2 公顷。 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 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 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


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

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 20 公顷。植物园(市 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 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40 公顷。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 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 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 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 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 65%时,可算作“游乐 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 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 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 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 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 憩

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 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 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 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 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7.2.3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

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CJJ/T85)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 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 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 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 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 8 米 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 绿带宽度不超过 8 米(含 8 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 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是为城 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 地。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 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3.2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 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 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 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 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算绿 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

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 往往已经转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 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5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和安全要求而设置的, 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 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 用。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深圳市 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

在性质和 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 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 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公 众高尔夫球场规划》研究报告的结论,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 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 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单独作 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

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 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占城市绿 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 境污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7.5 单位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中有详细规 定,应按照执行。
7.5.1.4 表 7.5.1.4 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 指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 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各类单位附属 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求: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 院绿化工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


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

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2)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 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 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 2 章的“深圳 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 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 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

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 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 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7.5.2.2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 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 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 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 要求: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 种植的树木应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2)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
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3)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 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 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7.5.2.3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 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 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 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 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 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 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 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 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 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 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7.5.2.5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 带。
(1)分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
机动车道之间的称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 树为主的绿带。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 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 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
(3)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两侧、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 之间、宽度不超过 8 米(含

8 米)的绿带;当路侧绿带宽度超
过 8 米时,不论是否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都应计入街头绿地、 防护绿地等相应的绿地类型中,按城市绿地计算,不再按道路 绿地计算。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 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 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 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 地结合。
(4)道路绿带宽度的指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的规定确定。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 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 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1.5 米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 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在 宽度超过 2.5 米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 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

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

于 2.5 米。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 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 1.5 米,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5)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 密的常绿植物,能有效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 车视野环境。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 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 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6)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 树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 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 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 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 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 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7)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 沿路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 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人口。 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的需要,应在整体 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及景观统一。
(8)由于本标准与准则的篇幅限制,未将交通岛绿地和停车场

绿地的规划设计准则内容纳入正式条文中,在条文说明中进行

补充说明。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

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 心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 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是互通 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 合这一功能。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 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雪天、雾 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内侧道路绕 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 缘。因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 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 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导向岛绿化应选用 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 口,可能汇集 5 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 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 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为了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立 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或 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更能显示出树形的自然形态,并


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9)停车场绿地 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 辆停放,有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 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种应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 停车场的栽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 范》(CJJ37—90)的规定制定的。
7.5.2.6 当路侧绿带宽度在 8 米以上时,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 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 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 能作用。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70%的规定是参照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制定的。

7.5.2.7 广场绿地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广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及空间尺度,使绿化 更好地装饰和衬托广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 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物围合的,有依山的, 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协调 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1)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 好地衬托广场

空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 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


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

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率。集中成 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 渗透,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 地装饰广场。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客运码头等是城市的“大 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 特色。车站、机场及码头的集散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 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 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 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7.6 其它绿地

7.6.1 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范围由相关部门 根据全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划定。划为自然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公园和风景区内部Ⅰ~ Ⅲ类用地比例应低于表列值 7.2.2 的下限,Ⅳ类用地应大于 90%。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设置防护林带的要求为:一级保护宽度为

200 米,二级为 2000 米(含一级 200 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 流域内其他地区。
7.6.3 生态林用地应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等护 林活动为主,并定期对林木进行抚育管理,保证深圳市有优美 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严禁毁林开荒、种果种菜等破


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毁林种植经济作物的用地,均应

退耕退果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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