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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讲义(公司业务)

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讲义(公司业务)
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讲义(公司业务)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外汇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外汇

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等。

二、外汇管理的含义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立法和设立市场规则,对外汇的收支、买卖、价格、结算、市场等行为,进行组织、协调、制约和控制。它既包括从政府角度着手对外汇运作的宏观管理,也包括从企业或经营外汇业务主体角度进行的外汇经营的微观管理。

三、经常项目

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一)货物和服务

1、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

2.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及政府服务。

3、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4、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一)资本项目

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二)金融项目

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3、其它投资。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它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五、其它概念

(一)外汇指定银行。?条例?对此定义: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定义: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二)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三)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行为。包括强制结汇、限额结汇和意愿结汇。

(四)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从用汇单位和个人角度来说,售汇又称为购汇。

(五)付汇。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帐户或将买入的外汇支付境外的行为。

第二节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

一、经常项目可兑换

所谓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对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对外支付或转移没有限制。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它有货物、服务、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四个子项目。在日常管理中,总体要求是:第一,实行银行结汇制。即境内机构贸易项下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二,对贸易项下外汇支付不施加限制。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用汇可按市场汇率凭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第三,实行进出口核销制度。通过银行付汇数据和进口报关到货数据的核对,审核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第四,实行真实性审核。即由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服务贸易项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便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资本项目管制

所谓资本项目管制,是指对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实行必要管制。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外债、对外债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在日常管理中,资本项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首先,对资本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和登记制,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资本项目交易的审批,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资本项目的登记和结售汇的审批核准;其次,境内机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再次,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

准,持核准件在银行办理售付汇;另外,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应首先使用自有现汇,不足部分经批准方可购汇。

三、统一的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顾名思义就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客户、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经纪人和中央银行。外汇市场主要功能有:调节外汇的供求;形成外汇价格体系;便利资金在国际间转移;提供外汇资金融通;防范和和管理汇率风险。

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分散的外汇调剂市场到集中统一的外汇市场的过程。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1994年开始对我国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使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一举实现了汇率并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在上海正式成立运营。从此,中国外汇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外汇零售市场(银行与客户的结售汇),外汇指定银行每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市场价(中间价),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制订对客户的挂牌价,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第二层次是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市场的交易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平补结售汇头寸,并通过交易形成市场汇率,有效地保障了银行和企业结售汇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汇率制度的运行。中央银行以普通交易者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并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四、市场汇率

1994-2005年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场汇率。中央银行设定一定的汇率浮动范围,并通过调控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2005年7月21日实施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国际收支调节

国际收支长期失衡,必然影响到一国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进而直接影响一国宏观经济安全。因此,对失衡的国际收支进行调节显得非常重要。国际收支调节一般分为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除市场机制调节外,各国政府可选择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和国际协调等。

六、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金融机构是外汇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十

分必要。

金融外汇业务监管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准入管理,金融机构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现场检查等。

第三节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贸易外汇管理

主要由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组成。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指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足够的货物进口到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二)非贸易外汇管理

监管原则:真实性审核;借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范,协同管理。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包括:外债管理;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等等。

三、外汇账户管理

(一)定义

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分类

1、从账户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从账户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3、从账户功能划分:可分为外汇存款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

4、从主体划分:可分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

5、从地理分布位臵划分:可分境内外汇账户和境外外汇账户。

四、国际收支申报与统计

国际收支是一特定时期的统计报表,它系统地总括在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IMF1993年?手册?第五版),包括货物贸易、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转移项目的交易;国际收支不等于外汇收支。

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此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我

国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五、金融机构外汇监管

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监管;非金融机构外汇监管,如: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证券机构外汇业务,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六、外汇执法检查

外汇执法检查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需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外汇检查的种类分为:案件查处、常规检查、特定时期的外汇大检查等。案件查处是外汇局在日常工作中对单个案件进行的处理;常规检查是对涉及外汇收支的单位开展事前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例行检查;外汇大检查是在某一特定时期考虑到外汇违法活动已比较严重,外汇管理机关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的一项综合检查方式。

第四节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法律的地位与特征

外汇法律是金融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汇法律属于货币法范畴。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外汇法连同通货法、金银法构成一国货币法的完整体系。外汇法是专门对非主权货币的种类、地位、流通范围、与主权货币的汇兑、买卖、汇率进行规定的货币法。

外汇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法律的普遍特征。在形式特征上表现为通常不以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存在,而是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复杂、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在内容特征上表现为具有较强的变动性。由于涉外经济关系不仅受到本国政治、经济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外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冲击,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一国政权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调整非主权货币在汇兑、进出入国境、市场交易、汇率、结算等方面的政策,因此,行政权力以及因行使权力形成的行政关系也必须随之变动,客观上造成外汇法需要经常的废、改、立。

二、外汇行政法律关系

外汇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外汇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在对非主权货币的汇兑、买卖、汇率、结算等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外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等内容组成。外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外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外汇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外汇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外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非主权货币以及处臵外汇的行为。外汇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外汇法律关系主体在外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三、中国外汇管理法律框架

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其他外汇法规、大量的部门规章

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组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外汇管理领域最高层次的行政法规,是统领其他外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规。

(二)其它行政法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虽然同?条例?级别相同,但法律地位有别,均从属于?条例?。

(三)部门规章。同外汇行政法规相配套。

(四)其它规范性文件。同外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配套。

第二章贸易外汇管理

第一节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原则

(一)实行经常项下可兑换制度

(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贯彻均衡管理思路

二、监管目标

(一)保证贸易项下进出口收付汇的真实性

(二)规范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单位收付汇操作行为

三、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

(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三)?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五)?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七)?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十)?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法律责任

进口单位和银行对外付汇,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将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直至暂停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口付汇注意事项

(一)遵循贸易合同原则,合同要素完整。

(二)国际收支申报要如实,银行有审核责任。

(三)遵循合同确定的贸易方式,操作方法一致。

(四)遵循合同正确填写预计到货日期。

(五)遵循代理公司一代到底的原则。

(六)报关单数据的核注结案操作注意事项。

(七)邮寄,快递等须办理报关单手续。补办报关单必须要有报关电子底账数据。

(八)保税区企业双重身份的付汇监管。

六、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内容

(一)实行事后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对其自主经营的贸易真实性实行事后监管。

(二)进口单位名录管理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口单位申请,外汇局再向银行公布可直接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名录。标志着该企业已进入业务运行状态。

2、进口单位名录备案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3、一家进口单位只能办理一次名录备案手续

4、进口单位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运行中以企业代码、海关编号为准。遇有中文名称改变可持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手续。详见上海汇发(2004)121号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修改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上海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的办理。

(三)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注册登记:进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须到上海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法人IC卡和操作员卡。

(四)货到付款核销监管:详见操作规程货到付款核销报审

(五)其他付款方式核销监管

1、信用证项下付汇:详见操作规程信用证核销报审

2、托收项下付汇:详见操作规程托收核销报审

3、预付货款项下付汇:详见操作规程预付货款核销报审

(六)转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详见操作规程转口贸易核销报审

(七)异地付汇及其它特殊贸易的核销监管

1、异地付汇详见:操作规程异地付汇核销报审

2、进口退款:详见操作规程进口退款

<(一)至(七)项组成进口付汇业务流程>

(八)进口付汇核销企业等级考核

1、考核等级分类监管

2、连续六个月考核等级为“D”类企业,撤出名录

3、黑名单企业监管

(九)逾期未核销企业催核、监管、处罚。

(十)近期有关外汇政策调整变化

1、延期付汇登记管理

2、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的有关问题

3、进口付汇核销咨询电话:58845285

4、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分中心咨询电话:58775600

第二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出口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

通知?

(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出口方面的法律责任

出口单位对外收汇,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将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内容

(一)出口备案

1、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外汇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2、出口单位领取证备案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3、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持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详见上海汇发(2003)107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出口单位的登记

4、出口企业办理领取证后,凭领取证到外汇局领取纸制核销单。详见操作规程核销单管理。

(二)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注册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领取证后,须到上海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和法

人卡。

(三)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1、制卡中心办理IC卡

2、办理出口领取证

3、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申请领单

4、外汇局领取纸制核销单

5、电子口岸备案登记

6、出口报关

7、向海关退报关单,核销单

8、企业到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办理交单

9、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

10、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11、外汇局核销完毕退单

12、向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四)与银行操作有关环节

1、出口收汇:详见操作规程出口收汇

2、如何规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境外收汇过户:详见操作规程境外收汇过户出口收汇

4、一代到底原则:详见操作规程代理项下出口收汇

5、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详见操作规程遗失单证的处理

6、差额核销:详见操作规程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五)出口收汇核销企业考核

1、考核等级分类监管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实行控制发单

3、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四、近期有关外汇政策调整变化

1、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对外承包出口、取消核销时提供合同。

2、出口单位“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

3、“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金额在等值500美元以内的,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4、补办核销专用联,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

5、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范围,单笔核销单对应收汇大与或少与报关金额等值5000美元。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上述各项调整。(详见汇发[2005]73号文)

7、待结汇账户: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

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

(1)预收货款

(2)转口贸易

(3)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详见汇发[2005]33号)

第三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非贸易外汇管理

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概述

一、外汇账户的概念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简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从账户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在我国,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除外)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二、监管目的

(一)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紧密配合资本项目外汇监管。

(二)利用账户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事后的、间接的、非现场监管。

三、监管内容和方法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境外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境内外汇划转等。

监管方法:利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外汇账户信息采集、监管、统计、预警、分析为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的方法。

四、监管原则

(一)收支核定原则

(二)限额保留原则。

第二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开立的条件

(二)账户收支范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三)开立账户的申请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开立程序

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异地开立账户),可持规定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再持规定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

(一)按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

(二)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账户,其限额按照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四)原则上限额一年调整一次,每年初由外汇局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调整境内机构的账户限额;

(五)不同币种账户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六)限额内外汇资金可结汇、也可保留。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关闭

境内机构如需变更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关闭账户,均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基本信息的还需到外汇局变更登记)。

四、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开立的条件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二)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及限额核定

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是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

(三)限额核定、开立程序及变更、关户管理

外汇结算账户的限额核定、开立程序及变更、关户的管理按境内机构外汇账户规定执行。

第三节非贸易外汇管理概述

一、监管目的

(一)确保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

(二)规范非贸易外汇收支的操作,方便企业经营

二、监管的内容

非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国际运输、无形资产、国际旅游、远洋渔业、外币现钞、因公出国、外汇出入境等方面。

三、监管原则

(一)真实性审核原则

(二)协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节非贸易外汇管理

一、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易售付汇项目

(一)无形资产售付汇

1、专利权许可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2、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3、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国家专利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4、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6、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税务凭证。

7、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项: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8、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

9、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件。

10、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1、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1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二)国际海运

1、货主购买国际海运运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注意事项:

A、货主,即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为海运运费的购汇主体;

B、货主购汇后应直接划转给货代、船代、境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

C、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2、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支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提单正本(或副本)。

3、出口项下海运运费支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提单正本(或副本);税务凭证。

4、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以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购汇支付。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外商投资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汇出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红利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

A、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B、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C、凡注册资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实际到为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注意事项:

A、投资企业利润、红利汇出,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B、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银行可先未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2、外商投资企业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用汇预算表。

注意事项: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纳的税票;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外

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五)国际赔偿(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法院仲裁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项:

A、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回往受益方;

B、如有必要,还应当审核企业与赔偿业余有关的历史资料(如合同或协议,商业单证和其他有效凭证)。

(六)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的咨询业务是否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七)境外广告、展览

1、境外广告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2、境外举办展览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贸易促进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支付搭建费还需要提供搭建协议。

注意事项:

A、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

B、贸易促进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需审核;核对贸易促进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本和复印件;台、港、澳地区的展览会核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厅批件正本。

3、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电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八)其他

1、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税务凭证。

2、境外质量认证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项:

A、购汇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或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

B、银行应当在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和租金的发生时间,并加盖业务公章。

(九)境内机构需经外汇局核准的“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支付”的外汇管理规定

1、超比例、超金额的涵义:

超比例、超金额是指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额的10%,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

2、提供的材料:

1)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正本及复印件);

2)出口合同正本;

3)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4)支付超比例佣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十)公务出国用汇管理

1、适用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2、用汇标准

(1)购汇支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

(2)自有外汇支付: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3)除了上述标准外,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3、办理用汇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等材料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或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的: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的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对于个人垫付的,由单位补填的?预算表?并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十一)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2、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支付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

(一)主要内容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美元(含10万)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就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二)不受金额限制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机构在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时可不受规定金额限制。具备的条件及银行审核的凭证

1、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银行应审核企业具有“A”类企业标志的出口核销单领取证;

2、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进口付汇荣誉单位。银行应通过“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系统”查证;

3、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

四、跨国公司外汇管理

(一)跨国公司的条件

1、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2、跨国公司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1)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2)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4)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5)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3、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1)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2)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4、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跨国公司的优惠政策

(1)经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经市外经贸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先进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跨国公司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4、单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三)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对外支付代垫或分摊的费用。

第四章外债管理

第一节外债定义及分类

一、法规依据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外债统计口径调整、汇发(2004)42号文?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三部委九号令、2005年4号文、26号文及74号文

二、核心定义:非居民、居民、外币表示、契约性偿还责任

三、2001年6月调整的内容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范围,扣除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负债。

(二)三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纳入外债统计:如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预收货款

(三)中资银行离岸存款纳入外债统计

(四)中长期外债中一年内到期的部分视为短期外债

四、外债分类

(一)债务人类型: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

(二)债权人类型: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金融机构贷款、贸易信贷、融资租赁、境外企业及自然人贷款、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等)

五、外债转贷款及国内外汇贷款

六、变相(隐性)外债

第二节外债登记

一、法律依据

二、借款主体资格:中资机构事先批准、外资机构合法存续、除发债及项目融资外只要备案登记。

三、登记时间要求及条款要求:签约后十五天内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生效条款及还本付息条款。

四、登记文本要求

五、借款期限约定:约定具体期限、年审日、合同有效期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中国电商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又将如何抓住机遇实现更大的发展? 关键字:跨境电商、机遇、发展趋势、存在问题 根据尼尔森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商销售额超过3万亿元,远高于美国。依托网民数量高速增长、智能手机快速普及以及互联网持续渗透,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购市场。 一、跨境电商的发展趋势 中国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从快速发展期逐渐过渡到成熟稳定期。当下,网络购物出现新生态:电商品牌意识增强、移动电商爆发式发展、消费中国全时互联,如何洞察新发展,把握电商发展新机遇? (一)、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从出口看,跨境电商出口卖家正在从广东、江苏、浙江向中西部拓展,正在由3C等低毛利率标准品向服装、户外用品、健康美容、家居园艺和汽配等新品类扩展,这将为我国出口电商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从进口看,随着新兴市场如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不断加入,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政策不断放开,我国出口电商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展。研究表明,随着国际人均购买力不断增强、网络普及率提升、物流水平进步、网络支付改善,未来几年我国跨境电商仍将保持30%的复合年均增长率,预计2017年交易额将达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 (二)、出口占主导 去年我国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6.7%,考虑到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动摇,预计出口电商占比仍将保持在80%以上,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随着我国进出口税收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进口物流配套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

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

库存盘点报告

1.对盘点时间、对象、内容、执行人、方法等进行介绍。 2.对其中的差异做说明。以及解决方案。 3.最后得出结论。 外汇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2010-07-02 17:08:16 来源: 外管局网站跟贴 3 条手机看股票 外汇管理与涉外经济金融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公众的关注重点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政策和管理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外汇管理。近期,在广泛收集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问题的基础上,我局编写了外汇管理政策热点答问,并按内容分期刊出,供大家探讨参考。 问1: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是怎样形成的?能否无偿分配使用?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银行买入和卖出外汇,如果商业银行将净买入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上出售,由人民银行购买后就形成了外汇储备。在人民银行买入外汇的时候,已经向外汇持有人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从外汇来源的具体渠道看,主要包括三类: 从企业看,企业通过向国外客户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接受外商投资,获得对方支付的外汇,向商业银行结汇成人民币以后在国内使用。结汇过程中,企业将外汇卖给商业银行,同时按汇率获得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其外汇资产转变成人民币资产。从个人看,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汇卖给商业银行后,也获得银行支付的等值的人民币。从商业银行看,商业银行从企业和个人购汇后,出于外汇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将大部分外汇在各营业窗口又卖给了企业和个人,并将买卖轧差后的多余外汇卖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获得外汇,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总体来看,外汇储备形成中,企业、个人和银行不是把外汇无偿交给国家,而是卖给了国家,并获得了等值人民币。这与税收和财政收入明显不同。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交易都是出于等价和自愿的原则,银行、企业和居民的经济利益在外汇和人民币兑换时得以实现,人民银行获取这些外汇是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因此是有成本的,不能无偿使用。 问2:外汇储备怎样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 答:外汇储备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较为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充裕的外汇储备在维持国际支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重庆一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我单位为购买方补开了一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累计销售额为45万元,请问4月份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当前世界经济热点问题分析

当前世界经济热点问题分析内容提要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二、当前世界经济的热点问题分析三、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世界经济是国际政治的基础也是理解世界军事、外交和其他国际问题的基础。因此了解当今世界政治、军事斗争形势必须清楚当今世界经济问题。如什么是世界经济世界经济是怎样形成的战后世界经济格局又是怎样演变的当代世界经济的主要特点和 趋势是什么等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了解世界经济的形成首先得清楚什么是世界经济1、什么是世界经济经济在我国古代有“经世济民”这样的意思也就是治理国家。到了现代它的含义就多了如经济基础、国民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节约、便宜等。在这里经济的含义主要指的是国民经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什么是世界经济呢▲世界经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相互联系中所形成的一定的国际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是世界 范围内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制度、经济实力与规模以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劳务交换、资金流动、技术转让等方面由此把各国的生产和生活紧密联结在一起。世界经济是怎样形成的呢▲世界经济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根本不存在世界经

济。到了封建社会虽然在世界某些地区曾出现过频繁的商品交换但那只是人们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活中所需要的商品余缺的调剂影响不到整个世界的经济生活。世界经济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资本主义向更深和更广的程度发展以及相应的世界市场的建立和扩大逐步形成的。▲2、世界经济形成的条件▲世界经济形成的条件是●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货币和资本的国际化。▲第一国际分工。分工是指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劳动者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国际分工是社会分工超出国家界限而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生产分工。实际上早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国际分工的萌芽。但是真正的国际分工是在产业革命后发生的。产业革命后由于广泛采用机器技术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使大工业逐渐脱离本国的基地进而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社会分工迅速向国际领域扩展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地纳入到国际分工之中形成了一种同机器大生产中心相适应的分工体系。这时全世界出现了几个工业中心而其他国家则是它的分工体系中的附庸。●一位英国学者曾经对这时英国在世界分工中的地位做过这样的描述“北美大平原和俄国是我们的谷物种植园芝加哥和敖德萨是我们的谷仓加拿大和波罗底海诸国是我们的森林我们的羊群的牧场在澳洲我们的牛群在美洲秘鲁把它的白银提供给我们加利福尼亚和澳洲以自己的黄金提供给我们中国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这样,原来的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b5E2R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1E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地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条 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地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 .5PCzV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 . .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 .xHAQX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LDAYt

. 第二章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Zzz6Z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 .dvzfv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进口地,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地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rqyn1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出口地,可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地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地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Emxvx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地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SixE2 (一)捐赠:经公证地捐赠协议或合同.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地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 6ewMy。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地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kavU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热点问答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热点问答 一、问:今年我国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明显的降费,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减税降费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对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即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予以落实。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进一步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今年减税降费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为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注重与税制改革相衔接,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容有哪些? 答: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二是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三、问:本次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四、问:本次普惠政策对原来的小微企业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假设某企业原先就是小微企业,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按照新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企业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编者按:外汇管理与涉外经济金融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公众的关注重点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政策和管理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外汇管理。近期,在广泛收集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问题的基础上,我局编写了外汇管理政策热点答问,供大家探讨参考。 问1: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是怎样形成的?能否无偿分配使用?2 问2:外汇储备怎样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2 问3:如何看待我国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问题?2 问4:外汇储备包括哪些货币?结构如何?3 问5: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投资运营的合规规X?3 问6: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如何坚持“安全、流动、增值”原则?3 问7: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外汇储备投资是否遭受了重大损失?3 问8:最近房利美和房地美(简称“两房”)股票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中国外汇储备的“两房”投资有无损失?3 问9: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外汇储备是否会调整欧洲市场的投资策略或重估所持欧元资产?4 问10:如果美元出现大幅贬值,我国外汇储备是否会遭受重大损失?4 问11:中国是否会将外汇储备作为“杀手锏”或“原子武器”?4 问12:在美国财政赤字大幅上升的趋势下,对美元走势如何判断?4 问13:外汇储备将增持还是减持美国国债?5 问14:外汇储备是否大多投向投资等级较高的国债资产?5 问15:外汇储备是否投资了股票、私募股权投资以及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规模有多大?5 问16:中国是否考虑进一步增加黄金储备?何时增持?5 问17:当前国际收支形势如何?6 问18:如何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资产变动?6 问19:中国当前对外资产与负债情况如何?6 问20:中国当前的外债形势如何?6 问21:近期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不断加剧,部分市场出现了资金外流的情况,我国外汇资金流动有何变化?7 问22: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是如何设定的?7 问23:如何理解外汇管理理念的“五个转变”?7 问24:当前外汇管理的思路是什么?7 问25:目前对“走出去”有哪些外汇政策上的便利?还有哪些不够便利?8 问26:QFII和QDII对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作用是什么?目前进展情况如何?8 问27:到底有多大规模的“热钱”流入境内,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能否有效阻击这些“热钱”?8 问28:近期外汇局将会出台哪些政策?如何实现防X风险与促进便利并举?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 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 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 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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