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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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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一种税,或者说是对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英国自1909年起即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是较早实行公司税制的国家,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目前,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公司(企业)所得税。

1.1.2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

二、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是一种直接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四、计算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能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加强监督管理。

五、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利于保持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1.2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和现状

1.2.1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于1914年初公布,也未能真正施行。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臵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1958年和1973年中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三、改革开放后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二)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

企业主管部门核定。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三)1991年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为33%。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1.2.2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诸多限制正在逐步取消,此时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成了真正的“超国民待遇”,这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的税制改革原则的产物,符合国际潮流,内容丰富而博大,是一项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选择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就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纳税义务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可实现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互抵,有利于增强法人企业的竞争能力。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传统标准,并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得到了统一,是新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明显标志。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新税法采用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或来源于中国境外并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权益。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新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把法定税率定为25%,从全世界看,是适中偏低的。据了解,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在税率上的优势是明显的,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企业在新老税法之间平稳过渡,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级次的提升。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新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定,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加以明确。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按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原则对税前扣除作了分类:一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合理的工资薪金等;二是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等;三是不得扣除

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另外,为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新税法将公益捐赠扣除的比例统一到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新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老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政策。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所有区域,一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的科技领域也纳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支持的范围。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法立法。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完善了预约定价立法,强化了转让定价调整中纳税人的义务及第三方的协力义务,同时增加了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为了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和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优惠措施,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2.3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地位

一、纳税人数量情况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内资企业433.43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14.86万户(占比3.42%);查账征收企业314.96万户(占比73%),核定征收企业118.48万户(占比27%);查账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91.54万户(占比60.81%),亏损企业123.42万户(占比39.18%)。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外资企业22.68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4.79万户(占比33.84%);盈利企业14.16万户(占比62.42%),亏损企业8.52(占比37.58%);查账征收企业20.47万户(占比90.26%),核定征收企业2.21万户(占比9.74%)。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1994年~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5070.8亿元增长到57862.4亿元,年均增长率19.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从1994年的687.8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2195.7亿元(详见图1-1),年均增长率22.8%,高出全国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3.8个百分点。

图1-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态势图(1994~2008)单位:亿元

三、“双主体”税制结构情况

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3.57%提高到2008年的21.08%(详见表1-1,图1-2),15年间提高了7.5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46.12%下降到2008年的31.35%(详见表1-1,图1-2),15年间下降了14.7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状况是比较稳定的,同时,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升也预示了我国税制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

表1-1 我国税收收入的“双主体”结构(1994~2008)(单位:亿元,%)

1.3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及时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

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新任务的提出,以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新的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更加充分地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1.3.1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

一、企业所得税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税源覆盖范围广,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强,收入增长潜力很大。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比较高的发展速度,这一增长态势在未来几年仍会继续维持,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源规模也在持续扩大。近几年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升。随着管理理念的提升、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手段的改进、管理力度的加大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管理效率也会不断提高,收入增长空间也会不断拓展。而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介入较深,能带动其他税种的协同管理,对提升整体税收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二、企业所得税是在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是国家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完善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职能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通过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税收优惠手段的运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企业所得税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也是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主体税种,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不断加大国际税收立法和管理力度,国与国之间的税源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日益复杂,国际间偷逃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侵蚀我国税基的风险不断加大。此外,“避税港”带来的恶意税收筹划也不容忽视。所有这些都给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带来挑战。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间税收协调和合作,制止恶意税收筹划,防范企业避税行为,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四、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收征管难度比较大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具有管理对象复杂、税基计算繁琐、税源分布国际化的特点,是国际公认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而且企业所得税管理自身也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依法治税环境还有待改善,管理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成本费用控管力度不够,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效果不明显,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门协作与配合还不够顺畅等,这就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3.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紧迫性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税务部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加强税收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全面实施新税法,贯彻税收立法精神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总机构与非法人分

支机构自动实行汇总纳税,相应的管理理念要调整,管理方法要更新。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有许多重大变化,在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所得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1.4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

1.4.1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既涉及到居民企业,又涉及到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合作社等取得收入的组织,数量庞大,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关涉社会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企业所得税介入了企业从设立、变更、正常运营、重组、清算、注销等所有生产经营阶段,是企业进行材料采购、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投融资等主营业务所必需考虑的影响因素之一。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涉及点较多、覆盖面较广的税种。同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仅与税制设计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制度、社会诚信制度等密切相关。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利润的直接分配,涉及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上的变化,往

往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

1.4.2 与财务核算关系紧密,专业化水平要求高

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税种,其计算建立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纳税调整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既要核算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涉及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又要考虑财产转让、资金使用、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等交易产生的应税所得,有的甚至要经过上百个项目的计算与调整。这就需要相当数量的既精通企业所得税政策又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化管理人才。

1.4.3 征管、核算方式多样,管理复杂程度高

从征收方式来看,目前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的,也有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中有定额核定的,也有定率核定的。从纳税方式来看,有就地缴纳的,也有汇总缴纳的。从核算方式来看,企业因规模、经营方式和行业性质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各自都有不同的核算和管理特点,而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些都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程度。

1.4.4 所得分配国际化,政策执行要求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引进来”、“走出去”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由于对纳税人跨

国所得征税涉及到国家(地区)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果我国征税不当,势必引起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的税务纠纷。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国内法的规定,还要遵守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安排),这就对国内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安排)的正确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5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职责要求

1.5.1 组织收入

组织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职能,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职责。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20%以上,税务部门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收入甚至整个财政收入计划的完成程度。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严格执法,优化服务,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要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

1.5.2 落实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发挥企业所得税职能作用的主要载体,落实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职责,企业所得税管理从根本上就是一个落实政策和完善政策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文件、财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了一个丰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涵盖了纳税人、税率、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等税制要素方面的内容,政策落实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及时跟踪了解、反馈政策效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预案。

1.5.3 完善制度

税法的实施,政策的落实,都离不开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和完善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职责。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过程看,自纳税人设立、变更、重组到清算;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环节看,自纳税人认定、税款预缴、汇算清缴到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内容看,自收入确认、费用扣除、资产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到纳税评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核定征收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行业对象看,自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到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若干具有突出特点的行业,都需要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来支持。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管理制度的完善直接决定了税收政策的运行效果。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关键所在。

1.5.4 严格执法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严格执法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定职责。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要自觉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对个别地方政府做出与税法不符的规定,除不得执行并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建议纠正外,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税,还要正确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处理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关系。

1.5.5 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内在职责。重点是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日常及汇缴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谈几点浅见。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所得税业务文件,吃透政策精神,领会其操作要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将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举行培训班的方式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尤其在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和辅导,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使纳税人明确自行汇缴与税务部门汇缴检查的责任界限,增强纳税人自行汇缴的主动性;二是宣讲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之能够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三是加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进行年度申报,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台帐,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管理费用 一、工资及福利费 (一)正常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四)会计政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高企业所得税如何后续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意:文件中取消了大学专科学历的限制,对于研发人员没有学历的具体要求。)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税收信息 政策辅导 2005年 12 月 30日(第 24 期) 宁 波 中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电话(传真):87179210 87179200 (原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 E -m a i l :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15418626.html, 目 录 税收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号2005-12- 15)………………………………………………………………………………… (3) 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 14)………………………………………………………………………………… (6) 内部信息 仅供参考 欢迎 咨询

3、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 [2005]225号2005-12- 16)………………………………………………………………………………… (10) 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通知(甬地税一[2005]220号2005-12- 05) (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5-12- 13) (13)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005-12- 09) ……………………………………………………………………………… (15) —2—

税收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15418626.html, 免费论文网未知点击量:312 【收藏论文】【打印论文】- -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加强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至关重要。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否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第三,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惹企业所得税。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治理工作的几点考虑文章作者:秋之晓霁文章加入时刻:2005年8月15日20:53 新接手治理所得税,这是分局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自己工作的一具挑战,我很乐意去承担这份责任,也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往常因为各种原因,所得税治理没有形成十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对往常的状况,我想谈几点浅见: 1.加强税务登记治理。加强税务登记治理是做好税源治理工作的前提。一具区域究竟有多少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应该了如指掌。对所有企业户进行备案,包括电话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等。另外当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性公司的税务登记治理。 2.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应当加强重点税源治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事情,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进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拱依据。未来每个季度对我们属下的大户(如:子公司,股份公司,实华,存续公司等)纳税事情进行备案,掌握各种相关数据。 3.需要备案的事项: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⑵纳税人采取计算机计账有关资料;⑶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比例;⑷纳税人采纳的存货计价办法;4.需要建立征管台账的事项:⑴财产损失,呆帐等税前扣除项目台账;⑵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⑶纳税人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⑸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因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广告费能够无限期向未来年度结转。(6)减免税台帐;(7)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台帐等。 5.大力清理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建议分局每个季度由大厅打印出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名单,后移交执行股进行追缴和补申报。 6.强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税务稽查一方面能够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咨询题,从而催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发觉日常征管工作的漏洞,从而寻出存在的咨询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分局定期抽取一定量的企业,进行检查。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最新-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调研对策 精品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调研对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受税制及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所得税管理仍为基层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从征管力量来看,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造成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深入业户了解情况的时间较少,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实效性。 2、从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来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复杂繁多,行业日趋多样化,业务的专业性,范围的广泛性,职业的判断性,都要求管理人员熟悉专业知识,掌握较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而目前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除了历史原因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因素外,知识更新不能及时与税源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3、从税基控管方面来看,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 在我国现有法制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控制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因此,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变得异常艰难。 一是企业账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差。 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其财务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 二是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执法和税负不公。 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而原来的老企业由地税部门来管理,二者在所得税管理、税收政策执行差异、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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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标 签】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08-18 【实施时间】2008-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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