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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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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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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臵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臵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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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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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臵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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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

(五)投标保证金;

(六)现场监理部机构;

(七)监理大纲;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监理企业凭有效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项目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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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内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

(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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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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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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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省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招标人要求创建芙蓉奖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0%—15%;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2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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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对恶意投诉的,按照相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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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涉及到备案的,不予备案;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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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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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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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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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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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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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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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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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5)。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7。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9)。

第四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本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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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工程中级职称考试大纲最新修订版复习课程

《建筑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湘人发〔2005〕36号《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省建筑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建筑工程(工程结构设计、工程建造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及管理等)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均包括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三科。 第四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在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章专业基础知识 第五条本章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20分。 三、测试时限为90分钟。 四、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七条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测评要素: 一、应具备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 二、能识读建筑工程施工图、掌握一般建筑构造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建筑力学与建筑结构基本知识。 四、具有常用建筑材料的检测、保管和使用能力。 五、具有使用和操作一般测量仪器进行施工测量的能力。 第八条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一、建筑识图 (一)识图基本知识和技能 1.建筑制图标准的基本规定 图纸幅面标题栏线型字体图线尺寸标注比例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2.投影基本知识 投影的概念投影的形成与分类平行投影三面正投影标高投影点、直线、平面的投影用直角三角形法求一般位置线段的实长及倾角共面直线和异面直线 3.基本形体的投影 长方体、棱柱、棱锥等平面立体的三面视图回转曲面立体的投影平面与平面立体相交直线与平面立体相交组合体的构成及形体分析4.建筑形体的表达方法 基本投影图特殊投影图建筑形体投影图的绘法及应用投影选择 建筑形体尺寸分类、尺寸标注剖面图、断面图的绘法及应用

湖南省消耗量定额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8?3 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

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5489846.html,)。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1日建设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3日第3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 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 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 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工程造价表

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 工程名称:外滩新城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湖南省建设厅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的文件 七、发包人承诺 八、承包人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 施工测量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4 争议的解决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材料附表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湖南省土建中级职称建筑工程实务重点

实务记忆重点 一.土方量调配基本原则 1.挖填平衡,就近调配,费用最少; 2.考虑近期施工与后期施工的结合; 3.合理布置挖填方分区及调配方向,充分发挥机械效率。 二、无法验槽的情况 1.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3.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4.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5.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基础施工图和结构总说明。 三、推迟验槽的情况 1.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2.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3.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四、钢筋隐蔽验收主要内容 1.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百分率等; 3.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4.对于焊接接头按规范取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对机械连接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五、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要求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六、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杆件的设置与连接,连墙件、支撑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3.高度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架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有超载使用现象。 七、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进行,纵向要延伸要全体作业人员,从企业到项目到班组最后到人;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要有针对性; 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潜在危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 4.应将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5.定期向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个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进行书面交底; 6.应该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的签字记录。 八、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源、危险点; 2.针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4.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5.发生事故后应该采取的避难和紧急救援措施。 九、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 2.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十、基坑(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槽)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并检查边坡稳定状况,确保边坡安全;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满足地质勘察报告要求和设计要求;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

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湖南考试取得的土建中级职称证书是否全国通用

2018年的湖南土建中级职称已经考完,湖南土建初中级职称成绩查询时间已经公布啦,查询入口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已经于12月19日开通了! 现在有很多建筑人才也想着报考2019年湖南土建中级职称,除了咨询考试难度、考试报考条件这些外,很多学员咨询这个湖南考试的土建中级职称是否全国通用会担心这个考试辛辛苦苦考出来之后到时候用不了怎么办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说下这个问题: 湖南土建中级职称是自2004年开始以考代评,它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南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非国有的考试,但是每年来湖南参加湖南土建中级职称考试的学员都是大幅度的增加,也正是这些学员帮我们证实了一点,湖南考试取得的土建中级职称大部分省份都是认可的,像北京、广州、深圳、惠州、湖北、湖南、江西、贵州、福建、河南、河北、江苏、郑州、广西等都认可。大部分学员考职称只想自己有个工程师证,但其实职称的用处远不止这个,公司新办资质、升资质、维护资质都是是需要中级职称的,无论是三级资质还是一级资质,对中级职称都有数量上的要求;再者考监理工程师,也是要求取得中级职称三年后才有资格考试;有中级职称5年,才可以评高级职称等,就个人利益而言,基本上大部分公司,中级职称它是与自己薪资福利是挂钩的,升一级职称,就可以升一级薪资,升职加薪等可能你与别人的唯一一点区别,就是你有职称,所以因此获胜。 湖南考试取得的土建中级职称是否全国通用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大家明确自己考这个职称是想做什么用就很好办了,如若为了考监理工程师、评高级职称,那你大可放心,湖南考试取得的中级职称是都认可的,如果是为了在自己公司加职升薪,因为每个人的公司制度不一样,那我的建议是用我们的证书样本去你们公司资质部门咨询下,湖南考的土建中级职称你们公司内部是否可用;再或者大家考中级职称是为了挂靠的话,那放心,湖南考试取得的土建中级职称含金量算是比较高的,不愁这个。 最后还有一点:湖南考试取得的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除了有证书原件外,是还有一张考试登记表,上面有湖南审核部门、颁发部门的盖章签字,这是除了证书以外的一张凭证,很多外省单位是需要看这个资料的,大家要妥善保管。而且湖南考试取得的中级职称是可以官网可查,大家可以放心。 对于湖南土建职称考试证书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您有其他任何想要咨询的问题,可以进入中华考试网校咨询,我们会有专业老师为您指导!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①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②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户籍制度; ③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公有住房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因此如公有住房已由承租人购入,成为自有产权房屋,可以作为合法财产继承;否则,其产权仍归单位或国家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办理承租过户手续,并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的情况: 需满足《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即: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 (2)该同居人与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同居人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同居人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式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与户籍制度无关。 2、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情况: 根据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需满足下列条件: (1)被转让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2)取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3)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书面同意(如有其他共居人的情况); (4)当事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一定费用。 三、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一:材料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运损(%)运距(m) 1 红(青)砖千块0.39 0.06 0.40 2 粘土平瓦、水泥瓦千块0.44 0.06 0.40 3 砼(煤渣)空心砌块M 0.12 0.02 0.40 4 石棉小波瓦100张0.38 0.03 0.40 5 大波瓦100张0.81 0.0 6 0.40 6 水泥吨0.14 0.03 0.40 7 石灰吨0.27 0.04 0.50 8 石灰膏M 0.45 0.03 0.50 9 砂M 0.16 0.04 0.50 10 碎(砾)石M 0.21 0.04 0.50 11 毛石、块石M 0.20 0.05 0.40 12 木材M 0.111 0.01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标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1983-12-07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 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4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定额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和管理的为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实物消耗量的标准。本文是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相关的计算规则。 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水泥砂浆、水泥石子浆、砼等的配合比,扶手、栏杆、栏板其材料规格用量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踢脚高度超过30cm者,按墙裙相应项目执行。 三、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弧形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四、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种类、材质的材料,应分别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五、扶手、栏杆、栏板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等工程。 六、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1㎡以内且未列项目的工程。 七、木地板填充材料,按照建筑工程篇相应子目执行。 八、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九、镶拼面积小于0.015㎡的石材执行点缀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找平层、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其中找平层、整体面层应扣除设备基础、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及面积在0.3㎡以内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开口部分并入相应工程量内。拼花部分按实贴面积计算。 二、楼梯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台阶面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沿300mm)按水平投影计算。 四、踢脚线按实贴长乘高以平方米计算。楼梯踢脚线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1.15系数。 五、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六、零星项目按实铺面积计算。 七、栏杆、栏板、扶手均按其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弯头长度并入扶手延长米内计算。 八、弯头按个计算。 九、石材底面刷养护液包括侧面涂刷,工程量按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抹灰项目其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者,允许调整。 二、饰面材料及型材的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 三、圆弧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四、勾缝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10mm和20mm考虑,如灰缝超过20mm以上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水泥砂浆1:1)用量允许调整。 五、镶贴块料和装饰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雨篷周边和壁柜、碗柜、池槽、花台等。 六、一般抹灰工程的"零星项目"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过人洞、暖气罩、池槽、花台以及1㎡以内的其它各种零星抹灰。抹灰工程的装饰线条适用于门窗套、挑檐、腰线、压顶、遮阳板、楼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来源: 正方软件 发表: 2009-05-07 阅读: 277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

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3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

湖南土建中级职称2020年《建筑工程》专业模拟试题十二

土建中级职称2020年《建筑工程》专业模拟 试题十二 多选题 【1】某施工项目为实施成本管理收集了以下资料,其中可以作为施工成本计划编制依据的有()ACD A.企业定额 B.施工图预算 C.签订的分包合同 D.工料机市场价 E.月度施工成本报告 【2】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的总进度应包括()等内容。 BCDE A.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进度 B.设计工作进度 C.招标工作进度 D.施工前准备工作进度 E.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进度 【2】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的总进度应包括()等内容。 BCDE A.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进度 B.设计工作进度 C.招标工作进度

D.施工前准备工作进度 E.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进度 【4】为减少墙体在使用阶段产生的各种裂缝,可采取()等措施。 AB A.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 B.设置圈梁 C.增加砂浆强度 D.减小门窗尺寸 【5】某国际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后,进入实施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即使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办理了保险,在某些条件下,承包商仍应及时补办保险、这些条件是指()。DE A.预计将有风险发生 B.工程师认为有必要 C.业主认为有必要 D.工程延期 E.增加新项目 【6】构成质量管理的系统过程的职能活动包括()。 ABDE A.计划 B.实施 C.控制 D.检查 E.处置 【7】能够反映直方图中数据离散程度的质量数据特征值有()。 ACD

A.级差 B.算术平均数 C.变异系数 D.标准偏差 E.样本中位数 【8】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有关保险问题的处理中正确的有()。AB A.劳务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B.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C.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D.劳务分包人须为从工程承包人处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E.工程承包人须为施工场地内劳务分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9】某工程项目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有()。 ADE A.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 B.向分包人提供完整的总包合同供查阅 C.要求监理工程师为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 D.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E.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 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

有权证》。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入》。 第十三条:严禁徐改、伪造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遗失管部门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湘建价〔2006〕330号_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1]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06〕33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

湖南省土建中级职称如何申办

一、湖南省土建中级职称简介 “湖南省土建中级职称”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专业设置 湖南土建中级职称共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市政工程、白蚁防治等9个专业。 三、报考条件 1.得到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岗从事土建专业技能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文凭,毕业后在岗从事土建专业技能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文凭,毕业后在岗从事土建专业技能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四、报名及考试 考试方式: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设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实务三个科目,其中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并同时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90分,题型均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50分,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主观性试题(如案例分析、计算题、问答题、作图题等等)。 考试时间安排: 9:00—12:00 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安排休息时间) 14:30—17:00 专业实务。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二)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强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初审权。 (三)资格审查统一使用《考试登记表》,申请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表内栏目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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