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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利益诉求与我国政府能力提升

农民工利益诉求与我国政府能力提升
农民工利益诉求与我国政府能力提升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向着多元化方向转变,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和有效反映的渠道,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当前,我们通过开展“深化完善共创共享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题活动,采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深入各村社区调查、信访接待等方式对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初步了解了我国最大弱势群体—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现状,并就改善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一、当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农民利益及其表达,也初步建立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相关机制,但由于历史传统、制度缺陷等多种因素,农民利益表达的原有制度设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民缺少相应的话语权,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保证。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首先作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有限的。村民委员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的利益诉求,但由于其对乡镇政

府严重依赖,常常会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由,对农民利益表达活动进行干涉,特别是农民利益在受到政府机关和社会其他强势群体侵犯的时候,显得无能为力。 其次是人大和信访也未能充分发挥其利益诉求和民意表达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人大代表没有充分履职,收集民情民意,只是将代表当做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并未能真正代表民意。 2、绝大多数农民在诉求利益时很少向人大代表反映。 3、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不足制约了农民利益表达。 4、信访制度不能有效承载农民利益表达的需要。对于农民的上访,只要不发生特别突出的事件,中央及省市信访部门大都做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县乡政府处理。地方政府多对上访者采取拦截、收买、威胁、甚至强制遣送、高压迫害等方式,造成了底层民众对基层信访机构的不信任,下层利益诉求无从上达。而在事实上,群众上访的解决率也较低。 (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增多,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 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载体,直接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诸如自焚抗议、上访闹事、围堵领导、阻断交通等“群体性事件”,这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但是从根本上看,处于弱势的农民之所以甘愿冒着巨大风险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抗争,主要还是由于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政治参与机制不畅和失效引起的。 (三)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依托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一、壊空题,(每空1分,共计30分) 1、110, 119, 120, 122, 114 2、150% 3、16送回原居住地用人单位 4、-8 44 5、禁忌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7 夜班劳动 6、150%. 200%、 300% 7、约定试用期、岗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8、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9、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30分,对的画“ ,错的画“X”) 1、J 2、X 3、J 4、X 5、J 6、J 7、J 8、X 9、J 10、g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30分) 1、当前国家需要解决农民工哪些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措施,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3)搞好农民工就业和岗位培训 (4)积极稳妥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5)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7)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2、进城务工农民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用来保护自身权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有必要知道国家制定有关用来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点要掌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拿起以上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强度及休息休假规定。 (6)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 (7)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农民工进城务工通常有哪些方式? 农民工进城务工大体有以下四种方式: (1)通过亲属朋友进城务工。 (2)由包工头带出,但这种情况容易产生拖欠农民 (3)工工资问题,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应当引起大家警惕。 (4)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重点走这条路,这样既安全又可靠,管理规范,工资待遇有保障。 (5)个人外出找临时性工作,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但盲目性比较大,成功率

农民工权益问题

农民工权益问题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 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 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 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 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 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 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 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 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 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 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 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 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 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 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

农民工权益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农民工权益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我单位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创新劳务管理工作,将民工纳入职工队伍中统一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各工程队与劳务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在项目经理部的监督下,劳务方与民工签订生产和劳动保护合同。每个月初由项目经理部作已完合格工程劳务费,由劳务方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劳务方及民工本人核对后,发放其上个月的劳务费及民工工资,民工工资采取项目经理部和劳务方负责人共同监管的发放措施。 2、每月5日前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农民工工资领取情况公示三天。若不能按期直接将工资足额发给农民工时,业主可代我单位发放,并在下一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相应的额度,同时可对我单位进行处罚。 4、在工地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施工企业及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农民工维权,做到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5、经理部设立“民工事务举报箱”,民工可以随时投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工程竣工验交后项目经理部付清民工的全部工资。 6、积极配合业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规定给每个农民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1、生活和环境卫生: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搞好宿舍卫生和食堂饮食卫生,生活区设专人打扫卫生,水沟定时清扫,区内设置垃圾箱;

2、生活垃圾集中堆放,随时清理,当天运走,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3、在场内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设有盖化粪池,安排专人清洗。生活区设淋浴室; 4、食堂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生、熟食分开操作,熟食设有防蝇罩,炊事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5、施工完不用的料具和机械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 6、施工场地采取满铺水泥混凝土地坪,布设排水系统。本合同工程初验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清退施工场地。按业主的要求保留或拆除施工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房屋及临时设施; 7、工地设专职医生,对工地生活、食堂、饮水进行监控检查,建立深坑、高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季进行一次体检。工地落实除“四害”措施,防止各种害虫的滋生。 8、生活区内员工凭企业发放的标有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的工作证出入,外地民工凭暂住证及胸卡出入生活区。在生活区明显位置设防水、安全警示牌及住宿规定。生活区根据人员情况设淋浴室及垃圾容器,专人定时清扫,清理水沟。保持路面整洁、干净、无异味。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 护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毕业论文 题目: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姓名:李雅茹 学号: 分校:榆林 教学点:榆林 指导教师: 日期: 2015年 5月12日 目录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2-3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严重--------------------------3 2.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3 3.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4 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4 5.法治视野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5 6.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5 7.加大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力度----------------------------------------6 8.参考文献---------------------------------------------------------7

关爱农民工倡议书

关爱农民工倡议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关爱农民工倡议书 关爱农民工倡议书 全市广大农民工朋友们: 刚刚过去的20xx年,是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年。 一年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生态移民、维护稳定为重点,攻坚克难,务实苦干,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20xx年大幕已经开启,市第三次党大会明确提出了“把握一个主题、推进三个转变、实施六大战略”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新固原”的奋斗目标及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市委、政府出台了多项跨越发展、强市富民的政策措施。 同时,我们面临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国家新十年扶贫开发、自治区生态移民攻坚、建设宁南区域中心城市等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这为我们广大农民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舞台和创业就业环境。 为此,市总工会向全市广大农民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要立足本职,攻坚克难,争做锐意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的时代先锋。 广大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响应区市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以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投入到全市的改革发展大局中去,展示农民工的新作为,努力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先锋力量。 二、要增强全局观念,真心把自己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员,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正确看待当前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调整和当前遇到的暂时困难,坚信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正确领导,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展示农民工的良好形象。 三、要遵纪守法,崇尚文明,争做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行动楷模。 要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学会自强、自爱、自尊、自重、自律,做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的新型劳动者。

农民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农民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具体到法学语境考察,承认并正视农民工承受的不平等待遇,挖掘出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富有人文价值的刚性法律来保障当代中国农民工的平等权利,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关键所在,亦系亿万农民工福祉所求。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

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农民利益无小事

“农民利益无小事,维护农民利益是工商部门的神圣职责,如果农民利益受到侵害,就是我们失职,我们决不能让农民的汗水白流。”这是驻马店市工商局驿城分局东风工商所所长杨勇时常挂在嘴边的话。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河南省工商局和驻马店市工商局“红盾护农”行动方案,驿城分局东风工商所根据辖区实际,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 专项整治,落实监管机制 在活动中,驻马店市工商局驿城分局东风工商所以学习贯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和“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东风工商所辖区有个体工商户800多户,企业200多家,工作人员5名,同时,该所位于驻马店市的老城区,下辖的驿城区东风、南海两个办事处位于城乡结合部,是外来经商人员和农资经销户的集中地,监管任务相当繁重。尽管如此,该所始终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此,该所在全辖区农资经营户中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认真落实《农资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大监管力度,集中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红盾护农保夏收夏种”“红盾护农保秋收秋种”“农资打假保丰收百日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的监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该所所长杨勇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努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农民朋友的交口称赞。他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率先垂范,处处亲历亲为。 为了摸清辖区农资市场的现状,杨勇经常深入到经营户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农资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同时,积极向经营者宣讲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守法、诚信经营。针对农资商品纠纷多、投诉多、经营者进货把关不严等情况,他亲自抓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指导经营户建立“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和种子留存备案公示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 东风工商所还借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经验,设计了农资经营户的经济户口档案,详细记录农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经营行为,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在系统内具有一定的推广作用。 对于上级关于“红盾护农”活动的工作部署,东风工商所有布置、有检查、有结果,从不流于形式。正是这种认真的工作态度,使东风工商所的“红盾护农”活动取得突出的成绩。 重拳出击,打击不法行为 在加强巡查、健全消费者举报投诉网络的前提下,该工商所出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东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来说,工作日程中没有节假日与工作日之分,双休日经常工作在打假护农的第一线。农资店前、田间地头,经常看到他们了解情况、巡查打假时忙碌的身影。 在日常工作中,他们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做到打假扶优相结合,重点查处在境外虚假登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生产、加工“名牌”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农民工权益保护

中文摘要 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达1.4亿人,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都因我国立法滞后不健全、执法不力、司法救济通道不畅、缺位的维权组织、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维权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能更好更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权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即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规模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他们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受到严重的侵害,具体体现如下: (一)农民工公平就业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谋求就业的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的只有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苦、脏、累、险而报酬低廉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的90%、煤采掘业的80%、纺织业的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的从业人员,均为进城农民工。 劳动力供给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是僧多粥少,加之种种的限制,农民工经常被排挤而就业困难。在争取岗位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换取一个就业机会。 (二)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是法定假日也不放过。由于长时间的工作,许多农民工身心受到摧残,造成工伤事故频繁。 (三)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一直所倡导的,而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又是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还不是很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还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真正的满足。农民需要一个制度化的机构表达自己的意见,谋求自身的权益。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民的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功能,才能构建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而且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现状;功能;构建途径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3-186-03 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农民的利益表达即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等权威性价值分配过程的行为。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为保证农民有序、理性和合法进行利益表达而设置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性规范、组织和程序。①保障和实现农民自主、自由和充分的利益表达不仅是解决利益失衡的重要手段,更是弥合社会断裂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因此,探索新时期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20年来的改革,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也不断的变迁,改革前单一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格局向多元化发展而且各群体的利益差距逐步拉大,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问题。农民这一利益群体在改革的过程中,越来越远离政治的核心,走向边缘化。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益表达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得不到协调,这些原因都会使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那么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与权益,体现社会的公正性,就要构建一个通畅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加强上下沟通,实现农村的稳定发展,更好的实现共同富裕。 二、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利益表达的意识缺乏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农民不断遭受各种各样的利益侵犯。广大的农民群众非常有必要进行利益表达。但是,事实上,我国农民缺乏足够的利益表达意识。 农民深受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强调遵从、依顺,“良民”、“顺民”、“臣民”的社会意识非常强烈,官本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开放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这种文化背景对当代农民仍具影响力,使农民个性在潜移默化中被抹杀。农民习惯了逆来顺受,而且,即使是有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挺身而出,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低效率和无作为,农民的利益问题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这样长期以来,便会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而变为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再加上,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政治素质更是不高,这也影响了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的觉醒。 (二)农民利益表达方式不正当 农民通过正常的形式和渠道,其正当要求却得不到满足,因此,合理的行为往往通过不合理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许多农民认为只有通过越级上访等方式才会真正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在这样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农民大多通过非制度化的甚至是非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主要有越级上访、行贿、暴力打击干部和群体性事件等。这些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民主化进程,而且也使农民的利益表达误入歧途,转移了人们关注问题的视线,使利益表达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些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的存在,根本原因是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能从正常渠道有效地维护自己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98311

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清况、工发放记录清况、进出项目时间清况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指导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 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选用及信息管理。 (二)安保部门 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工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包队伍有权提出辞退意见。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岗位资格信息:职务、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工资待遇信息: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分包队伍以作业组为单位设立考勤表,由劳务专管员坚持每天考勤,填写职工考勤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不定期抽查分包队伍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记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刘文朝 【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曹妃甸工业区的情况,分析了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欠薪根源“症结”,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随着这一队伍的壮大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意义深远。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与解析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非农业生产,是工人或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掀起打工潮。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他们进城或务工或经商,对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1农民工的由来 农民工的称呼彰显中国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时间不长,但却含义深远。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涌向城市,他们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还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城镇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城镇企业的工资,但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民工人——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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