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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地形图的保密协议

使用地形图(含电子版)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业务的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防城区1:10000 比例尺地形图(含电子版)(下称地形图),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地形图保密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在使用地形图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地形图属“秘密”等级,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应建立、健全地形图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或资料室)存放地形图,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乙方只能在甲方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地形图,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乙方在使用地形图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甲方有权收回地形图,无条件终止乙方的使用权,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 (签字):日期:日期:

附件:

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打印和复制。严禁将国家秘密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

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制作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制。

确属工作需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需经原发文单位审查批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期限在封面上标明,并在目录中标明文件、资料的密级,在正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传递、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执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图书和报刊上绘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插图、示意图),必须报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

展示各类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界线的地图,必须经过省测绘局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征得测绘成果持有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转让、出版。

第四十条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局或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侵权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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