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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 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

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有些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那么,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比如老年代步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

2、关于“道路”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那么,行为人如果在居民小区或者村庄等区域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本罪呢?行为人在这些区域内醉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按理也应当入罪受刑,但由于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尚存争议。

3、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唯一而“充分”的依据。问题是,单纯依靠血检结果,总能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驾作出精确合理的判断吗?如我科办理的许升细危险驾驶一案,犯罪嫌疑人许升细不是在驾驶机动车时被抓获,而是其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前往医院探视受伤学生的时候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依法对其抽取血液及鉴定,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驾驶时就饮酒无法直接印证,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发生事故之后在饮酒的。因此通过补充证据,排除其他可能后,才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许升细醉酒驾驶。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如何保证血液样本不挥发,如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问题需在技术上解决。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当场逃逸,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来投案,此时就错过了血液酒精检测的时间,

已经无法补充酒精含量鉴定,也给认定醉驾带来一定困难。

4、关于共同犯罪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为驾驶员提供酒品的人、饭桌上劝酒的人,以及乘车人等等,这些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要驾驶机动车,而供酒、劝酒或者明知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置危险驾驶行为带给社会公众的危险于不顾,对这些人的行为如何评价?如杨江胡醉酒驾驶一案中,修车店的老板明知杨江胡来其店内取修理好的车子回工厂,仍然劝说其饮酒,之后让其独自一人开车回工厂。

5、量刑尚无统一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的量刑情节,目前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一致,影响力司法的权威。如我科办理的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一案,何邦铨醉酒驾驶一案、林陈铃醉酒驾驶一案在量刑上就存在明显区别。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91.14mg/100ml,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何邦铨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期间没有人员受伤情况,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而林陈铃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150mg/100ml,发生事故后赔偿损失,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6、免刑、缓刑率过高。我科办理的9起醉酒驾驶案件中,其中判处免刑、缓刑的6件,占总比例的66.66%。

三、建议对策

1、规范取证。一是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即将车拦下之后,立即拍照固定驾驶者(坐在驾驶位上开车者),以防止驾驶者被查处之后耍赖,拒不承认自己是驾驶者;对于面临检查而弃车逃跑者,更要注意拍照固定证据。二是在抽取驾驶者血样之后,

一定要让其在样本上签名并当场封存,以防止其拒不承认送检样本是自己的。三是对于呼气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好能够当场检测。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快送检以免酒精挥发导致检测失真。

2、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订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节作出限定,实践中,血液乙醇含量的不同、醉酒驾驶路程的长短、是否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照驾驶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都会影响到刑罚的轻重。因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执法标准。

3、慎用免刑、缓刑。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正因为如此,对于醉驾犯罪,更应当强化司法打击的严密性,慎用免刑、缓刑,千万不要因醉驾免刑、缓刑的逐步增多而失去将醉驾入行的立法本意,在当下来说,醉驾从严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更符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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