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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八十九学年度第七次会议纪录

国立台湾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八十九学年度第七次会议纪录
国立台湾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八十九学年度第七次会议纪录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八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地點:校總區第一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行政大樓二樓) 出席:彭旭明李嗣涔李東華林正弘何澤恆康明昌(林金全代) 梁庚辰林金全謝博生(盧國賢代) 賴金鑫盧國賢楊永斌蘇侃李雅榮吳文希(劉朝鑫代) 楊平世柯承恩(張重昭代) 張重昭

宋鴻樟(江東亮代) 許博文貝蘇章陳俊雄廖義男(朱柏松代) 包宗和(陳德禹代) 余漢儀

請假:高景輝曹承礎陳建仁王榮德葛永光

列席:廖菊蘭簡棟義

主席:彭副校長旭明記錄:簡棟義

壹、報告事項︰

一、本校已聘下列先生為兼任教師:

二、文學院人類學系童元昭副教授擬申請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赴美國哈佛大學研究一案,業經該系九十年四月

二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並依規定簽奉核定以留職留薪方式辦理。

三、醫、工學院醫學工程學研究所章良渭副教授擬申請自九十年六月九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九日止赴美國維基尼亞大學受訓乙案,業簽奉核

定留職留薪出國受訓三個月。

四、醫學院護理學系李雅玲講師獲教育部錄取為八十七年度公費資助國外進修人員,擬申請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辦理留職停薪延長進修博士學位一案,業經該系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簽奉核定。

五、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林居正講師擬申請延長出國進修,期間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一案,業經九十年五月二

十四日該系所務會議通過,並依規定簽奉核定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

六、本校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已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是否晉年功薪意見後送人事室彙

辦,經彙整結果,除文學院日文系講師篠原信行、理學院物理系副教授易富國分別經該院教師評估不通過,依規定不予晉年功薪,理學院化學系助教謝昭賢、秦建譜及電機資訊學院電機系助教陳美勇擬辭職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何寄澎教授等三二八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本案業簽奉核定並提本校第二一九九次行政會議報告。

七、本會依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組成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專案小組,小組成員共二十五位,名單如左:

彭旭明副校長、李嗣涔教務長、中文系何澤恆教授、哲學系曾漢塘副教授、化學系林金全教授、化學系劉廣定教授、解剖學科盧國賢教授、內科楊泮池教授、機械系蘇侃教授、建城所林峰田教授、農藝系高景輝教授、農經系陸雲教授、工管系張重昭教授、國企系林修葳教授、職衛所王榮德教授、衛管所江東亮教授、電機系貝蘇章教授、資工系許清琦教授、法律系廖義男教授、法律系朱柏松教授、社會系余漢儀教授、政治系吳玉山教授、中文系鄭吉雄副教授、電機系李琳山教授、凝態中心江隆永研究員。

貳、討論事項︰

三、本校擬聘下列教師為名譽教授,提請審議。

四、本校九十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案,業由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

續聘」意見後送人事室彙辦。案內凡依本校九十年三月六日第二一八六次行政會議報告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行討論,逕依該次會議報告處理,其餘如借調、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借缺聘任、延長服務::等教師需提會討論或說明者,如附「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提請審議。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七次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一二次行政會議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本校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二一五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對借缺聘任教師僅發一年(或依其所奉准之借用

缺額期限)聘期聘書,於法不合,茲以教師法業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為避免爾後困擾對前述做法有再行檢討之必要,爰

再次於本次專任教師續聘檢討案中對類此教師之續聘聘期擬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對教師任期之規定

辦理,並逐一擬具處理意見如「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俟提行政會議暨校教評會討論後即據以

致聘,如屆時系、所擬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

理。

(三)、應行辦理延長服務教師,凡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均援例俟報部核備後,依實際核定之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進用之助教,因仍屬教師,聘期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已非屬教師,前於八十七學年度辦理專任教師續聘案時,業奉核定每年續聘聘期均為一年。

(五)、關於外籍教師與研究人員之聘期,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之修正規定,經本校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二一四○次行政會議決議:除特殊情形外

同意比照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方式致聘,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六)、自九十學年度工學院新增設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公共衛生學院新增設預防醫學研究所、電機資訊學院新增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醫學院生化學研究所(科)更名為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科),上開新增設及更名之各系所教師聘書

擬依新名稱致聘。

(七)、有關具雙重國籍之教師,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

家機密之職務」,本校前所陳報之名冊經教育部全案退回,並囑須以一人一表方式及詳述教師所具專長、特殊技能或重要

著作出版情形及適用該項認定標準理由等再報,惟本校為免阻礙學術發展及造成教師困擾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校

人字第○○六○○六號函請教育部轉相關單位儘速修法外並建請該部惠予簡化審查作業。上開人員九十學年度聘書致發

方式擬俟教育部函覆後另案簽辦。

(八)、本案業經本校第二一九九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照案審議通過。

五、為辦理本校九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提請審議。

說明:(一)、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九○)人(二)字第九○○六八九二號函規定辦理,各級公、私立學校在職專任教師,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

三十年、四十年,服務年資未中斷,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再

列冊由教育部致贈慰問金。

(二)、本案經人事室先行初步清查符合獎勵規定名單,並簽簽會各單位複查後,共計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王秋原教授等一

四九人符合獎勵如統計表及名冊。

(三)、本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為簡化作業,業自八十八年起經簽准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併予敘明。

決議:照案審議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肆、散會(下午三時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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