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2009-231-5-1 甲方: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泸州市泸电汽车修理厂

甲方受泸州市财政局委托,对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乙方为第五包中标人。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 “车辆使用单位”是指按本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在乙方处维修车辆的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 “车辆维修服务”系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等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及其他各项义务。

第二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精神,经公开招标,乙方正式成为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车辆使用单位机动车辆在乙方进行维修时,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1.1 工时计算参照《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的工时定额以及在投标时承诺的工时标准和复杂系数;

1.2 维修工时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为最高上限,车辆使用单位可与乙方协商,按最终协商价(不得高于承诺标准)执行。

2、维修材料费:

公务车辆实际维修时,由报修的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进行价格协商,协商依据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修材料优惠比例。乙方最终的价格不得高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

第四条 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正厂件,如因维修方提出用付厂件及其他配件的,双方进行协商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主渠道进行采购(维修时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零配件货物来源证明文件)。

第五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 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 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2.1 凭单维修。车辆使用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单位联系修车事项。

2.2 维修项目初检。乙方根据报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车辆使用单位。

2.3 维修确认。车辆使用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乙方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车辆使用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的,乙方应妥善保留。

2.4 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车辆使用单位反馈。如超出审批送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车辆使用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2.5 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经费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报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 费用结算

维修完毕后,经车辆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必须凭“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一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必须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甲方按时填报定点维修统计数据。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车辆使用单位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用户单位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在所有中标企业内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3. 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 在乙方违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报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乙方

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

6. 本合同仅证明乙方具有了泸州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本合同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

7. 对车辆使用单位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直接追偿。

(二)甲方的义务

1. 负责监督车辆使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包括乙方)进行维修,负责协调乙方与车辆使用单位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 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

1. 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有权拒绝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 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 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做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若因乙方报价承诺过低,在定点询价时不报价、或不按要求进行报价、或超过报价承诺报价,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有权按规定处理。

2.乙方应承诺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定点(协议)采购软件的管理、监督,及时填写、报送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在线或现场监督、检查。

3. 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使用单位用车需要。

4. 乙方根据车辆使用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车辆使用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5.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6、 乙方根据报修单安排维修范围,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给出车辆的完工时间,乙方原则上应在完工时间内交付车辆,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7、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与报修单不符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车辆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将视为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8、 乙方应公告《投标报价表》内的相关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优惠的幅度。

9. 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车辆使用单位,并在送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10. 乙方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付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11. 修理后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并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定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辆使用单位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及服务的投诉。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

2. 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甲方每查实一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 未经车辆使用单位同意,以及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

经核实,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4. 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

的履约保证金。

5. 未严格按送修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 乙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时向甲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一次则扣除保证金1000元;

出现两次则扣除全额保证金。

8. 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

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对于工时、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

每次可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这类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

点维修的投标。对车辆使用单位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

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投诉电话:市财政局采购科 2282871)。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州市财政局采购科一份,自甲乙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有关修改或澄清文件等是本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

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083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2009-231-5-2 甲方: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受泸州市财政局委托,对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乙方为第五包中标人。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 “车辆使用单位”是指按本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在乙方处维修车辆的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 “车辆维修服务”系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等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及其他各项义务。

第二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精神,经公开招标,乙方正式成为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车辆使用单位机动车辆在乙方进行维修时,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1.1 工时计算参照《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的工时定额以及在投标时承诺的工时标准和复杂系数;

1.2 维修工时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为最高上限,车辆使用单位可与乙方协商,按最终协商价(不得高于承诺标准)执行。

2、维修材料费:

公务车辆实际维修时,由报修的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进行价格协商,协商依据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修材料优惠比例。乙方最终的价格不得高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

第四条 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正厂件,如因维修方提出用付厂件及其他配件的,双方进行协商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主渠道进行采购(维修时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零配件货物来源证明文件)。

第五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 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 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2.1 凭单维修。车辆使用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单位联系修车事项。

2.2 维修项目初检。乙方根据报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车辆使用单位。

2.3 维修确认。车辆使用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乙方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车辆使用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的,乙方应妥善保留。

2.4 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车辆使用单位反馈。如超出审批送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车辆使用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2.5 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经费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报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 费用结算

维修完毕后,经车辆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必须凭“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一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必须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甲方按时填报定点维修统计数据。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车辆使用单位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用户单位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在所有中标企业内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3. 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 在乙方违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报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乙方

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

6. 本合同仅证明乙方具有了泸州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本合同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

7. 对车辆使用单位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直接追偿。

(二)甲方的义务

1. 负责监督车辆使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包括乙方)进行维修,负责协调乙方与车辆使用单位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 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

1. 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有权拒绝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 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 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做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若因乙方报价承诺过低,在定点询价时不报价、或不按要求进行报价、或超过报价承诺报价,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有权按规定处理。

2.乙方应承诺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定点(协议)采购软件的管理、监督,及时填写、报送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在线或现场监督、检查。

3. 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使用单位用车需要。

4. 乙方根据车辆使用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车辆使用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5.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6、 乙方根据报修单安排维修范围,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给出车辆的完工时间,乙方原则上应在完工时间内交付车辆,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7、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与报修单不符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车辆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将视为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8、 乙方应公告《投标报价表》内的相关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优惠的幅度。

9. 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车辆使用单位,并在送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10. 乙方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付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11. 修理后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并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定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辆使用单位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及服务的投诉。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

2. 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甲方每查实一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 未经车辆使用单位同意,以及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

经核实,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4. 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

的履约保证金。

5. 未严格按送修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 乙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时向甲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一次则扣除保证金1000元;

出现两次则扣除全额保证金。

8. 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

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对于工时、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

每次可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这类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

点维修的投标。对车辆使用单位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

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投诉电话:市财政局采购科 2282871)。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州市财政局采购科一份,自甲乙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有关修改或澄清文件等是本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

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083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2009-231-5-3 甲方: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泸州市和平汽车修理厂

甲方受泸州市财政局委托,对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乙方为第五包中标人。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 “车辆使用单位”是指按本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在乙方处维修车辆的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 “车辆维修服务”系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等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及其他各项义务。

第二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精神,经公开招标,乙方正式成为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车辆使用单位机动车辆在乙方进行维修时,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1.1 工时计算参照《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的工时定额以及在投标时承诺的工时标准和复杂系数;

1.2维修工时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为最高上限,车辆使用单位可与乙方协商,按最终协商价(不得高于承诺标准)执行。

2、维修材料费:

公务车辆实际维修时,由报修的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进行价格协商,协商依据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修材料优惠比例。乙方最终的价格不得高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

第四条 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正厂件,如因维修方提出用付厂件及其他配件的,双方进行协商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主渠道进行采购(维修时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零配件货物来源证明文件)。

第五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 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 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2.1 凭单维修。车辆使用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单位联系修车事项。

2.2 维修项目初检。乙方根据报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车辆使用单位。

2.3 维修确认。车辆使用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乙方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车辆使用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的,乙方应妥善保留。

2.4 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车辆使用单位反馈。如超出审批送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车辆使用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2.5 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经费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报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 费用结算

维修完毕后,经车辆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必须凭“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一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必须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甲方按时填报定点维修统计数据。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车辆使用单位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用户单位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在所有中标企业内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3. 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 在乙方违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报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乙方

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

6. 本合同仅证明乙方具有了泸州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本合同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

7. 对车辆使用单位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直接追偿。

(二)甲方的义务

1. 负责监督车辆使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包括乙方)进行维修,负责协调乙方与车辆使用单位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 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

1. 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有权拒绝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 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 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做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若因乙方报价承诺过低,在定点询价时不报价、或不按要求进行报价、或超过报价承诺报价,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有权按规定处理。

2.乙方应承诺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定点(协议)采购软件的管理、监督,及时填写、报送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在线或现场监督、检查。

3. 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使用单位用车需要。

4. 乙方根据车辆使用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车辆使用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5.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6、 乙方根据报修单安排维修范围,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给出车辆的完工时间,乙方原则上应在完工时间内交付车辆,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7、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与报修单不符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车辆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将视为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8、 乙方应公告《投标报价表》内的相关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优惠的幅度。

9. 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车辆使用单位,并在送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10. 乙方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付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11. 修理后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并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定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辆使用单位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及服务的投诉。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

2. 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甲方每查实一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 未经车辆使用单位同意,以及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

经核实,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4. 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

的履约保证金。

5. 未严格按送修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 乙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时向甲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一次则扣除保证金1000元;

出现两次则扣除全额保证金。

8. 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

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对于工时、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

每次可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这类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

点维修的投标。对车辆使用单位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

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投诉电话:市财政局采购科 2282871)。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州市财政局采购科一份,自甲乙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有关修改或澄清文件等是本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

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083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2009-231-5-4 甲方: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泸州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修理厂

甲方受泸州市财政局委托,对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乙方为第五包中标人。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 “车辆使用单位”是指按本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在乙方处维修车辆的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 “车辆维修服务”系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等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及其他各项义务。

第二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精神,经公开招标,乙方正式成为2010年度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车辆使用单位机动车辆在乙方进行维修时,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1.1 工时计算参照《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的工时定额以及在投标时承诺的工时标准和复杂系数;

1.2 维修工时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为最高上限,车辆使用单位可与乙方协商,按最终协商价(不得高于承诺标准)执行。

2、维修材料费:

公务车辆实际维修时,由报修的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进行价格协商,协商依据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修材料优惠比例。乙方最终的价格不得高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折扣后的价格。

第四条 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正厂件,如因维修方提出用付厂件及其他配件的,双方进行协商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主渠道进行采购(维修时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零配件货物来源证明文件)。

第五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 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 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2.1 凭单维修。车辆使用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单位联系修车事项。

2.2 维修项目初检。乙方根据报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车辆使用单位。

2.3 维修确认。车辆使用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乙方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车辆使用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的,乙方应妥善保留。

2.4 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车辆使用单位反馈。如超出审批送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车辆使用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2.5 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车辆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经费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报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 费用结算

维修完毕后,经车辆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必须凭“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车属单位转账方式支付,一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必须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甲方按时填报定点维修统计数据。

对于二级以上车辆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填制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车辆使用单位结算。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用户单位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辆使用单位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在所有中标企业内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3. 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 在乙方违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报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乙方

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

6. 本合同仅证明乙方具有了泸州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本合同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

7. 对车辆使用单位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向车辆使用单位直接追偿。

(二)甲方的义务

1. 负责监督车辆使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包括乙方)进行维修,负责协调乙方与车辆使用单位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 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

1. 有权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 有权拒绝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 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 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做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若因乙方报价承诺过低,在定点询价时不报价、或不按要求进行报价、或超过报价承诺报价,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有权按规定处理。

2.乙方应承诺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定点(协议)采购软件的管理、监督,及时填写、报送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在线或现场监督、检查。

3. 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使用单位用车需要。

4. 乙方根据车辆使用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存在送修单以外的问题,但车辆使用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5.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6、 乙方根据报修单安排维修范围,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给出车辆的完工时间,乙方原则上应在完工时间内交付车辆,若车辆使用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7、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与报修单不符的问题,应立即告知车辆使用单位,车辆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将视为同意并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8、 乙方应公告《投标报价表》内的相关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向车辆使用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优惠的幅度。

9. 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车辆使用单位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车辆使用单位,并在送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10. 乙方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付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11. 修理后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并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甲方及泸州市财政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定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辆使用单位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及服务的投诉。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

2. 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使用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甲方每查实一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 未经车辆使用单位同意,以及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

经核实,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4. 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

的履约保证金。

5. 未严格按送修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 乙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时向甲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一次则扣除保证金1000元;

出现两次则扣除全额保证金。

8. 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将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

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对于工时、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甲方

每次可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这类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并提请泸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

点维修的投标。对车辆使用单位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

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投诉电话:市财政局采购科 2282871)。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州市财政局采购科一份,自甲乙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有关修改或澄清文件等是本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

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083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