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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等,借鉴国内外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和陕西省、西安市的相关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综合用地(Z)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第八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指以村民安置住宅为主的用地。

(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

4

第九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七)文物古迹用地(C

7

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保护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列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

)。

9

第十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二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

1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二)公路用地(T

2

用地;

第十三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道路交叉路口

1

用地。

(二)广场用地(S

2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用地(S

3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六条特殊用地(D)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等

第十七条综合用地(Z),包括产业与商业兼容(Z

1)、商业与居住兼容(Z

2

)、

商业与金融(Z

3

)兼容等三类用地。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园区用地(H),指高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用地。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二十条地块控制

(一)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 低层居住建筑基地为500平方米;

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为1000平方米;

3) 高层居住建筑基地为2000平方米;

4) 高层公共建筑基地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二)非产业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三)非产业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

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五)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比例为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非产业用地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二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不大于1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第二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

裙房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并符合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第三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建筑物各退地界的一半。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建筑物各退地界的一半。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第三十二条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三十三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三十四条建筑间距按建筑的外轮廓线(封闭式阳台、飘窗不能作为建筑间距计算)。

第三十五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六条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缘线之间宽度的2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缘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第四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物高度的0.5倍数的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建筑基地边界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0倍,且其最小值为10米。

第四十一条位于20米及2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第四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四十四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

第四十五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

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用地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的出入口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距相邻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起,不少于80米,次干路不少于70米。

第四十八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

(5.1S

H+

W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A+

L

(S

W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五十三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五十四条被高新区各分区或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认为高度控制点的地块,可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同意,该地块的一至二栋建筑的实施建设可以在分区或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上浮30%,具体位置可与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协商解决。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新建区产业用、居住用地地绿地率(净)不低于35%。

第五十六条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第五十七条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25米宽的绿带。

第五十八条架空高压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这些用地宜作为绿地使用,绿化种植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十九条经地质勘查部门确定为地裂缝的地带,建(构)筑物必须满足建构筑物退后的要求,这些用地宜作为绿地使用。

第六十条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一条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和多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5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第六十二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奖励性调整。

第六十三条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表六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七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

(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三)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

2

——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 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

2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

积(m2)。

第八章产业、居住用地配套设施

第六十五条本章所指高新区内产业、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只包括公共设施。

第六十六条地块划分对发展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娱乐业等设施的用地,地块大小宜为1.5公顷左右。对于行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机构、医疗卫生、体育康乐、文教、科研等设施的用地地块大小宜根据实施项目而定。

第六十七条产业、居住用地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应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

第六十八条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十条居住区配建居住区级服务中心,每3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功能为居住区提供多种便民服务,宜与其它公建合建。

第七十一条工商所每3-10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宜与其它公共建筑合建。

第七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活动站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170平方米;老年人活动站应设于低层楼面,宜结合绿地设置。老年人服务及护理中心、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七十三条文化中心分三级设置,即区级文化中心、片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区级或园区级文化中心。

(一)区级文化中心应设置会展中心、文化交流中心、科技图书馆、书城、影剧院、音乐厅、演奏厅、少年宫、美术馆、水族馆等文化设施(二)片区级文化中心应设置文化交流站、科技服务站、书店、文化站等。

(三)居住区级文化中心主要有图书室、娱乐室、书画陈列室等。

第七十四条医院按服务范围可分为片区级和邻里级。

(一)片区级医院按2.5床/千人。建筑面积按50-6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按80-130平方米/床的标准计算。片区级医院每处规模为300-500床,最

小用地规模为2.4万平方米。

(二)居住区级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每3万人设一处,可结合邻里中心设置,也可以设在邻里其它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副

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

第七十五条体育设施分三级布置:区级体育运动中心,设置田径场馆、体育馆以及为运动休闲提供的设施:冰球馆、击剑馆、壁球馆、健身中心等室内场馆:片区级体育没施,设置400米田径和足球场,以及篮球场、乒乓球场、游泳馆、溜冰馆等群众性的体育活动设施;居住区级体育设施结合邻里中心和邻里公园设置,设置网球场、游泳池、乒乓球室、保龄球馆等。

(一)运动场地每0.3-0.7万人设2个羽毛球场,1个篮球场,0.7-1.5万人设2-4个羽毛球场;篮(排)球场或2个网球场,一座健身房;每15-20万人设

一处体育中心,占地2-3万平方米。

(二)体育中心内应设标准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场地宜邻近绿地或独立地段,应位于人们活动集中的区域。游泳池每

4-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

可与体育中心集中布置,宜设在人口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和工业生活区

内。

第七十六条非公益性公共设施

(一)市场:综合市场每3-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800-1000米,每处用地3000-5000平方米市场宜设置在底层楼面,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及

停车场,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肉菜市

场结合居住区中心布置,服务半径300-500米,每处用地面积1500-3000

平方米。

(二)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设施应与区级、片区级、邻里级中心结合布置。区级、片区级中心亦可设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餐馆、酒店,居

住区中心可设置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以及若干餐饮、旅馆、娱乐设

施宜结合区级中心布置,可采用综合楼混合布置的方式。

第七十七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公共厕所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距300~500米左右设置一处,一般街道设置间距不小于800米,其建筑面积一

般为30~50平方米。

表九组团等级的公共设施配建表

第七十九条产业用地应配置公共设施,产业区的公共设施应包括商业设施、办公设施、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这类设施宜结合园区中心建设,鼓励在园区中心建设适当公共设施。

(一)产业用地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为600M

(二)产业用地公共设施应根据产业的性质、规模、职工数量等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第八十条工业园区内应配置居住用地或职工宿舍,配置居住用地或职工宿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及高新产业用地内,经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批准,可以兴建少量非赢利性住宅和单身宿舍,用地的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第八十一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应参照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特殊使用用地

第八十二条本章所称的特殊使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应按《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八十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地裂缝地区的建筑物建设应严格按照地质勘察部门的要求,后退地裂缝控制线。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八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为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少于36米。

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则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

第八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时,其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砌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城市的主要、次要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河道外,禁止封盖水面;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四)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九十条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城市道路用地。

第九十一条在高速公路、城市河道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该桥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其控制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九十二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九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九十四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九十五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九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九十七条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九十九条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为3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4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为5米。

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百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8米。

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百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百二条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人行道上的草地可与市政工程管道(线)复合布置。

车行道宽度为4车道以上时,在道路两侧都应布置雨水管道。

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

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道路绿化下。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第百三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不少于6条,音频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天然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毫米,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第百四条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5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

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百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路,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在城市道路上,一律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路杆。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

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百六条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设置一座。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M2/千人设置一座。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5-20M2/千人一座。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 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 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 M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 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 M。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M2。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70 M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M2。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 M;交通干道50-80 M;一般道路80-100 M。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M。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下表:

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一般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百七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应按(附表二)规定执行。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布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50个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M,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4.停车库的设计应按建设部C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百八条产业用地停车场的配置:

(一)新建工业园区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二)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一处装卸位,每增加4000平方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13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

净空不得小于4.2米;

(三)工业园区停车位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工业用地总面积每900M2应设一个停车位;工厂建筑基底面积450平方米应设一个停车位。

第百九条每个工业园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50%用于货车的停车或装卸。

第百十条汽车加油站: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为0.9-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经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

表十二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标准一览表(参考):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控制

第百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营造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现代化的城市新区,因此要求本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空间环境、景观结构着手进行设计。符合对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第百十二条城市设计控制

(一)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二)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的要求,不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技术审查时亦应充分重视。

(四)城市景观要注意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注意形成地方特色,同时要体现时代特征。

(五)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或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百十三条各园区应安排开敞空间,加强绿化,保证皂河及沣惠渠水清流畅,形成清水穿流的景观格局。皂河及沣惠渠沿岸控制25-35M的用地进行绿化建设,绿化配植时宜采用乔木绿化。

第百十四条高新区的入口处和中心区等应设置景观节点,入口处应形成较开敞的城市空间形象,中心区可以布置高层建筑,屋顶需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百十五条建筑的色彩控制以调和色彩为主,以对比色彩为辅,工业建筑色彩宜采用高明度,中等纯度的色彩,色彩宜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采用大面积色彩为主,不宜过于细碎,鼓励运用新材料。公共建筑色彩宜采用中等明度、中等纯度的色彩,不同功能区可以采用不同的色彩基调。

第百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的规定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于变化街道的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的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以免影响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6174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为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高水平、有特色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处处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发布、立项、检查、验收及评奖等工作,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选聘,要求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第三条 1.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及评奖等流程。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学术研究类论文、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艺术设计等。 2.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3.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各教学单位建立若干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小组成员要形成梯队,由3-5名不同年级学生组成,原则上由高年级同学任组长。每名小组成员最多可参加两个科技创新小组。 4.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教师队伍。各学院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选聘指导教师,教师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向领导小组申请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并担任指导教师。

5.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产生。科技创新项目要围绕学生所学专业或我校师生经常参加的赛事来确定,一是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确定,二是由领导小组在全校师生中公开征集。项目确定后由领导小组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科技创新小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与资助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适合本小组研究的科技创新项目。由组长负责填写《渤海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经小组所在单位审核,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对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的意义和价值,确定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并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可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项目建设周期为半年或一年。 第六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完成科技创新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由指导教师按规定报销,超支不补。 第四章结题与奖惩 第七条 1.项目完成后,科技创新小组要填写《渤海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领导小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结项证书,并填写《渤海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验收登记表》。 2.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需要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渤海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科技创新项目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及答辩材料、指导教师工作总结、实验记录和其它能够反映科技创新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照片、图片、程序、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降低职业危害,特 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供电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无)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 项目部是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现场临时供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 的管理。 5.2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部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5.3 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的安全管理。 5.4 各专业公司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是具体实施部门。 6 具体内容 6.1 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 6.1.1 施工前,根据项目施工图和甲方提供的电源情况,及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备的状况,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平面图。 6.1.2 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措施中明确规定各级电源盘的漏电保护器的规格。 6.1.3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备案。 6.1.4 相关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应符合《施工技术措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科技创新创效激励机制的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效激励机制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进一步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学技术、钻业务、搞研发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带动更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创效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服务企业,解决重要课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激励创新的原则;突出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岗位人员、技能大师选拔激励、创新创效、评价奖励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为加强对各类技术人才的管理,矿成立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矿党委书记、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矿副总工程师和相关业务部门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全矿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考评。 第二章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采掘开机运通选煤队组,每个队组设一名专职技术员,要求必须具备助理级以上职称,且为全日制院校主体专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负责规程措施的编写和贯彻,

奖金待遇。执行本队副队长同等工资、凡下井天数达矿规定,第五条凡被评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高级职称者,每年至少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提一项合理化建议,并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具备中级职称者,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提一项合理化建议,并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具备助理级以下者,每三年要在市级以上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每年要提一项合理化建议,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时写出年度技术工作总结的考核300元,未按时提合理化建议的考核300元。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要会同矿人力资源科和有关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优,并对排在前十名的给予每人奖励500元。凡在市级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奖励1500元,未按时发表论文的对等考核,凡个人撰写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推广转换为生产力的,经专家组评审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第七条凡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凡符合申报条件而未申报的对等考核;在聘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国家专项资金打算 1.科技支撑打算 支撑打算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进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打算。该打算要紧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汲取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进展提供支撑。 支撑打算项目依照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要紧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汲取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进展带动作用大、阻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

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要紧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进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进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进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1)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3)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5)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他条件; (6)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2006年7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打算治理暂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供电强制性管理规定 1、高压停送电作业必须提前一天填写操作票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同时操作票严禁出现涂改,凡因操作需要更改,必须重新填写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严禁约时进行停送电作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制度。 3、在变电所内部设备停电时,变电工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单,严格执行谁申请、谁挂牌制度,凡申请时间、设备编号不相符、模糊不清的严禁停电。 4、在变电所合母联操作时,停电人员必须观察母联开关是否有电流显示,否则严禁进行后续操作。 5、停电牌必须悬挂在所停设备的明显位置,同时要悬挂牢固,监护人员必须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6、在停电设备上进行挂、摘牌作业时,停电牌必须为联系人本人停电牌,严禁出现停电牌所有人与联系人不相符,否则严禁进行停送电作业。 7、在对停电进行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相符且试验合格的验电笔;对停电设备进行放电时,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在验、放电工作结束后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对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 8、在外线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线路进行二次验、放电并挂接地封线。地面在带电交叉跨越线路下方检修,必须采取防止施工线路感应电措施未在检修地点再次验电并在前方设可靠的接地线的 9、在各级变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专人联系,被联系人必须对联系人口令进行复诵。

10、有返回电的线路或开关检修时,下级变电所或同级变电所所有可能返回电的开关必须将机芯拉出或隔离刀闸断开,必须对可能有来电方向的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 11、严禁带负荷拉闸,高压设备必须停断路器,再拉机芯,送电程序与之相反。 12、送电前,施工负责人在外围施工人员全部返或接到外围施工人员本人汇报后,在确认所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工具无丢失,接地封线全部拆除后,方可进行送电作业。 12、严禁私自合母联,在故障状态下,未切除故障点严禁送电,在接地故障下,试送电严禁超过3次。 13、绝缘摇测前必须对所摇测设备进行验放电,在绝缘摇测后必须再次验放电。 14、在做电缆头之前必须进行验放电作业,在锯电缆前必须对所锯电缆重新查线,防止锯错电缆,同时在锯电缆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15、严禁所用电缆与所用开关电压等级不匹配。 16、坚持高压线路绝缘一月一摇测,发现电缆绝缘低于200兆欧时,必须立即处理。坚持远方接地电阻测试一月一循环,发现接地试验不动作必须立即处理。 17、对高压负荷有变动的设备,必须在负荷变化前重新整定并进行效验。 18、地面变压器一次接线柱必须加装绝缘防护罩。 19、变电所高压合环时,总开关继电保护定值必须大于合环电流;正常运行状态下,各变电所及车间变电所母联开关机芯必须拉出,严禁母联开关无保护使用。 20、检修PT柜前必须检查PT是否设为手动方式或将PT二次回路保险未摘除。母线检修送电前,必须将PT柜退出。 21、严禁架空线路瓷瓶扎线松,架线接头绑扎不规范或接触不良易造成过热现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供电局安全管理规定

供电局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

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农电工作的安全。 3、每月不定期参加供电所安全分析例会,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供电所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4、负责双流供电局农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供电所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和检查供电所对供电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设施如变电站、输电线路、光纤等开展辅助性的看护和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属地供电所上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加以制止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 5、负责对农电每年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成都电业局和我局春、秋安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和安排,制定我局农电的检查确认表、资料统计表、线路排查表等,全程追踪检查供电所的自查,收集供电所的检查确认表、检查总结、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情况,在农电科生产主管的领导下,检查供电所的春、秋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技术创新管理守则1.doc

技术创新管理制度1 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1、项目监理部应以“规范制度、科技创新、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相互促进、 相互提高为基础,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技创新带动人才队伍培养,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2、总监理工程师牵头成立技术创新活动小组,具体负责技术创新的开展和总结。 3、项目监理部内部应大力提倡技术创新,并积极为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条件,按照各自管理工作权限,对成绩突出的根据考核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 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健康开展。 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技术创新的转化和转换,组织或参加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创新评审和总结。 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和静2012)1 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手册/制度名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编号:TS05HJ CW-24 版次:A版 编制:财务部 审核:朱梧 批准:辛建国 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TS 05-HJ CW24 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公司持续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不断提高公司技术创新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内外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技术创新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运用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创新产品、节能降耗、改善劳动环境等一系列技术活动。2.2围绕公司发展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重点解决生产中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3.职责权限

3.1公司成立技术创新工作项目组,负责创新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促进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水平提升,落实完善创新制度。3.2生产科负责技术创新工作原料采购、生产协调、组织工作。 3.3相关生产车间负责技术创新工作配料、煅烧及其它实施工作。 3.4化验室负责技术创新工作相关化学数据的分析工作。 3.5财务科负责技术创新工作相关数据的核算工作。 4.工作流程 5.其他 5.1创新课题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除另有约定外,属公司所有。 5.2在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 5.3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申请政府、公司内部有关表彰奖励 的依据。 6、记录 项目组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5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版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地面、井下供电管理,保证施工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供电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制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面建筑施工、照明等临时用电 1、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加快各项工程的施工进度,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2、目的和使用范围 实现临时架设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合理配置、满足生产用电安全需要为目的。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地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拆除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供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必须由持市、地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电工证电工上岗操作。 5、配电线路 5.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有隔离开关、总漏电开关、断路器(或空气开关)。 5.2架空线路、电缆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5米,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小于6米。 5.3导线的选择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3、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4、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 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5、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 于10mm2; 5.4临近高压线时,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架空现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持警告牌。 5.5职工宿舍、较潮湿场所的手提行等应使用36V电源。线路架设使用难燃管槽,严禁使用花线。 5.6手持电动工具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6.配电箱及开关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员工创新成果管理评价办法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矿井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充分调动各级员工创新积极性,引导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公司员工创新成果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煤业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部门、各级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创新为矿业公司所属部门、各级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员工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二、管理创新指打破原来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方法,重新设计工作流程,合理汇聚、分配各种资源,实现工作效率、效益提升,员工素质、企业形象得到改善提高目标。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技术或提升现有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1)科技创新进步项目:创新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职务发明专利等。 (2)推广创新项目:对适用新技术的推广项目和已有工作的创新。 (3)管理创新成果:企业现代化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和应用(4)优秀技术决策,公开发表的论文。 (5)小改小革及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一、组织领导 成立员工创新成果管理评价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经理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开拓副经理经营副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建部部长生产技术部主任生产技术部技术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主任 经管部主任工会副主席科协副主席团委书记 为保证创新工作日常开展,成立员工创新成果评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科协。 办公室主任:科协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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