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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9】113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综字【1999】113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综字【1999】113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析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 住房)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购买公房申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购买公房申请 市房管局: 申请本市,结构:砖混结构,本人购买本幢一单元室,建筑面积37.82m2,原为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号。该年11月4日自愿将上述房屋购买,现住户特此申请。 谨呈: 申请人: 年月日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全体协议人同意将坐落于区号公有住房过户给协议人,即原承租人的(关系)承租。二、协议人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其他协议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不得反悔,并不得再就同处房产申请承租。四、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本协议自全体协议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房屋产权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购买办公用品申请书

篇一:关于申请购置办公用品的报告 关于申请购置办公用品的报告 矿领 导: 为满 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根据办公室管理办法要求,我科现需要申购全年办公用品一批(见附 表),以方便更好的开展工作,此批办公用品共需资金壹仟捌佰柒拾柒圆正。 请批 示。 风科 2013 年4月23日 表: 办公 室用品购置清单一览表 二:关于购买办公用品的请示 关于购买办公及教学用品的请示 程校 长: 为满 足教务处新增工作人员及班主任办公需要,拟购买部分办公用品,为满足教学需要,拟更新 3401教室音响柜。明细如下: 1、教 学档案柜:4个×500元=2000元2、卷柜:3套×500元=1500元 3、办 公桌:3个×900元=2700元 4、电 脑:6500元×2台=13000元

5、音响柜 (调音台):1个×700元=700元共计:19900元(壹万玖仟玖佰元整)妥否,请批示。 务处 2007 年8月3日 :设备规格 1、教 学档案柜:长1800mm×宽900mm×高400mm 2、卷 柜:长1850mm×宽900mm×高400mm 3、办 公桌:长 4、音 响柜:长1400mm×宽750mm×高750mm800mm×宽700mm×高1200mm 篇三:关于xx办购置办公设备的请示 关于支付xx办购置办公设备 费用 的请示 xxxxxxx: xxxx 办公室为xxxxxxxx新成立的内设部门,暂未配置齐全相关的办公设备。为满足日常的工作 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又好又快地完成区下达的各项任务,我办现申请购置一批办公设备(详 细清单见附表)。由于我办新成立,没有年度经费预算,现需增加预算支付人民币xxxxx 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元整) 当 否,请批示。 xxxx xxxxxxxxxxxxx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 表: *** 办2011年办公设备一览表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 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 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 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 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购房 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 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 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 (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 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工龄折扣只 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 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 (合同示范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2755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 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在榕直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级购房标准申请人 配偶 未成年 子女 拟购住 房地址 申请人及配偶承诺 ①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曾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房,未曾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且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②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和以上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和配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配偶(签字): 申请人工作单位证 本单位申请人同 志, 年参加工作, 年进入本 单位工作至今(至离退休),累计工龄 (周年) 年,职级为,在本单位 未曾购买公有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 房。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配 偶 工 作 单 位 或 街 道 ( 乡 镇 ) 证 明 本单位同志, 年参 加工作, 年进入本单位工作至今 (至离退休),职级为,在本单位未 曾购买公有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房。 本街道(乡镇) 同志无工 作,在本街道(乡镇)有( )无( )住房, 位于,该住房属 自有产权( )租住公房( )自租私房 ( )借住他人住房( ) 单位(街镇)(盖章) 年月日

明 产权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同志符合规定 的购房条件,同意其根据闽政办 〔2011〕32号文件的规定购买本单 位位于 公有住房。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 直 房 改 办 审 批 意 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闽政办 〔2011〕32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条件, 同意其购买该公有住房。 (盖章)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叁份(产权单位、省直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一份),用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复写。申请人和配偶签字处须手写签字。若没有本表某一栏目所列情况的,请以斜线将该栏划去。 2.“配偶”一栏中,若申请人丧偶的,仍应填写已故配偶相关信息,并注明去世时间;“购房标准”可按申请人及配偶职级较高的一方所对应的标准填写;“拟购住房地址”根据产权证填写,有附属间的应填写附属间房号。 3.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在本表相应栏目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属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另行出具“×××(姓名)系本校在读学生,入学前未曾就业”的证明,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出国定居但出国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参照本表内容出具证明,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去世但生前有工作单位的由生前工作单位参照本表内容出具证明。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后调整住房怎么办? 答:(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 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 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 (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 按以上规定调整住房,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必要的税费。■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维修管理? 答: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购买公有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答:购买公有住房时,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 (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 (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 ■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证如何办理?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导读:本文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正式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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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正式 版)样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

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标准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878064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 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

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E6%99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价房字[2003]191号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3]191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我们经与省国土资 源厅、省人防办、省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 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 设用地实行行政划破,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 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并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核 定建设规模在IO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地)县价 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 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 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 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应当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12月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和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细致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审核、转让和监督等相关规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新管理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限定经济适用房在60平米左右,在增加住房套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舒适度。通过增加住房套数和降低住房舒适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实际供给低收入人阶层,解决住房难问题。因为以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存在户型过大、舒适型偏高,导致经济适用房没能真正地售给中低收入群体。此次明确经济适用房限定面积为60平米左右,并明确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经营,以及在二手房经济经济适用房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极大地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使得投资者和骗购人群消除了购房动机,回归并强化了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自住需求的本质。 明确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被强调是“有限产权”,是基于《物权法》的前提下,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来说业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仍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业主和国家“共有产权”,相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个人来说只能享受房屋而非土地的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房产转售环节上,《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有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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