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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和__立案归档办法

(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和__立案归档办法
(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和__立案归档办法

喀地工商〔2008〕91号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壹步增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和地区工商局法规科联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制度通知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喀什地区法制办,喀什地区司法

局,本局领导

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8月4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第壹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质量考评(以下简称执法考评),是指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机关、下级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进行检查和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考评每年进行壹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企业登记等各业务部门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法考评的主要方式包括:

(壹)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有关方案材料;

(二)评查案卷和登记档案资料;

(三)登录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见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走访当地法院和政府法制办,了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情况;

(六)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的考评,以《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办法》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七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考评,以《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于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部门开展企业(个体)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八条对行政复议行为的考评,以《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九条执法考评采取百分倒扣的方法。总分为100分,其中,行政处罚行为占40分,行政许可行为占30分,行政强制行为占10分,行政复议行为占10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测试结果占10分。

第十条执法考评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次。得分于85分之上(含本数,下同)为行政执法质量优秀单位,70分之上不满85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达标单位,

60份之上不满70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基本达标单位,不满60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未达标单位。

发生行政败诉(法院和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确定违法,下同)案件数量总和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指标范围内的,从总得分中扣除20分;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数量总和超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指标范围的,确定为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

第十壹条对地、州、市级工商局执法考评分数计算方式为:(本级机关考评得分+各个被考评的县级工商局得分之和)÷被考评单位个数;县级工商局的执法考评结果以其自身得分为准。

被考评的工商局有壹个被评定为执法未达标单位的,所于地州市工商局即为执法未达标单位。

第十二条抽查县级工商局的数量根据地州市工商局所属县级工商局的数量确定。所属县级工商局于5个以下的(含本数,下同),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2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6-9个的,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3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10个之上的,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4个。

除所属县级工商局全部抽查完毕以外,下壹次执法考评不得重复抽查前面已抽查过的县级工商局。

第十三条每年执法考评结果于系统范围内通报。对执法考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未达标

单位的,发给“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的黄牌,以示警告,且限期壹年整改,第二年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执法考评未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自治区级之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执法考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按照执法责任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的执法质量考评,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区局机关各业务处(局)的执法质量考评,由本级法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真实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文书实行按年度壹案壹号,单独立卷。壹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文书(除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另行统壹编号外),均使用立案时法制机构核发的案号。对跨年度的案件,仍以立案时编定的案号为准;归档时则应放于结案年度。

第四条案卷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行政赔偿案卷。

第五条于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后,检查全案的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和案件

无关的材料,排列整理,装订成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案卷移交时,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发现案卷不符合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二章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案卷文书的排列顺序,要求按照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能够分为正卷、副卷。不设副卷的按照先正卷文书后副卷文书的顺序组卷,副卷文书的编码及目录均单独制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2份及批准原件);

5、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1)责令改正通知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询问通知书;

(4)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6)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决定书;

(7)财物清单;

(8)扣留(封存)财物委托保管书;

(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1)行政处罚告知书;

(12)听证告知书;

(13)听证通知书;

(14)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15)回访告知书;

(16)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6、各类送达回证(按形成顺序排列);

7、听证笔录;

8、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图片、账表等)(2)现场检查笔录;

(3)抽样记录;

(4)鉴定委托书;

(5)鉴定结论;

(6)调查回复;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9、有关执行文书

(1)财物处理单据;

(2)物品处理记录;

10、其他有关材料: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按形成顺序排列);

(4)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

(5)委托调查函;

(6)协助调查通知书;

(7)搜查建议书;

(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9)听证授权委托书;

(10)行政建议书;

(11)强制执行申请书;

(12)督办案件通知书;

11、附件袋;

12、备考表;

13、卷底。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卷副卷材料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方案;

5、行政处罚建议书

6、案件研究笔录(含审案委员会讨论记录等);

7、有关批件

8、案件核审表;

9、听证方案;

10、其它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12、卷底。

第十壹条行政复议案卷能够装订壹个案卷。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复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和解协议书及送达回证;

6、复议申请书(正本2份,原件);

7、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8、原处罚决定书;

9、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

表及送达回证;

10、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

表及送达回证;

13、行政复议责令受理申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4、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

送达回证;

15、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及送达回证;

16、第三人参加复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行政复议有

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7、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8、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9、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20、行政复议答复书;

21、阅卷笔录;

22、询问通知书;

23、询问(调查)笔录;

24、有关证据材料;

25、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26、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27、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28、(不)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29、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30、案件研究笔录;

31、复议案件审结方案;

32、强制执行通知书;

33、责令履行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

表及送达回证;

34、行政复议意见书;

35、有关批示材料;

36、其它有关材料;

37、备考表;

38、卷底。

第十二条行政赔偿案卷能够装订壹个案卷。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行政赔偿决定书(正本2份、原件);

2、赔偿申请书;

3、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决定材料;

4、阅卷笔录;

5、有关证据材料;

6、行政赔偿有关事项审批表;

7、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方案;

8、送达回证;

9、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10、备考表;

11、卷底。

第三章立卷装订

第十三条案卷中的书写材料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不得出现复写纸复写的材料。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页码编于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壹律使用号码机打印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壹份文书材料编壹个顺序号,各类决定书和裁决书

的原本和正本编壹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十六条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逐项填写齐全。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案件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易褪色的材料(如热敏纸等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于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保留邮票,打开平放。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

第十八条案卷文书材料过多时,分册装订,每册以二百页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壹线(长度为十八厘米左右)装订牢固,不得漏订。应当于卷底装订线贴上封纸,且于齐缝处加盖办案机构公章。

第四章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要于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和罚没物品处理完毕)后壹个月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交办案机构内勤统壹保管,年终办案机构将本年度案卷全部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壹条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案卷、行政赔偿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应当注明当事人

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且按形成顺序,逐件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归档的物证,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于证物袋上写明物品名称、来源、数量和案件编号。不便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属于专业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行政执法档案查(借)阅制度和查(借)阅登记簿。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壹定的标准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案卷档案的单位要求查阅案卷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阅函件,经办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于指定的地点查阅正卷。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卷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阅使用意图,经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可查阅正卷。且能够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案卷档案壹般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须经局长批准。借出时应当清点清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且限期归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仍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借出的案卷档案不得转借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三十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案卷档案,应当及时催仍。仍回时如发现案卷档案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局长汇报且及时追查。

第三十壹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档案;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档案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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