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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中多调解少判决

试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中多调解少判决作者:姜书航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多调解,少判决会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应该大力提倡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能调解的一定调解结案,尽量减少判决结案。调解结案的好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促使诉讼双方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有利于增进诉讼双方的亲情,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隐患,为不稳定拆掉“定时炸弹”;有利于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让违法者沾到便宜。

【关键词】多调解;少判决;维护稳定;减少隐患;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相比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案情有时更复杂,涉及诉讼对象更多,牵扯到的标的物更隐蔽等,使得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比起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费时、费力、费心。因为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到的资产数额相对比较小,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也比较低,比如有的公民打名誉权官司,要求涉案人的赔偿金只有人民币一元,人民法院也要受理。较低的诉讼费用,耗费人力、物力的马拉松式的审理过程,使得一些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有速战速决的办案原则。其客观表现就是民事诉讼案件直接判决结案的比较多,调解结案的比较少。因为判决相对调解节省时间成本,也相对节省了财力,而后者则麻烦许多,有的时候即使花费了许多工夫,却不一定产生积极的效果,这也使一些法官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不愿使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倾向使用判决方式。其实,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多调解,少判决会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但人民法院会因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多调解,少判决对稳定社会,维护诉讼双方的正当权益,减少不稳定因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提倡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能调解的一定调解结案,尽量减少判决结案。这样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促使诉讼双方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创造和谐社会,让人民安居乐业是党中央一直大力倡导,积极推动,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的治国安邦之策。而促进社会稳定要从最基础的社会细胞做起,就是每个家庭,每个自然人。民事诉讼案件的涉及对象恰恰是这两类,处理好了,双方认同接受,处理不好双方矛盾激化,导致最后出现一方或双方过激行为,造成不稳定、不和谐。这其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调解,少判决就非常必要。比如像近年来经常出现的医疗事故纠纷,多数是患者对医院的治疗结果或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这样的民事诉讼案件就不宜采用简单判决的方式。让诉讼双方多交流,充分交换意见,尤其是医院方面的举证责任一定要做好,先解决诉讼患者的“怨气”才能为案件审理、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提出各自都能接受的底线,期间做好沟通工作非常重要。如果只是简单判决,人民法院是“省事”了,可往往会引起不良后果。

前一阶段出现的北京某医院患者伤害医院医生案,就是典型的诉讼者对法院判决不满,从而把怨气转到医护人员身上,引起悲剧。而这样的事件近年呈现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人民法院的注意和足够的警惕。安徽马鞍山市一家医院发生医生、护士三人被患者致死案,起因也是患者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嫌医院赔偿的太少,泄愤杀人,在社会造成很大震动和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诉讼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满,除了提出上诉外,一般不找人民法院的“麻烦”,往往是对诉讼对象产生怨恨,从而做出过激行动。这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想到这份判决会引起什么样的后续效应,提前做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工作。从这点来说,调解结案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利于增进诉讼双方的亲情,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近年来,因为个人经济生活的活跃,涉及到家庭内部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审理这类民事案件一定要多调解、少判决,才能增进诉讼双方的亲情。从表面现象看,人民法院就是审理诉讼案件,家庭内部的人情、亲情的浓淡与之没有什么关系,在道理上也没有说不过去的地方。看上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能够以自己的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家庭内部矛盾,增进诉讼双方的亲情,是不是更会受到当事者的欢迎。家庭内部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和财产继承、房产分拆、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等有关,从亲情角度上说,调解工作做好了,家庭内部人员可能就不“撕破脸皮”,在诉讼双方或者几方都可以接受的前提下“皆大欢喜”。而简单的判决,恰恰把最后一线“缝补”亲情的机会也丧失掉了,使得诉讼双方或几方翻脸成为了陌生的路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一户家庭因为拆迁补偿分配问题打起官司,兄弟俩走上法庭,让年过八十的老母亲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拜托审理案件的法官让兄弟俩各让一步,不要成为仇人。审理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兄弟俩的纠纷。法官把兄弟俩和老母亲一起带到大连电视台的一个法制节目,从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入手,却让兄弟俩回忆儿时互相帮助的事,老母亲在一边不时诉诸亲情,表示自己的痛心,说得兄弟俩痛哭流涕,感到为一时眼前利益,伤害几十年的兄弟情意太得不偿失了。“钱可以再挣,亲情没了就永远找不回来了!”法官的语重心长让兄弟俩彻底醒悟,当场同意法官的调解。类似这样的民事诉讼案件是很多的,调解是一种结果,判决是另外一种结果。从司法实践来看,调解的效果一般都好于判决。因为调解结案会叫诉讼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到一起协商怎么办最好,怎么办才能把伤害降低到最低,顾及了双方的感受。而判决一般是比较难以顾及到诉讼双方感受的,势必是一方欢喜一方不满,有的时候甚至是双方都不满。如此,还是调解更好一些。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也树立了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什么不多做这样的调解工作呢?

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隐患,为不稳定拆掉“定时炸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结时做出判决,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当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而是回家以后,越想越有气,越想越憋火,以为自己是被法院“蒙”了,被原告“算计”了,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甚至最后铤而走险,做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这就是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想化解矛盾、减少隐患,就要尽量避免利用判决的方式结案。特别是对民间的借贷诉讼、民事伤害诉讼更应该减少判决方式的使用。因为这类民事案件中有一些关键情节和疑点很难厘清,轻易就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很容易引起诉讼双方的情绪反弹,成为容易出现问题的“定时炸弹”。而在审理这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采用调解的方式,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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