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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6384926.html, 2011年10月14日 11时07分来源:商务部网站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

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第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

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6384926.html,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报文交换标准解析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文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报文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支付系统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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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引言 (11) 1.1 背景 (11) 1.2 编写目的 (11) 1.3 范围 (11) 1.4 定义和缩略语 (11) 1.5 参考资料 (12) 1.6 引用标准 (12) 1.7 从属关系 (12) 2 业务标准 (13) 2.1 术语说明 (13) 2.2 业务标准 (13) 2.2.1 字符集和编码 (13) 2.2.2 参与者行号 (13) 2.2.3 参与者账号 (13) 2.2.4 参与者加入方式 (13) 2.2.5 报文标识号 (14) 2.2.6 端到端标识号 (14) 2.2.7 账号 (14) 2.2.8 中介机构 (14) 2.2.9 业务层面报文重账检查规则 (14) 2.2.10 变更期数 (14) 2.2.11 运行时序 (14) 2.2.12 业务种类编码 (15) 2.2.13 报文与业务种类对照表 (16) 3 报文格式概述 (17) 3.1 报文结构 (17) 3.1.1 报文结构 (17) 3.1.2 报文头格式 (17) 3.1.3 报文体格式 (20) 3.1.4 格式检查 (20) 3.2 数字签名域 (20) 3.2.1 数字签名域格式 (20) 3.2.2 加签要素和数字签名编制 (20) 3.2.3 特殊字符的说明 (21) 3.3 其他约束 (21) 3.3.1 单个报文长度 (21) 3.3.2 UTF-8的BOM问题 (22) 3.3.3 ISO20022报文说明 (22) 3.3.4 关于报文标准中固定填写项的说明 (22) 4 报文清单及概要 (23) 4.1 报文清单 (23) 4.2 数据类型 (25)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13-12-03 为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依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手续。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五、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六、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商务部 2013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人民币跨境支付面临的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蒸蒸日上,再加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不在少数,各种支付系统累积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具体面临的风险有如下几个方面: (1)流动性风险,可是说是大规模汇款中因利润问题存在的风险。企业的跨境经营往往会伴随着大量资金的出入,而人民币汇率是可以根据时间和地点变换的,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亏损,耽误钱币的用途。 (2)信用风险,由于地理原因、信息不畅、交易习惯等原因,在交易中延迟净额结算系统中发生的概率较大。此类结算时周期性的,可能会发生在净额结算前参与者就已经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况。若支付系统未有特别安排,则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3)操作风险,这个风险不在于跨境与否,而存在于任何一次支付中。可能产生是在支付过程中因参与者操作失误或外界因素是支付系统终端,导致支付失败的风险。 (4)业务风险,这就关于各公司负责运营的支付系统,若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有公司自身负责所受的业务风险。 (5)贷款风险。之前发生过多起内保外贷违规案例,有些境外人员在境内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准备资金,但跨境人民币贷款风险更大,不仅在于借款企业的信息难以掌握,还在于跨境支付的频率与资金规模难以估计,所以境外机构不倾向于将大量资金进行交易。

不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正日益更新,人们也有了更多防范意识,制定了许多关于风险的法规用于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对于个人而言,更应该在最大限度获得利益的同时,规避其所带来的风险。 连连跨境支付用户可7*24小时随时提现,基于全球的支付网络,连连能够帮助用户做到快速到账,同时实时公开银行的实时汇率,全程透明,真正做到0汇损,帮助用户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此外,为持续满足跨境电商卖家的不同维度需求,连连跨境支付联合了业内知名的合作伙伴,推出了帮助卖家解决开店、亚马逊索赔、境内外税务等问题的多款产品。每一个产品都是在调研用户痛点的基础上开发,我们深知交易次数繁多,交易量小的B2C用户在面对平台误算问题的无助,深知面对国家的退税政策心有余力而力不足的痛苦,因此默默完成了开发,帮助他们成功获得平台索赔,成功完成出口退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 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 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 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 十一条Notes Link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Notes Link。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 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Notes Link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Notes Link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Notes Link后,在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最新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 (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011-6-18 阅读次数:2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

CIPS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12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15年10月8日上午正式启动。系统上线运行后,将大大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标志着人民币国内支付和国际支付统筹兼顾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取得重要进展。 系统背景.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相继出台,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民币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需求迅速增长,对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效率,2012年初,人民银行决定组织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ross-BorderInterbankPaymentSystem,以下简称CIPS),满足全球各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建设目标.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CIPS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为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结算服务;二期将采用更为节约流动性的混合结算方式,提高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的清算、结算效率。 具体功能. CIPS(一期)的主要功能是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个人汇款等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两类业务。二是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集中清算业务,缩短清算路径,提高清算效率。三是采用国际通用ISO20022报文标准,采纳统一规范的中文四角码,支持中英文传输,在名称、地址、收费等栏位设置上更有利于人民币业务的自动处理。CIPS报文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现行SWIFTMT报文的转换要求,便于跨境业务直通处理并支持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四是运行时间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等人民币业务主要时区。五是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 清算模式. 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主要包括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下,港澳清算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其他清算行通过其总行或者母行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所有清算行以大额支付系统为依托完成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代理行模式下,境内代理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境外参加行可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清算。 CIPS(一期)上线后,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将基于市场需求继续发挥作用。 相关制度.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和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Theory Research 近 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需 求日益增加。继2009年7月人民银行在沿海5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后,2010年6月又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市、自治区),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意味着跨境人民币结算已从经常项下逐渐向资本项下的主要跨境结算业务过渡。2011年8月,六部委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全面并合理实施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效管理与监测、落实政策监管有效性、防范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及外汇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应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跨境流通人民币性质界定的认识 近年来,我国适时地推出了一系列推动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金融政策,基本勾勒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区域化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战略步骤,也使得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持续上升,引起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而社会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的管理问题观点不尽一致,极易导致管理政策上的冲突与监管空白。为此,要尽快统一认识,建立完善的境外人民币流通的监管体系。目前,有观点认为,跨境流通的人民币,其发行权在人民银行,仍然依托我国的金融体系而存在,其跨境结算与流通是货币职能的自然延伸,不存在任何货币风险,应对境内、境外人民币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有的认为,人民币的境外流通,会加大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快外汇储备的积累,将会加剧我国流动性的充裕 程度,应当有序推进;有人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在热钱跨境流动方面与外汇基本一致,应采取类似方式管理;还有的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因其所有权的变化视同外汇,属外汇人民币范 畴。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仍需借助资本账户管制来适当分离国际市场风险。同时,因为我国对外汇已有多年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在人民币跨境结算试行初期,应借助现有的外汇管理模式管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渐进推动在经常账户和已开放的资本账户中使用人民币。 (二)对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一致性的认识 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下可兑换可分步骤、有层次的协同发展。在我国长期外汇管制的影响下,通常将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当成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前提条件,认为在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前是无法跨境流通的。实际上,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主要属于经常项下,目前我国经常账户下人民币可兑换在境内外已基本实现。同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也必将催生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逐渐放松。因此,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账户的逐步放开可以同步推进,这将有效避免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管理的政策冲突。 (三)对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方式的认识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币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随着人民币跨境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境外主体数量以及类型也在不断扩大。但其要想顺利开展对人民币跨境业务均需直接或间接地开立人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甄君 李涵 翟相如 / 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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