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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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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作者:李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机关为载体实现,其中有军队、警察、监狱、法院等等。通说当中不包含检察院,这是因为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与我国检察机关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相当多的强制性权力,那么检察机关的强制力性如何体现。本文将从立法环境、政治意识形态与制服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检察机关应然的国家强制力载体,即未来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司法警察。

关键词司法警察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30-04

一、检察机关权能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何为法律监督,其他机关或单位按照法律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督促。这种督促,在世俗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长舌妇的碎碎念,另一种就是奴隶主的长鞭。在我们脱离世俗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碎碎念变成了《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而长鞭则是自侦部门对掌控国家权力的人立案、侦查并行使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的监督最终表现为国家刑事追究,强调检察机关的国家强制力性。因而检察机关组织构成中就要包含这种国家强制力的

载体。

(二)检察机关的司法性与监督性

根据我《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参与机关,行使逮捕权、起诉权、侦查权等司法性权力,还有对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的监督权力。从两方面权力划分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既有司法权,又有监督权。这并不等于检察官既掌控司法权又有监督权。“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好比球场上发现对方犯规的球员,至多只能口头抗议,而无权在刑事诉讼这场比赛中将其“红牌罚下”。实践中,掌握司法权的刑事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将其交由自侦部门行使侦查权,其本身并没有权力发动刑事追诉。从这种权力配置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檢察机关内部权力载体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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