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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

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
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

2003年7月26日至27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海南万宁县召开中国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六人参加会议,就中国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这些研究和讨论中,既有民法理论的重大问题,也有民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与会学者各抒己见,反复切磋,对讨论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也有些问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种小型的理论讨论会时间集中、讨论问题集中、人员集中,因此使讨论既广泛,又深入,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今后还要多召开这样的小型讨论会,以推动民法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作者经过整理加工,把讨论的问题进一步系统化,总结了二十四个问题。现将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全书设置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与会学者分析认为,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置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二)对“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命题不能全盘否定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对民法基本属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民法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问题上面。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点在于,民法就是人法,就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它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达到规范社会、平衡利益、建立民事秩序的目的。尽管制定民法典有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之争,但是其基础都是建立在民法就是人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争论的焦点在于怎样更好的体现民法就是人法的基本属性。当然,坚持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场,更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对“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民法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是该社会的商品关系,商品关系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进行了反思,认为对于这种观点应当批判,理由事这种观点与民法就是人法的基本理念相悖。对此,与会专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一致认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观点是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的。在当时的那种形势下,最重大的问题是要不要需要制定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都是涉及到民法的生存的问题。

老一辈的民法学家坚持民法立场,提出了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观点,确立了民法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划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完成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学说的这个历史功绩是不能抹杀的。在今天,在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认识更加充分的情况下,对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观点进行反思,不能说其非常准确,但是,即使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没有说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仅仅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主体部分是商品经济关系。这并没有否定民法就是人法的基本属性。在今天,我们不再提出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观点,这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对一个学术观点进行分析评断的时候,应当尊重提出这种学术观点的历史环境,分析其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和功绩。如果断然采取全部否定的态度,就是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是不应当的。(三)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价值和历史功绩不能否定同样,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对《民法通则》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内容也采取否定的态度,进行全面的批判,认为《民法通则》在中国社会中的出现就是一个错误,它使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受到了阻碍,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倒退。专家讨论认为,在《民法通则》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无论是从其体例上还是具体内容上,都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就是在《民法通则》的立法方法上说,采用“零售”方法制定民法,而不是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也不能说就是一个好的立法模式;从立法体例上说,《民法通则》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就像把民事责任单独规定的做法,不能说是一个好的选择;在具体内容上,由于《民法通则》是一个“通则”性质的法律,因此较为粗疏,缺乏详细的规定;就是在概念的使用上,也存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等类似的不当用法。但是,这些都不能否定《民法通则》的历史光辉。首先,《民法通则》是在中国将近40年没有民法的形势下制定的民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长期没有制定民法典,除了制定了《婚姻法》等少数民法单行法之外,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即使是关于民法总则制度的立法也是没有的。《民法通则》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民法基本法,它弥补了立法的不足,适应了社会生活的急需,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对于单独规定的民法单行法具有原则的指导作用。其次,《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制度。《民法通则》虽然条文不多,内容简单,但是其最基本的价值在于:通过《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基本法的作用。例如,在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行为制度上,《民法通则》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制度上,也有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尤其是《民法通则》的第五章即“民事权利”一章,实际上规定了未来民法典分则的框架,不仅在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为今天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再次,《民法通则》的诸多制度都开创了中国民法制度的先河,也为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借鉴。例如,在人格权制度方面,不仅《民法通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在制定民法典的体例上,也采取了与德国法、法国法、瑞士法等不同的立法体例,这就是将人格权单独规定,与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相并列,使之成为民法典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个权利类型,与历来的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规定的体例划清了界限,创造了人格权法立法的新思路,为今天制定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打下了基础。在侵权行为法方面,《民法通则》将其从传统民事立法模式的债法中分理处来,单独规定侵权责任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使侵权行为法具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权利保护的职能,真正成为权利保护法。最后,在现实生活中,《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制度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功不可没。在《民法通则》的指导下,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有了准则,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合同法》、《担保法》等单行民法都是在《民法通则》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现实生活中,《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规范人民生活,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逐步建立了符合现代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人的权利观念得到广泛的普及,维护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社会地位。可以确定,在这十几年来,

如果没有《民法通则》的实施,我国社会决不会有现在这样的快速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制定民法典和民法教学研究的时候,应当充分肯定《民法通则》的制度价值和历史功绩,坚持《民法通则》确立的新的制度,当然也要看到《民法通则》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决不能全盘否定《民法通则》制度价值和历史功绩。二、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四)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在讨论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如何表述民法的自愿原则的时候,与会学者认真讨论了有些学者提出的将自愿原则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意见。讨论认为,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是一致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原则,实际上就是表达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理论上以及在制定民法典中,对于这个基本原则的表述,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者自愿原则,并不是一个原则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在《民法通则》实施的十几年里,将这一基本原则表述为自愿原则的做法已经被广泛接受,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理论的稳定性,还应当坚持采用自愿原则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更为准确,且在国际学术交往中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更为方便,因此应当放弃自愿原则的表述,而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表述更为妥当。(五)法人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示法人登记,是我国现行法中的一项制度。从民法的意义上观察,法人登记究竟是产生何种后果,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现在的民法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法人登记的后果是法人设立的效力,法人经由登记程序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法人登记是对法人经营能力的限定,也就是对其行为能力的确定,因此法人登记涉及到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会议讨论认为,现行的法人登记制度不具有法人设立的效力。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法人的设立一定要经过登记程序,在法人的设立条件中,也没有规定登记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法人登记就是国家对法人的行政管理方法,是一个行政法上的问题。但是这种对法人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这就是具有法人行为能力的公示效力,登记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对法人的经济能力和经营范围做出公示,使其进行交易的时候,相对人能够建立交易信心,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六)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类型化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中,与会专家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式进行了研究,认为5种意思表示不真实都是真实意思与实际作出的表示不一致。对于其特点和效果,研究的主要意见是: 1.关于真意保留真意保留就是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做出真意保留的主观方面,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故意而为,是明知表示的意思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但是他仍然做出这种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力,原则是: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有效,其条件是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不知其意思表示行为为真意保留,也就是相对人为善意;如果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意思表示为真意保留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2.关于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例如,为了逃避税法而将买卖行为表示为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虚假意思表示,买卖是真实意思表示。确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原则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无效,至于其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依照该行为的法律规定予以判断。符合该项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认定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3.关于虚伪表示虚伪表示就是伪装行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是双方行为,是双方进行串通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不真实,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进行通谋,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因而在意思表示上是双方的不真实。虚伪表示的效力,在原则上不生效,不具有虚伪表示行为所应当发生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不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接受该虚假表示行为的后果的,实施虚假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受其后果。讨论认为,对于戏谑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意思表示的问题,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例如,某人喝酒时开玩笑,说我死后财产由你继承,第二天该人死亡,对方要求接受遗赠。这个行为就是戏谑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关于错误错误,是指表

意人因误认或者不知而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其构成要件是: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其不一致处于表意人的误认或者不知。所谓误认,是指认识不正确,例如误甲为乙;所谓不知,是指通常的笔误、口误,例如应当说租赁而说成借贷。错误应是过失所为,是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是故意所为。错误的后果,一般为行为可以撤销,发生自始无效后果,但是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对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我国民法不作这种区分,在重大误解的规定中,涵盖了错误和误解的内容,其行为的后果为相对无效。 5.关于误传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误传是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错误所致,与表意人自己的错误不同,但传达人和传达机关在法律上相当于表意人的喉舌,因此误传的效力与错误相同。我国民法对此没有规定,应当将其作为重大误解来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误传与故意误传是有区别的。误传是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故意误传是指传达人故意违背表意人的指示,擅自变更意思表示的内容。故意误传不能归由表意人负责,对所发生的效力无需撤销,而由传达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善意相对人承担负损害赔偿责任。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上述五种情形中,前三种为故意的不一致,后两种为无意的不一致,应当进行类型化的划分。(七)代理问题1.代理权的性质应当采用“权力说”在代理权的性质上,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最主要的就是“权利说”、“资格说”和“权力说”三种。会议讨论认为,第一,“权利说”的弊病在于,权利总是与义务相联系,享有权利,就要承受义务,而代理权是“无权”之权,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即使是受有报酬的有偿代理,其报酬的取得也是基于委托合同,而不是基于代理权。同时,权利总是以利益为要素,而代理权并不包含利益,其利益直接归之于被代理人。在这些问题上,权利说是解决不了的。另外,权利的实质是自由,通过自由行使权利追求利益的实现,代理权限然不具有这个意义。第二,“资格说”显然比权利说更为可采,但是,所谓资格就是能力,有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性质,本人的行为能力无法转移给代理人,同时,在代理人本身已经具有了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本身就具有代理的能力,无需他人授予,并且这种说法也忽略了代理权的更为本质的东西,即代理权所具有的效力。况且在法定代理中根本就没有委托的可能,何以由委托产生资格?因此,会议认为,“权力说”更符合代理权的本质。其理由:第一,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力,这种力,一方面是对本人的约束,本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代理人凭借代理权,可以改变本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权已经超出了民法“权利”所包含的内容。第二,这种权力的来源不是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法律的授予,尽管在委托合同产生的代理关系中,代理权好像是由被代理人所授予,但是其实质,还是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产生了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权的后果。况且在法定代理中,则是完全由法律所授予,并没有委托代理的产生。第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为被代理人谋利益,并不是为自己取得利益,因此,代理权的性质也与权力的含义相同。《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权限,恰好是“权力之限”,而不是能力之限和权利之限。因此,“权力说”将代理权看作是由法律授予的,能很好地解释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现象,是可取的。 2.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在代理制度中,是否承认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也是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委托代理的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但是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行为,授权行为才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代理行为的无因性的命题首先就说授权行为是不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问题。学界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授权行为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第二是授权行为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为有因行为,授权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授权行为亦因此而无效,代理权亦应消灭。第三是授权行为相对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原则上独立于基础关系,但授权人可以特别的意思表示,

使其从属于基础关系。第四是授权行为相对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原则上从属于基础关系,但是授权人可以特别的意思表示,使之独立。授权行为无因性争论的焦点在于,代理权的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效力的关系问题,作为授权行为原因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授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主张无因性的理论坚持授权行为不受影响,主张有因性的理论坚持授权行为受其影响。而主张相对无因性或者相对有因性的主张虽然有所区别,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具体情况认定。《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与会学者在讨论中的意见比较分歧。倾向授权行为有因性立场的学者认为,在代理制度中,已经建立了表见代理制度,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已经做了较好的解释和规范,没有必要确认授权行为无因性的立场。倾向无因性的学者则认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三个问题,其成因有相似之处。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就应当承认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委托行为,但这是一个基础行为,代理权的产生实质上基于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有独立地位,并不受委托行为效力的限制。因此授权行为也存在无因性,即使委托行为无效,也并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基于授权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对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复代理的立场在代理中,转委托产生复代理,是一个基本的制度。这就是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紧急情形下享有复任权,可以进行复代理,订立转委托合同,授权于复代理人。问题是,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是否也适用复代理。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当然可以进行委托代理。例如,法定代理人为被监护人行使身上事项或者财产事项的代理权,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问题是,这样的代理的性质究竟是本代理还是复代理呢?讨论中有两种观点。少数人的意见认为,这种代理是本代理,因为法定代理并不是委托代理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实际上就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况且复代理的基础是转委托,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不是转委托,因此应当是本代理。多数人的意见认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构成复代理。理由就是,无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是不是转委托,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其性质是不能变更的。既然如此,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产生的代理权当然是复代理。指定代理,则不产生复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的指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法院有权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有关机关”则是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机关等等。另外还有:法院为失踪人所指定的代管人,破产清算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有指定代理权。被指定的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不能再委托他人复代理。 3.确定表见代理应采用抽象式和列举式相结合关于表见代理,专家讨论集中在表见代理构成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件上。《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最主要要件。讨论的意见集中在,确定“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抽象式,即规定抽象的定义,根据该定义确定是否具备这个要件。例如认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这就是一定要有外表授权。该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被代理人曾有授予代理权的表示,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这就构成外表授权。第二种方法是列举式,具体列举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这一要件。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讨论的倾向性意见是,应当将这两种办法结合起来,既要说明构成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又要说明主要的构成这一要件的情形。列举式列举主要的表见代理形式,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列举的形式才构成表见代理,只要具备抽象规定的外表授权,就可以认定具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列举的主要形式有三种: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

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行为。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行为。 4.关于空白授权的授权范围问题空白授权,是指授权委托书确系被代理人签署,但是代理权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在学术上的不同意见是,一种认为是全部授权,一种认为是部分授权,一种认为是授权不明。讨论认为,确认空白授权的性质,最主要的就是推断被代理人的目的意思是什么。在一般情况下,除了被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之外,应当认为是全部授权,因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就认为被代理人的目的意思已经确定,授权的权限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也能够证明其目的意思是明确的。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空白授权没有表明被代理人的目的意思,因此应当认为是授权不明,应当按照授权不明的规定处理。(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请求权性质是永久抗辩权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与会学者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其基本方面是很好的,但是存在一些必须予以改进的地方。第一,诉讼时效的最终法律后果,究竟是消灭胜诉权,还是合理抗辩的问题。按照现在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胜诉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变为自然权利。按照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依职权即可以适用,宣告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学者讨论认为,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是使一个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的权利,变成了法官的权力,变成了国家的意志。这不符合民事权利的本质要求。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是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的时候,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如果是正当行使抗辩权,那么就可以对抗这个请求权,使请求权人的请求无效,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债务人履行该债务。将诉讼时效的性质改变为抗辩权,更符合诉讼时效的本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减少恶意逃债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将诉讼时效的性质规定清楚,对诉讼时效不再采用职权主义的强制性后果,而改为当事人主义。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论,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了义务人恶意的违法行为。专家讨论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第一是请求权,而不是一切权利;第二是在请求权中,也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制,而只有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制,其他的请求权,诸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债权请求权,对于促使权利人行使债权,促进和推动交易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将一般的权利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把债权请求权之外的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就可以使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之后,其依据侵权行为法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一旦依据诉讼时效而遭受抗辩之后,还能够依据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者知识产权请求权,主张保护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对于遏制或者减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上,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请求权,在债权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

2020年复旦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

2020年复旦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 院校简介 复旦大学(Fudan University),简称“复旦”,位于中国上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A类,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成员、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成员、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成员、环太平洋大学协会成员,是一所世界知名、国内顶尖的全国重点大学。 复旦大学创建于1905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首任校董为国父孙中山。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名句“日月光华,旦复旦兮”,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2018年10月17日,QS教育集团发布2019金砖国家大学排名公布,复旦大学排第3名。 专业介绍 法律史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设有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点。 法律史专业的研究方向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等。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揭示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对于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它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为法学基础理论等学科提供原始资料,也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中国法制史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我们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史上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特别是为我国现行立法提供基于历史真实的长远视角,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教训。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世界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揭示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填空

. 一.填空题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夏朝法令规定“昏、墨、贼”三种罪都处以死刑。 4.古书上记载,夏刑共有三千条。 5.均台是夏朝监狱的代称。 6.夏朝法律“威侮五行,怠弃三正”选自《甘誓》。8.据《尚书吕刑》记载,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始于夏朝。9.《史记·殷本纪》说:“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10.中国古代“刑”为“法”的同义语,同时也引伸为刑罚的概括词。 11.商朝的死刑有:生杀曰斩,死斩曰戮。12.炮烙是商朝处决死刑的一种方法。 13.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14.《荀子》一书中记载“刑名从商”。 15.商朝的墨刑也叫鲸刑。 16.商朝的家庭制度为一夫一妻(多妾)制。17.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8.吕刑是西周穆王时吕侯所作。 19.西周时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称为小司寇。 20.西周嫡长子继承制概括他说,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于以贵不以长。” 21.西周时期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交掌戮去执行。 22.将犯罪者捣成肉酱的刑罚在商代称为醢,将犯罪者杀死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为脯 23.在王位继承方面,实行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的是在商朝初期。 24.西周国家机关的总称叫“内服”和“外服”。25.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26.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7.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傅别。 28.西周土地王有的主要标志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29.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30.战国时期商秧在秦国变法:曾改法为律。 31.春秋时楚国在文王时曾作“法之法”。 32.公元前501年“X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33.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X国。 34.战国时各国纷纷进行变法,楚悼王用吴起为令尹、秦孝公用商秧为左庶长实行变法。35.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曾“作被庐之法”。36.改“法”为“律”者,是战国时期的商鞅。 37.春秋时X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38.春秋时期X国邓析作“竹刑”,X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9.秦国在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wendangku.net/doc/ee10145613.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制史2013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2013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监狱已改为通称()。 A.囹圄 B.王畿 C.圜土 D.钧台 2.在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的人是()。 A.子产 B.邓析 C.孔子 D.叔向 3.凌迟的司法实践最早始于()。 A.宋 B.五代 C.元 D.明 4.在唐代中央三大法司中,刑部主掌复核,凡州县审理的()以上案件必须报刑部复核。 A.流刑 B.死刑 C.徒刑 D.杖刑 5.王位实行禅让制的传说是指()。 A.夏朝 B.商朝 C.夏朝以前 D.商朝以前 6.明朝时期的刑罚适用原则不包括()。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重原则 C.从重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7."十恶"中危害封建家庭秩序的是()。 A.内乱 B.谋叛 C.大不敬 D.谋大逆 8.西周时期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叫()。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租挈 9.北洋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A.《五五宪草》 B.《天坛宪草》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0.在夏朝以前,王位实行()。 A.世袭制 B.禅让制 C.选举制 D.轮流制 11.商鞅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实行了()。 A.井田制 B.分封制 C.郡县制 D.州县制 12.汉代买卖契约叫()。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租挈 13.秦律在定罪量刑时有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故意犯罪称为()。 A.眚 B.不眚 C.端 D.不端 14.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制度。 A."观审" B."会审公廨" C."最惠国待遇" D."势力范围" 15.清朝第一部正式的会典是()。 A.《顺治会典》 B.《光绪会典》 C.《咸丰会典》 D.《康熙会典》 附: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秦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 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 (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 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 (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用 (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 (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 (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 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原因: 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2)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 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 七.中华法系的沿革

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322613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四、考试对象:法学专业学生 五、教学时数 本课程总学时为54,周3学时,第二学期开,共18周。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3.高旬主编《中国法制史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2年。 七、考核要点及要求 导论 考核要求: 识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领会: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中国法律起源与夏代法制简况;夏代法制概况;商代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领会:中国法律起源;商代的立法思想;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西周法律形式;“礼”的渊源与发展;西周的主要罪名;西周的主要刑罚;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领会: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西周宗法制度;西周的礼与刑;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应用: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立法指导思想” 领会:春秋社会的发展变化;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李悝的《法经》;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秦代主要法律形式;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监狱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领会:秦代的主要诉讼制度 应用:秦代的诉讼程序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活动;汉代民事立法(行为能力的确定;所有权;债;继承法);汉代的主要罪名 领会: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汉代的婚姻与家庭;汉代司法诉讼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的发展) 应用:汉代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刑罚制度;春秋决狱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中央三省制与地方州、郡、县三级制;司法机关的扩大演变;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领会: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诉讼制度的变化应用:“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五刑制度的形成与废除宫刑及流刑地位的固定 第七章隋唐代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隋代立法概况(《开皇律》内容的发展;《大业律》的颁行);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唐律的总则——《名例律》唐律分则——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领会:唐代立法思想;唐律的修订过程;唐代的法律形式;唐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构的系统化;诉讼制度的完善化;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应用: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宋代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司法制度;辽金两代概况及法制特点;元代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及特点;立法概况;立法与法制的特点) 领会:宋代立法思想;元代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应用: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司法机构设置的特点;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识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领会: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特点;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应用: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中国法制史习题2021最新

中国法制史习题 2009年10月 教材版本: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二版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中国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包括 。 2、刑起于兵,即。 3、兵刑合一,即。 4、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5、夏有乱政,而作。 6、叔向认为,“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所制。 7、据叔向解释,“昏”罪是指,“墨”罪是指,“贼”罪是指 。 8、迄今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是。 9、夏代的监狱称为。 10、夏王借以征伐有扈氏的罪名是。 11、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代发展到了高峰。 12、商有乱政,而作。 13、不吉不迪的意思是。 14、巫风罪指的是。 15、罚丝是商代专门适用于一种刑罚。 16、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以 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基本是以为主。 二、名词解释 1.禹刑 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公社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是夏朝法律的

总称。因启及其后继者为表示对自己祖先的崇敬之意,所以称禹刑。 2.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种刑名的总称。五刑起源一般认为来自苗人的五虐之刑。具体名称为:墨、劓、刖、宫、大辟。 3.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这三种罪均要被处死。 三、简答 1.简述中国法形成的特点。 (1)中国法是产生、建立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之上; (2)中国法是随着宗族制度的发展演变而形成和发展的; (3)中国法在产生时起就为维护专制王权服务; (4)中国法在形成的过程中开创了礼法结合的先河。 自主练习 1.简述关于中国法起源的几种观点。 2.简述“刑起于兵”的含义。 3.简述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4.简述商朝神权政治于法制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容。(4.1) ? 2.简述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海洋大学 2007-2008学年 第2学期 期末考试试卷

中国海洋大学2007-2008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共 4 页第 2 页三、指令正误判断,对正确指令写出源操作数、目的操作数的寻址方式,对错误指令指出原因(设VAR1, VAR2为字变量, L1为标号)(20分)(1)MOV SI,120 (2)MOV AX, [BX] (3)MOV BP, AL (4)MOV CS, BX (5)MOV [BX][SI], 3 (6)ADD AX, LENGTH VAR1 (7)SUB [DI], 99H (8)PUSH 200H (9)XCHG AX, ES (10)JMP L1+5 四、分析下列程序,回答问题。(共10分) 1.MOV AX,50 MOV CX,5 LOP:SUB AX,CX LOOP LOP MOV BUF,AX HLT 上述程序段执行后,[BUF]=? 2.MOV CL,3 MOV BX,0B7H ROL BX,1 ROR BX,CL 执行上述程序段后BX的内容是。 3.STRING DB ‘A VBNDGH!234%Y*’ COUNT DW ? ……… MOV BX,OFFSET STRING MOV CX,0 LOP:MOV AL,[BX] CMP AL,‘*’ JE DONE INC CX INC BX JMP LOP DONE:MOV COUNT,CX HLT 上述程序段的功能是。

共 4 页第 4 页 六、按下图叙述8086最小模式下的读周期时序。要求:以T1、T2、T3、T4状态为叙述顺序,且在此4个状态下某引脚上信号变化的话,必须在叙述中解释该引脚的变化。(15分)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天罚思想 (二)明德慎刑 (三)礼治思想 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 (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 (一)周礼 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 (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 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1)种类: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等;五罚;五过。 注:①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②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少数奴隶主贵族享有,可能与西周末王朝财政拮据有关。 (2)原则:《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四)周王的誓、浩、命是周朝法律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礼与刑及其适用 一、礼 (一)礼制 1、西周礼制主要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尊卑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考研复习之名词解释30题

名词解释 1、民法 2、民事法律关系 3、监护 4、民事权利能力 5、民事法律事实 6、诉讼时效 7、法定代理 8、复代理 9、表见代理 10、种类物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14、用益物权 15、抵押权 16、动产质押 17、财产所有权18、相邻权 19、共同共有 20、要约 21、合同 22、缔约过失责任 23、不当得利 24、无因管理 25、留置权 26、提存 27、人身权 28、名誉权 29、合伙 30、代位继承答案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mpirenews.page--]20、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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