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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职 务 系 列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报何职务

任 职 资 格

工 作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姓 名 填 表 时 间

云南省 制

人事厅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表一、基本情况

表二、主要学历、经历

表三、业务自传

表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五、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六、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七、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八、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九、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十、自我鉴定

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主要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有关部门的推荐审查及审批意见,共有十六种独立表格。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认真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求端正、清楚。

三、本表既适用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填写,又适用正常、破格(含中青年破格)申报人填写。初级职务填表一式二份,中级职务填表一式三份,高级职务填表一式四份。高级职务评审表须送省人事厅一份备案存档。

基本情况

主要学历、经历

业务自传

表三

注: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主要业绩与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措施等。

业务自传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

及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注:奖励系指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的表彰奖励。

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八

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注:单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系指对单位考核等次同意或不同意。负责人必须签字,否则该栏目无效。

自我鉴定

注:应对照有关《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的任职条件或破格条件的要求填写

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

表十三

表十四

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表十六

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 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人通〔 2007〕 194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00七年十月十二日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交通运输高级工程师职称评条件及论文要求、高级职称论文评审条件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的规划、勘察、设计、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管理、施工、监理、养护和从事汽车运输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检测、公路机械运用与管理;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及规范编制、定额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港口机械应用以及从事地方铁路运输专业的组织高度、机务管理与维修、电器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学历、资历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外语、计算机: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人的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一个以上省级或二个以上市级公路规划项目,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或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该项目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一个以上区域性布局规划或水系航运规划或二个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并负责完成本专业规划报告的编制。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三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并负责提出技术报告。 4、主持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三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项以上不低于由二百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或工程机械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 (二)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过二个以上市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黔人通[2006]9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事厅中共贵州省委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黔人通[2006]91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4〕35号)和《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黔人职〔1994〕36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六月六日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务名称定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省厅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云南省卫生厅 云人社发…2011?31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为确保我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117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

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纸笔作答考试时间:2012年 5月19、20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2012年 5月19、20 、26 、27、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各州(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四、报考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三)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117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工程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初中高级评定条件 职称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助理机械工程师职称的评定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很好评,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到当地人事局咨询。下面助理机械工程师职称的评定要求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注意事项编辑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doc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人社厅通〔2009〕98号—————————————————————————— 关于组织实施 2009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6〕9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 (一)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为贵州籍、尚未就业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目前仍未就业的2008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

毕业生也可参加就业见习。 (二)计划安排。2009年,省直统筹保障实施1500名,各市(州、地)计划任务数如下:贵阳市200名遵义市150名安顺市80名六盘水市400名黔西南州130名黔南州150名黔东南州500名毕节地区80名铜仁地区150名。各市(州、地)可根据今年工作实际,按照全省统筹见习岗位、属地保障原则适量增加见习计划数。 二、保障政策 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为每月700元以上,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财政补助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引导办”按到该单位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时间,于见习期结束后向见习单位一次性划拔。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三、派遣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发布见习公告。9月上旬通过贵州日报和贵州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贵州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公告。 (二)报名。9月15 日至19日,省“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省级报名点设在中国贵州人才市场(贵阳市毓秀路18号)。 各市(州、地)自行确定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并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 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系民生、权力集中、资金管理量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腐败现象对我省人社系统工作造成危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明

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制度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及时总结交流全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各地、各单位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信息》推广廉政经验、宣传反腐做法,传播自律信息,弘扬廉政文化,促进廉政宣传教育,指导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贵州省人事厅职称年审规定

贵州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审核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2002〕50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 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 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 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4.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刑。 被取消任职资格者,再申报其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取消当年起算。 附: 2011年职称年审表 贵州省人事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云劳社发〔2008〕1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其中,设立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发布。 四、职业资格的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等级的认定实行考核评审制度。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评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人事部门实行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 五、考核标准和内容 (一)考核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按各职业《国

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 一、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评定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破格申报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参与高级、中级级职称评定。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 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 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关键词: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 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 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 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贵州工伤保险条例---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云人[2008]3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8.29 【实施日期】2008.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云人〔2008〕31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

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0]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2 【实施日期】200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办发[2000]17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以“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有利于方便办事,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我省的工作实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在全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政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群众监督,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此项工作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县乡两级政务公开试点的面要达到三分之一,明后年全面推开。各地州市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省直机关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单位,要在巩固、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其他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机关和部门要迅速行动,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它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政[2006]7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 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

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8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云厅字[2008]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厅字[2008]6号)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8日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07]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流动人口工作实现以社会防范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综合服务和管理转变,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政府密切配合管理转变,由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为主转变,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转变,全面提升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确保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政策措施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云南省人事厅 云人…2007?11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信息技术瞬息万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需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要求,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调整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在乡镇一级基层(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我省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五)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六)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 (一)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 (二)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的人员; (四)在迪庆州和怒江州工作的人员;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人员;或专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民族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应用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级以上(含程序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报艺术、体育教练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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