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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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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函

2011年7月

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在为众多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为防范这些漏洞及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企业向其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履行职务的原因遭受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及往来差旅费共计100000余元。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吕等人被指控犯罪。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吕等人愿赔偿王某18万元,然而公司支付100000余元医疗费用这一事实却未在和解协议中提及。事后,王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被确认为工伤10级。王某现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令公司陷入难以挽回医疗费损失的尴尬境地。

评析:上述案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可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人与受伤员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医疗费理应从侵权人的赔偿中扣除。但和解协议未提及医疗费用的事项,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导致公司所支付医疗费难以追偿的处境。

律师提醒:员工遭受工伤特别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受伤,企业在预付员工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付款前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填写暂借单。暂借单中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事项,并

应由借款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领取钱款,以备日后用于依法结算、追偿或予以抵扣。

二、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江苏某厂为上海某公司供应原材料,因业务频繁,双方约定由江苏厂的结算人员与上海公司每月30日进行结算,货款以实际结算为准。7月30日,厂方为公司送了一批原材料,该日期按约定也是结算的日期。但该次结算并非厂方的业务员,而是其供货司机李某。厂方业务员因临时有事,请李某代为结算,而李某对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计量方式等并不熟悉。李某在清点时数量少了30%,并就“减少”数量进行了结算。在实际支付货款时,上海公司认为本次结算货款只有70000元,并支付了70000元,而厂方则认为实际提供了100000元的货物。江苏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剩余30000元货款。上海公司辩称结算单是厂方人员李某与公司人员共同完成的,双方均签字认可;江苏厂认为,与上海公司进行结算的李某虽是厂方人员,但不是正式的结算人员,不能代表厂方进行结算,而且以往结算均非李某。法院认为,李某在此次结算中能否代表公司行为,应根据李某的身份、该宗货物特征及上海公司有无理由认为李某可以进行结算等因素加以判断,李某属于厂方人员,虽然是送货司机,但清点货物、进行结算无需专业知识,在厂方无人结算的情况下,公司有理由认为李某可以代表厂方与其进行结算。因此,法院驳回江苏厂的诉讼请求。

评析:企业对外结算人员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应尽

量安排企业财务人员,确需安排其他人员(如与业务单位熟悉的业务人员)进行结算应当取得单位授权。否则会出现上述案例中非结算人员确认的结算单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问题。

律师提醒:企业在一开始与外单位建立业务关系时,就应及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结算权之人员或以业务结算联系函的形式声明能代表本企业与该业务单位进行结算的具体人员及其职务,并声明其他人员需持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对外进行结算。以此来避免无结算权的人代表公司与业务单位结算引发纠纷。

三、企业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苏州某公司在对市区某段内相关电信线路工程进行施工时,设立了该项工程的项目部,同时又将该线路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武某进行施工,武某将部分工程项目又交由于某施工。施工结束后,于某拿着加盖苏州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单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苏州公司辩称其与武某已达成内部承包合同,武某进行施工,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武某,公司与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于某应向武某主张工程款;并主张于某所出具的结算单系武某偷盖,试图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达到转嫁支付义务的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公司与武某的内部关系不具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并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单上之“项目部”印章系武某偷盖,且认为,即使“项目部”印章系武某偷盖,苏州公司仍应就印章管理不善承担对外责任。因此,判令苏州公司向于某支付结算单上所

载的工程款。

评析:加盖印章的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约束着企业的行为,因此,印章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有些企业对印章疏于管理,漏洞百出,甚至出现他人偷盖印章的事件发生,比如上述案例中武某私自在结算单上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导致公司承担对外的责任,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企业对外,可向业务单位发送联系函,申明凡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需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方为有效,以防止他人偷盖公司印章的风险;对内,还应制定严格的企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以杜绝印章滥用的现象发生。

以上内容,特此函告,仅供贵公司参考。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梅峻岭律师

2011年7月8日

附件一:暂借单样本

公司暂借单

借款人借款人身份

证号

借款金额借款日期

代领人代领人身份

证号

代领原因

备注

借款人(代领人)签字:审批人:

年月日注:代领人必须系借款人的近亲属。

附件二:业务结算联系函样本

业务结算联系函

致:

我单位与贵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为方便双方结算,除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特指定代表我单位与贵单位进行业务结算;如确需其他人员与贵单位进行结算,该人员须持有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我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方可进行。除以上人员之外的一切人,均无权与贵单位进行结算,其结算行为对我单位无法律效力。

特此函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论死者的名誉权及其保护

内容提要: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同时,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循。关键词:死者名誉权近亲属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此依据在于名誉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作为一道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同时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死者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所来实现的,这种评价如何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名誉成为法律事实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关系来调整。当名誉这种法律事实上升为法律规范所确认所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就是名誉权。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注1)1、名誉权说。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准名誉权说。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所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3、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4、死者名誉说。认为应该区别名誉与名誉权两个概念。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只能由活着的人享有,但作为对人的名誉无论是死者还是生者都应是相同的,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的名誉。上述四种说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准确地说明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在于: 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注2)。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传统的民法观点,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就在于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相等同。事实上民事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781157.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计划》

精品文档 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 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充分发挥 司法 行政 职能优势,切实提高农民的 法律 素质和法治观念,不断提升农民自我 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 教育 、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为农村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目标要求

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工作是集选拔、培养、教育、应用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具体是指有 计划 、有重点、有步骤地在农村中选拔具有一定 文化 水平和宣讲能力的村民,依托社区(村)法律顾问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制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成为农村百姓中的“法律明白人”,并影响身边农民学法用法,参与村委会、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提升农村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工作步骤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安排,分“三步走”,力争到20xx年底,为全县各行政村培育2—3名“法律明白人”,实现全县培育1000名农村“法律明白人”的目标任务。 (一)启动选拔阶段(20xx年5月10日——6月30日) 6月底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完成农村“法律明白人” 选拔、培训计划等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7月1日——11月30日)

7月中旬至11月底前,完成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工作,力争实现每村2—3名农村“法律明白人”,全县实现1000名农村“法律明白人”的目标任务。 (三)检查 总结 阶段(20xx年12月份) 县司法局、县委法治办组织人员对“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提升农村“法律明白人”工作整体水平。 四、选拔条件 农村“法律明白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爱祖国、爱人民,崇尚 宪法 和法律,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 规章 制度 ,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现状和措施

中国蛇类资源濒危原因 中国蛇类濒危的原因除了自身的生活史特征外,还有一些外在的因素也会导致其种类数量逐渐减少,如食物资源的减少抑制个体的生长和繁殖,连续栖息地的丧失减少蛇类的物种多样性,资源过度的利用和商品化使得体型较大、具有较高繁殖力、怀卵数较多、在繁殖期行动比较缓慢的雌性个体容易被捕捉,在繁殖季节集中捕杀造成蛇类瓷源的迅速减少和短时间内无法恢复,非法的收集和蛇类贸易,允许宠物爱好者非法持有和饲养蛇类等[24]。 3 中国蛇类资源的保护 3.1 蛇类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保护宣传缺乏、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有关蛇类资源保护的宣传资料较为缺乏,也缺乏有效的保护蛇类资源的宣传机制,更缺乏宣传保护蛇类资源的相关保障,如相应的宣传经费等。 3.1.2 蛇类资源保护执法无力 按照相关法律,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蛇类资源也不例外。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观赏等需要猎捕的,必须取得狩猎证。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部分人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非法捕获野生蛇类,捞取不义之财。 3.1.3 法制不健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蛇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可以限量猎捕经营,有的地方还发放了“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这样一来,就为蛇类资源的消耗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限量难,限量就变成了“无量”。 3.1.4 管理处于艰难状态 作为管理者,想管好,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人力严重不足,日常工作都难以应对,蛇类资源的源头管理只能是鞭长莫及。 3.1.5 对合法经营户服务支持与保护不够 在蛇类经营者中,也有不少经营者想走驯养繁殖培育子二代经营之路,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的限制,往往屡试屡败,不得已又走上从野外捕蛇的老路。 3.1.6 开展技术攻关的合力欠缺 科研院校与蛇类经营者没有很好地走到一起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科研院校之间、经营

《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3

《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 教学目的: 1、知道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 教学重点:知道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教学难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3、法律知识检测 判断题 (1)保护在学校中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是学校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有专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3)社会保护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和家庭环境。(×)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观看一个小品,主要内容是: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交流)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讨论交流) 三、总结 我们未成年人要从小学法、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Business Collection 商务必读 214 2012年3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781157.html,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凸显,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弊端。本文主要就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14-02众所周知,现今的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的竞争形式、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采用。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去取得所谓的竞争优势,其中尤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为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部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侵害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而且国内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很多企业在无形中遭受损失。本文先阐释商业秘密的内涵,再探讨我国当前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 商业秘密的内涵 什么是商业秘密,各国组织莫衷一是。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中解释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模型、配方、信息或设计的汇集,而能使人或者企业更有机会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一种方法、一个工具,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在我国,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方法、程式、制 程、配方、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从商业秘密 的概念来看,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必备特征:一是秘密性,即不为 公众所知悉,处于尚未公知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难以获取;二是价值性,即它具有实用性或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所 有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等。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我们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保障其 价值性,促使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1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国际间多边贸易谈判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加强重视和保护。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正式签订;1992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件均对商业秘密作了重点规定。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我国要想消除贸易壁垒,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国际惯例保持同步。2.2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市场竞争可以归于市场主体内部素质之间的竞争。要想获得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就必须不断研制出自己的专有技术,优化其管理手段,改善其经营方式,但这 都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将这些专有技术、管理手段和经营方式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正确指引市场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市场的行业素质。 2.3 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立法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纵览整个世界,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在国家宏观层次上就具有比较严密的立法程序,以及健全的司法保护系统。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德国、日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外立法的实践证明,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必须有完备的立法。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要想促进我国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3.1 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这种立法分散主要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导致法律适用和执行力度差,法出多门必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立法内容片面,从而造成判决不一,甚至无法可依。另外,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层次性很差,法律体系内部效力方面经常会出现冲突,这进一步恶化了我国无法可依的现状。3.2 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 定。这种种法律法规看似都对侵权主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实则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有可能来自于第三人,而不仅仅限于本企业员工。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对你造成诽谤,或是损害你的名誉的,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那么,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律伴网小编就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定稿)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定稿)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说课稿 旌德二中许林海 一、说教材 本课是人教版《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八课的第二框题。对应的课标内容是“成长中的我”中的“学法用法”: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法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学生初步感受了法律的尊严,本课既是第七课的合理延伸,又是对第七课知识的升华,是学习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课有两个框题,其中第一框题是第二框题的基础,第二框是第一框题的延续和提升。本框题的落脚点是要学生“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人。”因此本框题在本单元具有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老师和家长不可能随时随地地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学会自我保护,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因此本节课实践性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说学情 七年级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较缺乏,对日常生活中违法侵权行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也不能进行坚决有效的斗争。有时即使斗争了,也常常因为方法不当或盲目斗争,而使结果适得其反。因此,需要引导学生学习如何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能保护自己,又能维护权益,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说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敢于、善于与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 2、能力目标:培养求助能力,树立起维权意识,初步具备善于斗争的能力。 3、知识目标:了解求助机构,懂得维权手段和途径及善于斗争的一些技巧,知道诉讼的三种类型。 四、说重难点 重点:让学生树立起依法维权意识,懂得各种维权途径和方法。(理由:初中生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受到伤害,而面对侵害,常常无所适从。) 难点:培养敢于斗争的意识及善于斗争的技巧。(理由:在日常生活中七年级学生对违法侵权行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也难以做到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说教法、学法

版权-照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

现实中不单单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像照片等也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照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汇桔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图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保护你的照片版权所必须做到的五点: 1、保留源文件 首先,你需要做的是保留源文件,以便不时之需。

2、裁切图片 裁切照片可以使得照片更具魅力,如果这样做会影响你的画面效果,那便要斟酌斟酌了。 3、改变图像大小 运用Photoshop,改变图像大小。一般来说网上的图片对于图像大小要求并不高,超过200KB的图片,显示起来便会变慢,除非图片有异常吸引人的细节需要保留,否则并不需要上传大图。 4、在图片上加上水印 加水印应该是最好的保护版权手段。加水印的同时要考虑到这个水印是否影响观者欣赏你的作品。水印如果加得不妥,会使画面效果大大折扣。 5、在网上注明自己的版权 这点是最重要的,文字注明是最有力的版权证明。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

法律明白人普法考试试卷

法律明白人普法培训考试试卷 单位:姓名:职务: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2分,共20分) 1、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单位部门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发生空难起诉时需要航空公司提供的遇难者名单、订票记录、支付记录以及遇难乘客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包括退休年龄等证据。()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4、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5、合法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6、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 7、机动车借出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仍需承担责任。() 8、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由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9、艾滋病是一种尚不能治愈的严重传染病,破坏人体免疫系统,使人丧失免疫能力,引起各种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10、自20XX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收营业税。()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4、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 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 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5、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 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 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B、80% C、90% D、95% 2、新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理解错误的是 C.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有休息的权利 6、根据《邮政法》《快递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B. 保价的给据邮件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1

《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 教学目标: 态度: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持正义,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能力:通过让学生搜集资料、调查、访谈等活动,培养学生积累资料和筛选资料的能力;通过设身处地的相关活动,培养学生观察费希问题的能力,适应和改造现实生活的能力。 知识:了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少年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并初步养成守法意识。 教学准备:学生点茶所在社区学生辍学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 教学重点: 侵害发生时有效自护自救;提高警惕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教学难点: 日常生活中具有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教学过程: 一、从生活引入,明白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同学们,我们经常听到现代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很大,你们想过原因吗?青少年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容易冲动,自控性较差,如何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避免走弯路,除了全社会共同努力关注爱护他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学法、知法、懂法。 二、学点法律知识 1、以小组为单位,把搜集来的法律条文,制成卡片,每人小部分研究讲解,小组交流。 2、自编小品,创设情境,利用法律知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3、教师补充介绍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三、学会用法 1、阅读P85案例《面对伤害怎么办》、《请你为杨明出主意》 P86案例《不该发生的悲剧》 2、小组讨论上述案例,谈自己的认识 3、班内交流 四、学会断案 案例1.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著作权会引起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 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 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 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 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 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 侵害人获利多少;7. 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 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 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 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汇图网常见法律问题 图片内容包含的民事法律问题 1. 图片内容包含个人图像,涉嫌侵害肖像权; 用户上传作品包含了人物肖像和人物剧照的,若未获得使用许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删除链接,公开赔礼道歉,重则需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意见: A. 图片中包含人物照片且面部特征清晰可见者,肖像人须出具《肖像权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著作权人对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许可使用。 B. 图片中包含的人物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具体人物,可正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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