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之探析——以“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为例

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之探析——以“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为例

收稿日期:2018—03—01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从老虎吃人案”中探析动物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编号wfdc20170011。

作者简介:余金林(1997—),男(侗族),广西柳州人,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之探析

——

—以“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为例余金林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

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游客1死1伤,引起了社会大

众的广泛热议。时隔一周年,同样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又有游客遭熊扒窗受伤。借此,笔者欲探究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期望对动物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提高动物园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动物园综合保护和保护教育的职能,服务大众。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致害;安全保障义务;《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3—0106—0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提高精神

生活水平的愿望愈发强烈,动物园在发挥综合保护和保护教育职能的同时,也成为了很多人游乐的地方。而近年来动物园中动物袭人事件在国内外都常有发生。我国在相关法律性域内虽进行了对应的政策法规保障建设,即《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但在关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方面内容的立法甚少,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角度及现有动物园法律制度体系入手,结合“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以下简称“老虎伤人案”)为例,对动物园在日常营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究,期望完善专门性相应法规明确动物园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义务以推动各类动物园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概述

安全保障义务源于德国司法实务创造的交往安全义务,所谓交往安全义务,即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安全保障义务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他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老虎伤人案”中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动物世界),作为动物园的经营者,也应当对动物园中的游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进入动物园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件中,动物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动物园作为一个营利性活动场所,能够让其经营者八达岭动物世界从中获得收益,进入动物园的游客接受了服务支付费用,而其工作人员为动物园的运营提供了服务劳动,所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无疑能够从游客的支付费用、工作人员的服务劳动中获利。作为经营者的八达岭动物世界也应当为每一位处于动物园中的人尽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以避免他们在游览过程中发生如遭受动物袭击而造成损害的风险。在事件后,北京野生动物园副总经理冯英群表示,本次事件已经对野生动物园行业形

2018年第3期理论观察N o.3,2018(总第141期)Theoretic Observation S erial N o.141

106--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