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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9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宿迁市2019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宿迁市2019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附件1

宿迁市2019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信用的标准体系及其评估体系。从信用体系的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信用、政府信用还是个人信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信用评估或称信用评级。因为信用的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评级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通过信用评级可满足市场主体对客观、公正、真实信用信息的需求。信用评估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和科学的专门方法,在调查、分析、比较、测定基础上,对以经济实体为主体的各经济组织的基本素质、偿债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程度、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或对以有价证券为主要形式部分金融工具履行承诺的经济实力及其信用程度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的一种有偿服务。信用评估是以简明的符号表示评价结果,以鲜明的立场,科学、客观的态度,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是一种提供、创造信息的劳务活动。信用评估所产生的信息是可共享的,具有鉴定信用和评价资信的功能。 1.企业信用评估的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素质。主要从企业领导者素质、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员工队伍与建设情况、技术实力与产品开发能力等诸多方面来全面考查和分析企业人文历史、经营管理水平、风险观念、偿债意愿和信用意识、行业中的地位以及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等。 (2)企业经济实力。考核企业的财务实力和债务的保障能力,主要从企业的经营规模、投资人权益、资本固定化率等方面来考查分析企业抵御风险和融资能力的强弱。 (3)企业偿债能力。企业偿债能力是企业信用评级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评级结果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考查分析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程度、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偿还即期和预期债务的资产或权益的保障程度等方面。 (4)企业经济效益和营运能力。这是企业信用评级中的重要内容,对评级结果有着关键性的影响。重点考查和分析企业资本的营运能力、资本增值能力;客观评价企业履行信用的能力和潜力等方面。 (5)企业发展前景。主要以国家行业政策、企业市场前景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措施、未来利润预测等内容为基础,结合以上四个方面,对企业发展能力和前景做出专业预测和判断,揭示出企业履行信用的潜在可能性。 2.企业信用评估机构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某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总结

某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总结 20**年,按照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市信用办积极践行创新发展理念,统筹部署,狠抓落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统筹推进。2月28日召开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下发《2013年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13年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XX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层面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要求。6月5日,再次调整全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明确由汪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6月27日,汪市长组织召开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推进会,对“XX市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模式、技术水平、应用成果等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归集共享各行各业的严重失信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失信惩戒的联动监管约束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路树标、积累经验。 (二)健全信用制度,创新工作手段。《XX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XX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XX市典型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办法相继出台,注重体现了联动惩戒的工作思路,对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实施分等级惩戒;首

次提出“信用修复”概念,充分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追求;同时,也进一步注重依托信用机制推动行政管理创新,不断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决策、市场经营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和服务。四文件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市信用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连同《XX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XX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构成了我市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为建设全国信用示范城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全面整合架构,平台升级有效。一是全面梳理数据项,调整数据目录结构。由原来的线状结构调整为树状结构,以满足不断增加的数据的归集、展现和应用需求;二是全面提升系统架构,扩展为XX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包含企业库、社团库、个人库、企业信用基准评价、“黄”“黑”名单库、诚信无锡网等板块;三是开发信用信息智能搜索系统,通过智能搜索攫取网上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智能和人工甑别相结合的方法,以补充信用数据来源;四是开展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和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的信用数据对接工作。截至现在,“诚信无锡”网站访问量已突破72万人次。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基本实现了35个成员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全市17万家企业、5800家民办非企业和社团组织的282多万条信息归集入库,其中基础信息260多万条,信用信息28多万条,形成了省市对接、部门交互的共享体系。 (四)创新工作方式,推动信用管理。全力推进“百企示范万企贯标”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doc

附件1: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序 号 企业名称 一、优秀等级6家 1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良好等级138家 1 大庆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4 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 大庆鸿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大庆世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6 肇州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 大庆市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7 大庆市庆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5 大庆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8 肇源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 大庆新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9 肇湖县隆盛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7 大庆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0 大庆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8 大庆奥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1 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 大庆石化仪表安装有限公司42 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0 黑龙江宝创股份有限公司43 林甸县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金桥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4 林甸县三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 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大庆市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6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 杜尔伯特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5 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48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6 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9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7 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 大庆市力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 大庆中油红祥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51 大庆市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 大庆市新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 大庆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3 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 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54 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22 大庆市文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5 大庆华联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3 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6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大庆市大同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7 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 大庆市首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8 大庆市五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6 大庆市鼎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9 黑龙江泓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大庆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 大庆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8 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 大庆市滨海拆除有限公司 29 肇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62 大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0 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63 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 肇州县预制构件厂64 大庆市瑞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32 肇州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 大庆市美林照明装饰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表-合同履约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 1 -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5.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随机询问现场农民工,了解人员进出场登记情况,并与农民工花名册核对。 (3)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应拍照留存)。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7.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 - 2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为顺利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2017年、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现将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信用监管行为按照市建设局最新发布的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3.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三)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 满分15分(不包括奖励分)、满分30分和满分55分。 三、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标准值及奖励设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1 1-1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加 分 企业在珠海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 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加20分, 分支机构加10分 1年 证明材料(证 件、合同、营 业执照、参保 证明等)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 配合1-2 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少于 200㎡,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 加5分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加5分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加10分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加5分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1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 市场科、 各区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 同时加分) 加10分1年 1-8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0.2分,上限5 分 1年 社保证明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1-9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 守合同单位 加10分证书1-10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 所得税)总额每满100万元加1分,不足 100万的部分按100万计 不设上限 1年(从 统一调 整时间 开始计 算) 市、区税务部 门出具的税 票或税务年 度审计报告 2 2-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加5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1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 证书(企业承 接的珠海市 工程项目或 本市企业在 市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同 一事项各等 级奖项得分 可以累加。评 价标准未列 入的项目经 市场科、 建筑业 协会、市 建筑安 全协会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 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加4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8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 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3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6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 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表

1.未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和管理网络的,每项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2分。 2.。企业内部及项目部各部门,各岗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每项扣3分。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4.未按规定于管理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扣3分 5.未参加建筑业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人,每起扣3分,参会人员未按要求的每人,每起扣2分 6.企业行政许可,年检时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7.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每次扣10分 10.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11.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每次扣10分 12.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4.不按规定,擅自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次扣3分 1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投诉的,扣5--10分 16.未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扣5分 17.发生偷窃,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18.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的扣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19.未完成标化工地创建考核目标的扣10分 20.外地进义企业管理人员未到岗的每人扣3分 21.企业对项目部管理部到位,未建立检查台帐或每月对项目部检查次数少于4次的扣5分 22.不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

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 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 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企业信用评价

企业信用评价(目录,格式最后一个问题) 一、企业信用评价的定义: 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由独立的、中立的专业机构,受评价对象的委托、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标准化的评价事项和内容为依据,用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对受评对象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行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综合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的行为。 二、企业信用评价的意义及必要性: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承担的最重要的风险。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进行评级和度量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有效降低风险,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对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受到银行业旧体制的影响,国内开始研究信用风险评级和度量方法的时间晚于其他国家。自2000年以来,为数不少的国内科研工作者积极投入信用风险度量研究,并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此可见,对风险进行度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已经成为现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职能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信用风险由来已久,它随着借贷的产生而发展。对于一个贷款企业而言,其能否按时归还贷款总是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贷款企业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责任,信用风险一旦形成,银行将会因客户违约而遭受巨大金融损失。因此,银行需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 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消除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银行借贷的管理效率,从而使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 对于企业而言:有效的信用评级,可以使资信良好和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取得所需贷款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对于银行而言:其不仅可以拥有适合其风险偏好的标的,取得收益。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过滤资信较差和还款能力较弱的企业,从而缓释银行违约风险。 所以,对企业进行合理而准确的信用评级是相当必要的。然而,信用评级是否合理,评级结果是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级方法的科学性。 三、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及等级设定 (一)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 1、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并确认评级结果。根据需要,公司决定是否建立“信用等级评审会"或指定管理部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级的管理。 2、担保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担保业务部门要指派项目经理负责收集和初评企业的有关资料,逐个写出全面、详细的评级调查报告,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选择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量表进行计算、评分,填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表,然后报同级或上级审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监控由管理部负责。 3、担保公司评审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属内部资料,应对外严格保密,对以任何形式利用信用评级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4、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除撤销其信用等级外,还要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制裁。如发现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5、担保公司新受理客户时应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对与担保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评定,及时调整。 (二)企业信用评价的等级设定

黑龙江省建筑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市(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部分市(地)建筑业协会主要领导及省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审核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技术质量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 (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 (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市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

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 S = 5^ + + Sg 其中f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指企业良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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