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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

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丹阳市地税局网络设备升级工程

招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 2-- 3

二、投标须知 4-15

三、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16-25

四、丹阳市地税局网络设备升级工程方案要求27-32

五、服务要求33

六、投标书格式34-47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公开招标活动,项目名称:丹阳市地税局网络设备升级工程,标书编号:丹政采标(2006)公字第02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提供本次所采购内容的能力并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

4、具有拟投标品牌产品的2006年度代理证书,投标时必须取得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及5年质量保证的承诺;

5、提供拟投标品牌设备在2004-2005年期间,由投标人建设实施的成功案例(江苏省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6、具有两名(含)以上原厂商认证的网络认证工程师(须提供相应的劳动、社保部门证明文件以证明是本公司员工);

7、投标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分公司必须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第6点的要求,且技术人员同分公司签有经劳动部门见证的劳动合同)在以丹阳市区为中心3小时范围内(火车或汽车车程),以确保能提供快捷及时的服务;

8、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

时间:2006年4月3日至4月7日,上午8:00至11:00,下午2:30至5:00(公休日除外)

地点: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丹阳市政府大院财政局二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一概不退。没有购领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购买标书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年检);(2)符合要求的成功案例(2例)的合同(含设备清单)及验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合格投标人第3、4、6条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产品代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标范围及要求:具体详见项目要求。

四、投标人投标时,需交纳人民币贰万元投标保证金给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前将转帐支票或汇票交采购中心财务,不予接纳现金,否则投标无效。

五、标前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

地点:丹阳市财政局四楼会议室。

六、投标时间、地点:

时间: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3:30-4:30;

地点:丹阳市财政局五楼会议室。

七、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地点:丹阳市财政局五楼会议室。

八、联系人:蒋蕾

联系电话:(0511)6569119;传真:(0511)6569119

九、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帐户

收款单位: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丹阳市建行云阳分理处

帐号:32001756246059540389

2006年4月4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网络设备升级工程项目的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提供本次所采购内容的能力并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3 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

2.4 具有拟投标品牌产品的2006年度代理证书,投标时必须取得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及5年质量保证的承诺;

2.5 提供拟投标品牌设备在2004-2005年期间,由投标人建设实施的成功案例(江苏省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6 具有两名(含)以上原厂商认证的网络认证工程师(须提供相应的劳动、社保部门证明文件以证明是本公司员工);

2.7 投标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分公司必须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第2.6点的要求,且技术人员同分公司签有经劳动部门见证的劳动合同)在以丹阳市区为中心3小时范围内(火车或汽车车程),以确保能提供快捷及时的服务;

2.8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中标单位需交纳500

元公证费给丹阳市公证处)。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适用法律

1.1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

护。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5.1 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

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丹阳市地税局网络设备升级工程方案要求

5、服务要求

6、投标书

附:投标函格式

开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报价表

技术偏离对照表

产品介绍

服务承诺

资格证明文件

成功案例业绩表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十(10)天按

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日前十(10)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均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

究,采购中心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际单

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

来源及价格。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

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

(2)按照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3)按照第13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

(4)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

有能力履行合同。

(5)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

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技术方案及投标书(格式)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

11、投标函格式

11.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

货物的品牌、产地、数量、规格及价格。

12、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招标拟提供货物、服务的

单价和总价以及各项相关费用(包括各项运输安装调试费、管理费等),必须提供详细的设备及辅材清单(注明数量、产地、品牌、规格、单价等),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采购项目的总价:包括设备费用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安

装、售后服务的费用,以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

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2)设备的价格;

(3)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施工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12.3 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2.4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

13.1技术规格响应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

标将被拒绝。

13.2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4.1按照第10.2条第(5)项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

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

备相应的后期维修服务、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4.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按照第10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货物质量合格性

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货物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来源地的声明。

15.3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

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

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贰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本票、汇票;

(2)支票。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6.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2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应视其为非响

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五(5)天

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在设备使用满一年后退还,不计利息。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供货合同。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十(10)天。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

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

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

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陆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五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正规装订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

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有法人代表以书

18.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

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用采购中心提供的信封单独密

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正本为一个信封,副本为一个信封),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并加盖骑封章。

19.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按“招标文件”注明的地址送达;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06年4月25

日9:00时(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9.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9.4如果信封未按第19.1-19.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

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并退回投标人。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否

则将不予接受。

20.2采购中心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

期,在此情况下,标书购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按照第19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

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

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

2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

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2.4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

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及评委会组成

23.1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须

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具授权函)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按照第22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3开标前由公证处主持投标人抽签来确定开标顺序,并当众宣读抽签号及投

标人名称。

23.4开标时,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或编号、投标总价格、交货时间、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3.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5评委会将由5人及5人以上单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专家组成。

24、评标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

24.1公开开标开始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

等方面向采购中心或参加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开标后,采购中心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并独

立开展评标工作。

25.2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或说明的内容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5.3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

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

25.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

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

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

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

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与招标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

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

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

的证据。

25.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

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6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

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

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

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

25.7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

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

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8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

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6、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6.1评标采用综合因素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5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

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26.2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人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价格(分值占

40%权重)以外,还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评价(20%左右权重);

a、公司经营状况

b、公司资质状况

c、成功案例状况

d、参加本次项目人员资质状况

(2)服务、质保、培训承诺状况(15%左右权重);

(3)技术方案、产品质量、配臵、市场占有状况(25%左右权重);

按这些因素所占的比例,将每个因素打分后计算加权总积分。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评委会将根据评定结果向项目招投标领导监督小组推荐出本项目的中标

人。

27.2项目招投标领导监督小组根据评委会的推荐确定最终中标人。

28、采购中心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8.1采购中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

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回复采购中心,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并同意接受。

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6条规定退还其投标

保证金。

30、买方授予合同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30.1采购中心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采购数

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采购总量的10%,但不得对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卖方与买方的有关补充协议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履约保证金和投标管理费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二(2)天内,其原先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

为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工程)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不计利息。

32.2 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第32.1 条或第31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取消该授标,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2.3投标管理费由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丹阳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向

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比率为:中标金额的0.8%。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必须打印一式陆份装订在投标书中)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招标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招标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软件、工具、手册、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丹阳市地税局。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见证方”系指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技术性能

2.1卖方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技术规格、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规范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包装要求

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4、装运条件

4.1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4.2 货物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

为交货日期。

4.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超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付款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海关报关手续;

(4)装箱单;

(5)买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单(退履约保证金的凭据)。

6、伴随服务

6.1卖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6.2除第6.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以及参加招标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2)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4)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5)在货物交货现场就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7、质量保证

7.1卖方负责提供本工程范围内所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装臵的原产地证明、质保文件和相应的等级标准证明并承诺向买方提供有关制造业的质保证明。

7.2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后,由卖方负责组织,在买方和买方聘请的质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买方可要求将有关设备和材料送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由卖方负担。

对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产地等进行检查和清点,同类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应属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地产品。如检验中发现短缺、损坏或假冒伪劣商品,卖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7.3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宗、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7.4根据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买方对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6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8、检验与竣工验收

8.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8.2买方将在卖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加盖公章后送交采购中心备案。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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