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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湘价综[2012]65号)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综〔2012〕65号

HNPR-2012-3802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处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承办处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征求监察室意见,综合法规调控处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厅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第七条属于处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处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加强对各处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处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省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备案单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价格在线”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条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处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489号)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省或跨市州的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省物价局备案。市州范围内的项目、市县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附件一: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附件二: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附件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厅价格备案流转单;附件四: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

2、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

附件2: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3:

湖南省 价格备案流转单

物价局 ××厅

附件4: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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