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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关于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关于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题目关于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姓名xxx

专业班级xxx

学号xxx

指导教师xxx

日期 2015年 12 月 3 日

关于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文史学院新闻14101班、新闻14102班,共计62人,其中55人在xxx老师与xxx老师的带领指导下,来到长沙,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我通过对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年龄性别比例、乞讨方式、乞讨原因、来源地,以及政府社会救助情况等调查,发现长沙市在加大救助力度、不断改进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如救助站过少,管理能力较差,民众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意识较为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救助资源闲置、处理不当等问题。

一.调查方法与目的

㈠调查方法:

1.火车站、商业街、公交车、旅游景点等地实地考察;

2.观察、拍照、与流浪乞讨者交谈;

3.走访民政局、救助站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4. 通过互联网等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

㈡调查目的:

通过对长沙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研究,了解长沙市流浪乞讨人员现状,不断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解决,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基本调查结果

㈠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况

至2010年,据估计常年分布长沙市内的有流浪者2500—3800名①,长沙市主要依据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在长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1.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年龄构成

通过估计数据分析,我把它分成以下6个部分组成,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老年人;智障、残障人员;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未成年人;有组织的团伙乞讨人员。

其中流浪乞讨者年龄比例如下表②:

通过表格,我们发现流浪乞讨者中青年比较多,低龄化现象较明显,而男女性别比例约为74:26,男性乞讨者较女性明显居多。

2.流浪乞讨人员来源、乞讨方式及其原因

其中长沙市流浪乞讨者来源比例如下:长沙市的占17%,省外的占54%,省内其他市的占29%。外省流浪乞讨者则占据了长沙市流浪乞讨群体的半壁江山。

流浪乞讨的主要原因:因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受人操纵被迫流浪乞讨;遭遇天灾人祸;职业乞讨。我们发现,尽管长沙流浪乞讨者,大部分是因意外或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造成的,但是职业性的乞讨流浪现象也较为明显,有组织的团伙胁迫乞讨情况更需要我们的重视。

长沙流浪乞讨者主要依靠乞讨者表现老弱病残等弱者形象;以僧人、尼姑、道士身份化缘;才艺表演;表现悲惨遭遇博取同情等方式进行乞讨。

3.流浪乞讨集中地点

通过观察发现,长沙流浪乞讨者主要在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商业街、居民区、地下通道、旅游景点等人流量大、经济繁华地带,节假日更是其出没的高峰期。

㈡长沙市政府以及社会救助情况

长沙市政府以及社会救助情况如下表所示③:

保护教育中心、流浪儿童临时安置中心建设等。长沙市红十字会未公布相关数据。

三.调查结果分析

㈠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展趋势

长沙市常年分布几千流浪乞讨人员,其救助中的一些问题突显。总之,随着长沙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长沙市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也在不断想办法解决,在不断加大对长沙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逐年增多的救助金便是一个明证。随着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展,全面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确保7000多万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全部脱贫,在这种大环境下,相信长沙市流浪乞讨问题会得到圆满解决。

㈡长沙市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时暴露的一些问题

1.救助站过少,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近几年来,长沙救助站基本保持在长沙下属各区县各一个,救助站其规模也基本保持不变,救助人数相对于流浪乞讨人总数,远远不够,救助站管理模式较为陈旧落后,未能跟上发展脚步,救助程序较为繁琐,救助站救助资金的运用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部分救助站管理人员救助态度恶劣,服务意识较为薄弱。长沙市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建设力度有待加大,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2.救助意识薄弱,救助方式简单

一方面表现在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本身,他们对于救助站认识不够,对于救助站提供的救助,不太愿意接受,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甚至不愿意去救助站寻求救助。其次长沙市民,对于社会救助

意识也有待提高,一是市民对于救助信息如救助站以及救助电话、救助程序等不了解,二是市民受职业性乞讨者的相关新闻等的影响,不太愿意提供救助。另一方面救助站是坐等救助者上门,救助站主动提供救助相对较少。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更多的是直接的经济资助,对于诸如其心理、家庭等关注不够,人文关怀程度有待提升。

3.部分救助资源闲置、处理不当

长沙市一方面在不断提高对相关救助资金,社会慈善也在加大相关救助力度,而另一方面却是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去救助站,部分救助站出现空置,其次,政府提供的相关资金用于建设购买救助站内部设施,以提供救助站档次,而较少直接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资金的运用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

4.相关法制不健全

长沙市主要依据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在长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站救助程序较为繁琐,救助站不能直接向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需要救助站自己主动向救助站求助。

5.民间救助力度较弱

目前为止,长沙市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依靠政府直接参与救助。民间救助,主要是市民直接向流浪、乞讨人员施舍,民间尚未形成相关救助组织等。民间救助力量显得薄弱,民间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救助更是微乎其微。

四.调查结论

通过对对长沙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年龄性别比例、乞讨方式、乞讨原因、来源地,以及政府社会救助情况等调查,我发现长沙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在不断加大救助力度、不断改进,但其中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长沙还需要大力加强经济文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政府与民间合作,鼓励民间成立相关救助组织,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等,不断促进进而解决长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问题。

五.资料来源

①根据《长沙市公安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长沙市民政局2013年部门预算说明》整理,详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7005222.html,/xxgk/

②③根据《长沙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说明》、《长沙市民政局2013年部门预算说明》、《2014年长沙市福彩公益金使用明细公示》、《2013年长沙市福彩公益金使用明细公示》《湖南省救助管理站一览表》整理,详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7005222.html,/gyxw/detail-4060.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7005222.html,/xxgk/szfgbmxxgkml/szfgzbmxx gkml/smzj/czxx_631/czyjs_632/201406/t20140617_59708 9.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7005222.html,/article/wsbg/jzylb/201401/2014 010*******.shtml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社会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7942-26 社会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社会调研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市委[XX]1号文件精神,近日,我们对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总体上感觉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正日臻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构建长效社会救助机制。 一、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快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慈善救助、社会扶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在建立了低保公示制、入户走访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制度的基础上,XX年,制定了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听证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市城镇低保对象现场评议核查审批办法》和《市行业评估标准》,规范了低保审批程序。同时,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筹资12万元,为14个乡镇(街)、12个城市社区购买了低保工作专用电脑,配齐了低保专干,实现了省、市、乡镇(街)、社区四级联网。XX年以来,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由月人均86元提高到180元,累计保障21600人次,发放低保资金12360万元。全市现有城市低保对象6858户、15085人,实现了目标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农村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加强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全市农村低保网络数据库录入工作,实现了全省联网。在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普遍设置了农村低保服务指南公示板、农村低保办理流程公示

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2012级社工《2》班] [组名:七彩葫芦娃] 组长:李超 成员:周宇霞、包文娟、荣钰 塔娜、张博、刘锋

目录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调查对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样本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调查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框: ............................................... 错误!未定义书签。样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资料收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资料整理与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小组分工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统计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流浪者个人经历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八)调查感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您好!本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参加了一个大学生寒假社会调查活动,特做此份调查问卷。此份问卷共分两部分,旨在调查您对当今社会上流浪乞讨人员的认识及看法,以及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衷心感谢您对此次活动的支持! 一、认识及看法(请在对应选项上打“√”或写出相应字母,除了注明为多选,其余为单项) 1. 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您会经常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吗? A.经常B。偶尔C。很少 2. 面对街上各种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您会怎么看待? A.同情,但不会给予金钱上的帮助B。同情,并且会给钱 C.不理会,很多都是假的、骗人的D。厌恶,远远看到就躲开 E.其它: 3.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您最常看到的是哪一类?(以下选项不乏假乞讨者)A.疯了的乞讨人员B。被拐卖的乞讨人员,多数为儿童C。卖艺的乞讨人员D.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E。贫苦老人F。四肢健全的青年乞讨人员 G.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乞讨人员H.其他,通过叙述惨况以博取同情的乞讨人员,比如说:家人患绝症,无钱医治;钱包被偷,没钱坐车回家;钱被骗光,好几天没吃饭了…… 4. 对于上题所列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您更愿意给予帮助的是哪一类?() 5. 当您想把钱给乞讨人员时,一般会给多少钱? A.1元以下(包括1元)B。2~5元C。6~10元D。10元以上 6. 除了个人直接给予金钱上的帮助,您是否曾想过其他帮助方式?若有,请问是以下哪一个选项?(可多选) A.没有想过B。给吃的,喝的C。带他们去收容所 D.捐款到社会上相关慈善组织或公益团体,让他们统一帮助E。向政府建言献策F.其它: 7. 您认为街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增无减的原因有以下哪些选项?并就其原因的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列。(可多选)() A.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B.相关法律颁布下来后,地区管理人员服务性不强,管理不力,如:收容后乞讨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遣送或安置工作不到位,乞讨人员被生活所迫,再次走上街头……C.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D.相关部门对通过欺诈行为乞讨和违法犯罪性乞讨的打击力度不够,使一些想通过乞讨致富和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有可乘之机 E.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诚信缺失和金钱至上的观念影响他们,使越来越多人走上欺诈行乞的道路 (请后翻一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高勇 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要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经济建设需要宏大的经济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建设同样需要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县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优化社会工作人才的成长环境,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丹江口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丹江口市位于鄂西北、汉江中上游,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取水源头。全市国土面积3121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50.11万人,其中城镇居民11.07万人,农村人口39.04万人。按照社会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调查项目,我们分管理领域和服务领域两大类进行了详细调查统计。 (一)我市现有的社会工作人才总量 1、管理领域人员分布情况 丹江口市现有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能的机构530个,人员877人。按年龄分:35岁以下139人,占15.8%;36至49岁630人, 占71.8%;51岁以上108人, 占12.3%。按学历分:初中以下学历的有123人,占14%;中专、高中学历的256人,占30.2 %;

大专学历的有356人,占40.6%;大学以上学历的有133人, 占15.2%。具体分布: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625人,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246人,其它机构6人。 2、服务领域人员分布情况 丹江口市现有涉及社会服务领域单位834个,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人员880人。按年龄分:35岁以下187人,占21.3%;36 至50岁527人,占59.9%;51岁以上166人, 占18.9%。按学历分:初中以下257人,占29.2%;中专、高中学历380人,占43.2 %;大专学历184人,占20.9%;大学以上学历59人, 占6.7%。具体分布:社会福利机构45人,社会救助机构120人,社区建设领域433人,优抚安臵领域19人,减灾救灾领域1人,婚姻家庭服务领域2人,殡葬服务领域28人,教育辅导领域40人,司法矫正领域45人,就业服务领域61人,医疗卫生领域30人,计划生育领域56人。 (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县市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为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一是统筹安排,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整个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年丹江口市委成立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初步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了人才工作体系。 二是逐步设立和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人员搭建了

流浪乞讨人员分析开题报告

专业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班级:2010级劳保1班 学生姓名:张三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是最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在这类群体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极易出现理想失落、道德滑坡、精神颓废等不良现象,贫穷和犯罪在群体中的蔓延又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的了解他们这一群体。 在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福利司建立起各地方救助管理站,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为依据,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救助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是由于救助管理目标上的模糊、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和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导致该群体生存发展历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我们可以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关于完善石家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对策建议。 流浪乞讨现象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影响近年来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乞丐的团体化、职业化、经营乞丐的现象、乞丐群体复杂化、犯罪化、乞丐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乞讨方式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这些都给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

群体的关注与救助,通过调查研究,对流浪乞讨现象有更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其辨析能力。 二、研究意义 研究的目的是了解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首先,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既影响了市容,又带来了违法犯罪问题,同时也削弱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政府也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和管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所以,研究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分析产生这些态度的原因,从而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其次,研究具有理论意义。目前,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于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对《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办法》的比较,以及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探索新的救助制度;二是实务领域的研究,一些学者、新闻工作者以及救助管理人员,调查研究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构成以及生存现状,分析乞讨原因、乞讨方式、乞讨特征。但是,我们从研究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态度的视角出发,尝试提出解决该类社会问题的措施,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模式,有助于丰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这是对当前流浪乞讨研究的创新。 最后,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我们打破了过去对流浪乞讨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社区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

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 近年来,**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为全县的救助对象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对扶贫济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保障**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由县人武部汇同县民政局一道对全县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救助现状 (一)各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是成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民政、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林水、城建、环保、国土、司法、工商、税务、规划、宣传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相互配合,团结协作,逐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基本建成了以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和乡镇、村(居)委会为依托的管理平台,形成了齐抓共菅,整体联动的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核查办法》、《农村低保指导人数分配表》、《农村低保核查表》等,有效地保障了**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施行。 (二)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 全县制定出台了《**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细化了报灾查灾救灾、灾情评估、应急保障、安置转移、生活保障、灾后重建等工

作,建立了排险防灾、转移安置、查灾核灾、资金筹措、物资动员、灾后重建等六大机制,先后对清江水布垭库区景阳段、花坪乡黄木垭滑坡险情等进行了成功救助,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医疗”。 (三)救助范围逐步增大。 **县先后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慈善捐赠办法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社会救助效果明显:农村低保对象9135户18673人,其中孤儿219户23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月人均补助47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今年州民政局给**县增加农村低保对象指标8763人,从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将达到27200人,保障比例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9%;城市低保对象4229户7405人;农村五保老人1361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177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4人);40%救济对象53人;城镇定救对象28人;一般救济对象11人;其他救济对象5人。 (四)慈善捐赠氛围浓厚。 5.12四川汶川地震后,全县人民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县慈善协会共接受捐款355.9万元、大米150斤、衣物3150件、消毒药品一件。**县还将仅有的113顶帐篷在最短的时间内连夜送往武汉,由省民政厅统一送到四川灾区。2月28日,全县在船儿岛广场举行了“抗冰雪、送温暖”捐赠活动,共接收捐赠款68万元。今年5月12日,

流浪乞讨人员调研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调研报告 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的流浪乞丐自古就有,他们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救助的群体。流浪乞讨群体是个鱼龙混杂的群体,不同的原因使他们选择了流浪乞讨这种生存方式,所以对这些人的救助和管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们在开发区“问需于民”大调研的背景下,结合工作现状,深入了解我区流浪乞讨人员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救助办法,努力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体系。 一、我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现况 开发区现有户籍人口约1万人。开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中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整合其他救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低保,应保尽保,现有8户15人享受低保,标准为450元每人每月,远高于全省252元每人每月的平均水平。我区居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所以开发区内无当地居民进行流浪乞讨行为。 近年来,开发区内平均每年接到几起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群众举报,经过调查走访发现,开发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全部属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其中又以精神有问题者居多数。 目前,我区还没有建立救助站,对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主要有:我们主动街面巡查,结合群众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于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积极协调,现有2名暂时依托市救助站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实施保护性救助,为其提供必要的吃、喝、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并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其家人。 二、我区社会救助中的缺陷与不足 由于我区占地面积小,人口少,本地居民无流浪乞讨人

员等客观原因,目前我区未建立救助站。但是确实存在有外来流浪乞讨人员的客观事实,对这些人的救助又是刻不容缓的,因此存在以下问题: 1.我区没有救助站,需要救助的人员就要送到市或其他县区救助站进行救助,而救助一个这样的流浪人员是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的,因此其他县(市)区的救助机构往往不愿意接收外地需要救助人员。目前我区需救助的2名流浪乞讨人员,经多次与市救助站协调,现暂时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从发现被救助人开始到送到适合其救助的医院或者福利机构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健全的工作机制造成了工作的低效,如果以后遇到急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可能会延误救助的最佳时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应该是民政、卫生、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联合救助行动,目前我区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救助体系尚未健全,社会上发现需要救助人员后,基本依靠民政局局一家,工作任务量较重,职责权力有限,不能更好、更全面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助。 3.在救助工作中,据头脑清晰的流浪乞讨人员透露,其由外地送到我区。根据其肢体残疾程度(一脚无脚趾,难以行走)和我区与周边县区距离较长的事实,不排除这种可能性。2007年陕西省发生的抛弃流浪乞丐致其死亡的事件令人发指,其根源就是救助体制不完善。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问责机制、救助机制与专门救助基金作支撑,工作仍会存在漏洞,流浪乞讨人员仍然得不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丢弃流浪乞讨人员的现象也不会得到有效扼制。 三、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模式探索 基于我区目前流浪乞讨群体特征和流浪乞讨救助实施的现状,我局对流浪乞讨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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