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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川建房发[2011]8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就其评估工作及鉴定估价报告,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分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咨询性估价报告与鉴定估价报告,在估价程序、估价依据和估价规范等标准的执行方面可以有所放宽。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估价行业组织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涉及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诉讼活动当事人一方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估,并对出具的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负责。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由一家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完成鉴定评估工作,不得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从而使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如果出现估价依据缺失、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如估价对象灭失,或者估价对象的所有人或占有方拒绝或者不配合估价人员的工作,或者隐蔽工程图纸缺失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终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五条在估价依据缺失或者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及有关当事人。估价机构在上述情形下接受委托并开展估价工作,如果估价程序或者估价依据的不完备,并非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过错造成,则当事人不得对鉴定评估工作的固有瑕疵提出质疑,也不得因此对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鉴定评估不当的指控,当事人应承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委托人提供《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鉴定评估资料交接表》、《鉴定评估资料质证情况记录》的,估价报告应当附该资料。

本意见所指鉴定评估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状况、估价对象占有维护情况、估价对象不动产登记档案等。

第十七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通常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三)委托日期;

(四)简要案情及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诉讼当事人及其联系方式;

(六)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记录;

(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基本事项,包含估价对象及估价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包括法律权属、法律瑕疵及租约限制等)。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推荐文本)

第十八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沟通协商,通常载明如下内容:

(一)估价机构选定日期;

(二)鉴定评估移送日期;

(三)实际估价范围;

(四)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

(五)鉴定估价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六)鉴定估价报告使用者;

(七)鉴定评估服务费总额及其支付方式;

(八)既往鉴定估价报告书;

(九)受托估价机构的其他义务、估价机构受托记录。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推荐文本)

第十九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需要补充资料,或者退回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载明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鉴定评估资料清单、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委托部门移送、房地产估价机构接收及退回记录等内容。

对于委托人移交的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区分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评估资料,以及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调查核实的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法人民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有关鉴定评估依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鉴定评估资料作为鉴定评估依据。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取得估价对象的物质权益状况和实体状况资料,包括: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政府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以及装修情况说明等。

如果估价对象是在建工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常还应包括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文件、预售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开展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估价依据如需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就有关估价依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可后,采纳为估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估现场查勘工作结束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评估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认定并移交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评估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委托书中未载明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估价机构在鉴定评估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书面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完成鉴定评估后,应当及时将估价报告送交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估价机构转交书面意见。估价机构收到该书面意见后,应当依据估价规范等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费用,应当由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进行现场查勘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费用,最终鉴定费用待出具报告时按约定全部结清。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评估费用,估价机构可以退回鉴定评估委托。

第三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类别

第一节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第二十七条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通常不评估变现价值,不考虑房地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交易的税费以及税费的转移分担。经估价机构书面提示后,委托方在鉴定评估委托中,仍然特别指明要求评估变现价值的,可以在揭示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之后,评估其变现价值。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评估。分割评估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中明确评估房屋的具体部位。

第三十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注意拍卖(变卖)方式,考虑到整体拍卖(变卖)与拆零拍卖(变卖)对于估值的不同影响。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估价机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金额,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机构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遵循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一致原则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在委托书中明确仅对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房地产合法权利进行价值

评估,不对权属发表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经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进行评估,但应当考虑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通常不因拍卖(变卖)而消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先评估没有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限制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再评估出附有租约限制或其他用益物权的拍卖(变卖)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通常因拍卖(变卖)而消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通常不考虑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特别关注停工缘由、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对于预测完工工期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关注项目的报建、施工许可是否合法、实际修建状况、各项规划建设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等事项。

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还应当合理进行地价分摊,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估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建工程整体或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如果涉及超规划建设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对于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部分房地产,应当有合法的估价依据,须经人民法院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评估或设定不合理的假设,鉴定估价报告对此应当揭示。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时,对于隐蔽工程的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九条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处置的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得就动产附合不动产一起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十条以房地产为主业或企业主要资产构成为房地产的,企业整体拍卖(变卖)涉及的企业价值鉴定评估中,虽然不动产可分离(从物质实体角度),但从利用(使用方式)方面不可分离,则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得就企业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十一条企业整体拍卖(变卖)涉及的企业价值鉴定评估中,房地产从物质实体、使用方式上,均可与其他动产、无形资产分离,对分离出来的房地产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进行单独的房地产鉴定评估。

第二节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系指房地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受到侵害,而对损害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减损额进行的鉴定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评估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评估,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可以其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估价对象。

第四十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应当根据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类型、损害程度、损害范围,以及潜在索赔者,合理确定估价方法和估价技术路线。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估价方法,有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损害前后价差法、赔偿实例比较法等。

成本法也称为修复费用法,是通过设定规划许可、采用其他工程措施、采用最合理的修复方案进行修缮,求取排除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缺陷恢复其原来功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拆除工程费用、修缮工程费用、恢复工程费用以及修复工期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费用,从而评估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的方法。

损失资本化法,是通过测算房地产效益的减损值与费用的增加值在净收益损失年限内的现值和,或测算经济耐用年限内无质量缺陷房地产正常净收益现值和与有质量缺陷房地产正常净收益现值和之差,从而评估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的方法。

赔偿实例比较法,是通过类似房地产损害的实际赔偿金额的比较和修正,从而评估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的方法。

损害前后价差法,是通过测算损害前房地产状况的市场价值与损害后的房地产状况的市场价值,求取其差额,从而评估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损害的类型,按照损害存续的时间,划分为暂时性损害和永久性损害;按照是否可修复,分为可修复的损害和不可修复的损害;按照损害事实,划分为实体性损害、功能性损害和经济性损害;按照损害来源,分为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以及非自然灾害的他人侵权带来的损害。

第四十七条实体性损害是指对房屋有形组成部分的损害,包括影响主体结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等的损害。房地产的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装修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均是常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类型。

功能性损害是指房屋及其所在小区内外规划的改变,如房屋层高、小区绿地道路等发生改变,以及影响房屋采光、日照等方面的规划变更,从而对房屋功能发挥产生的负面影响。项目规划变更引起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常见的是在房屋建筑正式开工前。

经济性损害是指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间接影响房地产的外部环境,从而减损其价值的损害,如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异议登记不当带来的损害、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的其他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害,以及区域规划调整带来的损害。

地震、风灾、环境污染等灾害,除直接带来房屋的实体性损害外,有时也带来经济性损害。

第四十八条对于各种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损害事实的认定必须经合法认定,方可作为估价依据。

损害事实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

第四十九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应当区分可修复的损害和不可修复的损害,测算该损害对于房地产带来的实体价值减损和市场价值的减损。

第五十条所谓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房地产所需耗费的资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测算实体价值减损,需要区分重建成本和重置成本。

房屋实体性损害修复方案,应该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且合法的修复方案。修复方案是鉴定评估的基本依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当事人不能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经人民法院委托或者当事人共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房屋实体性损害修复方案。

第五十一条所谓市场价值减损,是指房地产发生损害之后,市场主体对于该房地产产生畏惧和排斥心理,使得市场需求方减少,对于市场租金、市场售价带来直接影响,从而带来在实体价值减损之外的其他价值减损。

第五十二条对于可修复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鉴定评估。对于不可修复损害赔偿鉴定评估,通常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进行鉴定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时应当知晓,有的房地产损害鉴定评估类型,实体损害虽可以修复,但该损害对于房地产的价值减损主要是市场价值减损。

第五十三条项目规划变更引起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包括:容积率的变更导致总建筑面积的变更;业主拥有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建筑层高、建筑面积不符合原规划;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绿地减少、侵占公共绿地、占用公共通道等。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的物质实体受到外力冲击带来的损害,其损害如果是可修复的,则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鉴定评估,如果需要,还应考虑搬家、暂停营业带来的损失;如果损害是不可修复的,则首先对于未发生损害之前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再减去净残值,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第五十五条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结合专门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环境是否可治理恢复分别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十六条如果污染的环境可治理恢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虑到治理恢复的时间周期,结合实体价值减损和市场价值减损综合判断,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第五十七条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第五十八条异议登记不当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市场租金、售价在异议登记期间的变化,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角度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十九条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的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市场租金、售价在登记错误期间的变化,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角度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十条装修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包括:装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装修对相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第六十一条装修纠纷中的损害如果是可修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鉴定评估,考虑修复成本、相应的税费和利润。

第六十二条装修纠纷中的损害如果是不可修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通常综合实体价值减损、市场价值减损之后,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第六十三条区域规划调整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如住改商、交通管制(单行道)带来的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房地产用途改变带来的价值减损,交通出行便利程度的变化、消费者便利程度的变化对市场供需的影响,带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减损等角度,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十四条地震、冰雹、风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区分该损害是否可修复。对于可修复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综合实体价值减损和市场价值减损,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对于不可修复的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首先对于未发生自然灾害损害之前的房地产进行鉴定评估,再减去净残值,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第三节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第六十五条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明确,分割合并的房地产,应当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土地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明确,分割合并后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存在三种可能,即A+B=C,A+BC,其中A、B分别表示

分割后或者合并前的两宗房地产市场价值,C表示合并后或分割前的该宗房地产市场价值。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准确把握分割合并鉴定评估的房地产价值变化所属情形。

第四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第六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包括三种情形:被征收房屋仍然存在;被征收房屋灭失,但有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灭失,未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灭失,但有证据保全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据保全的证据、该房屋被征收之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鉴定评估。

第七十条被征收房屋灭失,未办理证据保全的,该房屋不具备鉴定评估的条件。如果委托人知道该被征收房屋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当事人向鉴定评估委托方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依据有限的估价依据,对该被征收房屋进行咨询性估价。

第五节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可以是上述任何一类鉴定评估的纠纷引起的鉴定评估,还包括抵押估价、作价入股等其他估价带来纠纷的鉴定评估。

第七十二条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通常由比涉及纠纷的鉴定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更高资质的估价机构受理;涉及纠纷的鉴定估价机构为国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事纠纷鉴定评估的估价机构也必须是国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七十三条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的目的,包括对于原鉴定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估价程序和估价方法、估价依据是否遵循估价行业标准,估价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等,进而对于是否存在虚假估价、估价是否严重失实进行鉴定和判断。

第七十四条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中,对于涉及纠纷的房地产价值的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循估价规范和本章的其他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章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咨询性估价报告

第七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其注册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出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鉴定估价报告应当能够让委托人和鉴定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鉴定估价结果。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应当包括:充分的估价依据;必要的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

第七十七条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限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估价依据不充分、必要的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委托人和咨询性估价报告使用者需在了解估价依据、估价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缺失的前提下,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七十八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时点,原则上为评估委托之日或完成估价对象现场查勘之日,但鉴定评估委托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现场查勘之日的,应当在“鉴定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揭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现场查勘之日的状况的差异,并指出该差异对鉴定估价结果的影响,提示鉴定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七十九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的名称通常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于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名称为“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至少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第八十条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八十一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鉴定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1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可以适当缩短鉴定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超过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鉴定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报告使用者承担。在鉴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鉴定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包括:由委托人转交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评估资料;委托人依职权调查取得的鉴定评估资料;当事人补充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评估资料;估价机构自己取得的鉴定评估资料。

鉴定估价报告对于估价依据应当充分披露,并注明其类别。对于估价依据缺失的,应当揭示其成因;如果重要估价依据缺失,不能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出具咨询性估价报告。

第八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资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鉴定估价报告的附件。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部状况照片的,应与委托人沟通。如果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就与估价对象除装修状况不一致外的小区其他相同户型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并对估价对象的装修状况在委托书中明确的,可以进行鉴定评估,但在鉴定估价报告中应予以披露。

现场查勘记录,由实施现场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查勘记录应当作为鉴定评估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质证

第八十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就委托人及当事人围绕鉴定评估的相关问题提出的质疑和询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给予回答、进行说明和答辩,应当准备回答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估价人员及其机构是否符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执业条件,是否具有执业胜任能力;是否保持估价的独立性,即对估价机构是否存在执业冲突,如估价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是否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律师、注册会计师、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其他估价人员在从事鉴定评估中是否遵循职业操守;房地产估价程序或操作流程是否符合估价行业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客观性等。

第八十五条就鉴定估价报告的有关内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问应当准备好以下问题的回答:(一)鉴定估价报告的完整性,即鉴定估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或缺项;(二)鉴定估价报告的附件资料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方法、鉴定估价技术路径、鉴定估价参数选取等,是否存在不当或违反行业规范等;(四)鉴定估价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价值差异;(五)估价人员及估价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第八十六条出庭接受询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超出质证范围的询问,可以经法官同意后,不予回答。

第八十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问,在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进行质证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退庭,不得旁听庭审。

第八十八条从事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在收到出庭通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不能出庭的理由,并就有关当事人对鉴定评估的质疑提交书面答复。从事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出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九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问后,应当对人民法院提供的质证情况笔录进行核对后签名。

第九十条具有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资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受当事人的聘请,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意,以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出庭就案件的房地产鉴定评估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九十一条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就房地产鉴定评估专门性问题的询问,经法官允许,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就案件中的房地产鉴定评估问题进行对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就案件的房地产鉴定评估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应当由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统一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仲裁当中涉及的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十三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掌握与诉讼程序和证据法学有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鉴定评估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尽可能指派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执业满3年以上的,有一定鉴定评估经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第九十四条本意见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推荐文本);

2.《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推荐文本);

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推荐文本)。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

XX技鉴(2010)字第XX号

XXX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移交鉴定案号

案由

本次送鉴资料:1.案件当事人身份资料:

果是正常情况下的房屋出售、财产分割、抵押借款、投资入股等等,需要确定房屋的现时市场参考价值,就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如果房屋是涉案资产(如涉及司法诉讼、涉及经济赔偿等)就应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提示: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并不一定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可以到当地的法院或公安局经侦部门去咨询一下,找他们认可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才有效。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报告模板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电话:0516- 徐中鉴字(2010)第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 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坊 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未 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 1、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2、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结合施工合同、结算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鉴定;

3、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 一、商业基础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66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 771.49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含一次挖机进退场费) 9#楼:(证据卷宗ⅠP7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761.73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 二、河塘北侧增加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118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18.400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9#楼:(证据卷宗ⅠP11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44.79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三、铝合金百叶窗调差: 5#楼:(证据卷宗ⅠP35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铝合金百叶窗由原色调整为彩色(土黄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7日)法发[2009]40号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业务”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始终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传统主要业务之一,但仍然存在着“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的问题。其他的传统主要估价业务有: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 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 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定义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 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 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 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三)损害赔偿估价 房地产损害发生后,不可回避的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房地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 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地产估价属经济鉴证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司法鉴定估价结论是司法立案、审判、执行的重要定量依据,茌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浮估机构的法定业务,司法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带来了大量司法鉴定评估业务,本文以贵州省为视角,结合最新拟施行的《资产评估法》,分析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法;问题;对策 1、引言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资料,依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准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评估结论是司法立案、审判、执行的重要定量依据。笔者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工作约7年,在估价实务中与省高院、大部分市县法院接触颇多,基于贵州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现状,结合最新拟施行的《资产浮估法》,发现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拟提出解决对策。 2、贵州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现状 从多彩贵州网获知,自2015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2015年贵州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80586件,审结3501侣件;2016年1-4月贵州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6475件,同比上升40.70%,审、执结93449件,同比上升33.26%;贵州省司法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为评估机构带来大量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根据贵州省评估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公告,资产评估机构48家,房地产估价机构约85家,土地估价机构约70家。为了提升对外委托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黔高法(2016)113号]文件。 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中存在的问题 3.1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管理问题 1.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混乱 资产评估资质政出多门。根据《资产评估法》、释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资产评估法》答记者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现有评估师约13万人,从业评估人员约60万人,评估机构1.4万多家,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6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5个部门管理。值得注意的是,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 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201210 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盘小霞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 案例。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 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 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 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 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 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委托方 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某评估 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异议认为“评估结果 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 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 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 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后某评估机构针对 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 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 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 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 行人)补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后,评估机构于2008年11月24日依

浙江省高院民、商事指导意见汇总

目录(民、商事类) 1、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 2、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7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 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9 6、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1 7、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 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条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因此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应告知其另行处理。 第三条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文物艺术品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 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 厦营业用房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中江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四川广益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刘青梅罗敏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9月25日 估价报告编号:川广益房评(2018)(估)字第A09101号

目录 致估价委托人函 (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4)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 一、估价假设 (6) 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8)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10) 一、估价委托人 (10)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0) 三、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0) 四、房地产区域状况 (12) 五、市场背景分析 (13) 六、估价目的 (14) 七、价值时点: (14) 八、价值类型与定义 (14) 九、估价原则 (15) 十、估价依据 (16) 十一、估价方法 (17) 十二、估价结果 (18) 十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9) 十四、现场查看日期 (19) 十五、估价作业日期 (19) 十六、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19) 附件 (20)

致估价委托人函 中江县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我公司派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完成了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估价项目。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系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27间营业用房房地产。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评估书附表,建筑面积共计1332.66㎡,及其相应分摊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了公开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提供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 估价方法:收益法 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选用收益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及使用报告说明下,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二○一八年九月六日的估价结果如下: 币种:人民币 公开市场价值总价:604.99万元 大写:陆佰零肆万玖仟玖佰元整 上述估价结果详见(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 四川广益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06〕5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使他人遭受电击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就其评估工作及鉴定估价报告,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分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咨询性估价报告与鉴定估价报告,在估价程序、估价依据和估价

关于房地产司法鉴定调查问卷统计分析(doc 11页)

关于房地产司法鉴定调查问卷统计分析(doc 11页)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问题研究 ——房地产司法鉴定调查问卷统计分析 一、问卷调查来源 依据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组工作分工及工作计划,课题组长崔太平博士组织设计了针对司法鉴定估价机构的调查问卷,于2009年5月完成问卷收集。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四川省的二级以上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机构的选取由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院从近5年从事司法鉴定估价的机构中选取,选取机构从事业务量达到了司法鉴定项目的90%以上,选取机构代表了四川省从事司法鉴定估价机构的整体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共发出30份,收回有效问卷25份。在收回的有效问卷中一级评估机构7家,二级评估机构18家,分别占统计总体的28%与72%;25份有效问卷中,其中有22份来自于成都市当地评估机构,占统计总体的88%。本次统计总体特指调查机构25份有效回收问卷。 二、问卷调查结果 通过对25份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归纳,揭示出了统计结果的四大方面内

容:第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现状;第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类型划分;第三,房地产司法鉴定在各种类型划分下的技术路线选取;第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的期望及建议。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现状 估价程序:是指完成一个估价项目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按照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出的先后次序。一个完整的房地产司法鉴定基本程序是:①获取估价业务;②受理估价委托;③制定估价作业方案④搜集估价所需资料;⑤实地查看估价对象;⑥分析估价对象价值;⑦测算估价对象价值;⑧判断估价对象价值; ⑨撰写估价报告等程序。在以上估价程序中问题最严重的受理估价委托、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看估价对象、制定估价作业方案四方面。 1.受理估价委托阶段:房地产司法鉴定委托书基本不规范,其中有极大部分为委托方按照自己意愿填写,甚至有法院不愿与房地产司法鉴定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资料搜集和现场查看阶段:诉讼当事人极为不配合,抵触情绪明显,造成司法鉴定估价后续工作难以开展。在现场查看前,估价机构对基础资料难以搜集或搜集不完整已成为普遍现象。在现场查看时当事人或法官不陪同现场查看或即便陪同而不愿在现场查看表上签字确认已成为常例。 3.制定估价作业方案阶段:估价人员进场现场查看后,在制定作业方案时常发现估价范围不明确、产权登记与实际面积不符、房屋登记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权属资料与实物不能一一对应、产权不清等。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消极态度,以致估价人员很难开展鉴定对象档案查询,以及面积测绘等基本事项工作。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06 【正文】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第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二条本院掌理事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本院古文物及艺术品(以下简称文物) 之登录、保管、维护、展览、摄照、出版、研究及宣扬,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3 条 本院各项文物,均应依左列步骤办理总登记,由登记组设置登录簿,为统制纪录,建立登记卡片,为明细纪录,并纳入资讯管理,俾便查考与研究。 一旧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书画、图书文献等处(以下简称各处) 分别保管维护外,由登记组根据有关资料,载入登录簿,为使各项文物有效存证,并编制藏品清册,分存各处及登记组,制作品名卡片,卡片附贴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记组办理登录,摄照制卡建档,移交有关各处典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经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览;亦得经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借入,统由登记组会同各处按规定办理,其办法另订之。 第4 条 文物库房之管理,应依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文物库房分别装设电脑控制读卡机及普通锁两种,并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其卡片及钥匙由本院主管处长指定适当人员掌管,并签报院长核定后实施。 二库房启闭,由卡片及钥匙掌管人员会同有关职员为之,惟读卡机须配合控制中心,电脑设定开放时间区(上班时间) 及管制时间(非上班时间,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库房启闭除控制中心应留有记录供查考外,另进出原由由掌管人员逐次作成库房日志,每日送处长核阅存案。 三非办公时间不得开库,如遇特殊事故开库,应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长以上人员报请其处长准许后,通知控制中心将管制时区解除,再分别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倘遇紧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会同掌管人员开启,惟事后皆应专案签报院长核备。 四开启文物箱件时,应有掌管工作人员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场始得办理,并应详细记录工作情形,每日送处长核阅。 五凡因公务需要提取之文物,应当天送回库房,其因修补维护者不在此限。 六库内所存文物,除经常清点、整理、编目、展出及阅览,由主管处长通知掌管人员开箱办理外,如有特殊事故开箱,须签报院长核准。 七重要来宾要求参观库房或库藏文物时,须经院长核准,始得办理。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文物办法另订之。 八库内所藏文物,应经常会同科技室作安全维护检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进入库房;院内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进入库房。 一○库内严禁烟火,下班后并应关断照明设备之电源。 一一库房内文物箱之存贮、提件、归箱、签封等装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员严密监督下由熟练技工为之。 一二掌管人员对开箱、提件、归箱等之工作情况应予详确记录;主管处长并应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监督之效。 一三如因掌管人员疏忽失职,致文物破损或遗失,应查明情节,依权责课以应得之处分。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 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

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 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 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 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 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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