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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及处理浅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及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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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及处理浅析

摘要:婚约作为我国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目前还相当盛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婚约中礼金的数额也呈逐年攀升势头,有关婚约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又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亟待完善。

关键词:婚约财产纠纷;案由确定;诉讼主体;彩礼给付性质;处理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男女双方在相识期间,一方因谈婚论嫁的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即为婚约财产纠纷,这类纠纷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目前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甚至差异较大。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一、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立案审判实践中,原告很多时候都会提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常常容易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发生混淆。为了准确确定案由,有必要认真对二者进行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双方是否建立婚姻关系和进行正式同居生活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而订立婚约,按我国的民间习俗,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金,双方在相处过程中,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虽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没有正式同居,或者是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但婚前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的生活出现困难。而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男女双方没有经过法定结婚登记程序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产生纠纷。区分两者的关键点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建立婚姻关系以及是否进行正式同居生活。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和进行正式意义上的同居生活,即使发生了性行为、女方怀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流产后人身损害,也不能认定双方的纠纷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这时男方提出请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我们还应该以婚约财产纠纷确定案由,因为当事人不是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怀孕问题和财产纠纷,因此不能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确定案由。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同居时间较短,或者没有产生女方怀孕、生育子女的情况,甚至没有举行婚礼,这都不影响认定双方实际形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因此,我们不能仅以原告主张的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审查争议的财产性质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对于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款一般按赠与性质认定。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是双方或一方父母赠与两个要结婚的年轻人的;有的是为了让年轻人安家过日子用的,所以给的彩礼数额较大,这个赠与的条件——结婚,一旦不成立时,女方应适当返还彩礼。而对于数额较少的,则

不予返还。但对于个案,虽然双方没有实际同居,但已经造成女方怀孕及严重的流产后人身损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这部分损失应考虑由男方适当承担,或者在女方返还的礼金中应当扣除赔偿款和营养费用等。

在同居析产纠纷中,常常是双方已经举行了民俗婚礼,并在一起正式过起了“夫妻生活”,双方在“结婚”同居过程中,女方可能已经将男方所给的彩礼为结婚支出了不少,此时双方的“结婚”同居目的已经实现,虽然可能双方当时因为不到婚龄或其他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这不影响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同居关系,这时的彩礼金性质就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此时,只能将剩余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而不能按婚约财产返还。

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约纠纷而成讼的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该是谁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观点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理由是:订立婚约双方的当事人是欲结成婚姻关系的男女,财产的赠与方与收受方是特定的,即订婚的男女双方,因此,应将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的,又可能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的。我认为这两种理由都有适用的基础,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假如,青年男女订立婚约使用的财产完全是个人劳动创造的,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没必要将其父母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果青年男女在订婚时,男女双方经济上不独立,订婚使用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收受方取得的财产也主要用于家庭使用,那么,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就涉及到双方家庭成员的共有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男女双方的父母也列为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给付的性质认定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归纳而言,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1)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 (2)所有权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移转,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1(3)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示公平规则返还;2(4)证约定金说认为,订婚是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主要是以证明婚约成立为目的的,因而类似财产契约上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不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彩礼给付行为是一种“欲发生私法上效果、并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的移转财产的赠与行为,这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为内容,而非施加给接受方的义务。作为所附条件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来说都只是一种期待权,任何一方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或给付彩礼都不意味着将来必然结婚。而是否缔结婚姻,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另外的意思表示。

1此处不包括女方所给付的嫁妆,因为嫁妆是因结婚而发生,而不是因婚约而发生。

2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1。

至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成立但并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现今国内理论界虽亦多将婚约财产流转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同时认为“未结婚前,已经交付的彩礼所有权只是暂时转移,如果不能结婚,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原则上应将彩礼返还给对方。”3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未结婚前,其法律行为只是成立并未生效,又何来作为法律效果的所有权的转移?基于赠与无效的观点,这种彩礼的返还一般只在由于女方过错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才发生,而在因男方过错解除婚约或因一方死亡及不可抗力使结婚不能时,一般不将彩礼返还,这样做不但使法律失去了公正,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会带来较多的纠纷。

笔者认为,既然所有权在结婚之前并未发生转移,那么在双方未能结婚时,无论是男方过错还是女方过错或是双方协议,均应发生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婚约的解除只能说明一点:赠与这一民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的债权合意而归于无效,它所带来的结果是不能发生物之所有权的变动,其处理方式只能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将受赠人原来占有的财产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彩礼受让人对彩礼的继续占有和不予归还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四、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因婚约而发生的彩礼给付是否返还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婚约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或一方向另一方父母、亲属出于自愿主动赠与的财物本身不具有彩礼这一特殊给付的特定目的性。这种自愿赠与的财产一般是双方为了培养感情或加强关系而赠与对方或对方家人的一般动产,即我们民间常说的“喊爹叫娘”的钱,应视为民法上的一般赠与。一般在当事人合意、财产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赠与方均不得请求受赠方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定情信物,如果价值相差不大或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但双方同意的除外。

3、对于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的,给付财物的一方迫于压力,并非出于内心自愿,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受予方在短时期内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即索取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对方所给付的彩礼及其因此而受的损失。而如何来认定借婚索财,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实际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本文不予以赘述。

4、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借订婚为名而发生的彩礼给付,由于性质违法,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当予以收缴,并对非法行为人处以其他行政处罚;买卖妇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于现实生活中利用习俗骗取财物即“骗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责令行为人返还彩礼。“骗婚”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

6、双方解除婚约时的,原物仍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参照原物购买时的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

3 王利明:《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63。

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7、在处理彩礼返还数额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在婚约解除中的过错程度,依照过错比例大小来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8、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情况下,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由于婚前给付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返还的数额,法官可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之,现今因婚约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婚约中的财产问题是当事人都关注和关心的问题,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返还彩礼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性别,**,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1组联系方式:************。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谈婚。**年**月**日,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母亲***、弟弟***及媒人***一起到原告家看家儿。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被告***万元的彩礼,当时有***、***等十余人当场。当时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说,他的女儿他知道,她从小娇生惯养,你们先相处一段时间,如果彼此性格合适,年底就结婚;如果相处脾气性格不合适,*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告要到***打工,被告要和原告一起到**打工,原告的父亲***、母亲***和被告的父母当面沟通,都同意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 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后,相处到****年**月**日时,原告发现被

告人经常接到电话关于**卡还款的事情,经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她与原告交往前在**银行办理的**卡有欠款,且已经逾期,原告便去向亲朋借款**万元借给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逾期的**卡欠款,被告人承诺这**万元以后会返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原告将事情的原委,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母亲***,***对原告讲的事实认可,并说年底回来一起协商解决。 ****年**月**日,原告、原告父母及媒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去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及父母当即同意返还*万元,包括彩礼和借款,并承诺于****年**月**日,到被告家去拿钱。****年**月**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家去拿钱,被告反悔拒不返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收取原告的彩礼**元,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元。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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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08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01年12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

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

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 在虚拟世界的刀光剑影中,网络游戏玩家花钱“购买”和抢夺来的“武器装备”及“宝物”却被人盗走,那么这些网络虚拟的武器装备在现实社会中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 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1个、生化头盔3件、生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 据了解,今年24岁的公司职员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宏晨开始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一场“另类战争”,他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中可获得多种虚拟装备。 法院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

彩礼返还判决书-最新范文

彩礼返还判决书 彩礼返还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x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委托代理人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纠纷一案,郭××于20xx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担诉讼费用。xx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20xx)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 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郭××在于被告李××交往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解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协商,被告李××退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中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原告郭××提供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共计12600元,并按当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xx年农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协商,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退还郭××14000元,被告李××申请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是正常人情来往,不属返还彩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起诉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告对其金额否认,并辩称系双方交往中的人情来往花费支出。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李××答辩,双方在解除婚妁时,经中间人参与协商,被告将彩礼,含电动车折价款共14000元退还原告,并提供证人宋××、杨××出庭证实,原告郭××对收到被告退还的彩礼14000元也予以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答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郭××不服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原被告双方对彩礼数额价值为18000元认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方与其请求的证人

案例分析求答案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一)张三到集市购买化肥,李四正好也要去该地出售耕牛,二人相伴而行。行至途中,李四有急事需回家一趟,于是将耕牛交予张三,请张三替自己赶牛,二人约好在集市会和。张三到达集市后,李四还未到,此时王五正好想买牛,询问张三牛的价格。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并和王五商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牛只卖予王五,王五给张三相应的好处费。尔后李四赶到,张三谎称因为牛有病不得已低价售出。后李四从好友处得知实情,于是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自己的损失。 1、运用民法学的相关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损失?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某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请运用刑法的相关原理分析肖某的行为性质。 (三)周某和刘某是同村邻居。2009年7月10日周某向法院诉称:刘某房后的5棵梨树是1987年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但现在为刘某所占。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将5棵树退还村里,并将多年所获的收益折款退还。刘某得知周某起诉一事,即到周家谩骂,并同周扭打起来。扭打中刘某被周某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与事实无利害关系,并于同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周某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委托周某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周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要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刘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反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婚约财产就是彩礼,而且很多夫妻结婚都是需要送彩礼的,但是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的也是不少见的,很多时候都是去找法院解决,那么,下面就为大家推荐一篇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顾XX,男,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XX. 被告董XX,女,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28800元,返还原告手链、耳环、戒指、项链(金饰价值合计1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媒人XX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在2010年10月1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00元;双方还一同至XX金店,由原告购买手链、耳环、戒指、项链交付被告。不久,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 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0月日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评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 审判实务中存在: (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 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毕业论文-彩礼之法律分析

彩礼之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在法学界对彩礼应该如何定义,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当下所采用的是民间通俗的概念,关于彩礼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然对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彩礼纠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彩礼纠纷趋于复杂化,单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求,如彩礼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定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诉讼主体是谁,在订立婚约过程中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时间划定,还有在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彩礼现象显然不应被法律承认,但是作为一种已经扎根于历史文化,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有重要影响的风俗习惯,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法官往往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自由裁量权,致使法院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激化矛盾,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所以,彩礼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彩礼婚约财产纠纷附解除条件赠与立法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in the field of the law should be how to define the price, there is no precise legal concept. The parties in the litigation in judicial case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s at present the popular concept of the bride price only "marriage law", although to solve the social life in the dowry dispute to a role, but with the increasing of dowry dispute tends to be complex, by the 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s failed to meet the practice demand, such as bride price i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how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marriage and property disputes in the litigation subject who is in concluding the engagement process in which belongs to the bride price range,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mmon life "time, as well as in how the burden of a series of problem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marriage, bride price phenomenon obviously should not recognized by law, but as has been rooted in history and culture, and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ustoms in the social life, due to the bride price disputes are also increasing. However, court in the trial of the case of the dowry disputes, judges often is not based on the law, but discretion right, resulting in the court decision to the parties agree, under such a situation, it is easy to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the civil dispute evolved into criminal cases. So, the betrothal gifts legislation is imperative. Key Word;betrothal gifts;Property dispute;Grant of relief;Legislative Perfection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30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商去被告家中

商量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24举办婚礼,2019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 原告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订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签姓名,摁指印): 2019年9月15日

李某1、李某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8民初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之分析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

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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