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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王世刚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王世刚
2017.05.16

主要内容
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二、国家标准立项注意事项 三、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中的主要问题 四、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案例分析 五、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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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评估依据: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国发[2015]13号) 2、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委2016年第1号公告(2016年3月28日) 3、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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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 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 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 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 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 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 求。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 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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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2、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 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 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 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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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 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 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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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五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 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 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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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六条 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 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 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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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七条 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项目。 第八条 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 准委确定。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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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批次申 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情况。 第十条 总体情况包括: (一)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二)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三)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 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四)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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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 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协调配套情况;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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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 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不 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 家评估。 第十三条 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 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 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 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 准化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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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 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 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 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 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 果报国家标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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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3、 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 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 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 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 般性产品标准。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 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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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 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 归口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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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二)支撑国家重大规划及其它重要项目 具体包括: 1.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领域 和重大工程涉及的项目。 2. 《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提出的工业基础、智能制 造和绿色制造标准项目,以及十大重点领域标准项目。 3.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重点 领域标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标准项目。 4. 《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中涉及的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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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5. 《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 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新型城市建设、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项目。 6. 《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中10大重点任务涉 及的相关项目,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的相关项目。 7. 采用国际标准、国际国内同步推进的标准项目。 8. 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基础公益类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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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三)国家外文版项目 重点支持《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以及国 际产能合作所需国家标准的外文版,支持中国产品、技术、装备走出去 的外文版项目。鼓励重要国家标准的中、外文版同步制定。采用国际标 准的,不列入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 (四)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重点满足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研复制标准样品。优先支持《国家标 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节能减排、新材料等重点 领域涉及的标准样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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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三、立项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可委托 有关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将 一次性下达转化计划,由原归口单位负责修改标准强制条款并形成新的 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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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 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 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各行业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 式,广泛征集各界需求,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对标准的需求;认真评估 项目提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择优遴选项目牵头单位,注重吸收中小 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起草,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制修 订工作。 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并尽快完成
Page ? 20 已下达的计划。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一、任务来源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doc

项目编号:密级: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牵头单位:(公章)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执行期限:年月至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20 年月日

编报要求 一、内容说明 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报告总体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重要成果、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情况、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格式要求 文字简练;报告的密级一般与项目任务书密级相同;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文字内容一律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项目各课题绩效评价结束后,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参与单位编制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经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填报项目任务书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xxx/)在线填写,并由单位管理员审核提交专业机构审核确认。填报完毕后,打印装订,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盖章后,报送专业机构。 涉密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不得在线填写,请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文档模板,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填写、打印及报送。 编写大纲

一、总体进展情况 1. 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对照项目任务书的目标和各项主要考核指标,阐明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实施、重要产出和成果等对专项整体进展、完成专项目标的贡献。 2. 项目重要调整情况 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调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项目骨干变更、项目(课题)执行期变更等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二、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效益 1. 取得的重要进展及成果 介绍项目研究工作的重要进展、重要成果及应用前景。 2. 经济社会效益 重点阐明项目研究对学科/行业产生的重要影响,对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的作用,以及研究成果的合作交流、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在项目中的实施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1. 人员投入使用情况 对照项目任务书阐述项目的人员投入情况。 2.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阐述项目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效果,以及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一节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工作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立项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2)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三、项目提案上报上报单位: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上报内容:标准项目建议书(详见附表1)、标准草案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详见附表1),《申报标准汇总表》(详见附表2),表格格式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四、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讨论: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规定的一般程序

申报和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一般程序 一、如何申报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三)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四)项目提案上报 ?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

2019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

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 (征求意见稿) 依据《体育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年)》,落实《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年度体育标准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针对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加强高质量标准供给,以标准引领体育工作提质增效;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以需求为导向,统筹标准制定工作。 (二)坚持分类导向。协调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使体育标准化工作全面服务体育总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等国家战略;服务体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的核心业务;服务运动项目中心和单项运动协会改革发展。 (三)坚持国际导向。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国内国际标准接轨,打响中国品牌;结合国情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优先转化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法标准,以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二、立项重点 (一)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 应根据体育总局行政审批事项需求,以及体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通用、安全领域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应联合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标准执行力。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全民健身工程器材、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赛事活动等制定通用和安全标准。

(二)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 应支撑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等国家战略,支撑国家重大规划项目。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公共体育服务、国民体质监测、竞赛表演、健身休闲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等。 (三)体育行业标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体育行业标准项目严格限制在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突出服务于体育总局核心业务。主要针对各运动项目设施设备和器材装备、业余运动员等级、运动员素质测评方法、人员培训、赛事、俱乐部等级评定、运营规范、行业准入和中介服务。 三、以《体育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年)》为指引,建立服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围绕体育标准体系要素层,包括:“人”、“组织”、“设施设备”、“器材装备”和“场所”,突出体育标准的服务属性,产品标准主要围绕服务提升运动竞技水平,以高标准带动运动水平提升。强化标准立项工作的系统性,标准项目的提出应建立在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 标准名称的规范如下: .服务于体育赛事的标准名称规范为“体育赛事规范内容规范第部分:要素名称规范”。 示例: .体育赛事人员注册数据管理规范第部分通用规范 .体育赛事人员注册数据管理规范第部分志愿者附加规范 .服务于“设施设备”要素的标准规范名称为“体育场所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第部分:场所名称”。 示例: 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部分:游泳场地

标准立项、申报与审批

..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一节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工作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立项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2)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三、项目提案上报上报单位: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上报内容:标准项目建议书(详见附表1)、标准草案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详见附表1),《申报标准汇总表》(详见附表2),表格格式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四、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讨论: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国家级课题实施指南与选题参考

附件:科研课题申报流程、管理办法及选题参考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研究流程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广大教师的立项申请。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领导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项目办制定并发布科研规划、课题研究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对重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第六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环评编制、评估费用收取国家标准参考

计价格 [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收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要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 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标准委 2017年2月27日

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贯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国家标准的质量、协调性和公益性,推动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归口单位应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立项指南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立项指南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立项指南 一、“挑战杯”竞赛简介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承办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国内著名高校和新闻媒体单位联合发起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盛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竞赛以“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为宗旨,其目的是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发展,发掘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并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使比赛的成果真正为广大大学生接受和享用。 自1989年以来,“挑战杯”竞赛规模发展到包括全国所有重点高校在内1000多所内地高校,以及港澳台、新加坡的20多所高校,先后共有200多万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参加了此项赛事。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项竞赛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1993年,江泽民同志为“挑战杯”竞赛题写了杯名。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先后成功举办了十一届赛事,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跨世纪的创新人才,并日渐成为我国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和展示主办高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平台。从第十届全国“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开始,邀请全世界的青年大学生共襄盛会,使“挑战杯”走向世界。 “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为一项综合性、全国性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反映了高校教学水平和师生的科研水平,折射出我国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四条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五条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第六条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 第八条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准委确定。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地方标准审查工作是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与法律及现有标准体系的协调性、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形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覆盖标准制定全过程,包括制修订项目立项评估、标准送审稿审查、标准报批稿审查及已发布标准复审等。 对标准制定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审查,是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立项评估是从源头上确保地方标准质量的关键,严把入口关将大大提升地方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本文重点介绍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性、程序合法性进行检验,不符合材料齐全性和程序合法性任一要求的项目不宜立项。一是材料齐全性。材料齐全性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二是程序合法性。申报单位是否事先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 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中,不符合标准性质符合性、适用范围符合性、标准协调性任一要求的项目不宜立项。其余评估指标不符合

要求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标准性质符合性。新《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说明地方标准的性质全部变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不再作为地方标准。 (二)适用范围符合性。首先,适用范围符合性。新《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标准的内容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变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化法释义》,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方标准还可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标准范畴,不适合作为地方标准。 第二,与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协调性。对于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也不宜立项。 第三,适用范围内的普遍性。地方标准应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标准制定之后有一定的使用量。如果标准制定后只有某一狭小领域使用,则不符合普遍性的要求。 第四,制定的必要性。标准立项取决于标准是否必要,是否能解决问题,是否能产生相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

201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南

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申请须知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18年度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部分)。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聘任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的说明(依托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区域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地

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范文范例参考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一节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工作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立项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2)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三、项目提案上报上报单位: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上报内容:标准项目建议书(详见附表1)、标准草案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详见附表1),《申报标准汇总表》(详见附表2),表格格式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四、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讨论: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标准化科研项目立项的依据和论证报告的撰写

标准化科研项目立项的依据与论证报告的撰写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谭福有 《标准化与质量》,2001第5期:5~9 一、项目立项的依据和程序 项目立项是确定标准化课题并将其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化计划的必经阶段。在立项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或者掌握好两个环节,一是立项依据,二是立项程序。前者是确保立项的目标性,进而实现纳入计划的可能性;后者是保证立项的规范性,实现立项的公开、公正性。 (一)立项的依据(立项背景) 1、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1)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立项时,必须要了解研究项目涵盖的范围,换句话说,就是什么项目可以纳入研究项目的范畴。通常,研究项目在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要符合《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标准化研究课题应围绕信息产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技术创新进行。其主要范围如下: a. 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的研究; b. 有关标准化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 c. 重点工程标准化总体方案的研究; d. 制定重要标准的预先研究; e. 标准实施与实施监督方面的研究; f. 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方法及发展动向的研究。 ●国家军用标准化研究项目要符合《军用标准化研究与工作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该文件“总则”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研究范围有如下八个方面: a. 有关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等方面的研究; b. 有关军用标准的理论、管理和实践问题的研究; c. 制定重大标准的预先研究; d. 军用标准实施与监督方面的研究和工作项目; e. 军用标准化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f. 国外军用标准化发展的动态研究; g. 信息与技术管理方面的研究与工作项目; h. 军用标准化其他的研究项目和工作项目。 在确定研究项目时,原则上在上述范围内,同时注意上级编制年度计划的原则要求。 (2)标准制修订项目 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时,必须要认真消化国家或行业关于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以及相应的指南。其中重点掌握编制原则和编制重点,使待纳入计划的项目符合其范围与要求。例如: 2001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重点是: ———基础、通用性标准项目; ———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标准项目; ———有利于信息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标准项目; ———满足企业和消费者需要的其他急需项目。 2001年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重点是:

十三五国家级课题实施指南与选题参考

附件: 科研课题申报流程、管理办法及选题参考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研究流程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广大教师的立项申请。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领导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项目办制定并发布科研规划、课题研究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对重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第六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的立项审批;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十三五期间均可申报)。 第八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特色教育“十三五”规划科研项目分为全国重点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三类。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终审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终审:项目办汇总初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聘请专家,组织召开课题立项终审会确定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与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无异议后准予申请人按标准缴纳课题综合服务费并履行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

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 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十三五”期间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有效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破解我国丰产增收协同面临的科学、技术难题和生产需求的新问题,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十分必要。 专项规划主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计划实施。 专项主要围绕粮食丰产增效可持续发展,聚焦3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突出3大主产平原(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的13个粮食主产省)、注重3大目标(丰产、增效与环境友好)、衔接3大层次(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集成示范),进行一体化设计,开展全链条科技创新。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平均单产新增5%,生产效率提高18%,增加效益256亿元以上,形成高度规模机械化、信息标准化、精准轻简化水平的生产体系。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基于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

专项实施方案。在2016年度首批启动10个项目的基础上,2017年度拟启动17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5.64亿元。其中基础研究3个项目、关键技术研究14个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一、基础研究 1.玉米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机制及其适应性栽培途径 研究内容:针对气候变化对玉米生产系统的影响问题,在东北、华北、西南(南方)和西北不同生态区域,研究气候变化对玉米生产系统的生产力、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代价的影响程度以及影响的关键因子、主控过程及其调控机理;揭示玉米适应气候变化的生理生态机制;提出适应气候变化的可持续丰产增效、低排放的栽培技术途径。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筛选对消减气候变化具有补偿作用的推广品种各3-5个、管理技术2套以上;提出适应气候变化的可持续丰产增效、低排放的栽培技术方案2-3份,农田排放降低20%以上;提出气候变化对玉米产量、品质、土壤地力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评估报告2-3份;发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论文30篇以上。【预期性指标】定量表述东北、华北、西南和西北不同生态区域气候变化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估报告7

1、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1)项目工作数量的准确性有待提高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 ?2013年各地虚报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约为3%-5%,虚 报慢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血压和血糖控制率为 5%-10%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果有提升空间 项目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5.4660.4861.8255.5672.00 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1.2057.0765.4553.8965.75 2010-2014年主要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数据来源:2011-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

1、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3)人口流动性增加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难度–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城市间人口流动,很多城市人口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 –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困难主要在于人口流动不利于建档和连续性服务 –项目经费下拨是按常住或户籍居民预算,在项目经费管理上尚未找到合适的模式

(1)项目科学决策机制有待建立 –项目遴选机制有待完善 ?项目遴选的论证不够充分,不完全符合循证决策的理念。2011 年和2013年新增项目时并未完全遵循 –重性精神疾病、卫生监督协管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医务人 员问卷调查显示,支持删除的基层医务人员数分别占14.04%、 12.57%和8.16% –项目任务逐年增加,层层加码,经费和人力投入不匹配?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研究结果显示: 2013年每服务人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平均为63.6元, 高于人均30元的补助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 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 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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