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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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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

The Construction of D epositInsurance Syste m i n Ch i na

赵保国

Z HAO Bao guo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 100872)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提出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监管 市场退出

[中图分类号]F840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10)01-0045-04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从理论探讨上升到实践构建的层面。尤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无论是金融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开始普遍认为国家对存款安全的隐性担保已经到了非取消不可的地步,否则就无法真正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银行业稳健发展的诸多问题。

一、存款保险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银行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组织形式制定的保护性安排。其核心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为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动摇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截止到1999年,全球已有68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通过防止挤兑增加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因为在一国发生局部银行信用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局部危机而造成的对全局的冲击;同时,通过对存款机构经营和安全性的关注,这一制度还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一制度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削弱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并增加了银行关闭的可能性(谢平等,2001)。

首先,存款保险与其它保险还存在着差别,保险的存在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即灾难的发生是个别的。而银行支付危机往往在特定时期内集中发生,任何一种存款保险方案,除非它提供无限制的保护,并得到政府的全额支持,否则不可能防止系统性银行挤兑,从历史上看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只有政府的救助措施才能制止。

其次,存款保险机制的存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各参与方的运行成本,即增加了监管者的监管负担和银行的运营成本,使得高额的保险费无论对银行还是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一种逆向的结果。从短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在提供更好的监管方式与增加银行业成本之间的一种平衡(Garci a,1999)。

最后,鉴于存款保险制度所引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一些经济学者建议建立私人存款保险体系,这样的系统在美国最近已重新被引入并取得了一些成功(M is hk i n,1992)。私人存款保险体系的优势在于公司之间的竞争提供了信息选取和准确定价的激励机制。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系统风险,除非私人保险体系依赖政府,否则它们同样缺乏信用担保。而一旦与政府相联系,它的准确定价的动机就值得怀疑。同样,由于中央银行的干预和商业银行关闭决定是公开的,只有政府建立了明确的关闭政策后,私人

收稿日期:2009-11-6

作者简介:赵保国,男,河南人,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副教授,任教于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而这无疑是困难的。

因此,从各国发展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正面临着如何提供一种可兼容性的激励机制的问题,其中包括银行股东、管理者、存款人、借款人和监管者等多个关联方。一个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为这些关联方建立良好的激励动机,不仅能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起到对银行监督的作用,又能解决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Garcia,1999)。

二、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于1829年在美国纽约创立,承担银行券及存款的赔偿责任,这是最早的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在1921年至1933年间倒闭了14000多家银行,给银行业和存款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详见表1)。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 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 ,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后,美国银行倒闭数量大量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挤兑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详见图1)。

表11921年 1933年美国银行倒闭情况统计表(单位:家、%、万美元)年度倒闭银行占银行总数比涉及存款数占银行总额比

19215061 16172810 619

19223661 1591180 3

19236462 10149600 462

19247752 58210150 609

19256172 08166940 440

19269753 28260150 661

19276692 39199330 491

19284981 84142390 338

19296592 47230640 543

193013505 29837102 01

193122939 871690234 42

193214536 94706192 43

1933400020 5335967114 23资料来源: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图1 1933年后美国银行倒闭情况统计(单位:家)

资料来源:拉维特和琼斯 银行与金融机构法概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以外诸多国家的银行陆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危机或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1个成员国中有133个国家都曾在某个阶段经历过银行部门的重大问题或危机(详见表2),绝大部

分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在这种银行业动荡不安的状态下陆续建立起来的,对于维护存款人信心、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31980年 1996年发生银行危机或严重问题的国家和地区

国 别

危机严重问题其它问题合计国家总数数目%数目%数目%数目%数目

工业国417125229187823

发展中国家(地区)332086534212376161

(1)新兴市场经济1063531161610016

(2)转型经济417197900239624

(3)石油输出国182150032313

所有国家和地区372098536314177184资料来源:Goodh art,C A E et al F i nan ci alR egu l ati on:W hy,ho w and W here No w? London,B ank ofE ngl and 1997。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迫切解决的几个问题

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倒闭、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该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见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 拜尔时说,中国正在积极考虑筹建存款保险公司。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事情了,但在此过程中,要妥善解决以下问题。

(1)解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抉择问题。抛开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风险补偿作用及其作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关键因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公认的目标 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但是,事实上,作为一种制度措施,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始创者。早在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计划建立之前,美国就有14个州曾存在着各种模式的存款保险安排。但是,这些存款保险计划往往由于设计上的缺陷而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失败(W h ite,1995)。所以,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要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前提和条件:有效的银行监管;适应市场竞争的银行体系;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可靠的金融基础设施(如健全的法律体系、标准的会计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首先,有效的银行监管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它能够一定程度制止存款保险制度的逆向选择问题。其次,只有具备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银行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才能有效发挥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再次,要使市场纪律发生作用,市场参与者要有充分选择投资渠道的机会。如果银行部门或是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不能提供合理的投资选择,那就不能过多地依赖市场的反应来促使银行通过管理的调整来消除风险(I M F,1998)。因此,只有当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才是适当而有效的。

(2)解决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要解决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对缺乏经验的中小存款者的保护意义已不存在异议。然而,理论界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和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存在争议。Flood(1996)认为,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是出于保护存款人的目的,而是为了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Goodhart(1995)则强调,只有在建立和运行存款保险过程中,人们才逐渐强调存款保险对存款人保护的功能并将其作为首要目标。De m irgue Kun t和K ane(2001)认为,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见得非要用存款保险手段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例如,欧洲的储蓄银行是通过投资于安全的金融工具(如政府债券)来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在美国,近年来也提出了类似的 窄银行(Narr ow Bank) 概念。对此,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与银行监管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按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立法目的、监管目标的表述,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应当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建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解决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采取强制的方式,如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二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三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无论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都无法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且会因强调解决一个问题而使另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只能由政策的制定者进行权衡。

(4)解决费率的定价机制问题。其实,对存款保险定价应实施固定险费抑或风险调整险费一直存在着争议。批评固定险费的学者认为:在单一费率征收方式下,投保存款不分存款种类,不分投保银行机构的差别,以相同的费率征收存款保险费,尽管操作简单易行,但缴纳的保费根本无法反映机构的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和承担的风险程度,这就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同时,由于单一费率制下银行高风险业务的广为推行,直接促使社会资金流向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最后,单一费率制还会引发逆向选择问题,使自愿保险制下参保机构多为风险程度较高的中小银行。因此,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协调处理银行监管工具之间的搭配问题,所谓风险调整的险费与固定险费之争,不在于其是否能有效防止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而在于其效率水平的高低。就此而言,易操作、低成本的固定险费的定价策略对监管当局来说不失为一剂良方;但从长期来看,保费费率的确定应以风险为基础,兼顾系统内的风险分摊要求,进而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之间平衡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1)建立渐进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得到全部满足或是部分满足的条件下,而且国家隐含担保并不能全部迅速撤除。毕竟公众认为银行中的存款天然地享有国家担保,要立即对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明示存款保险,不仅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振荡,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可采取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其他银行机构区分开来的做法,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已有存款沿用国家隐含担保,以对其他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其他银行机构的全部存款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增量存款建立存款保险为突破口,在存款保险得到公众充分认知后,最终通过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施行,实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发挥 后发 优势。改变过去金融改革 先实践,后立法 的做法,立法先行,以法规指导和保证存款制度的建立工作。在存款保险制度立法时,应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定、存款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方式、费率的定价机制、赔偿处理形式,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在法规确定的框架内运作。

(3)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作机制。央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对有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体系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补充流动性。银监会负责银行系统的监管职能,并负责作出银行的市场退出决定。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责在于实施银行的市场退出运作过程,其工作重点在于保护存款人而不是银行,在于保障银行的有序退出而不是其存续。当银行破产清算时,存款保险公司将被银监会指定为接管人,对银行进行破产处置,并实施一系列处理手段,如收购与接管交易、过渡银行、不歇业银行援助等,使央行和银监会从复杂的处置程序中摆脱出来。

参考文献:

[1]赵华伟 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J] 海南金融,2009,(3).

[2]周振海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J] 中国金融,2009,(7).

[3]刘澄 金融海啸威胁下中国亟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4).

[4]何春 在金融危机中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5]赵晨光 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J] 经济论坛,2009,(2).

(责任编辑:韩元)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也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现状及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设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出台的概率较大 报道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推出的可能性较大。 行业动态 箭在弦上,意指利率市场化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行业近况: 据人民网1,央行行长周小川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推出。央行研究局人士同时表示, “一旦该制度出台,或许会先在一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试行。” 评论: ? 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周小川行长所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 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他特别提到“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周期下行拐点出现后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 从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接近20年,准备已经较为充分。1993年12月,《国 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转变了此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态度,将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由于中国存在事实上的隐形存款担保,尤其对占据存款市场近50%市场份额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其经营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存款人并不担心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其存款发生损失。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对存款保险制度态度消极。但近期,出于对防范金融体系风险从小银行扩散至大银行等因素的考虑,四大国有银行明显释放出了不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号。如建行党委书记王洪章在接受媒体采访使表示,“建行对这项政策(指 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欢迎的态度。” 2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风险差别费率、限额保险 综合《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3等,我们认为,我国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类似于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 ? 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 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因此,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当然,在初期不排除中小银行先行试点。 ? 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按照香港的经验,这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 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 1 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7601870.html,/GB/70846/16834066.html 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7601870.html,/20120109/n331551349.s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7601870.html,/magzi/2010-03/05-7094.html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向中低速转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银行业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银行业改革的一大关键,这不紧影响着各大银行未来的经营策略,还关系着我国公民基本财富的保障程度,以及整个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所处现状进行阐述,并就相应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有效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解决方法问题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 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早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便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去年

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在年底便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费由各存款类机构交纳,并按照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同时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实行存款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防在银行发生挤兑或倒闭时受到影响。同时,存款保险额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保额过低,则起不到保护存款的效用。而保额过高,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易产生道德风险。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金融危机,在该背景下美联储出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实行存款限额赔偿,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获得全部赔偿,限额以上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随着通货膨胀、国际货币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存款保险限额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设置的2500美元调整至5000美元,随后通过多次调整,在2006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姓名符一洋 学号 1010911101 所在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0金融1班 指导教师王进 日期2013年6月24日

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介绍银行存款制度的意义,特征,作用以及发展史。第二、国外存款制度的发展及成功经验。第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第四、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必要性。第五、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必要性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ssets, four bank business,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 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 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班级:金融六班 学号:2015520805 姓名:郭俊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行业竞争愈发强烈,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2015年5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

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正如中国银行的高利润广受大众批评,为此中国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启动了利率市场化,即由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放开了民营资本筹办银行的步伐,以引入竞争避免垄断。但这些改革会引入一些新问题,就是激进的银行会一旦破产,储户的存款面临损失问题。过去,中国的储户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绝无兑付之忧。但这种兜底机制鼓励了风控不严的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入后,由财政资金替民营资本兜底更不合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这种机制奖优罚劣,在储户利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由中小型银行和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则。 那么综上所述,以及近些年来中国金融发展的报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银行方面有以下的影响: 一、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 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 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 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 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1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2

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3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银行信用, 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 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 以避免挤兑,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 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 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

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 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 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 但在银行倒闭时, 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 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 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 节约处理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 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 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 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实际, 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 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见图1)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08:48:00 ] 作者:赵扬编辑:studa0714 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4.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5.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6.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 摘要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经济利益,有利于建立银行的退出机制。我国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银行的内控能力加强,存款人风险意识提高等条件表明我国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文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建设我国存款保险问题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对策及建议。包括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融资模式,存款保险覆盖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保费限额采取全额赔付到限额保险的过度方案,保费费率采取单一费率到差别费率的设定一个过渡期,存款保险监管手段采取完善法治法规和银行内部监管并行的方式。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金融体系 Abstract Our country set up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s beneficial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s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is conducive to the exit mechanism in the bank.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supervision level and ability, strengthen the bank's internal control ability, depositors risk consciousness to improve conditions show that are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of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as a reference model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pattern countermeasure and sugges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set up special deposit insurance agencies, jointly fun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bank of deposit insurance financing, 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sm premium quota, the plan of excessive pay in full to the limit of insurance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起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昨日正式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正式文件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大致相同,不同之处是正式发布的条例增加了偿付时限,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条例明确,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所谓50万最高限额,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根据央行此前测算,50万元的最高赔付限额将覆盖99.63%的存款人全部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正式版本依旧没有明确外界最为关心的存款保险费率。根据《条例》,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无需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虽然条例称将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但是此前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透露,存款保险制度起步阶段将实行单一费率,且采用低费率。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白鹤祥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如果起步阶段采取统一费率,应该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银行加上农信社现在共3000多家机构,确定差别费率很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统一费率建立起来之后,根据监管部门对机构风险评估的状况,逐步分期、分批地确定差别费率,符合实际。

据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测算,截至2月底,全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约120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约600亿元。他认为,差别化费率将使大型银行存款安全性明显提升,而中小银行存款高收益的优势被削减,这有助于降低无风险利率,促进金融有效定价,降低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白鹤祥认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下一步预计个人大额存款将推出,接着就是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以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 解读 《存款保险条例》新增时限4种情形下7个工作日内偿付 国务院今天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从5月1日起实施。对比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稿新增了偿付时限——7个工作日。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发生需要偿付的情形时,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相关规定。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有以下4种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国务院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将于5月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 从1993年着手研究算起,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近22年。在全球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是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这与改革 开放以来中国各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相比,显然慎重得多。 这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广大储户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对金融在国家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基本 评估。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背后,是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使用的 判断,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布局。以此为切入点,才能就存款保险 制度的演进过程、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和预期目标,得出较完整的清 晰结论。 背景资料 演进中认知市场 存款保险制度20多年的酝酿过程,与对市场经济的认知过程相 一致。1993年开始研究的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 进入改革开放加速期,金融领域如何改革开放,是当时重要的研究 课目。但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孵化,政治和经济资源主要掌握在政 府手中,还没有选择性地向市场和社会让渡。中国也没有加入世界 经济的分工体系,对国际惯例缺乏接轨的迫切性。具体到金融领域,如何放开更是全新课题。商业银行其实是功能有所区分的官办银行,政府实际上是存款的隐性担保人。 政府担保模式能避免银行倒闭却不能保证银行不发生阶段性系统风险。过去,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呆坏账居高不下之中,并 迫使政府通过分类处置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减免,也就是全体纳税

人为银行买单。随着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银行的风险敞口也在扩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因素越来越多,政府 担保已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防范新型金融风险的要求。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化的金融格局。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政府加快了从银行隐性担保人角色中抽离、打破金融垄断的步伐。基本取 消贷款上下限和存款下限的管制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利率管制 的核心部分存款利率上限仍未放开,金融改革只差“最后一公里”。这“最后一公里”的弊端在近年越发凸现。一方面,存款利率没有 市场化,银行靠吃存贷款利率差即可生存发展,对市场需求缺乏创 新意识,大量资金要么沉淀要么错配,据有关调查,规模以下的中 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缺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为存款利率定价,大量民间资本缺少进入市场与大银行竞争的 勇气,使得大量民间资本以民间借贷或炒作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形式 谋利,增加了金融、房地产等市场的动荡性。 这几年温州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市场风波,要求政府将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权和对利率的定价权转让出去。存款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转 让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建立起市场担 当存款安全的显性担保人机制,避免金融体系改革支付金融市场动 荡的高昂成本。实际上,这也是划清权力与金融市场边界的重要步骤。 利益账如何计算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那么,该怎么算清不同的利益账? 首先,从银行利益角度看,存款保险费用由银行支付。据国际经验和国内机构预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可能在0.05%左右。截至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17.4万亿,以此 计算,存款机构将缴纳保费近600亿元。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例约 为0.05%,由于银行缴纳存款保险金与存款准备金有部分重叠,还 可能适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保证银行的正常业务。存款保险费 用负担,还可能迫使银行加大发展中间业务,从收费产品的创新中 获取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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