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2015年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全文)会计网讯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八、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相应删去第七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十、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三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三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三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三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三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四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政府预算”修改为“预算”。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四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四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五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五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五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五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五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六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六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六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六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六十九、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十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七十六、将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题号:Qhx012409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8. 预算体现着整个国家政权体系、各级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其中的政策要领,体现着国家怎样履行它的职能。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题号:Qhx012410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3.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1995年1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开始施行。题号: 题号:Qhx012411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7. 土地批租收入一直以来都是以预算内资金存在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土地批租收入一开始的概念,一般人认为是预算外的,在2012年财政

部的具体工作中已经明确预算外资金概念要退出历史舞台。这次预算法已经适应了2012年之后要求所有的政府财力进预算这个客观需要,一些特殊的收入比如说土地批租收入,应该有特殊的管理形式。政府性基金预算是预算体系里面一个相对独立,但是要跟其他的预算内容,形成合理衔接关系的一个部分,这就有了非常清晰的规定。 题号:Qhx012412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2. 《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Qhx012413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1. 全口径预算要以公开、透明为准则,以特殊事项的保密为例外。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 题号:Qhx012424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 6.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2020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培训是给有经验或无经验的受训者传授其完成某种行为必需的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下面是我搜集的2020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五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0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1) 4月16日至4月19日,局里邀请到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四位专家对财政系统干部进行了业务素质提升培训。通过为期四天的培训,我们认真学习了省直管县体制下基层财政的应对策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与管理、哲学思维与领导能力、《大学》《中庸》导读等专业及综合课程,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财政工作,懂得了一名合格财政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和怎样才能达到这个要求。通过培训,不但提升了业务理论水平,学会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同时也增强了做好财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受益匪浅。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财政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新时期、新阶段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创新财政工作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因此,我局举办的这次培训班不但及时,而且培训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我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有很大的促进。通过在培训班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了建立更加科学化的财政管理体系、财政运作程序对财政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以科学的管理思路为基础,才能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理论

要求的财政工作机制,强化和提升财政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助推我县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在培训班的学习期间,面对各位授课专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我深感自己的不足和差距。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财政改革在思想政治、组织协调及业务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新要求,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高,学习好一切有利于提高财政效能和工作水平的新知识,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多动脑子,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借鉴吸收其他人的好经验。 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却给了我强劲的动力和有益的启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坚持长期地学习,做到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成,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把自己锻炼打造成高素质、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把学习同自身思想实际、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紧密联系起来,搞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切实把学习的知识应用到我的工作中去,努力增强财政事业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这次学习培训的成果从表现形式上是无形的,但它对落实强化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所产生的潜在作用是无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学习培训的成果在无形中决定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成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做好财政工作科学化的信心,把我对财政事业的忠诚和热爱全部倾注到具体工作当中。“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财政职能要科学地发挥作用,就要通过一件件具体的工作去体现、去落实。因此,在工作的细微处体现财政科学化的本意,落实财政科学化的要求,将是我工作的目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新预算法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意义:修订预算法意在——使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

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详细晒出‘账本’,接受全社会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预算法 >心得体会 (一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 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 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 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 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 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 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

财政部部长解读新预算法 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记者:这次修改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上有哪些突破? 楼继伟: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次修法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预算管理的有益经验,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过去老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使四本预算成为有机衔接的整体。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由于新预算法

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此,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多管齐下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记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作了哪些规定? 楼继伟: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为4.3万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4万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86万亿元。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从多个方面增加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比如,明确规定财政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挑战解读考 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政职能定位表述的是()。 A.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B.财政是理财安邦的重要工具 C.财政是财政部门收支管理的工具 D.财政是政府收支的主要载体 A B C D 答案解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2.国债余额管理的主体是()。 A.国家财政部 B.全国人大 C.审计署 D.中纪委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法》第3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比例设置预备费。 A.2%-4% B.1%-3% C.4% D.5%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下列选项中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的机关是()。 A.各级人大 B.各级政府 C.各级审计部门 D.各级党委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8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年《预算法》共()条。 A.76 B.106 C.101 D.90 A B C D 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共计11章,101条。 6.在法律体系中,预算法素有()之称。 A.宪法 B.政治宪法 C.经济宪法 D.财政基本法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号称经济领域内的根本大法。 7.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至()级科目。A.类 B.款 C.项 D.目 A B C D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的七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 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 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 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 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 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

《预算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预算法自(C)起施行 A.2014年9月18日 B.2014年8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D.1995年1月1日 2.预算是由(A)组成。 A.收入和支出 B.收入和消费 C.审查和监督 D.计划和决定 3.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D)、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A.艰苦朴素 B.量入为出 C.提高效率 D. 勤俭节约 4.按规定,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算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B)内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A.一个月 B. 二十日 C.十五日 D.三个月 5.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A),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A.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 中央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C.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乡镇、村(居)的转移支付 D. 中央直接对乡、民族乡、镇等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6.下列表述违反《预算法》规定的是(B)。 A.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B.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四级 C.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作为一级预算 D.设区的市(自治州)作为一级预算 7.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A)和其他支出。 A.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B.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C. 商品和服务支出 D. 资本性支出 8.(A)有权根据预算法制定其实施条例。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 按规定,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D)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A. 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B.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C.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D.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10. 黑龙江省预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B)。 A.审查和备案 B. 审查和批准 C.审核和计划 D.备案和批准 11. 按规定,牡丹江市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当在(B)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A.十五日 B. 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2. 经批准由上一级政府代编的乡预算草案,要按规定报(A)审查和批准。

《新预算法》解读 一、《预算法》修改的背景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一条)此项改革意在解决现行预算体系不科学、不完整及由此引发的预算碎片化、威权弱化与法律约束力差、“小金库”久治长存等问题。我们知道,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实行全口径预算,而现行的预算体系中,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基金四大预算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不清晰,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衔接,影响了预算的统一完整。因此,完善预算体系后,将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能够使预算真正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现行的重点支出挂钩机制,导致政府预算被肢解,预算平衡难度加大,影响预算安排的整体绩效,而且也会刺激部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加剧

新预算法解读 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居于我国财政体系核心地位的是(国家预算)。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1994年预算法局限性的是(预算透明度高)。 3、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对编制预算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规定是(追究行政责 任)。 4、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实行的起始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5、下列各项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应该做到的是(收支平衡)。 6、下列各项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 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经预算)。 7、下列各项中,说法错误的是(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 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8、下列关于地方债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发行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特殊情况下,地 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以其它方式举借债务)。 9、下列关于超收收入的说法正确的是(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0、下列各下中,以税收为主要预算收入的预算账本是(一般公共预算)。 11、下列属于预算部门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12、下列各项中,我国的预算年度是(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3、下列各项中,在新预算法中匡正的立法宗旨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14、下列不属于财政决算编制原则的是(前后一致)。 15、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为了强化法规责任,对编制预算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规定是(追究行政责任) 16、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为了强化法规责任,对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经预算)。 17、下列有权对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的是(国务院财政部门)。 18、新预算法最终出台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次数为(四次)。 19、就新预算法而言,下列各项中,属于编制预决算原则的是(勤俭节约)。 20、财政部应当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的时间为(第四季度)。 2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时间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天内)。 22、既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又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是(本部门和本单位)。 23、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按照本年度的计划,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 24、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5、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从纵向来看,我国的预算体系划分为(五级)。 26、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不包括(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27、国务院财政部门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具体时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45前)。 28、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 2014 年8 月31 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 票赞成、2 票反对、7 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自1995 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20 年。20 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着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1999 年过“1 万亿元”、2003 年过“2万亿元”、2005 年过“3 万亿元”、2011 年过“10 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2013 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14.02 万亿元①。我国1994 年到2013 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1 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2 所示,财政收入占的GDP 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2013 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2.92 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22.71%。此外,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

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1993 年这一比重仅为22%,1994 年上升为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伴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膨胀,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无节制举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资金分散等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也要求《预算法》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 (二)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 近年来,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显着提高。国际上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自1999 年起,我国高校开始扩招。之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上升,2002 年已达到15%,我国的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逐步向教育大众化转型。2013 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4.5%②,如图3 所示。 而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2013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达到6 531.53 亿元③。如图4 所示,在国家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公众可以真实地从工资条上感受到自己为政府所作的税收贡献。因此,公众会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财政支出的监管需求也会更加迫切。

新预算法培训讲话稿 【篇一: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的七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 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 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 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 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 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 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 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 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 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 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 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 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 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 发展保驾护航。

财务结算工作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心得就是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亦可以称作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财务结算工作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大家喜欢! 财务结算工作心得体会范文1 作为一名未来的财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况且会计学科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模拟培训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有机衔接、紧密配合,才能显著提高我们掌握所学内容的质量。还有就是作为一名未来的财务人员,我们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因此我们学校本着理论结合实际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培训课使我们不仅在理论上是强的,在动手能力更是强者。这样我们在三年毕业后走出校门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培训的第一天做了分录,虽然之前从来没有培训过,但感觉对这样的工作也不是太陌生,但只是粗略的没有那个“氛围”,而且还是和同学们在底下自己做。老师在上边简单的提点一下!当老师说开始登记凭证时,面对着培训时自己桌上的做账用品,我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久久不敢下笔,深怕做一步错一步,后来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开始一笔一笔地登记。很快的,一个原本平常上课都觉得漫长的下飞速过去了,但手中的工作还远远未达到自己所期望的要求进度。晚上继续忙当天没做完的任务。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看到自己做的账单心里还是很高兴的。虽然很累,但是很充实!有了前两天的经验,接下来的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记帐凭证,再根据记帐凭证填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等的工作就相对熟练多了。不过我知道我离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师还很远很远,但是我不担心,因为我正在努力的学习这些知识。 经过这些天的手工记账,使我的基础会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并具备了一定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在取得实效的同时,我也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比如自己不够心细,经常看错数字或是遗漏业务,导致核算结果出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培训中几乎每一笔业务的分录都是老师讲解但实际工作中还须自己编制会计分录,在这方面我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今后还得加强练习。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

新预算法修订的意义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最新22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培训是给有经验或无经验的受训者传授其完成某种行为必需的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下面是搜集的219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五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19财政业务培训心得体会(1) 4月16日至4月19日,局里邀请到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四位专家对财政系统干部进行了业务素质提升培训.通过为期四天的培训,我们认真学习了省直管县体制下基层财政的应对策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与管理、哲学思维与领导能力、《大学》《中庸》导读等专业及综合课程,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财政工作,懂得了一名合格财政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和怎样才能达到这个要求.通过培训,不但提升了业务理论水平,学会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同时也增强了做好财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受益匪浅.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财政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新时期、新阶段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创新财政工作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因此,我局举办的这次培训班不但及时,而且培训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我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有很大的促进.通过在培训班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了建立更加科学化的财政管理体系、财政运作程序对财政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以科学的管理思路为基础,才能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理论要求的财政工作机制,强化和提升财政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助推我县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在培训班的学习期间,面对各位授课专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我深感自己的不足和差距.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财政改革在思想政治、组织协调及业务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新要求,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高,学习好一切有利于提高财政效能和工作水平的新知识,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多动脑子,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借鉴吸收其他人的好经验. 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却给了我强劲的动力和有益的启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坚持长期地学习,做到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成,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把自己锻炼打造成高素质、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把学习同自身思想实际、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紧密联系起来,搞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切实把学习的知识应用到我的工作中去,努力增强财政事业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这次学习培训的成果从表现形式上是无形的,但它对落实强化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所产生的潜在作用是无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学习培训的成果在无形中决定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成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做好财政工作科学化的信心,把我对财政事业的忠诚和热爱全部倾注到具体工作当中.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财政职能要科学地发挥作用,就要通过一件件具体的工作去体现、去落实.因此,在工作的细微处体现财政科学化的本意,落实财政科学化的要求,将是我工作的目标和核心任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

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