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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局、市局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区局督查督办工作,强化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效,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本单位工作职责,为推动有关工作任务落实而开展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四条督查督办遵循全面督办、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督查督办范围

第六条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的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各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区局答复的督查督办件,政府热线12345平台咨询,各类信访及电话投诉件。

(三)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XX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区局年度工作会议、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七)区局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督查督办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区局的督查督办工作。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办公室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区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按照拟办登记、承办落实、统筹协调、督促提醒、立卷归档、责任追究等程序进行。

(一)拟办登记。督查督办事项经局领导批办后,办公

室及时对事项进行登记,明确承办单位,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完成时限,建立督查督办台账。

(二)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和人员接到交办事项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在工作完成后交办公室销号。对时间跨度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三)统筹协调。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向区局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局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四)督促提醒。办公室按任务节点及时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对即将到期未完成的事项,在距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前,进行提醒、催办落实。对需要长期办理的事项,按月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将督查工作台账整理保存,以备查询。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办理情况等各种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办理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章督查督办管理

第九条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以局领导明确的牵头单位作为承办部门;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则以领导签批的第一个部门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制。对于区局主要领导明确需重点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

(三)定期通报制。办公室定期发布《督查督办工作通报》,通报各类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条办公室要按照注重实用、内容完整、合理分类、易于查询的要求,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对已经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销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明确督办工作联络员,具体承担本部门的督办工作,及时检查、催办、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按期实施考评。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评定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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