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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鼎和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鼎和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鼎和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鼎和财险)(备-意外)[2014](主)26号

在本条款中“您”是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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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合同成立与生

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

他人。

1.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为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1.5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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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

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

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

车期间;

(4)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因整容和其他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7)被保险人早产、流产、分娩;

(8)精神疾病患者患病期间;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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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

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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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缴纳保险费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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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同解除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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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被保险人

人数变化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注册学生幼儿总数的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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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7.6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

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7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8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9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7.10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1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2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25%)。

7.13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

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7.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5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16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

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

情况下驾车。

7.17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

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0-08-20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 (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

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三、规范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司财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真实、完整、准确记录保费收入及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 款(示范合同)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 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简易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

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主合同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日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等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事项 第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最新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42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最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最新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

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浙江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

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 用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8437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编号: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 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 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 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 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 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 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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