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海大学第62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上海大学第62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3、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全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

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教育统计手册2008》 上海已经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体系。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上海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8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1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410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中不包括一级学科授权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其中博士学位授权涵盖了《专业目录》89个一级学科中的69个,占77.5%,硕士学位授权涵盖了80个一级学科,占89.9%(学位授权空白的学科主要是受上海地理特征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限制,如兵器科学与技术、林业工程、军事学等)。 近年来,上海持续加大学科专业建设的力度。一方面,针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积极开设了一批新的学科专业,主要分布在数字媒体、金融工程、信息安全、影视艺术及会展经济、文化产业、航空航天工程等新兴学科专业领域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所急需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上海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水平得到整体提高。目前,上海高校已拥有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30个,国家重点二级学科68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7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8个。上海所拥有的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已经覆盖了上海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2.倡导“三区联动”,完成“2+2+X+2”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布局 “十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顺应城市功能布局的调整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在空间上完成了形态布局调整,目前已基本完成了“2+2+X+2”的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参见表二)。其中,第一个“2”是指南北两个以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为核心的高校集聚地,即杨浦大学城和闵行紫竹科学园区;第二个“2”是指东西两个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建设相结合的大学园区,即松江大学城和南汇科教园区;所谓的“X”是指建设若干个与产业联系密切的特色高校,如在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校区,

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

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学号 所在院系 学科门类 或职业型学位 学科专业 或专业领域 指导教师 副指导教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制(2014年) 年月日填

填表说明 一、认真填写本表内容,如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二、用蓝黑色水笔填写或打印本表内容。 三、本表封面“学科门类”:申请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填写此项。 学术型学位的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门类。 “职业型学位”: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工程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填写此项。 四、本表封面“学科专业”:申请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填写。 “专业领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填写二级学科名称,工程专业学位博士填写专业领域。 五、若副指导教师为校外专家,在封面“副指导教师”姓名后注明“校外”。 六、本表第十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栏中,按申请人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或专业领域对应的职业型学位(专业学位)名称填写。例如:在学术型工学门类内的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者,填写“同意授予工学博士学位”;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获得博士学位者,填写“同意授予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七、挂靠学院负责将本表、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一并送校档案馆存档。 八、挂靠学院负责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在本院系存档。

一、个人简介 注1:中国学生填写姓名拼音;留学生填写英文姓名。注2:港、澳、台地区学生填写当地居民身份证号。

二、在学期间总结

三、课程成绩单

四、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注:1.检索号栏中若论文被SCI、SSCI、EI、A&HCI检索,只填写论文检索号。 2.若论文没有被检索,填写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出版年期],例如:在《高等教育》2006年第8期发表某文章,为“1000-4203-200608”,其中“1000-4203”为《高等教育》的ISSN 编号。 3.国际标准书号:以ISBN为开头,例如:“ISBN7-302-03778-7”。 4.专利号: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号”。 5.只填写作者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的论文和专著,中英文期刊名均须写全称。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一次会议2017年6月30日通过) 一、学历博士1016人 (一)哲学博士学位 36人 1.哲学学院36人 唐启良蒋贤明朱燕玲许颖陈素文师俊华 郭怡王东颜雅琴徐倩孙艮陶马志亮 朱晓璇吕宏山毛艳邹芳莲田仁湛彭婷 任立耿余吴晓欣邹俊娟徐强钟焕林 朱松苗鄭希通刘乐乐史建成魏华陈丽 陈桂香刘莉莎姜含琪宗亮商士杰吕行 (二)经济学博士学位48人 1.经济与管理学院37人 黄炜王颢李先玲赵立新杨敏王勇 罗秦朱凼凼刘争明徐松陶芸柯尊全 曹子瑛蒋银娟严雅雪彭梓倩曾荣吴德祖 刘博宇丁君涛周强陈龙计飞刘慧明 王保双黄锦鹏徐融马永健曹红涛万庆 许文立张楠薛桂芝付英俊尹智超李睿 魏玮 2.财政金融研究中心 1人

沈勇涛 3.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10人 雷斌邵玮孙博文全星澄陈路张政黄世芳桂立白洁吴腾 (三)法学博士学位135人 1.法学院 76人 蔡葵孙建华刘晓明刘国利刘桂新杨尚文申蕾耿翔王少南陈先郡李莺郝雅烨子刘柳周旸洋孟睿偲刘丹李显锋邱思珣居梦彭胜坤刘阳李钰朱林彭超虞文梁谢清平聂淼王金鹏朱慧兰李洁毛真真曾青未刘庆孙来清涂罡庞远福王宇欢苏绍龙杨丽娟张彬李福林敖海静胡波周天泓杨淼鑫马微范庆荣黎珞梁君瑜王东伟郑涛杨丹郭航上官腾飞马龙顾德瑞钟瑛嫦潘凤湘张文松康京涛段帷帷王镥权秦红嫚严阳焦海洋李彦胡小伟卫乐乐王青松刘贞李琛钟彦君危薇王宏何丹郑华 2.国际问题研究1人 李德俊 3.马克思主义学院42人

卢云辉朱华杰凌琦李彦博刘洪波范纯琍田九霞佟斐于欧朱红艳王怀民孙一仰赵亚男曹义恒谭晓玲程为民殷豆豆谭泽春朱妍袁珠萍刘方平蒋英文胡永干张银霞江小燕向晋文李琨周梅玲刘影莫炳坤谢月华袁玉梅潘学良高飞杨婷赵癸萍肖洋王迎迎李秀吴海燕李骥赵同良4.社会学系8人 杨雪陆朋蒋叶莎叶闽慎林寒 李永萍蔡蔚萍叶萍 5.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6人 闫明明刘远亮周理张涵之边留峰徐芳6.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1人 朱宝林 7.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1人 高冠宇 (四)文学博士学位 59人 1.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6人 周巍董艳丽毕文静聂品张栋殷燕2.国际软件学院1人 朱珊虹 3.文学院26人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博士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天津体育学院 2天津理工大学 3石家庄铁道学院 4河北理工大学(含华北煤炭医学院) 5内蒙古科技大学 6沈阳建筑大学 7东北电力大学 8长春工业大学 9佳木斯大学 10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11徐州医学院 12南通大学 13浙江师范大学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5安徽中医学院 16安徽工业大学 17集美大学 18南昌航空大学 19景德镇陶瓷学院 20江西中医学院 21华东交通大学 22山东理工大学 23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 24济南大学 2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6河南中医学院 27河南科技大学 28河南工业大学 29武汉工程大学 30三峡大学 31湖南科技大学 32广东医学院 33广东海洋大学 34桂林理工大学 3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6广西民族大学 37海南师范大学

39四川外语学院 40西南科技大学 41成都体育学院 42贵州师范大学 43云南民族大学 44云南财经大学 45西南林业大学 46西藏大学 47西藏藏医学院 48西安外国语大学 49西安工业大学 50甘肃中医学院 51青海师范大学 52宁夏医科大学 53新疆师范大学 54新疆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2太原师范学院 3沈阳医学院 4吉林化工学院 5长春大学 6齐齐哈尔医学院 7牡丹江医学院 8上海政法学院 9南京审计学院 10淮海工学院 11浙江科技学院 12绍兴文理学院 13阜阳师范学院 14福建工程学院 15赣南医学院 16井冈山大学 17山东工商学院 18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19郧阳医学院 20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1湖南商学院 22湖南理工学院 23右江民族医学院 24海南医学院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申请博士学位授权 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学位授予单位(盖章)名称: ????????????代码: 名称: 申请一级学科???????????? 代码: 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类别□博士二级 □硕士一级□硕士二级 □博士特需项目 ???????????□无硕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年月日填

说明 一、单位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标准》中的代码填写。 二、学科门类名称、一级学科名称及其代码、专业学位类别名称及其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填写。 三、除另有说明外,本表填写中涉及的人员均指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以及与本单位签署全职工作合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兼职人员不计在内;表中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项、教学成果等)均指署名第一单位获得的成果。 四、本表中的学科方向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中本学科的学科方向填写,填写数量根据本一级学科点申请基本条件所要求的学科方向数量确定。 五、除另有说明外,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近五年”的统计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六、本表中的科研经费应是本学科实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经费。 七、本表不能填写任何涉密内容。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以公开后方可填写。 八、本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页码依次顺序编排。封面及填表说明不编页码。本表复制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本表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其他封面。 九、本学科获得学位授权后,本表格将做为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材料之一。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审核工作 (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经审议,同意授权教务处对201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规定完成最终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10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备案通过。同时,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913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2015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3516人,其中学术学位1573人(含同等学力53人),专业学位1943人(含同等学力16人)。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审定通过授予351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三)审议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015年6月全校22个分委员会共受理博士学位申请100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博士学位925人,不授予博士学位80人,其中学术学位782人(含同等学力2人),专业学位143人(含同等学力8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1)授予肖鹏等924人博士学位(其中同等学力人员10人),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上924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学位办通报2015年上半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94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双盲抽检抽中,12人(均为专业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6.19%。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7人,有4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7.13 %。合计异议率6.92%。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送审博士学位论文1754份,涉及872人(含同等学力10人)。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1392份,基本同意322份,重大修改后答辩29份,不同意答辩为11份。重大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属有异议,涉及异议份数40份,份数异议率为2.28%;涉及人数38人,人数异议率4.36%。返回意见中,优秀708份,良好873份。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分别为40.36%和49.77%,加起来的优良率为90.14%。盲审有异议的38人中,25人延期毕业,13人毕业但本次不申请学位。 三、审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订 为配合《复旦大学章程》的公布与实施,规范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运行,《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后简称为“《章程》”)对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各级机构职能以及议事规则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在2015年1月1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4次会议讨论基础上,《章程》经反复修改并充分征求意见。最后,本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审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制订 为促进学风建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第34号部长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起草了《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个别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7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批准。 (三)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的产生,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与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附属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哈尔滨工业大学

件4: 申请新增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 专业简况表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章) 申请专业名称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本科专业设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时间2011年 学制四年 申请授予学位学士 学科门类工学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 年月日填

本专业的基本情况 院(系)名称教研室(研究室)与实验室设置情况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系 专业主要依托“智能建筑自动化研究所”,由“网络与电气智能化研究所”、“电磁与电子技术研究所”协办。 实验室:电工电子技术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实验中心,楼宇自动化实验室。 教师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合计35岁以下36-45岁46-55岁56-60岁61岁以上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 3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 1 1 1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6 3 1 1 1 助教(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其中35岁以下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 学位者(或相当学历)人数 4 45岁以下教师具有 博士学位者人数 6 本专业在校本科学生数 共计2013级2014级2015级级 54 17 21 16 本专业批准设置主管部门教育部批准文号教高[2011]4号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规定课程门数76 现已开出课程门数76 必名 已修、 开课职 出名务 公称、 共、是 必学否 修时达 课、到 和任大 专课纲 业教要 基师求 础姓 13GC00000100/军训及军事理论/3周/罗善华//是 13GC00000200/文献检索/12/郭兴明/教授/是 13GC03000120/大学计算机II/42/李希然/副教授/是 13GC15000101/大学外语/40///是 13GC15000102/大学外语/40///是 13GC15000103/大学外语/40///是 13GC15000104/大学外语/40///是 13GC16000100/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4/孟祥宇//是 13GC16000200/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2/徐奉臻/教授/是 13GC16000300/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60/姚永志/讲师/是 13GC16000400/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48/杨涯人/教授/是 13GC17000101/体育/30///是 13GC17000102/体育/30///是 13GC17000103/体育/15///是 13GC17000104/体育/15///是 13GN11000121/大学物理II/80/袁承勋/副教授/是 13GN11000122/大学物理II/64/刘丽萍/副教授/是 13GN12000121/工科数学分析/84///是 13GN12000122/工科数学分析/84///是 13GN12000220/代数与几何/56///是 13GN1200030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44/文海玉/副教授/是 13GN12000400/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42/宋威/讲师/是 14GC49000600/形势与政策/10///是 13SD03000510/C语言程序设计I/54/侯俊英/讲师/是 13SD08000160/土木工程制图基础/44/何蕊/讲师/是 13SD06000111/电路Ⅰ/48/齐超/教授/是 13SD06000112/电路Ⅰ/48/刘洪臣/副教授/是 13SD06000510/模拟电子技术基础I/64/吕超/副教授/是 13SD06000710/数字电子技术基础I/56/杨春玲/教授/是

邢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须从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所占比例应不低于3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从本院系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学或科研

人员中遴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分委会成员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2.审定有关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上报材料; 3.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4.审议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5.审议各分委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本院系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批准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审查本院系有关专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3.参与制定本院系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研究本院系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

关于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各学位点: 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是学科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学科水平、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层次的重要途径。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点数量大幅度增加。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轮新增博士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学科范围 我校2003年以前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基本条件,申报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队伍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其整体学术水平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前列;学术队伍中有若干名60岁以下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学科、专业点的几个主要研究方向均有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学术带头人中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有1位具备了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二)科学研究 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有3个以上相对

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科研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术水平较高,贡献较大,在国内同一学科中居于先进行列,并在国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近5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较多的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较多的重要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 目前承担有较多国家、省部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教学与人才培养 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有比较丰富的培养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培养质量比较好。能够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能够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 (四)工作条件 有培养研究生的实验室和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具有及时获取开展研究工作所需信息的技术和设备,有必要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五)相关学科条件 学科、专业点所在一级学科或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学科领域,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学术力量,已有硕士学位授权覆盖的学科面较宽。具备按宽口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条件。 (六)管理工作 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三、申报及校内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科自愿申报,鼓励基本符合条件的优势和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7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第四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

学位[2015]40号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点后修订稿)

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成规则 第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全面)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2008-2015年)博士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天津体育学院 2天津理工大学 3石家庄铁道学院 4河北理工大学(含华北煤炭医学院) 5内蒙古科技大学 6沈阳建筑大学 7东北电力大学 8长春工业大学 9佳木斯大学 10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11徐州医学院 12南通大学 13浙江师范大学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5安徽中医学院 16安徽工业大学 17集美大学 18南昌航空大学 19景德镇陶瓷学院 20江西中医学院 21华东交通大学 22山东理工大学 23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 24济南大学 2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6河南中医学院 27河南科技大学 28河南工业大学 29武汉工程大学 30三峡大学

31湖南科技大学 32广东医学院 33广东海洋大学 34桂林理工大学 3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6广西民族大学 37海南师范大学 38重庆邮电大学 39四川外语学院 40西南科技大学 41成都体育学院 42贵州师范大学 43云南民族大学 44云南财经大学 45西南林业大学 46西藏大学 47西藏藏医学院 48西安外国语大学 49西安工业大学 50甘肃中医学院 51青海师范大学 52宁夏医科大学 53新疆师范大学 54新疆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2太原师范学院 3沈阳医学院 4吉林化工学院 5长春大学 6齐齐哈尔医学院 7牡丹江医学院

8上海政法学院 9南京审计学院 10淮海工学院 11浙江科技学院 12绍兴文理学院 13阜阳师范学院 14福建工程学院 15赣南医学院 16井冈山大学 17山东工商学院 18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9郧阳医学院 20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1湖南商学院 22湖南理工学院 23右江民族医学院 24海南医学院 25重庆三峡学院 26宝鸡文理学院 27新疆艺术学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