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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完全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完全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完全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

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

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

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 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

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

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

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

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

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

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 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

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

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 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 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

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 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

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

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 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

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 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

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 1 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

《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 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原《许可证》;

4. 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

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须知[1]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9.《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10.《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市质监局负责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受理,国家局公布的评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审批: 1.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 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7.索道的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 (2012版) 文件编号:Q/DLRT-03—12(安装质量证明部分) 锅炉技术资料审查记录 Q/DLRT-03-80-12 锅炉型号:锅炉总图号:锅炉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 安装工程前书面告知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告知书》编号 锅炉总图审查结果备注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安装图 主要受压部件图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其它技术资料锅炉房工艺设计图 锅炉房电气设计图 锅炉房仪表设计图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土建移交有关施工检验资料 备注:

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安装图纸审核记录 Q/DLRT-03-81-12 图号及图纸名称主要问题 备注: 参加单位及人员: 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建设单位代表: 年月日 锅炉及附属设备检查及缺损件处理记录 Q/DLRT-03-82-12 锅炉产品编号: 序 号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查情况结论 缺 损 情 况 处 理 2

方 案 处 理 结 果 备注: 施工单位质检员: 年月日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建设单位代表: 年月日 锅炉及附属设备基础检查记录 Q/DLRT-03-83-12 锅炉产品编号: 项目允许偏差 (mm) 实测值(mm) 本体鼓风机引风机水泵 纵轴线和横轴线的坐标位置±20 不同平面的标高(包括预埋钢板) 0 -20 平面水平度 每米 5 全长10 外形尺寸平面外形尺寸±20 凸台上平面外 形尺寸 -20 凹穴尺寸 +20 预留地脚螺栓孔 中心位置±10 深度 +20 0 孔壁垂直度10 预留地脚螺栓顶端标高 +20 0 中心距±2 外观质量光滑平整、无蜂窝和脱落 检查结论 3

特种设备安装(压力管道)资质申报条件及要求说明

压力管道资质申报条件及要求说明 (省辖范围) 一、受理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可申请范围 1、GB1级:燃气管道 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公用管道。 2、GB2级:热力管道 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热力公用管道。设计压力大于2.5MPa;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3、GC2级:工业管道(可覆盖GC3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GD2级:动力管道 主要用于火力发电厂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计算压力小于 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400℃的动力管道

三、条件要求 1)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标准从事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保证其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安装单位应到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自愿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b)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c)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d)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注:具体资源条件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附件B GB1、GB2、GC2、GC3、GD2级专项条件 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 (2)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2、专业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锅炉安装资质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参数不限 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 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 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 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锅炉2010-06-09 12:51:29 阅读16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引言. 12.评审依据. 13.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 2第二章鉴定评审程序、内容及要求. 24.评审签约. 35.现场评审. 36.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确认. 67.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及评审报告. 68.增项评审. 79.换证评审. 710.取证后的监督检查. 811.鉴定评审报告及上报. 812.相关记录. 8附件一: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维修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程序框图. 9附件二:约请书样式. 10附件三:锅炉许可证级别划分表. 11附件四: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质许可人员与设备基本要求. 12附件五:锅炉维修 单位资质许可人员与设备基本要求. 1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1.引言 1.1 本规则根据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明确了我院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时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1.2 本《评审细则》是安装单位和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2.评审依据 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3)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下简称《基本 要求》); (4)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下简称《评审细则》) (5)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江苏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6)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规则》、 (7)《蒸汽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 (8)《热水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 (9)《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10)《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 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3001 —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 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 (3) 第五章附则 (5) 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 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8)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 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 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 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 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 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工作内容 办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三、办理程序 ( 一 ) 取证 具有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 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人员、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二 )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2362628.html,下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2362628.html,→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TSG_D3001-2009_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64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4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于删除了长输管道定向穿越安装许可项目,增加了动力管道安装、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的许可项目和许可条件,2008年6月,再次向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是在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基础上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总结了几年来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方面的经验,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许可程序,以指导和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夏福勇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葛业武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 华东理工大学施哲雄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明镐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的要求。

锅炉改造施工方案(1)

石家庄鸿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两台500万有机热载体锅炉改造安装 施工组织设计 及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鹿泉市第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2012年5月9日

一、工程概述 石家庄市鸿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现况为YLW-6000MA有机热载体锅炉安装。遵照甲方意见具体为:将现有产品改成烧兰炭锅炉。 二、锅炉情况 原有锅炉参数如下: 额定热功率为500万大卡/小时(6000KW); 工作介质:导热油; 燃煤种类:II类III类燃煤; 燃烧形式:链条; 额定工作压力:1.0Mpa;试验压力:1.5Mpa; 介质最高温度:350℃; 循环油量:300m3/h; 额定出油温度:320℃,回油温度:320℃; 排烟温度<介质温度+100℃; 排烟标准<1200mg/ m3;林格曼黑度:一级; 锅炉运行自动控制功能。 三、锅炉改造方案 石家庄市鸿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有两台YLW-6000MA有机热载体锅炉,燃料方式为燃煤,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对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燃料的利用率不高。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止号召,现将原有锅炉改造为燃烧兰炭锅炉。兰炭是用精煤块烧制而成,固定炭高、比电阻高、化学活性高、含灰份低、铝低、硫低、磷低的特性。可完美代替焦炭。现将锅炉改造过程如下: 1、链条炉排部分 燃料在炉排上依次发生着火、燃烧、燃尽各阶段,燃烧是沿着炉排长

度方向分阶段、分区进行的。燃烧兰炭时,着火比较困难,所以需要将炉排前段部分加长,增加兰炭的燃烧时间,提高利用率。 2、炉拱部分 炉拱是为了促使炉膛内气体的混合,合理组织炉内的热辐射和热烟气流动。前拱部分分为引燃拱和混合拱,引燃拱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50mm,在距前炉墙1350mm处截止,使其高度为1106.6mm,使其更好的吸收高温烟气中的热量,加速兰炭的着火燃烧。后拱部分统一降低180mm。降低炉拱可使燃尽区的高温烟气和过剩的空气引导到炉膛中部和前部,延长烟气流程,保证主燃烧区所需要的热量以及促进兰炭引燃并提高后部温度,使灰渣中的固定碳燃尽。 3、施工现场用房(场地) 锅炉房。另外,在运输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尚需在工期进度时间内占用一部分公共施工作业场地。 4、施工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乙方将根据工期及工程强度等各方面的原因调配工地人员。 第四章锅炉安装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 工程由我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改造安装。与甲方人员密切配合。凡施工过程中需贵方配合和支持的,将提前通知甲方,以取得理解和支持。工程部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完成锅炉改造安装工程,当工程进入工期紧张后,公司可随时增派人员。我方应按甲方要求完善一切质量,美观,清洁等工作。 2、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为确保工程验收合格率100%,达到优良标准。采取下列措施: 1)关键过程控制: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锅炉安装质量保证手册

锅炉安装质量保证手册2级锅炉安装 年月日

颁布令 公司各职能部门: 为保持锅炉安装、改造的资格许可,特根据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和《锅炉安装许可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锅炉安装改造《质量保证手册》进行了编制,定名为“锅炉安装改造《质量保证手册》。 本手册经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审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现予以颁布,从年月日正式实施。 年月日

一、宗旨、方针、目标 企业宗旨: 质量方针: 管理制度完善、安装技术精湛,保证工程质量,持续稳定发展,用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高质量的安装水平向用户保证所安装锅炉系统的安全运行。 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竣工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单位工程竣工交验合格率100% 重大质量、重大安环事故为零 用户回访率100%,顾客满意率100%

二、任命书 为确保公司的质量保证系运行有效,现任命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同志为我公司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授权其在质量保证活动中代表总经理行使权力。负责公司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不断改进,并全权负责锅炉安装质量体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独立处理和裁决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权力。其职责权限是: 0.2.1负责按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和TSG D3001-2009《锅炉安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 0.2.2负责内部质量审核的组织领导,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0.2.3负责公司内部促进顾客需求意识的形成。 0.2.4负责就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事宜与外部的联络工作。 0.2.5当各专业责任师或责任人外出期间,有权指定相关人员代行其职责。 年月日

最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告知单编号: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手册定稿

文件编号:Q/14Y·ZGSC·08·锅—2011 版次/修订:A/1 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 质量手册 编制:王顺荣 审核:张宗华、葛艳彪 批准:蒋黎刚 手册编号: Q/14Y.ZGSC.8锅-2011 控制状态:受控[ ] 非受控[ ] 20011年11月16日发布 20011年11月18日实施

公司目前进行了体制改革,共设置六部六中心三室,七个分公司。一个锅炉安装队、一个压力容 器安装队,2个金属结构加工车间,一个压力容器制造厂。 我公司从事施工安装工程已有50余年的历史,是一个专业安装企业,安装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施工装备精良,检测手段完备,施工中贯彻执行“诚信守法满意顾客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预防为本珍爱生命持续改进创造一流施工企业”的Q、E、S管理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工期,信守合同,取费合理”和“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宗旨。 公司已取得GB/TI9000-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且按TSG Z0004-2007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改进质量保证体系。并在管理者的推动的条件下,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以质量体系为基础,结合施工管理的特点,我司还颁布实施了施工现场管理细则、施工管理评分表等配套文件并在有效实施。同时我司还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修理改造许可证、GB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各类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许可证、计量合格证、环境污染治理许可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满足了从事施工活动的资质需要。 从1998年我司进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换证以来,先后承担了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站JG-75/3.82-Q锅炉安装工程、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QCF53/95-2.8-4.0锅炉安装工程、云天化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工程硫酸干吸工序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改项目36.575t/h1.24MPa 204.4℃锅炉安装工程、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200t/d和4000t/d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总承包工程项目QC63.383-7.3-1.3390℃锅炉安装工程、弥勒县磷电化工有限公司DG10-1.25-2型锅炉安装工程DG10-1.25-2194℃锅炉安装工程、大兴安岭云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万t/a电锌安装工程SHL20-1.6-AⅡ203℃锅炉安装工程、云铜1#电炉系统锅炉工艺检修0.8MPa178-28℃锅炉安装工程、云铜2#电炉系统锅炉工艺检修0.8MPa178-28℃锅炉安装工程、昭通卷烟厂更换过热器出口集箱SHL35-1.57/350-W3更换工程。 上述工程由属地检测部门进行监检。所安装的锅炉安装工程都保质按期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运行至今情况良好。 十四安装公司生产厂房占地18912m2,现有职工1195人,生产工人中持证焊工396人(其中压力 容器焊工123人),无损检测人员8人,公司从事锅炉安装工程拥有各种金属加工机床、成型设备,其中:数控/多头直条切割机二台;十字焊接机械手CZ3×4 一台;创边机L=19m二台;剪板机Q11-13 ×2500二台;联合冲剪机Q34-10四台;立式钻床Z535三台;卷扳机Z933-30-3000一台;2米及 以下卷扳机四台;普通车床C614十五台;普通车床C620二十多台;焊条烘烤箱CH-100五台;焊 接滚轮架四台;氩弧焊机12台;埋弧焊4台;气保焊78台;交流焊机93台;直流硅整流电机29台;等离子切割机LGK-100 九台;半自动切割机CGI-30 十台;远红外烤箱ZYH 3台;磨擦 压力机二台;空气锤四台;焊条保温筒100多个个;空气去湿机一台;漆模测厚仪一台;电动试 压泵DSY-25/60二十多台;手动试压泵二十台;超声波探伤机CTS-8005一台;CTS-2200一台;X 射线探伤机XXQ250D-WJ3.0二台;硬度计一台;电动弯管机4台,液压弯管机4台;管子切割机20多台;管子坡口机4台;相贯线切割机一台;管板自动焊接机一台,1300t/m塔吊1台、CKP-2200T 塔式起重机1台、QUY-260T吨履带吊1台、龙门吊MH 10T及MH 10T×18×9各1台、液压起重 机50t(ZLJ5292JQZ50H)及25t(ZLJ5292JQZ25H)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MH-5-101台、电动桥式 起重机15/5t1台、龙门吊 5t1台;空压机9台;CTS-2001 超声波探伤仪1台;CTS-8005 超声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 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 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 梯、和提升咼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3t的乘客电梯、自动人行道 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B级 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 C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 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

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

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艺手册)

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程 工 艺 手 册 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二月

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程 工艺手册目录 颁布《质量管理手册的通知》 (2) 总则 (3) 企业宗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4) 一、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5) (一)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 (5) (二)锅炉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图及控制环节 (6) (三)锅炉修理改造质量控制流程图 (7) (四)锅炉安装质量控制一览表 (8) (五)各级质量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权 (10) (六)图样资料审查制度 (14) (七)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 (15) (八)开箱验收制度 (16) (九)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 (17) (十)材料代用制度 (18) (十一)施工检验验收制度 (19) (十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0) (十三)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 (21) (十四)焊接工艺评定制度 (22) (十五)接受锅炉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23)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4) (十七)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 (25) (十八)质量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26)

二、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目录 (27) 公司颁发《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三次修订版的通知 本公司《锅炉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自1997年10月实施以来,质保体系运转基本正常,工程质量均能达到各项标准,并深得用户信任。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采用水煤浆和无烟锅炉越来越多,因而对锅炉安装、修理工程的安全与质量要求也随着提高,再则经过这些年来我公司人员的技术素质也有了进步,机械工装及检测设备有所完善,鉴于此,公司对原有的《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作了整理与修改,现将第三版的《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予以颁发,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二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404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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