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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福建江夏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生活者;

(二)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新生应征入伍者。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征得家长同意,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行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并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入学时须提交退役证复印件。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上述复查内容,认真组织新生进行逐个审查。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心理健康教研室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并将复查结果报专业所在二级院部。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在规定时间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一)注册包含缴纳学费和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报到2项内容。学生应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并持缴纳学费的发票和学生证(新生除外)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报到,由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办公室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表明已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当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和学籍,并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并在假期届满前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到校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凭缴纳学费的发票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待补发学生证后再到所在二级院部加盖注册专用章;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持学生证及审批单,到所在二级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分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学分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的要求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类教学环节(含课堂教学、实训、实习、撰写论文、自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

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2部分。其中,平时考核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考核,包括课堂提问、研讨、实训、日常测验、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资格。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可通过体育保健班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4;

(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

(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1/3。

课程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要求,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并于课程期末考核前,将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院部备案。不具有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记为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入。

第十二条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一)考试课期末考核的时间、考场及监考人员等由各二级

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安排后公布;

(二)考查课期末考核的具体组织,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教研室)审核后报专业所在二级院部领导同意后安排;

(三)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可选用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等形式进行,但以闭卷为主。同时,还可选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兼用、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课程期末考核的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专业所在二级院部领导同意后执行;

(四)课程期末考核时间一般为2课时;

(五)学生应按指定时间到达考场参加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系(教研室)可根据课程性质研究确定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向学生公布,并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缓考、旷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并要求缓考时,应在考试前向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经二级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处理。二级院部负责将已办理缓考手

续的学生名单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将学生缓考状态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因突发疾病或事故无法正常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天内,持有关证明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重修考核不办理缓考手续;

(二)已办理课程缓考手续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一般不单独组织考核。缓考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一般只能申请缓考1次;

(三)未办理课程缓考手续,且没有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核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入。

第十五条补考、重修和改修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的开学第一周末进行1次补考。补考达到60分及以上者,成绩按60分记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或补考旷考,则应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应当重(改)修。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予以标注;

(二)重修学生需跟随下一年级班级听课(听课学时至少要达到课程总学时的1/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辅导后才能参加考核;

(三)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或成绩计为0分(含旷考、考试违规、不能获得正常期末考核资格等)者,不予补考,应当重

(改)修;

(四)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五)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每门课程可申请重修1次;

(六)重修课程的操作程序

1.重修的申请。

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根据教务处通知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报名重修、选课和缴费。逾期未报名、选课和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机会,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其成绩无效。

2.重修辅导安排。

教务处根据报名重修学生数,统筹学校教学资源组织开办重修辅导班,并按课程归属下达教学任务给相关二级院部,由相关二级院部负责安排重修辅导。

重修辅导以集中上课或跟班形式安排教学,原则上10人以上开课,10人以下跟随下一年级班级听课重修。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由开课二级院部指定1门学分相同或大于此课程,且内容相近的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辅导课课时一般为原计划课时的1/3。

任课教师负责对重修学生进行管理,学生听课时数未达到要求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3.重修课程考核。

承担重修辅导的二级院部负责组织重修课程的考核。跟班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与听课所在班考试一起进行,同卷同标准评定成绩。重修考核达到60分及以上者,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否则,应再次重修。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应先参加重修考试,被冲突课程的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七)应重修的课程在规定毕业年限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课程免修规定条件者,可以办理免修手续。

第五章编班和在校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十七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如提前取得的学分数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可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经过1学年学习后,取得当年的必修课程学分数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取得当年的必修课程学分数低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应延长修业年限,并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学生本人因学业原因,也可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毕业班学生在对应标准学制学习结束前应获得而未能获得的课程(不含毕业论

文(设计))学分数累积超过10%时,也应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低一年级无相应班级,视情况转入相近专业或跟班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相应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原班级学习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可予以确认,不必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从录取到毕业离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学制加2年(应征入伍者按国家相应文件的规定执行,创业学生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特别优秀者,在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条件下,可提前毕业。如果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期间内未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但不得超出前述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六章课程免修

第二十一条除军事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育课以及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一)通过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取得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相符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修相应课程;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修

相应课程;

(三)第二学历学生,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已学课程的证明材料,其中已修过的科目与现学专业的科目相同、课时相近的课程可以免修;

(四)取得省级行业协会或劳动、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可免修相应课程;

(五)已在本校取得学分的课程;

(六)跨校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

(七)赴学校认可的国内外院校交流学习已修读的课程。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审核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课程免修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体育课及军事课可申请免修,体育按90分认定,军事课按95分认定。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患病的学生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家庭特殊困难转学:指因家庭有

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成绩;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学校对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转入的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公平考核、择优确定的原则。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一般限于1年级(或2年级转1年级)学生,各学期(科)平均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70分以上,且必须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在某学科方面确有兴趣和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1学期;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2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预科班、民族班);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

6.需补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

7.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8.应予退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不受转专业指标限制。

海峡财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特殊办学形式的二级院部学生不得转入本校其他二级院部。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负责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备案和审批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对在原专业学习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予以确认,但未修过的课程应进行补修(视同改修)。因转专业补修相应课程,致相应学

分增加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生活者;

(二)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应上课总学时1/3者;

(三)开展创业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在校生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具体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学生申请休学须征得家长同意,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行文。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校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申请保留学籍须征得家长同意,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并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行文。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经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保留学籍证明。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经家长同意并签字,于学期开学前向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填报《福建江夏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正式行文。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肝炎病患者需提供休学期满前连续3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退役证复印件;

(二)经审批同意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原所在年级不同,应以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对原已获得的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予以确认,但对未修读过的课程,则应补修(视同改修);如低1年级无相应专业,视情况转相近专业或插班补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复学学生应按相应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凡被取消学籍和已做退学处理者,不得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保

留学籍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不论何种理由(含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含应征入伍),在校年限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教务审定后,经学生处核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正式行文并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学生依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发给相应证书并出具单科课程成绩。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证书、证明;

(三)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原已获得的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予以确认;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和推荐使用意见,存入学生档案,供学生所在用人单位参考。

第三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经重修仍有应获得而未获得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论文(设计))学分数在10%(含10%)以内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进行课程重修(每门课程至少提供1次重修机会),如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结业期间,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未经申请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生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

程,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但学习已满1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1年以下退学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或有关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手续单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凡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其本人学历证书未能电子注册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出,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万冲镇三柏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报送万冲镇中心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万冲镇中心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的全面实施,使我市学校管理信息化建设迈进了一大步,使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用计算机管理学籍对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有效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落实大同市教育局同教基字[2002]14号《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保证我市学籍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学籍管理体制 全市学籍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学籍管理实行学校、县、市三级管理。全市高中和市区范围的市直、企办、民办中小学的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各县(区)的初中、小学的学籍由各县(区、含同煤集团教育处,下同)管理。 二、学籍管理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化便于随时掌握全市、全县、各学校的学生和学校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规划、统计和评价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电子注册学籍,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发现并掌握各学校学生流动、流失情况,及时拿出对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实施监控。 三、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备案 1、凡新学年入学的全市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的新生都要填写《大同市中小学生学籍卡》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2、学籍编号共十四位:第一、二位为年份代码;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第五位为学校办学性质代码(公办学校为1,企办学校为2,民办学校为3);第六、七、八位为学校代码;第九位为学段代码(高中为1,初中为2,小学为3);第十、十一、十二为班级代码(全校的班级代码不得重复);第十三、十四位为各班学生流水号。 3、各学校要打印一式两份(高中学校为一式三份)的新生学籍卡,分别留存学校和上交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高中学校再交市教育局一份)。 4、各学校在新生入学学籍计算机录入后,由学校版管理软件将新生学籍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上报盘,各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将新生学籍花名册和软盘报送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注册(高中学籍同时到县区和市教育局注册)。 5、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中小学新生学籍的数据盘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完成学籍备案。 四、学籍管理期报制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临泉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审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新生学籍信息和变动信息,县教育局对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上报的学籍数据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县教育局和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签订学籍管理责任书。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将本校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予以公示;县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三、学籍核查制度。乡镇中心校每学期对本辖区所有学校学籍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月按时上报变动学生信息。县教育局每年对全县学籍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报全县。 四、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县教育局制定学籍管理考核办法,考核方式以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数据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学籍管理员配备、培训、工作条件保障情况,新学年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情况、数据异动维护情况、数据核查情况,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督导考核。 五、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学籍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学籍管理员掌管,定期修改密码,确保安全;学籍信息录入后关键信息的修改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学生信息;学校在应用数据时要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基本信息不外漏、不被非法利用。

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 二、负责新生学籍信息采集和审核,按要求上报有关学籍数据和统计报表,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做好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对学生转入(出)、休(复)学、跳级等进行严格把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规定从学籍管理系统做出相应操作。 四、每学年结束时,及时维护毕业生信息,并从学籍系统中进行毕业操作。 五、加强学籍动态管理,每月按时上报变动数据。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六、建立和保管学生档案,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七、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八、维护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络,保障网络的正常和安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学籍管理办法

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以县级教育管理部门为主的多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宏观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学区)、学校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实施标准化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学区划分;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指导监督基层教育管理部门和辖区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区)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的控辍工作,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中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

编制、管理。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档案资料,学生的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填写规范,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专(兼)职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必须要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小学必须依法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初中必须接受服务区所有完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服务区进行招生,未经履行相关手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服务区以外的少年、儿童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 (1)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数和招生条件录取新生 (2)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注册。无故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3)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办理学籍建档 2、学籍变更 学生除升级外,学籍变更情况包括:转入、转出、退学、休学、复学等。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在籍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1)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我校校长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县教育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各班主任根据教务处开具的接收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2)转出 需办理转出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开具转出证明,并按详尽的转学程序办理,留有相应的记录 (3)退学 因危机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及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由班主任、校长审批后,可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凡退学学生,不再恢复学籍。 (4)辍学

学生一周不到校学习,经班主任和学校家方动员仍不返校上课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并注销学籍。 (5)休学 学生因危机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校长审批后,报教育局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应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不办手续仍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才能复学。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根据其学力水平,决定随原届就读或下届就读。随原届就读的学生若未参加有关学生会考,须补考 3、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立即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记载学生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情况等。学籍档案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实记载情况,各时期应反映的项目不留空白,学校、教师盖章、签名俱全。 (2)学生有学籍变更情况,学校在学籍材料中作出记载。 (3)会考成绩根据县中招办制定的详尽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为永久保留的历史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可作学校办学记录之一,也可供日后的需要进行查证,学生离校后,学校仍予以保存。学生被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录取学校带走学籍表正表后,学籍表副表仍留在学校。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照片规格及修改方法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学生照片规格及修改方法 一、学生照片规格: 1.淡蓝色背景颜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数码照片。 2.照片规格:26mm(宽)×32mm(高),分辨率150dpi以上。 3.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常戴眼镜的学生应配戴眼镜,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数码照片要求为jpg格式。照片文件大小应小于60K。 二、学生照片修改方法: 今日学籍管理员要建立新生学籍,照片的修改遇到了小小麻烦,研究了一会,尝试了几个软件都不是特别好用,最终在网络上找到了用ps处理的好办法。在此和大家分享。 1、单张照片处理方法: 在PS中执行文件—打开照片,执行:“图像”—“图像大小”,打开“图像大小”对话框中,首先在最下方的分辨率选框中输入150dpi以上的分辨率值,然后,在中间文档尺寸大小框中输入宽26mm,高32mm(注意单位要选择正确),上方的图像大小框中的值就不管了,其他选

择默认,点击确定即可。 2、批量处理照片方法:(此部分来源于网友分 享。) 1.打开Photoshop,按alt+F9,打开“动作”面板; 2.然后点击上面图片下面一行中那个文件夹标志的“创建新组”按钮,名字自己起,我起的如图,在这个组下点击文件夹右边那个“创建新动作”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名字写“改变图片大小”到这里PS里的按钮千万不要乱点了,不然电脑会罢工。进行下一步骤。 3.打开“文件”下拉菜单,打开一幅图片,在“图像”下拉菜单中选择“图像大小”,在对话框中输入你所需要的图片大小参数,按ctrl+alt+shift+s存储这个图片,存储位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

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形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托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畴内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形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按照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刻、地域范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时期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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