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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分析

预包装食品类标签审核要素

供应商名称: ______________ 商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号码: ________________

请用√表示所要求项目已具备;×表示所要求项目不已具备;n/a表示所要求项目不适用。注意备注部分的要求

商品资料:

?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一年内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生产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09年6月1日后新设立的食品企业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仅提供生产许可证(QS))。

?28类加工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28类加工食品清单见附件五)。

?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或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

?产品包装上标注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等标识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产品包装上标注有获得荣誉、认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名牌”、“XX活动/机构指定产品”、“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等。

?产品包装上声明有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文件和缴交年费发票。

?使用注册产品造型或图案的,须提供产品造型或图案的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目前迪斯尼人物、史鲁比、Hello Kitty和机器猫叮当的造型或图案必须提供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如声明为转基因农产品,须提供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2. 标签备案证明。

.

?若声明为无公害农产品,须提供省级农业部门签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认证机构签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主管部门签发的认证证书。

中文标签 / 标识:

?食品名称

?配料表:

(□)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例如:

方式一,

产品名称:高钙饼干

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

方式二,

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

方式之一

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含糖量:4%〔编者注: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9.0%(GB/T 10792-1995)〕

方式之二

产品名称: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产品说明:低糖;含糖量4%

?净含量(如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还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

?产品规格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规格要求的食品必须标注规格大小) 。

?生产日期:必须按照年、月、日的顺序。

?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不标保质期)。

?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并2009年10月22日发布的,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6月1日后的食品标签上必须增加生产者的联系方式)。

?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安徽合肥”、“上海市”( 适用于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 ?产品执行标准号. 如e.g. GB10343, QB 1554-1992, QB/T 1433.3 。

?储存条件 (如食品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储藏条件有关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28类食品) ,如:QS XXXX XXXX XXXX。

?QS标志(适用于28类食品) 。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1.8mm。

净含量文字字符的标注尺寸要求见右侧的表格中。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产品标准中需要明确质量等级的,则标签上是否标注有质量等。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根据2009年10月22日发布的,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6月1日后的食品标签上必须遵守该规定)

对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还应遵守《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 包括婴幼儿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适宜的人群。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识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含量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标注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例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如果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著。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如下,具体见备注14部分: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符合下面表格中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正确。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不能标识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不能标识“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不能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标签文字中无错别字、同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标签文字描述无冲突。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

“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部门号: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采购员签字: ____________

QA 意见:

日期:

备注:

1.酱油标签: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配制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酿造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等级、用于佐餐还是烹饪,其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高盐稀态发酵的酱油标为“GB18186-2000高盐稀态”;低盐固态发酵酱标为

“GB18186-2000低盐固态”。

2.食醋标签: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应标明总酸含量,同时酿造食醋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

为“GB18187-2000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液态发酵”。

3.上述酱油和醋标签中执行标准可标注国标或2001年9月1日后备案的企标,留存备案证明书。

4.2004年10月01日后生产的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和油茶籽油以及2005年02月01日后生产的菜籽油这8种食用植物油的食品标签上,还需要标明原料原产国、压榨或浸出成品油信息。如果标注等级,使用“一、二、三、四等”,不能使用“色拉油”、“高级烹调油”来表示等级。

5.芝麻油最新国家强制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a)商品名称可标注:芝麻香油、小磨香油;成品芝麻油

芝麻香油:焙炒过的芝麻籽采用压榨、压滤、水代等工艺制取的具有浓郁香味的油品。

小磨香油:经过石磨磨浆,采用水代法加工制取的具有浓郁香味的油品。

成品芝麻油:采用浸出工艺制取的原油,经过精练加工制成的油品。

b)标签上应标注芝麻油的加工工艺,其属于压榨、压滤、水代法、浸出法的哪种加工工艺。

c)标签上标注质量等级(一级 OR 二级)

d)标注芝麻原料的原产国。如果芝麻属于转基因的,则还需要标注诸如“转基因芝麻“等字样。

e)芝麻油中不得搀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f)注意标签上将产品执行标准更换成“GB8233-2008”。

6.2006年05月01日后生产的凝胶果冻的食品标签上,需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同时凝胶果冻的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a)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大于等于3.5cm;

b)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内容物的长度应大于等于6.0cm;

c)异形凝胶果冻的净含量应大于等于30g

7.蜂蜜: 按照蜂蜜的国家标准要求,2006年03月01日后生产的蜂蜜(不含巢蜜)食品标签上,

要符合以下要求:

a. 配料表中不应有蜂蜜之外的原料;蜂蜜禁止掺入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非蜂蜜食用物,用甜味剂、增稠剂和水等勾兑。

b. 需要标示“等级:一级品”或“等级:二级品”;

c. 产品执行标准号需标注有“符合GB18796要求”或“符合GB18796的强制性要求”

d. 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中,蜂蜜制品(非纯蜂蜜)产品名称,“蜂蜜”或“蜜”字样字体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不同,字号

不得大于其他字样字号;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

8.饮料: 按照饮料通则的国家标准要求,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

a)应标明(原)果汁含量,(原)蔬菜汁含量;

b)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XX汁(产品名称)的附近部位清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果汁”。

9.食醋、食盐和固态食糖类可以不标示保质期

10.食盐(国产、进口和自用)的供应商必须是当地的盐业批发企业

11.食品标识不得标示下列宣传用语:如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如“治疗XX病”、“防治癌症”、“治愈”等字样;

b)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c)“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词语

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12.婴儿配方食品须标注“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12个月的婴儿配方粉,还应标注“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的标签,也应标注“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13.《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论述的营养素生理功能如下:

脂类——构成生物膜,提供必需脂肪酸,是脂溶性维生素必要载体并促进其消化吸收。

必需脂肪酸——是构成线粒体和细胞膜的重要组成成分;必需脂肪酸与胆固醇结合,保持人体正常代谢;是前列腺素在人体内合成的原料。

碳水化合物——是机体主要能量来源;是构成机体组织和神经系统重要物质;参与细胞多种活动和蛋白质、脂肪代谢。

磷——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重要原料,构成细胞。

钾——维持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正常代谢;维持细胞内正常渗透压和细胞内外酸碱平衡;维持心肌正常功能。

钠——构成细胞外液渗透压;调节、维持体内水量恒定;维持神经、肌肉兴奋。

镁——参与300余种酶促反应;维持骨细胞结构及功能。

碘——合成甲状腺激素,维持基本生命活动;促进儿童生长发育。

锌、锰——是许多金属酶组成成分并激活酶的活性。

硒——在机体内具有抗氧化功能。

铜——维持正常造血机能。

氟——适量氟有利于钙和磷的利用,加速骨骼生长,维持骨骼健康。

铬——是糖代谢的一个辅助因子,对胰岛素有启动作用。

镍——构成镍蛋白和某些金属酶的辅基,调节某些内分泌功能及神经生理功能。

硅——是形成骨、软骨、结缔组织必需成分。

钒——促进心脏配糖体对肌肉的作用,增强心肌收缩力。

维生素A(视黄醇)——有利于暗视觉能力;有助于机体免疫功能。

维生素D——是钙、磷代谢最重要调节因子之一,维持钙和磷的正常水平。

维生素B1(硫胺素)——有助于能量和糖的代谢。

维生素B2(核黄素)——有助于机体抗氧化。

维生素B12——参与机体生化反应。

维生素C(抗坏血酸)——有助于机体抗氧化,促进铁的吸收,提高免疫机能。

烟酸——在体内参与呼吸链组成;在生物氧化还原反应中起电子载体作用。

胆碱——促进脑发育,提高记忆能力。

14.根据卫生部09年第1号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1日后生产的,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15.根据《卫生部等关于加强生鲜乳品抗生素残留量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6号)》内容,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等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自即日起,各乳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应当停止“无抗奶”生产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依法查处。

16.09年5月4日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17.如果食品包装上有列出营养标签能量表的,则需要向供应商索取“营养标签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标签上所列内容与实际相符。

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

“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19. 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或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的核实可参照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4688914.html,中的数据库,用户名zhang76,密码:761023

20. 绿色认证新编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一品一号”原则。现行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该产品包装上。

(二)为每一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三)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四)完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一是在证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息码;二是采用证书复印防伪技术,增加水印底纹,防止证书复印件涂改造假。

(五)建立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在我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我中心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4688914.html,)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

二、新旧编号制度的过渡

(一)为便于企业消化库存包装,2009年8月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印有原产品编号的包材,待再次印制包材或续展后启用新编号方式。企业信息码可从我中心网站“查询专栏”中获取或电话查询。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二)2009年8月1日后完成续展的产品,原产品包装没有用完的,经向我中心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过渡期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此后,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息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标准代替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 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 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 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 正文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

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9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正本)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一、目的 为明晰包装物标签要求,做到我公司产品包装设计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包装标签的相应要求进行梳理。 二、参考标准: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三、内容: 根据标签的实际运用,按照使用类别分为,A不直接面向消费者(内部装有可销售单元)的标签、B、直接面向消费者(单个或复合型可销售单元)的标签2种。 A类标签主要用于外包装纸箱等承装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类包装主要用于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起到保护作用,该标签强制要求体现内容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市场准入标示(QS); B类标签强制要求体现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 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市场准入标示(QS)、营养标签、质量等级、其他。

标签信息强制要求如下: 以上12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要求内容的强制标示项目,在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以上项目文字、数字、符号字体不得小于1.8mm,净含量、规格的字体大小见附表。

附表: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表示方式

附件: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 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 致。 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60%)。 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含答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试题2.doc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试题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五分,错选扣五分,少选一个扣一分) 1.以下几种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须强制标识产品标签的产品为( B.C )。A.面团半成品 B.包装好的面包 C . 包装好的月饼 D.现烤面包 E.饮料 2.某款产品包装上有以下标识,其中属于食品标签范围的是( A.B.C.D.E ) A.公司Logo B.标签C . 公司注册商标 D.温馨提示 E. 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标示为 ( A.B.C.D.E.F ) A.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B.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C.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D.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E.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F.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4.以下净含量标识正确的为( B.C )。 A.1000g B.750g C. 1.0kg D.0.75kg 5. 大于200 g小于等于1kg之间的产品,字符的最小高度为( C ) A.2mm B.3mm C. 4mm D.6mm 6.预包装产品标签中强制标注的信息包括( A.B.C.D.E.F .G.H ) A.产品名称 B. 净含量 C.配料 D.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E.产品执行标准号 F.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G.生产许可证编号 H.产地 7.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A.B.C ) A.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 标示 B.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C.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食品添加剂“丙二醇”, 国际编码(INS号)为“1520”则可以选择在标签中标示为( A.B.C ) A.丙二醇; B.增稠剂(1520); C.增稠剂(丙二醇) D.1520 9.可以标示生产日期的形式有( A.B.C.D )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 —201X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 食品储运包装 Food Package for Transportation 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目的。 3.3 散装食品 Food in Bulk 指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有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4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5 配料 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除外)。 3.6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7 保质期(最短适用日期、最佳食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Best Befor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3.8 规格 Configuration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总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 标注内容详解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试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685:488).食品标签包括了食品包装上的( )。 ①文字、图形、符号②图形、符号③一切说明物④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4 (2686:489).食品标签中的配料包括( )。 ①原料②原料、辅料③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④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3 (2687:490).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 )的规定。 ①国家法律、法规②相应产品标准③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④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产品标准 ;4 (2688:49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可以同时使用( )。 ①拼音②少数民族文字③外文④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4 (2689:492).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所谓真实属性是指( )。 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③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④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⑤1、2、3、4、5 ;5 (2690:493).食品的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 )顺序一一排列 ①递增②递减③任意 ;2 (2691:494).当某种复合配料( ),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①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②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③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④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 ;4 (2692:495).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在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时,用( )表示。 ①质量②质量分数③质量或者质量分数④质量和质量分数 ;3 (2693:496).食品的制造者如是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 )。 ①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②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③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④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或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4 (2694:49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 ) ①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②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文字。③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④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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