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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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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民事习惯作为习惯的种类之一,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民事习惯的民事性或私人性。从产生根源上看,民事习惯源于规范民事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的日常生活的准则,它调整的是紧紧围绕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更多的或者说最主要的,都是人们之间的私事。它主要侧重于对人们之间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私人矛盾的解决。因此,民事习惯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从内容和性质看,民事习惯一般不涉及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社会关系。民法(典)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习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容性,而不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具有的这种相通性、关联性,使得民事习惯更能够、更应该被民事立法吸收和接纳。

第二,民事习惯的民族性。“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同样,民事习惯也具有民族性的特点。我国民事习惯伴随着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到我国各民族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的滋养和影响,从而形成和发展为风格独具的民族性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各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体现和反映。对民事习惯民族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从民事习惯中吸取养料,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

第三,民事习惯的广泛性和稳定性。一方面,民事习惯的内容和作用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调整作用范围是广泛的,涉及到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凡是存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地方,凡是人们生产、生活所涉及到的方面,都可能形成民事习惯,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就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发挥着调整和规范作用。民事习惯作用范围的这种广泛性甚至超过了私法作用的范围,在私法不能企及或难以企及的领域,民事习惯仍然可以发挥作用。民事习惯的广泛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使得民事习惯在规范私人生活方面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另一方面,民事习惯是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生产实践而逐渐形成的,“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弥漫在乡土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它经受了人们日常生活长期实践的检验和洗礼,一旦形成和得到人们接纳之后,就具有了稳定性。由于民事习惯的生长是自生自发的,故民事习惯的稳定性是顽固的,即使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也不会轻易改变。

第四,民事习惯的地域性。民事习惯经常是分散、不统一的,每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不尽相同,同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也不尽一样,所谓“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正是民事习惯地域性的形象反映。因此,某一民事习惯往往只能适应特定地区或地域社会生活的调整需要,从一般意义来说,它不能普遍适应更广范围内的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但民事习惯的地域性并不排除某种民事习惯在更大范围的区域内存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某种民事习惯的先进性,也不排除这种习惯在较大范围内沿用和推广的可能性。况且,不同地区之间民事习惯的这种差异性一般来说不是本质的,并没有达到毫无相容的程度,只要经过一定加工和融合,某一地区的民事习惯就可以在另一地区沿用。所以,尽管民事习惯具有地域的局限性,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吸纳仍有可能和必要,但与此同时,这种吸纳应该建立在对既有民事习惯的鉴别、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第五,民事习惯的规范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习惯法也日益发展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规范特定社会成员的行为。”

“在中国社会中,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其中,民事习惯即是最为重要的民间规范之一。民事习惯的规范性表明:它与民事立法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工具,而且民事习惯对民事立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社会生活自发秩序和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缺乏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配套,法律秩序终将无法真正形成,这已有我国历史为证。尽管我国传统上私法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独立存在,私法规范或者私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当中,即表现为“民刑不分”的调整体系,但我国的民事生活仍然是健全和稳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事习惯的调整作用。

论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习惯法指的是在民事习惯的界定和民事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地区和对于习惯作为法律的分析推定为《民法总则》的习惯。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规定了习惯作为法律建立了双轨制法律渊源体制,习惯法主要适用于习惯认定及司法适用规则不清晰的情况。本文主要讨论了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介绍了民事习惯的界定及法律功能,以期对促进民众对民事习惯法的了解有所帮助,促进习惯法的发展。 标签:民事习惯;司法适用;习惯法 一、引言 习惯作为一种内生秩序传统以及社会的天然安排,对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地方语言和民族意识的形成有重大的意义。将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既可以保证民法规则的开发性,又可以丰富民法规则的内容,促进民法内容的有效实施。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应用,其内容中的习惯如何理解和适应需要进行考察,才能确保其在应用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民事习惯的界定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习惯与习惯法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习惯法是作为法律存在的,习惯是一种事实状态,习惯是通过历史经验和时间的积累形成的行为规范,是自发产生具有天然客观性,习惯法是需要经过国家或地区制定经法律认可的,具有他治性。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自觉运用习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援用,习惯法借助国家途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有实际的影响力。 (二)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习惯是在特定地点和特点时间由民众实践形成的客观事实,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約束性。习惯法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定义,一是国家强制认为习惯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经过国家制定法律通过的法律条文。二是习惯法为自动生效,是在国家制定的规则以外,只要经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及公众认可的就是习惯法。但是不管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有何区别,其适用并应用于具体案件前都需要经过法律认可。 (三)习惯与习惯法的联系 总的来说,习惯法就是客观实践在法律认可后形成的法律法规,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习惯是产生习惯法的基础,但是并非所有的习惯都可以形成习惯法。习惯法的法律确认主要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内容,客观方面的法律确认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春节习俗的调查报告 正式版

关于春节习俗的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过年长辈为什么要给孩子压岁钱 每到除夕之夜,小孩子将会得到长辈给的压岁钱。为什么过春节的时候要给孩子压岁钱呢? 这里有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传说,古时候有一种身黑手白的小妖,名叫"祟",每年的年三十夜里出来害人,它用手在熟睡的孩子头上摸三下,孩子吓得哭起来,然后就发烧,讲呓语而从此得病,几天后热退病去,但聪明机灵的孩子却变成了痴呆疯癫的傻子了。人们怕祟来害孩子,就点亮灯火团坐不睡,称为"守祟"。

在嘉兴府有一户姓管的人家,夫妻俩老年得子,视为掌上明珠。到了年三十夜晚,他们怕祟来害孩子,就逼着孩子玩。孩子用红纸包了八枚铜钱,拆开包上,包上又拆开,一直玩到睡下,包着的八枚铜钱就放到枕头边。夫妻俩不敢合眼,挨着孩子长夜守祟。半夜里,一阵巨风吹开了房门,吹灭了灯火,黑矮的小人用它的白手摸孩子的头时,孩子的枕边进裂出一道亮光,祟急忙缩回手尖叫着逃跑了。管氏夫妇把用红纸包八枚铜钱吓退祟的事告诉了大家。大家也都学着在年夜饭后用红纸包上八枚铜钱交给孩子放在枕边,果然以后祟就再也不敢来害小孩子了。原来,这八枚铜钱是由八仙变的,在暗中帮助孩子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包括: 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 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 二、问题的所在 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

习惯法与民事纠纷的解决 —对当前凉山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的研究和思考 摘要:凉山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受习惯法影响,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调解制度,它影响着凉山地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利弊思考,提出吸收该调解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并将其纳入现代法制体系。 关键词:习惯法调解制度传承凉山彝族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与全国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一样,受历史和地域因素影响,民族心理、语言文化和习惯与内地汉区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尤其突出表现在千百年来对民族内部纠纷处理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上,这些规范从一个角度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特点。彝族与其他民族一样,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规范,即习惯法,彝语称“简伟”。这些习惯法与世界其他民族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相比较,其系统性和完整性是毫不逊色的。尤其突出的是,彝族习惯法以调解为主要形式和手段,以平息纠纷为主要目的,故彝族习惯法中关于调解制度、调解程序方面的内容是非常丰富详细的,并因此形成了了丰富的彝族民间调解文化。 一、凉山彝族聚居区民间调解制度现状及其现状 (一)民间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调解是指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平息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我们一般把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指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之外的一切民间主体做出的调解,本文所指的民间调解就是这种游离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之外,具有以彝族传统习惯法作为调解依据和价值评判标准特征、不完全属于国家现代法制体系内的极具民族特色的一类调解活动。 (二)凉山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活动的概况 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下辖昭觉、布拖、美姑、越西的五个县的五个辖区进行专题调查。五个法庭辖区人口总计21538人,2002年总共发生民事纠纷3972件,其中经法院诉讼解决的纠纷共计149件,占纠纷总量的3.75%;按习惯法由“德古”解决的纠纷占总量的78.2%,其余708件通过乡、村、行政组织解决。从调查情况来看,彝族聚居区的纠纷量与人口的比例高于凉山汉区,而受案量与纠纷总量比例,不足凉山汉区的1/10。调查中还发现,恰逢赶集的日子里,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随处可见几十乃至上百人参加的民间纠纷处理现场。这种鲜明的对比,被人大代表和当地群众称为“坎上的法院和坎下的法院”。 这种情况的形成客观上与习惯法沿袭至今,并为广大彝族群众所认同有着直

报告编号:YT-FS-3083-32 河南省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模板(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河南省留守儿童调查报告模板(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留守儿童是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松动的一群“制度性孤儿”一方面:他们的父母到城里打工拼命挣钱,争取或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他们的子女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同时为了生活或生存,他们不能够轻易的离开自己的工作,不能轻易的离开城市,就是在这种带不出与回不去的双重矛盾中,留守儿童虽然有父母,但是他们依然不得不接受“骨肉分离”的现实。 这个时代的孤儿由于长期被托养或寄养,缺少父母之爱容易导致心里缺陷,由于老人溺爱或亲友疏于管教缺少正确的价值引导,孩子是未来、是希望,中

国不能无视他们的存在。他们关乎整个农村教育和社会进步,鲁迅曾发出“救救孩子”呼声,现在是该“救救”留守儿童的时候了。 河南省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在暑假期间,对河南省18个地区的1000名(6—14周岁)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状况的问卷调查。众所周知,河南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河南也逐渐成为第一劳务输出大省。全省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约有3500万人,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达到1557万人,从而使河南人均收入,成为河南人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受户籍、经济、居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的子女大多在家乡接受教育,或生活在有父母一方抚养的“单亲家庭”里或由祖父母、亲戚朋友代为抚养。有的孩子甚至独自留在家中,从而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南农村14周岁以下留守儿童242.75万人占全国留守儿童总人数的10%。

感情这种东西是最为奇妙的,它大多数时候都是扯不断,理还乱,牵扯着我们每一个人,而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往往都会走向离婚,幸福的婚姻理由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理由!如果真的两个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那离婚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夫妻因为离婚的事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可避免的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程序复杂并且周期又长,此时请一个律师来协助自己就很有必要,那么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一、看律师证件 社会上号称是律师的人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假律师混在其中,这时候就要查看一下律师的职业证,不然的话被假律师坑了钱是小事,贻误了诉讼时机导致利益受损就后悔也来不及了; 二、看知名度 知名度也就是所谓的曝光率,可以了解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新闻节目,很经常就当前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某所的某某律师,另外很多新闻媒体也会邀请一些律师对某事发表看法。不管是不是自己擅长的刑事诉讼领域,其它法律领域也一样,肯定是懂的,所以找这样的律师打离婚官司,多少是有保证的。 三、看专注领域。

要了解律师专注的诉讼领域和专长,选择经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律所里面,单独就分出了婚姻家事部,婚姻家事部的律师比起来专注其他领域的律师,一般来说会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当事人从中选择离婚律师会省去不少事;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四、看抗压能力。 离婚案件牵扯各方面的事务极多,除了离婚本身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不仅要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要考验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沉着冷静的律师无疑比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办事会更为稳妥;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五、看认真态度。 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认真程度很可能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案情的了解则会更为透彻,办理起案件来也会更加的得心应手,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会更多,所以找到一个责任心强的离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万贤贤,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众法益团队创始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聘任

[18]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9][20]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1]陈柳裕.论法的本土性[J].政治与法律,2000,(2). [22][24]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法学研究,19 98,(1):34. [2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59. [2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1. [28]张博树.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M].学林出版社,1998.130. [29]肖光辉,剧宇宏.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现象的关联考察[J].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10). [30][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其演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2—0022—08 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在21世纪进行的一项伟大法制工程,也是我国目前民法学界最重大的课题。“制定符合世界潮流而又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都需要深入发掘中国社会的本土资源”[1],我国民事习惯即属我国社会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在我国民法典中如何正确看待和科学处理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是事关民法典成功与否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民事习惯的特性和功能 “所谓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2]。民事习惯作为习惯的种类之一,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民事习惯的民事性或私人性。从产生根源上看,民事习惯源于规范民事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的日常生活的准则,它调整的是紧紧围绕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更多的或者说最主要的,都是人们之间的私事。它主要侧重于对人们之间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私人矛盾的解决。因此,民事习惯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从内容和性质上看,民事习惯一般不涉及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社会关系。民法(典)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习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容性,而不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具有的这种相通性、关联性,使得民事习惯更能够、更应该被民事立法吸收和接纳。 第二,民事习惯的民族性。“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3]。同样,民事习惯也具有民族性的特点。我国民事习惯伴随着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到我国各民族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的滋养和影响,从而形成和发展为风格独具的民族性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各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体现和反映。对民事习惯民族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从民事习惯中吸取养料,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 第三,民事习惯的广泛性和稳定性。一方面,民事习惯的内容和作用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调整作用范围是广泛的,涉及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凡是存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地方,凡是人们生产、生活所涉及的方面,都可能形成民事习惯,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就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发挥着调整和规范作用。民事习惯作用范围的这种广泛性甚至超过了私法作用的范围,在私法不能企及或难以企及的领域,民事习惯仍然可以发挥作用。民事习惯的广泛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使得民事习惯在规范私人生活方面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另一方面,民事习惯是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生产实践而逐渐形成的,“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弥漫在乡土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4],它经受了人们日常生活长期实践的检验和洗礼,一旦形成和得到人们接纳之后,就具有了稳定性。由于民事习惯的生长是自生自发的,故民事习惯的稳定性是顽固的,即使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也不会轻易改变。 第四,民事习惯的地域性。民事习惯经常是分散、不统一的,每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不尽相同,同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也不尽一样,所谓“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正是民事习惯地域性的形象反映。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 民风民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风俗的多样性,是以习惯上,人们往往将由自然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行为规范差异,称之为“风”;而将由社会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行为规则之不同,称之为“俗”。小编为你整理了民风民俗调查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现在年轻的一代对当地的民俗民风关注的越来越少,因而对一些本地的民俗文化知之甚少,导致一些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民俗渐渐没落。在这个背景下,我做了当地一份问卷调查,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地民俗民风。 20xx年2月10号—20xx年2月16号 ①问卷调查个人情况 我调查的主体人群为16—20岁的年轻人,其次是中老年人,少数几分为小学生。 ②对中国传统节日的了解 中国有很多传统节日,他们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像清明祭祖,端午包粽子,中秋团圆等,这些节日都由来已久,文化底蕴丰厚,值得的我们了解。除此包括24节气也是祖先们智慧的结晶,值得我们铭记与探究。 ③我对传统节日的看法 传统节日有助于我们了解传承中国文化,但我们不能把

过节的形式僵化了,我们不能固守一些相对保守落后的封建形式,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随着时代发展结合一些地方特色进行活动。 ④实践感想 本次的民俗民风调查选择在我老家黑田铺进行,总体来说收获较大,了解了些平时不知道的风俗及其来历,同时也给了我一次与老人们交流的经历。一些上了年纪的爷爷奶奶不识字,我就把题目给他们念一遍,解释清楚,然后将他们说的一些风俗记录下来,总体如下: 正月初一早上必吃油煎糍粑,邻里拜年,初二出嫁女儿回娘家拜年,初五破五,十五元宵节做汤圆食之,三月三荠菜煮鸡蛋。五月初五端午节,包粽子插艾蒿另有艾蒿煮水沐浴等,女婿送粽子至岳家。邵东还有称五月初五为小端午,五月十五为大端午,也有包粽子一俗,但不似小端午风行。六月早稻收割有尝新一俗,现已少见。七月初七有乞巧小孩子拜乡间小桥为亲娘者,谓之桥亲娘,传如此小孩能茁壮成长。七月初十左右开始中元节,放鞭炮烧纸钱迎接逝去先人谓之接老客,十四放鞭炮烧纸钱送之走谓之送老客。期间天天上供烧纸并以烂熟绿豆为馅做糯米粑粑以油桐树叶裹之谓之桐子叶粑粑上供。 八月十五中秋节。九月初九重阳节,敬老而已十二月二十四谓之小年,家家大扫除,亦隆重过之。小年以后开始

应用 07.2011 ①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0 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李志刚徐式媛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对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和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的功能仅限于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起诉条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均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后,如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稳妥地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已决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共9件。 ① 案件数 量虽然不多,但考虑到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以行政执法为法律的主要执行方式,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年左右的时间里就有9件,并不为少,这一数字也远高于我国同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总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主体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 从这9个案件中的原告性质看,既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而以消费者身份起诉的原告,其本身还是律师。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多种原因:一是因为律师法律意识比较强,以民事诉讼方式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其维护自身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二是律师与法为伴,以法为业,如果普通消费者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愿意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投入时间精力的话,对律师而言,这本身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三是律师通过诉讼引发社会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关注,并以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也推动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的起步和发展。 从结案方式来看,以撤诉和驳回为主。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而言,均已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但一定程度上却回避了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实质性判断。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目的来看,反垄断法对原告的民事救济的目的应当已经得到实现,如有多起案件是以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金钱而了结的,给付金额甚至已远远超过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足以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偿功能。但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个别了结并未从根本上终止垄断行为。 由此看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推进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尚未完全显现。笔者认为,原因并不在法院和法官,事实表明,反垄断实施伊始,人民法院就已经全面、积极地参与到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来,通过受理和审理反垄断案件,行使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责。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其中,最集中、最典型的问题还是体现在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上。 二、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之难 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难。反垄断法的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对关键性的操作术语,反垄断法往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何为不公平价格,法律并未作出确切解释,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和市场数据来界定。在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分别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反垄断法在立法上的 076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下) ——民事习惯之司法导入机制研究 王洪平 , 房绍坤烟台大学教授 关键词: 民事习惯/确认/功能/构成/证明/监督 内容提要: 民事习惯的法典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即静态法典化与动态法典化。在这两种法典化形态中,动态法典化居于关键性地位。动态法典化是指建立一种司法的制度机制,将民事习惯经由司法判例导入到法的现实运作中来。实现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应主要包括五种机制,即民事习惯的司法确认、司法功能、司法构成、司法证明与司法监督。经由以上五种行之有效的将习惯导入司法的机制,可以永葆民法典的“青春活力”. 三、民事习惯的司法构成 司法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保证制定法的贯彻实施而同时又防止国家向社会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保障国家对社会自治规则的尊重而同时又避免习惯对制定法的侵蚀导致国家权威的减损。但国家对民间习惯的尊重在增强民众对法治权威认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感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习惯在具有一系列良好品质(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许多不良的品质,如:习惯相对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社会变革的顽固保守性、相对于国家统一法的地方性等,甚至有的习惯本身就是“恶俗”。因此,并非所有的习惯都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习惯也只有经过一定的整合后方能蜕变为法源。在习惯的整合中,司法起到了一种过滤装置的作用,即将良好的习惯滤过,将不良的习惯滤掉,而司法的这种过滤作用又是通过某种习惯的构成机制实现的。 (一)习惯构成的学说 德国学者认为,“某项规则被交易实践所接受,并且它符合一般的法律意识,为人们所普遍遵循;而它之所以被遵循,并不是因为人们担忧否则就会败诉,而是人们认为这条规则是一项毋庸置疑的法律要求。认定存在习惯法与否,关键并不仅仅是它的实践,而是要看它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确信’(opinio neccessitatis),即人们是否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 [1] 法国学者认为,习惯法以一个实质因素(un élément matériel)和一个心理因素(unélément paychologique)的结合为前提。所谓实质因素,是指惯例必须是古老、固定、众所周知且一般的。一种惯例要成为习惯法,首先它必须是古老的(ancien),也就是说,来自相似

思政部 基础课寒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题目:家乡风俗调查报告 班别:17网络1班 姓名:梁华梁 学号:22 指导老师:王泉利 关于家乡民风民俗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此次调查主要是为了将茂名地区农村新年习俗系统地形成文字,将其展现出来,以此来激发人们对年俗的关注,同时也为文化流失敲响警钟。 时间:2018年1月14日到1月27日 地点:茂名市信宜 调查对象:亲朋、邻里 调查方式:查阅相关书籍、走访、请教 调查范围:关于信宜地区各种风俗文化以及春节期间的禁忌,天气状况、饮食所赋予的含义。 我从小生活在信宜,一直生活在这个地区,对于该地区的风土人情已经不在意,自从在外地求学才发现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人文风俗,特别是年俗更是差强人意,南北地区差异尤为明显,例如南部地区的福建省,大年三十不吃饺子,初

一不拜年也不走亲戚,统统等到大年初二才进行。四川地区大年三十不吃饺子而是吃汤圆还有他们自制的火锅。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正因为各地区不同的风俗文化才构勒出了一幅多姿多彩的民俗画卷。下面是关于信宜地区的年俗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概况。 在我的家乡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正月里禁忌剪头发,剪头发方娘家舅舅,意思是正月里剪头发对自己的舅舅没有好处。新春正月是一个喜庆的日子,有人讲如果新春期间做个媒,这不喜上添喜吗?但是在我们这是不允许的,做媒有自找倒霉的含义,所以正月里禁忌做媒。同时新正月也不允许买鞋,买鞋与“买邪”同音也就是说把邪气带回家里,是不吉祥的预兆。一个正月处处暗藏着年俗“机关”稍不留意就会中招。初一至初四是禁忌乱用针线的,初五那天才可以使用,被称作缝破,意思是把过去一年里的琐碎和缺憾都缝补起来。在我们这的新春期间,对天气状况也格外关注,如果初一至初六天气都为晴,那么预示着在新的一年里六畜兴旺,反之灾祸不断。就这样的一些年俗似乎已经成为人们新春的希望,每天都期盼艳阳高照,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美好的希冀。 在信宜地区的正月期间饮食也有着丰富的含义,正月初三称为庄稼会,如果这一天吃饺子,在新的一年里五谷丰登,粮食满仓。初五被称为元宝日,这一天吃饺子,在新的一年里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各种社会生活关系被民法所调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各种社会生活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就成为了权利和义务问题。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制度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界定和保护各种私权的利益,民法体系的构造是以私权的界定和保护为核心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越高,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在民法上就越完善。在私法发达的社会中,人们如果要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就首先要把自己的利益在私权体系中进行准确定位。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调整。德国民法学家梅迪库斯指出:法律关系第二个要素的实质,在于其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11(51)如果有一部分生活关系没有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就产生这样的问题:没有纳入到权利体系中的各种生活关系是不是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对于社会生活利益关系是不是就局限在私权的层

次上?这样,民法法益问题就应运而生了。“因为民法仅就人类社会生活中依凭之部分生活资源加以规范, 易言之,法律问题之范围较之事实问题之范围狭小。”|2|(1)如果民法将其保护范围局限于民事权利,必然不利于社会生活之稳定发展和法的正义目标的实现。民法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将更多的利益纳入到其保护之中。 一、民法法益的概念及其存在基础 关于民法法益概念的表述很多。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洪逊欣先生认为法益是法律之反射作用所保护之利益。曾世雄先生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121(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益,指于法定权利之外,一切合乎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性的民事利益。这些民事利益通常不能归纳到具体的、有名的民事权利当中,但又确实为权利主体所享有,并经常成为加害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有保护的必要。” 民法法益存在有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因素。在法

篇一:民风民俗调查报告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现在年轻的一代对当地的民俗民风关注的越来越少,因而对一些本地的民俗文化知之甚少,导致一些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民俗渐渐没落。在这个背景下,我做了当地一份问卷调查,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地民俗民风。 (二)时间 2014年2月10号—2014年2月16号 (三)过程 ①问卷调查个人情况 我调查的主体人群为16—20岁的年轻人,其次是中老年人,少数几分为小学生。 ②对中国传统节日的了解 中国有很多传统节日,他们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像清明祭祖,端午包粽子,中秋团圆等,这些节日都由来已久,文化底蕴丰厚,值得的我们了解。除此包括24节气也是祖先们智慧的结晶,值得我们铭记与探究。 ③我对传统节日的看法 传统节日有助于我们了解传承中国文化,但我们不能把过节的形式僵化了,我们不能固守一些相对保守落后的封建形式,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随着时代发展结合一些地方特色进行活动。 ④实践感想 本次的民俗民风调查选择在我老家黑田铺进行,总体来说收获较大,了解了些平时不知道的风俗及其来历,同时也给了我一次与老人们交流的经历。一些上了年纪的爷爷奶奶不识字,我就把题目给他们念一遍,解释清楚,然后将他们说的一些风俗记录下来,总体如下: ??正月初一早上必吃油煎糍粑,邻里拜年,初二出嫁女儿回娘家拜年,初五破五,十五元宵节做汤圆食之。 ??三月三荠菜煮鸡蛋。 ??五月初五端午节,包粽子插艾蒿另有艾蒿煮水沐浴等,女婿送粽子至岳家。邵东还有称五月初五为小端午,五月十五为大端午,也有包粽子一俗,但不似小端午风行。六月早稻收割有尝新一俗,现已少见。 ??七月初七有乞巧小孩子拜乡间小桥为亲娘者,谓之桥亲娘,传如此小孩能茁壮成长。七月初十左右开始中元节,放鞭炮烧纸钱迎接逝去先人谓之接老客,十四放鞭炮烧纸钱送之走谓之送老客。期间天天上供烧纸并以烂熟绿豆为馅做糯米粑粑以油桐树叶裹之谓之桐子叶粑粑上供。 ??八月十五中秋节。 ??九月初九重阳节,敬老而已 ??十二月二十四谓之小年,家家大扫除,亦隆重过之。小年以后开始舂糍粑杀年猪。俗传小年以后死人皆为阎王误做年猪收之,故丧家秘不发丧直至翌年破五之后。大年三十举家团圆,乡间多在中午团年。 (四)如何保护传统节日 ??保护传统民俗的首要工作时进行记录传承,我们需要把有文化价值的传统节日记录下来,传承下去。 ??单纯的记录更多的只是原始的,传承才是更大意义的保护。首先对其进行现代化认定,即对其现代生活中存在价值的认定,以这为基础对传统节日的一些形式筛选,认定那些文化资源本身潜在的现代化价值,然后推动文化保护法,建立相应的文化博物馆交流各地民风民俗。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极其发达,明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而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契约习惯的规范和调整。研究明代契约习惯,对深入了解中华法系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及其与明代制定法的关系入手,对明代民事契约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不仅在范围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的各个方而,同时在契约当事人方而表现为三而性,明代民事契约习惯还具有合同文书、所有权证明文件等多种功能作用,在构成要件上则表现为高度完备性,在功能、形式上则具有多样性,在权益分配方而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明代民事契约法制度代表了中华法系民事契约法律制度的优秀成果。 范围上的普遍性 首先,在明代物权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契约无处不在。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所有权。在明代,无论土地、房产的买卖、典当或者出租,都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明代的土地包括田地、山地、坟地(也有称坟地为山地的)、荒地等。房产则包括宅基和地上建筑物。与宋、元相同,明代的土地买卖全部采用签订契约的形式完成。与宋、元不同的是,明代官府对民间土地房产交易的限制更少。在宋、元,民间土地房产交易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要先问邻亲,邻亲不买时才能向邻亲以外的人交易,以维护宗族的利益。就现有史料看,明代的这种限制则明显减少。即当事人只要到官府税契、过割,交易行为即告完成。也就是说,只要官税有着落,土地房产可以不受限制自由地买卖。明代土地房产交易习惯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为了稳定租佃关系,业主可以在出卖土地时将佃户一并转移给买主,即佃随田走,甚至房屋买卖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这是中华法系买卖不破租赁民事法律规则的充分体现。在明代,土地不仅可以买卖,而且可以典当。但是典与卖的价格相差甚远。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致使田主出卖土地后悔约找价以及以卖作典、典卖不分现象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许多诉讼官司。为了保护田主的权益,官府往往判令买主找价,向原田主交付一定差价补偿以满足田主的要求。为明确土地权益转移方式,避免纠纷,民间土地交易契约便出现了多种形式,不仅有卖地契,还有活卖契、绝卖契,甚至

民法,行政法,刑法 这是三大法律体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诉讼法 1. 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包括下面具体的法规: 我国法律界通说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反之亦然。实际上,民法和商法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规范市场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他们的理论基础、原则和覆盖的范围也彼此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总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重要) 二、合同与担保: (一)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三、物权及知识产权

河南省传统饮食文化的调查报告 班级:设计五班 学号:2014132255 姓名:田盼文 指导老师:李宁

河南省传统饮食文化的调查 实践人:田盼文 班级:2014级艺术设计五班 学号:2014132255 实践时间:2015年1月1日到2月1日 随着大一上半学期的结束,迎来的维持一月的实践假期,第一次写实践报告,每天走街串巷的去寻找各种美食,感觉挺好,把自己以前吃过的没吃过的美食都能尝了个遍,河南省的美食好多好多,各种各样;热枕的欢迎四面八方的朋友来到河南,来到我的家乡;来了解河南风土人情,尝尝河南的传统美食,下面我来给你们介绍一下河南比较有名的传统美食。 河南省是以面为主,是生产小麦玉米的大省,人尽皆知的我们河南有烩面,河南的烩面以羊肉汤为主,烩面的面非常筋道,烩面的汤汁用羊肉大骨头熬的,汤汁非常的香浓,从下面的图片就能看出来,我在这里写着,就有一种想吃的冲动。 烩面可以算我们河南的传统美食,代表了河南省,河南人憨厚好客的个性;河南烩面价钱公道,而且分量超足,最重要的是够美味,是普通老百姓所能接受的;推荐一个面店——合计羊肉烩面,据说是用飞机轰炸出来的美食,在抗日战争时期流传了一段历史故事。

烩面的面非常筋道,是河南烩面的一大特色,因为河南烩面所用的面是河南小麦磨出来的面,非常健康;面的颜色非常晶莹剔透,光 看着就非常的有食欲。

而且河南的烩面里面有好多小佐料,比如提鲜的香菜,香菜也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没有打过农药,颜色特别的鲜艳,香菜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有的人就不喜欢吃香菜,点烩面的时候只要说明就可以了;除了香菜,还有干菜、木耳,一碗烩面里面有好多东西,一碗烩面非常丰富,里面的食物面面俱到,非常的有营养价值。 在我们的家乡每家每户都有一个面盆,是瓷的,这个盆一用

刑法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比较 1. 民法与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区别 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都是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 制与支配,那么二者又有何区别呢? 首先从占有意思分析。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一般的意思,它不需要有明确完整的意思内容,只需要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意思就可成立。至于占有人是为自己占有还是为他人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用益权人的意思,还是暂时管有的意思,都在所不问,只需要足以表明占有人支配、控制财物的状况即可。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虽存在诸多争论,各国立法所选定的立场也不同,但无论是以所有人意思,还是为自己的意思,都要有一定的具体内容。虽然最近的民法学说也认为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可以不必针对个别特定物,仅需具有一般的占有意思就行,如甲对投入其门 口信箱的自己的邮件,不管是否知道皆构成占有。但是此种一般的占有意思,也需要甲知悉该邮件将会(或可能) 存在,且在此基础上有对其加以控制与支配的愿望为必要,否则将不会构成民法上的占有。如果邮差误投邻居邮件于信箱内,或是逃犯将赃物藏于内,在甲不知悉的情况下,一般不认为其在民法上占有上述物品。而此种情况却构成刑法上的占有,因为甲对误投于内的邮件或藏入的赃物,已具有潜在的或推定的占有意思。 可见,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更多规范的成份。这与两种占有制度的功能有关: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评价占有人对物的地位,并以此形成较为持续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占有本身具有财产 价值,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甲对于不知悉或没有预料到的物品也取得占有,

于理不合。而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确定财物与占有人之间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以此评价占有人或夺取该占有的人的行为性质。对占有人而言,如是基于所有或其它权源的占有,自无法律上的疑问,如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在刑法意义上就主要涉及侵占罪的构成问题,而刑法上向来注 重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机制,因此在行为人还不知悉上述物品存在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法律评价尚无意义。而对于侵夺该占有的人而言,于此情况下,无论甲是否知悉其信箱内有邮件,也无论该邮件是否归甲所有,与法律对夺取行为的评价都应无关。显然,小偷同是从信箱中盗取物品,我们不能因为该物品是否为甲预料到会投入信箱而异其性质,分别认定小偷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其次,从占有的客观方面分析,虽然在表述上二者都是对财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但在实际内涵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别:民法上的占有制度 主要在于确定占有人的地位,并以此明确占有人与其他人(包括本权人) 的权利义务界限,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对财产 持续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因此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构成。也由于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上述差异,民法占有可继承、移转,而刑法占有则否,且更易于消灭。 另外,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民法上的占有观念也已观念化和法律化,占有在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也包括通过法 律关系的间接控制与支配,如在租赁、质押及设立用益物权等场合下,对财物的事实控制与支配虽然处于承租人、质权人及用益物权人之下,所有人仍然间接占有其财产。此外,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在继承发生时,继承人虽然没有事实上管理支配遗产,仍取得占有。而刑法上的占有则更为现实,虽然现代刑法一般也承认刑法上的占有不仅指单纯事实上的支配,还包括通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 龚廷泰, 眭鸿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7-6 关键词: 习惯法权/中国民法典/编纂 内容提要: “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 习惯乃是在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制约着法律创制,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现象。[1] “习惯法权”蕴涵着诸多有益因素,国家要颁行符合物质生活条件法权要求的“良法”,必须尊重这一生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丰富资源。 一、“习惯法权”对民法制度的“先在性” 习惯是一种先在的应然法权现象。马克思曾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针对“贫民阶级的权利感”提出了“习惯权利”概念;另一方面,在对贵族的“非法性”习惯法和贫民的“合理性”习惯法的论证中,确证了贫民“习惯权利”的应然性格,并告诫立法者必须尊重作为市民社会应有法权的贫民的“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习惯权利作为与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故而国家必须确认包括“习惯权利”或“习惯法权”在内的贫民的应有权利,国家不能轻易地、轻率地限制和剥夺贫民及其它公民的习惯权利要求,“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末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2]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习惯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身。[3]法学意义上“习惯法”的诞生意味着:“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即上升为法律权利。[4] “习惯法权”作为社会生活条件下阐发的应有权利,对于现实的立法具有优先性,即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现有权利体系有优先地位。包括“习惯”在内的应有权利的生成和变化,是现有权利产生和更新的前奏。习惯同其它物质生活条件所阐发的法权关系一道,对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的创制,起着决定性作用。[5] 究其原因,首先因为“习惯法权”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要求。在现象世界中进行活动的人类,都是有意志、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人。人具有确证自己价值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自己作为进行价值判断的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调整自我与客观世界的联系。习惯则是用“一贯性行为”或人的行为的历史性延续,将抽象的人格尊严凝结起来。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坚持价值连贯性,即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依此内化为自身价值,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动。事实上,习惯规则的产生正是这种“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并“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为使然。同时,自我意识意味着较强的自主性,以主体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判断会给主体活动以动力与潜力,为了主体自身利益的恰当实现,主体会在社会交往中运用业已形成的习惯规则。 人类就是在这种自我需求的社会交往中,表达着各种习惯法权要求。人会努力实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尊重、保护、捍卫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名誉,从而产生维护人格独立、自尊、自由、平等和稳定社会秩序、安全的习惯规则。[6]如商品交往中的契约习惯、抵押、质当等习惯,仅是主体的人在维护人身自由、交易安全、独立等人格价值中的理念表达方式。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习惯法权,是推动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力机制之一,是主体对现实交往行为的自由、安全、秩序等利益的权利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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