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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煤气储配站、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二)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及信息系统等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跟踪检测防雷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对防雷工程逐项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后按原程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合格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防雷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三)雷击风险评估完毕后,形成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2021新版雷电形成原理及雷电 灾害防御措施 Understand the common sense of safety, you can understand what safety issu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daily work, and enhance your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52

2021新版雷电形成原理及雷电灾害防御措 施 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涌现和电子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雷电灾害也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危害之一。每年夏季,全国各地都会发生雷击灾害事故,诸如电子信息系统遭到破坏、通讯中断、建筑物被毁、甚至危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在此,仅从雷电的形成、雷击灾害的形成以及如何防御雷击灾害等方面作如下简析,用以提醒人们不可小视雷电危害,利用科学知识防御雷击灾害,将雷击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雷电的形成 雷电是云内、云与云之间或云与大地之间的放电现象。夏季的午后,由于太阳辐射的作用,近地层空气温度升高,密度降低,产生上升运动,在上升过程中水汽不断冷却凝结成小水滴或冰晶粒子,

形成云团,而上层空气密度相对较大,产生下沉运动,这样的上下运动形成对流。在对流过程中,云中的小水滴和冰晶粒子发生碰撞,吸附空气中游离的正离子或负离子,这样水滴和冰晶就分别带有正电荷和负电荷,一般情况下,正电荷在云的上层,负电荷在云的底层,这些正负电荷聚集到一定的量,就会产生电位差,当电位差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猛烈的放电现象,这就是雷电的形成过程。雷电电荷在放电过程中,产生很强的雷电电流,雷电电流将空气击穿,形成一个放电通道,出现的火光就是闪电。在放电通道中空气突然加热,体积膨胀形成爆炸的冲击波产生的声音就是雷声。 2、雷击灾害的形成 云内和云与云之间的放电,叫云间闪电或云闪,云与大地之间的放电,叫云地闪电或地闪。云闪因其不能到达地面,一般不会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地闪。地闪发生时,产生的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在其泄放通道上造成的危害即雷击灾害。当雷电流从云中泄放到大地时,直接打在建筑物、构筑物及人畜身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毁坏和伤亡,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防范自然灾害的流程、措施,避免、减少自然灾害可能对顾客与公司造成的损失。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公共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4.1.1公司前台负责接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自然灾害预报信 息并及时挂公司网,同时通知荔景中心和抗灾救援工作指 导小组成员及各片区运营组信息管理员,由运营组信息管 理员负责通知本片区各部门做好防范。 4.1.2 公司每位员工从公共传媒获得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预 警信息后,必须通知公司前台,前台经核实后,方可通报。 4.1.3荔景中心或有控制中心的部门收到有热带气旋或暴雨天气 时,即时将台风预警信号(白、绿、黄、红、黑色信号) 或暴雨预警信号(黄、红、黑色暴雨信号)在《工作信息

记录本》上进行登记,并向本部门各业务负责人通报,要 求在半小时内通报完毕,并每隔2小时对现场岗位通报一 次,直至预警信号解除;通报时须记录各业务部门接受信 息负责人的姓名、接受时间。 4.1.4各部门的信息受理人应在《工作信息记录本》上登记信息 来源、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收到的预警信号即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本部门所有人员。 4.1.5智能化工程部在深项目组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实际情 况,准备好自身的各项防范工作。 4.1.6当各部门接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及以上或“暴雨黄色 预警信号”以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寒潮黑色预警信号”和“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经部门 负责人同意将信息即时向顾客发布,对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登记,并通过现场岗位来加快传递信息的速度和广度。

4.2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组织 4.2.1 当各部门接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 号”以上预警信号后,公司抗灾救援应急小组负责巡视各 部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当预示可能发生险情时应亲临现 场组织协助抢险工作。 4.2.2公司抗灾救援应急小组组织职能部门人员成立支援小组到 各业务部门支援防灾抗灾工作。 4.2.3片区分管领导为本区域抗灾救援工作责任人,负责指挥片区抗灾救援工作。 4.2.4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抗灾救援工作责任人,切实落实预 防自然灾害的有效防范措施,现场指挥救援,保持24小时 开通手机。 4.3台风、暴雨防范应急措施: 4.3.1组织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如沙袋、手电、防洪闸、 潜水泵。 4.3.2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给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 切断霓虹灯及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停止室外工程作业。 4.3.3加固户外设施,如广告牌、路灯架及树木等;收回活动的 公共设施,如公园椅、太阳伞、泳乐设施等;拆除临时设 施。 4.3.4安排人员检查管理服务区域内房屋的门、窗、阳台、天台, 对家里无人而门窗未关好的房间,应用电话联系该住户进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XX 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XX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XX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X和标准,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X、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XX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XX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XX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X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X 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X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X、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 度(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

程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2 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3 第四章建筑间距10 第五章建筑退让17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25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29 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8 第九章特定区域40 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 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49 第十二章附则 (50) 附录一名词解释51 附录二计算规则56 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61 附录四特定区域表63 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三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环保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车间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环保风险防控管理。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危害因素,是指可能引发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根源和状态。 危害因素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能量、危险物质及其载体。第二类危害因素是指能量、危险物质的控制措施的失控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和管理缺陷。第二类危害因素泛指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通过工程技术、教育培训、管理改进等措施对风险进行治理,以消除、削减和控制风险的过程。 第五条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五及时”原则。危害识别与风险防控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销项、及时评估、及时统计”,确保风险受控,避免类似隐患重复出现。 (二)过程控制、分级防控。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每一层级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危害识别,查找隐患、评估风险,逐级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三)直线责任、将安全环保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科是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实施安全环保风险防控管理规章制度,培训、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危害识别和风险防控工作,监督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运行维护本公司安全环保风险防控信息库,定期统计分析通报风险和隐患情况。 第七条车间负责组织开展所辖业务的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所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风险防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375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告 (第18号)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

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于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5

关于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意见(2021版) 关于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的意见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建设工作,促进矿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到现场安

全管理中,以“谁排查、谁负责,谁排查、谁治理”为原则,按照“专业排查确认、单位治理落实、安监监督考核”的要求,全面落实矿、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排查责任;严格落实“两分析、六追责”制度,强化双重预防管理考核;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提高矿井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职责分工 矿井主要负责人(矿长)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人力保障; 生产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落实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的现场组织实施落实; 总工程师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及管控、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查,总体负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

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积极配合气象防雷部门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防雷意识,使职工了解雷电灾害的特性,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本单位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防雷装置使用及维护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按时参加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保证安全有效。 四、储罐区及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 避免雷击时引发灾害事故。 五、保护好防雷装置。对破坏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护、爱护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嘉奖。 六、尽量避免在雷电天气下作业。必须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发生雷电天气时,人员应做到以下雷电防御措施: 1 / 14

1、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或空旷地带; 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树、电杆、塔吊旁; 3、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 4、不宜在空旷的室外活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 5、尽量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6、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 7、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盛载的易燃物品; 8、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 9、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发生重大雷电灾害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气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消除火灾等危险源; 4、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 5、维持厂区的治安; 6、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 7、积极配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8、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编号:SM-ZD-10278 学校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学校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消除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预防、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可能引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编号:SM-ZD-93988 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风险安全管理,遏制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属地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生产安全保证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管理格局,积极营造良好生产安全环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涪秀二线铁路四标段的安全风险管理。 第二章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设单位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试行本)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 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第三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内容: 本标段为渝怀铁路涪陵至梅江段(成都局管内)增建第二线工程站前4标段,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及黔江区境内,标段起讫里程YDK242+000~ZDK294+425,新建正线长度52.939km。 第二条高风险工地: 1、狗耳泉左线特大桥: 狗耳泉左线特大桥中心里程ZDK251+945,全桥长1156.5m,为单线特大桥,全桥孔跨布置为35-32m简支T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 急办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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