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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轻症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轻症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本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重大疾病定义

10. 轻症疾病定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3 周岁

11.6 医院

11.7 初次确诊

11.8 意外伤害

11.9 毒品

11.10 酒后驾驶

11.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2 无有效行驶证

11.13 机动车

11.14 遗传性疾病

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1.16 现金价值

11.17 专科医生

11.18 利息

11.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

丧失

11.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1.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

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1.5)。减保后,保

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1.6)初次确诊(见11.7)非因意外伤害(见11.8)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50%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符合本条第二款约定的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对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对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20%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1.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或者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2)的机动车(见11.13);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1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1.15),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1.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1.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

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

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

以向我们咨询。

5.2保险费自动垫

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1.18)。

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8)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40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40种重大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9.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1.19);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1.2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2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9.5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6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9.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8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0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脑炎后遗症或

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11.22)性丧失,在500赫兹、

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9.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9.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17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9.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9.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9.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21严重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9.22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9.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24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

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26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27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9.28颅脑手术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29脊髓灰质炎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脊髓灰质病毒感染以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

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30严重肌营养不

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1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32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

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33艾滋病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者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HIV检查阴性的报告以及输血后HIV检查阳性的报

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

障范围内。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

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9.34系统性硬皮病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

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9.35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者

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

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

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者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者由于肌

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

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

疗的病史。

家族性重症肌无力不在保障范围内。

9.36 持续植物人状

态因疾病或者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需经我司认可的神经病学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180天以上;

(2)治疗180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9.37严重心肌病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及不可逆地受损,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

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者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38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

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

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9.39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和/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40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

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

天者。

10. 轻症疾病定义

10.1 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者恶性病

变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2 不典型的急性

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90天内实施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本附

加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理赔。理赔后不

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保障同时终止。

10.3 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

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者后遗的神经系统功

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0.4 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时发生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本附加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理赔。理赔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障同时终止。

10.5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0.6 视力严重受损

(三周岁始理

赔)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

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8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0.9 较小面积Ⅲ度

烧伤若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但对于皮肤烧伤面积小于20%的全身体表面积但是等于或大于10%的全身体表面积的Ⅲ度烧伤,我们将按约定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10 轻度颅脑手术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

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2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

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11.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5 与保险金额减

少部分相对应

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万元,您申请将保险金额从10万元减保至6万元,那么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10-6)/10]=3.2万元。

11.6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1.7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附

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2010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2009年

1月1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

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2010年2月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

“恶性肿瘤”,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2010年2月2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我们按您已交

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3)2011年5月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2011年5月5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11.8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1.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1.11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1.12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

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

11.1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6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1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8利息涉及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至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24时止,按“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

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11.19 肢体机能完全

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0 语言能力或咀

嚼吞咽能力完

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11.21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11.2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

有医疗手段恢复。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现金价值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2014〕年金保险075号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泰康鑫瑞人生保险合同条款 篇一:《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失踪处理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 ..........................卓越财富 ....(2007) ......终身寿险 ....(万能型)条款》, .........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3.1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权利······················2.11,3.1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2.5 您在部分领取时需遵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11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2.12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9 退保和部分领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0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2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1.1 保险责任 1.2 免除责任 二、保单账户 2.1 万能账户 2.2 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2.5 保险费 2.6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的分配 2.7 持续奖金 2.8 死亡风险保险费 2.9 保险单管理费 2.10 退保费用的收取 2.11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 取 2.12 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 况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额 3.4 保险事故通知 3.5 保险事故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3.7 索赔时效 3.8 失踪处理 3.9 如实告知 3.10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11保险合同复效 3.12合同解除 3.13 保险合同终止 3.14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3.1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6 合同内容变更 3.17 地址变更 3.18 争议处理 3.19 货币单位 3.20 释义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重大疾病定义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 周岁 9.3 医院 9.4 初次确诊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9.15 有效身份证件 9.16 专科医生 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0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险责 任........ .....................4.2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现金价值 9.13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4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 对应的现金价值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01号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效力终止 8.2适用主合同条款 9.疾病定义 9.1重大疾病定义 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 9.3轻症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合法有效 10.2保单年度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周岁 10.5有效身份证件 10.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 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10.7医院 10.8初次确诊 10.9意外伤害 10.10毒品 10.11酒后驾驶 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4机动车 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滋病 10.16遗传性疾病 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色体异常 10.18现金价值 10.19专科医生 10.20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4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医疗事故   7.9 非处方药   7.10 潜水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不可抗力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10.6 高残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现金价值 10.13 复利 10.14 利息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现金价值 10.12 利息 10.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 应的现金价值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 款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 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 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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