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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

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

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举行。

在竞选登记限期前七天内,如竞选者在上述限期刖三十天内曾公开宣示其竞选决定而突告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得决定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亦同。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关侯选人登记之规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规定之期限。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六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一、OOO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一、OOO至二、OOO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二、OOO至二、五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二、五O一至三、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三、OO一至六、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

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六、OOO至九、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九、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三O、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

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府部长。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份条款予以复议,国会不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者,得将有关公权组织、国协协议之认可或国际条约之批准等任何法案,虽未抵触宪法但可影响现行制度之运作者,提交人民复决。

人民复决赞同该法案时,共和国总统于前条所规定期限内公布之。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于咨询总理及国会两院议长后,得宣告解散国民会议。

全国大选应于国民议会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之。

国民议会在选举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集会。此集会如在国会正常会期外举行,其会期可径自延续十五日。

国民议会因解散而改选后一年内,不得再予解散。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部长会议所决议之条例与命令。

总统任命国家文武官员。

中央行政法陪委、典勋院院长、大使、特使、审计院委、省长、海外领地之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大学区校长、中央行政机关首长之任命由部长会议任命。

由部长会议同意之其它任命,及有关总统任命权之代行条件,由组织法明订之。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任派大使及特使驻节外国;并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之派遣。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为三军统帅。总统主持国防最高会议及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共和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之履行,遭受严重且危急之威胁,致使宪法上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受到阻础时,共和国总统经正式咨询总理、国会两院议长及宪法委员会后,得采取应付此一情势之紧急措施。

总统应将此措施诏告全国。

此项措施须出自保障宪法公权力在最短期间达成任务之意愿。此项措施应咨询宪法委员会之意见。

国会应自动集会。

国民议会在总统行使紧急权力期间不得解散。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特赦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得向国会两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读,上述咨文毋须讨论。

如值国会休会,须为此召集国会。

第十九条

共和国总统所签署之法案,除本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十六、十八、五十四、五十六及六十一条所规定者外,须经总理副署,或视情势需要由有关部部部长副署之。

第三章政府

第二十条政府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

政府支配行政机构及军队。

政府依本宪法第四十九及五十条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对国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指挥政府行动,负责国防,确保法律之遵行。除第十三条所规定事项外总理得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得将其部份职权,授予其它部长行使之。

如情势需要,总理得代理共和国总统主持本宪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会议及委员会。

总理依据总统之明示授权,就某一特定议案,得例外代理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理所签署之法案,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之。

第二十三条政府阁员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全国性之职业代表及其它一切公职或参与职业性之活动。

前项公职人员遗缺之递补条件由组织法定之。

国会议员之递补依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之。

第四章国会

第二十四条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及参议院。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议员依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居住于法国境外之法国人民,得选出代表参加参议院。

第二十五条国会两院之任期、议员名额、议员薪俸、当选资格,及有关不能当选与不得兼任之规定,由组织法明定之。

有关议员及参议员席次出缺,在原议员所属议会全部或局部改选前人员之递补办法,亦以组织法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国会议员在执行职权所为之言论或表决,不受追诉、追查、拘禁或审判。

国会议员在国会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之许可,不得因刑事或违警事件受追诉或逮捕。

国会议员在国会休会期间,除现行犯及依法追诉或罪刑确定者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秘书处之许可不得逮捕。

国会议员之拘禁或追诉,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请求,应即中止。

第二十七条所有「命令式之委任」无效。

国会议员之投票权,应由个人行使。

组织法得例外许可委托投票。但每天受托不得超过一票。

第二十八条国会每年自行召开常会两次。

第一会期自十月二日起,为期八十天。

第二会期自四月二日起,为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如十月二日及四月二日为节庆假日,会议应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开始。(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宪政法第六三.一三二七号)

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一会期于十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始,于十二月第三个星期五结束。第二会期于四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始,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国会得应总理或构成国民议会过半数议员之请求,就某一特定议案,召开临时会。

临时会如系应国民议会之请求而召开时,在临时会议结束后,应即休会,休会令应于开会日后十二日内发布。

总理得单独在发布休会后次一个月内,再行召开临时会。

第三十条国会除自行集会者外,其临时会之开会与闭会,依据共和国总统命令为之。

第三十一条政府阁员得列席国会两院,并得要求发言。

政府阁员亦可由政府官员列席协助。

第三十二条当选国民议会议长之任期与议会任期同。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每次举行部份议员改选后改选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两院会议公开举行。议事记录全文刊登于政府公报。

国会两院各得依总理或十分之一议员之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

第三十四条法律由国会议决制订。

下列各种事项由法律制定之:

─公民权及有关行使公共自由权利之基本保障;

公民本人及其财产对国防所应负之义务;

─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絪、继承及赠与;

─犯罪与违警之确定及其所适用之罪刑、刑事诉讼、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创设及法官之地位;

─各种赋税课税基准、税率及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下列各项亦由法律制定之:

─国会两院及地方议会之选举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之设置;

─国家文武官员之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及公民营事业产权之转移。

下列事项之基本原则由法律订定之:

─国防之一般组织;

─地方团体之自治行政、权限及财源;

─教育;

─所有权制度、物权、民事及商事义务;

─劳工法、工会法及社会福利。

财政法依据组织法所规定之条件及保留,明定国家财政之来源及支出。

国家经济及社会活动之目标由计划法规定之。

本条有关事项得另以组织法加以明定并补充之。

第三十五条宣战须经国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须经由部长会议颁布之。

戒严期限超过十二日者,须经国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凡法律范畴以外之一切其它事项均属行政法规性质。

法案具有行政法规性质者,得于征询中央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修改之。本宪法施行后所制定之法案,则须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具有前述行政法规性质,始得以行政命令修改之。

第三十八条政府为执行其施政计划,得要求国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条例方式采取原属法律范畴之措施。

条例于征询中央行政法院之意见后,由部长会议颁布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在授权期限内未将条例草案送请国会追认者,该条例即行失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期限届满后,条例之修改仅限于法律范畴事项,并须依据相关法律,始得为之。

第三十九条总理及国会两院议员均有提出法律之权。

政府所提法律草案经咨询中央行政院意见,由部长会议讨论后,送交国会两院任何一院之秘书处。财政法草案则须先送国民议会审议。

第四十条国会议员所提法案及修正案,若足以减少公共财务收入或创设或增加公共财务支出者,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在立法过程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本宪法第三十八条所赋予之授权内容抵触者,政府得作无法受理之宣告。

如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发生歧见时,宪法委员会得应徇任何一方之请求,于八日内裁定之。

第四十二条首先收到法律草案之议院,应就政府原提草案文字进行讨论。国会之一院在接到另一院所通过之草案时,应就其所接到之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法律草案及提案得基于政府或有关议会之请求,送交特别设置之委员会审查。

法律草案及提案如无上项请求,则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国会各院之常设委员会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国会议员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之权。

辩论开始后,政府对修正案未经提交委员会审查者,政府得反对其提交审议。

基于政府要求,有关议院得将辩论中草案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政府所提出或所接受之修正案部份,以一次投票表决之。

第四十五条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由国会两院先后审议,期能通过内容一致法案。

如因国会两院竟见不同,致法律草案或提案经各院二读后仍不能通过,或由政府宣告为紧急法案,经各院一读后亦不能通过时,总理有权召集两院对等联席委员会,就争议条款提出对案。

联席委员会所提对案,得由政府送请国会两院认可。非经由政府同竟,不得提出修正。

如联席委员会无法就共同草案达成协议,或此草案不能依前项规定通过时,

政府得于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各再一读后,要求国民议会作最后决定。在此情形下,国民议会得就联席委员会所提之议案,或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而经参议院提出一次或多次修正之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宪法所称各组织法,其通过与修改依下列条件为之:

组织法草案提出后,必须届满十五日,始得提交最先受理该法案之议院进行审议及表决。

组织法之审议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程序。如国会两院不能获得协议,该草案需在国民议会之最后读会时,并经议员绝对多数之赞成,始得通过。

有关参议院之组织法,须由国会两院以同样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未抵触宪法者,始得公布。

第四十七条国会表决财政法草案之程序,依照组织法规定。

如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四十日内,尚未从事一读审议,政府得将该法案提请参议院于十五日内议决。然后依照第四十五条所定程序处理之。

如国会在七十日内仍未议决,政府得就该草案所规定条款以条例付诸实施。

某项会计年度收支之财政法案,在某年度开始前未能及时提出送请公布,政府得紧急要求国会授权,征收税捐,并以命令拨发经费,俾支应有关业务费用。

本条文所定期限,如逢国会休会,则不予计算。

审计院协助国会及政府监督财政法案之执行。

第四十八条国会两院之议程,优先审议政府所提草案及为其接受之提案。上述审议依照政府所定次序。

每周应优先保留一次会议,以供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询之用。

第四十九条总理得就其施政计划,或于必要时,就一般政策之宣告,经部长会议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对政府信任案。

国民议会得依不信任案之表决以决定政府之去留。此项不信任案须经国民议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之连署,始得提出。动议提出四十八小时之后,始得举行表决。不信任案仅就赞成票核计,并须获全体议员绝对多数始能通过。不信任案如被否决,原提案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不信任案,但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总理得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之去

留。在此情形下,除非在二十四小时内,有不信任案之动议提出,并依本条前款之规定进行表决,否则政府所提法案即视同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认可。

第五十条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所提施政计划,或一般政策之宣告不予同意时,总理应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

第五十一条国会常会或临时会议会期结束时,如有必要得自行延会,以便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事项。

第六章国际条约与协议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谈判并批准条约。

无需批准之国际协议有关谈判过程,须招请总统察悉。

第五十三条

媾和条约、商务条约、有关国际组织之条约或协议、涉及国家财政之条约或协议、涉及修改具有法律性规定之条约或协议、有关个人身份之条约或协议,以及有关领土之让与、交换、归并之条约及协议,须经立法程序批准及认可。上述条约及协议非经批准或认可,不生效力。

领土之让与、交换及归并,非得当地人民之同意,不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国际条约条款经宪法委员会徇共和国总统、总理、或国会任何一院议长之咨请而宣告与宪法抵触时,在宪法未修改前,不得予以批准或认可。

第五十五条国际条约或协议经正式批准或认可并经签约国对方付诸实施者,自公布日起具有优于法律之效力。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宪法委员会设委员九,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宪法委员中,三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九名委员外,历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之当然终身委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在赞成与否定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政府阁员或国会议员。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之其它职务,以组织法定之。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视共和国总统选举,务使依法进行。

宪法委员会审理选举纠纷,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九条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选举发生争议时,由宪法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复决运作过程,务使依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国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让,并将各该条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

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依据一九七四年十月廿九日之宪政法修改)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有关前两款所述情形,宪法委员会应于一个月内裁决之。但如有急需,经政府请求者,此期限缩短为八日。

依据上列诸款规定,法律案提宪法委员会审议时,公布法律之期限,不受原定期限之限制。

第六十二条经宣告为违宪之法规,不得公布,或付诸实施。

宪法委员会之裁决,不得上诉,并对公权机关及一切行政、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之组织与运作规程、提付审议之程序,以及有关提出争议问题之期限等,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为司法机关独立之保证人。

总统由最高司法会议襄赞处理司法事务。

司法官之地位,以组织法定之。

司法官为终身职。

第六十五条最高司法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为主持。司法部部长为当副主席,得代理总统为主席。

最高司法会议置委员九人,由共和国总统依组织法规定任命之。

最高司法会议对最高法院各级法官及上诉法院首席长之任命提出人选。该会议得依据组织法之规定,对司法部所提有关其它各级法院法官之任命,表示意见。有关特赦事宜,应依组织法之规定,咨询最高司法会议之意见。

最高司法会议设置司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法院院长担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无故遭受拘禁。

司法机关负责保障个人自由,并依法律规定,确保原则之遵守。

第九章弹劾司法院

第六十七条共和国设弹劾司法院。

弹劾司法院在国会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局部改选后,由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就其议员中选出同数

委员组成。

弹劾司法院院长由委员互选之。

弹劾司法院之成员,职权行使规章及实施程序,以组织法定之。

第六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执行职务,仅对其所为之叛国行为负有刑责。总统之弹劾,须经由两院采用公开、一致投票方式,并获两院议员绝对多数表决,始能成立;总统由弹劾司法院审判之。

政府阁员执行职务,若其行为当时被认定具有犯罪或违警之情事,需负刑责。如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行为,政府阁员及其共犯依上述之诉讼程序处理。在本款所述情形下,弹劾司法院应依据犯罪或违警定义及罪刑之确定,以及犯罪时之

现行刑法有关条文处理之。

第十章经济暨社会谘议院

第六十九条经济暨社会谘议院得徇政府请求,就政府送交审议之法律草案、条例、命令及法律提案,表达意见。

经济暨社会谘议院得指派谘议一人,向国会两院就送交审议之法案及提案提出谘议院之意见。

第七十条凡有关共和国或国协之任何经济或社会问题,政府亦得向经济暨社会谘议院征询意见。所有有关经济或社会之计划或施行草案,均应送交该谘议院审议。

第七十一条经济暨社会谘议院之成员及其职权章程,以组织法定之。

第十一章地方组织

第七十二条共和国之地方组织为区、省及海外领地。所有其它地组织依法律设立之。

地方组织,由民选议会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自治。

在各省及各海外领地内,政府所派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行政监督与法律之遵守。

第七十三条海外各省之立法制度及行政组织,得就当地特殊情形,采行应地制宜之措施。

第七十四条共和国各海外领地,基于共和国整体利益之本身利益,得采行特殊体制。此一体制之筹设及修改,于征询各该领地议会之意见后,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五条共和国公民未具备本宪法第三十四条普通法规定之一般公民身份者,在未放弃其个人身份前,仍保留其原有身份。

第七十六条海外领地在共和国中内保留其原有体制。

海外领地在本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期间内,经其议会讨论并明白表示其意愿者,得成为共和国之海外省,或结合其它领地或个别加入国协为会员国。

第十二章国协

第七十七条依本宪法所组成之国协,其会员国享有自治权;会员国本自由民主原则,管理其

行政,并处理其事务。

国协之内仅有一种公民资格。

所有公民,不论籍贯、种族及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应尽义务亦属一致。

第七十八条国协之权限包括外交政策、国防、货币、共同之经济暨财政政策,以及有关战略资源之政策。

除另有特别协议外,国协权限尚包括司法监督、高等教育、对外交通暨国协内部共同交通及电讯之整体规划。

国协得以特别协议增设其它共同权限,或将国协权限转移某一会员国行使。

第七十九条会员国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使其选择权加入国协后,即可享有第七十七条所定各项权利。

在适用本章所需各项措施实施前,有关共同权限之事项,由共和国处理之。

第八十条共和国总统担任国协主席,并代表国协。

国协设行政院、参议院及仲裁法院三机构。

第八十一条国协会员依本宪法第六条规定,参加总统选举。

共和国总统以国协主席之资格,代表国协各会员国。

第八十二条国协行政院由国协主席主持。行政院由共和国总理,国协会员国各政府首长及主管国协共同事务之部长组成之。

国协行政院应谋国协各会员国在政府间及行政上之合作。

国协行政院之组织及运作,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三条国协参议院由共和国国会及其它国协会员国立法议会中选出之代表组成之。各会员国之代表人数,视该国人口及其在国协内所负责而定。

国协参议院会期,每年会两次。由国协主席召集并宣告闭会,每届会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协参议院基于国协主席之请求,就有关共同财经政策法案在共和国国会或其它国协会员国议会表决前,进行国协参议院审议。

国协参议院有权审议本宪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三条所举涉及国协之行为、条约或国际协议。

国协参议院在国协各会员国议会授权范围内,采取执行决定。此等决定,以相当于法律之形式公布。其效力及于各有关会员国所属领土。

国协参议院之组织及运作规程,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十四条国协仲裁法院裁决国协会员国间之争议。

该院组织及权限以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十五条本章所列有关国协共同机构之运作条款,得例外由共和国国会及国协参议院所通

过内容相同之法案修订之,修订案无须依照第八十九条之修宪程序。

(一九六O年六月四日第六O五二五号宪政法增订)本章之规定亦得依据国协全体会员国间所签订之协议修改之;新条款之实施办法则依照会员国各该国之宪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协会员国地位的改变得基于共和国之要求,或基于当事会员国立法会议所决议而经当地公民票复决,并由国协有关部门负责投票方式及监督投票之下行之。变更地位之方式,经由共和国国会及当事会员国议会所认可之协议规定之。

在同一条件下,国协会员国得脱离国协而独立。会员国独立后不隶属国协。

(下列三段系依据一九六O年六月四日第六O一五二五号宪政法增订)

国协会员国亦得基于协议,成为独立国家,但仍隶属国协。

非属国协会员国之独立国家,得基于协议加入国协,而不失其为独立国家。

此等国家在国协内之地位由所签订协议规定之,包括本条前二款所列协议,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关修正之协议。

第八十七条为适用本章规定而订立之特别协议,应经共和国国会及当事会员国议会之批淮。

第十三章结合协议

第八十八条

共和国或国协得与有意与其结合以发展文化之国家订立结合协议。

第十四章宪法之修改

第八十九条宪法修改案由共和国总统依据总理建议提出,或由国会议员提出。

宪法修改草案或提案须以内容一致之文字由国会两院表决通过。修改案尚须经公民投票复决认可,始告确定。

共和国总统如将修改案提交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则该案无须交付公民复决;在此情况下,修改案须获联席会议五分之三之多数有效票,始得通过。

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之秘书处由国民议会之秘书处担任之。

国家领土完整遭受危险时,不得从事修宪或继续进行。

政府之共和政体不得作为修宪议题。

第十五章过渡条款

第九十条国会常会停止举行。现任国民会议之任期,于依据本宪法产生之新选议会开会之日,即告终止。

在新选国民议会开会之前,惟政府始得召开国会。

现任法兰联盟议会议员之任期与现任国民议会之任期,同时届满。

第九十一条本宪法所规定之共和国机构,应于宪法公布后四个月内,设置完成。

国协所属各机构之设立限期为六个月。

共和国现任总统之职权,须俟本宪法第六及第七条所规定之选举结果公布,方告终止。

国协会员国依照宪法公布日所具之地位,参与第一次选举。

新政制机构设立前,国协会员国中现有公权机关,仍依宪法施行时之法令规章继续行使职权。

参议院在完成改组以前,参议院由共和国谘议院现任谘议员组成之。制定参议院组织之组织法,应于一九五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之。

本宪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所赋予宪法委员会之职权,在该委员会成立前,由中央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去院院长及审计院院长所组成之委员行使之。由中央行政法院副院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国协会员国之人民,在实施本宪法第十二章所需各项措施尚未完成之前,仍继续由所选代表参与国会。

第九十二条为筹设新制机构,或新机构尚未设置前,为行使公权所需之立法措施,由部长会议于咨询中央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具有法律效力之条例规范之。

在本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定限期内,政府得依同样方式以具有法律效力之条例,规定本宪法国会两院之选举制度。

在同一期间及同一情况下,政府得就所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国家生存,保护国民及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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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 (1)法国的国家机构 ①法国总统 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宣布紧急状态。 ②法国议会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③法国总理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2)法国政体的运行 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

(九)复习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确立过程中相关知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革命期间,法国已经走上了共和国的道路 B.法国确立共和制的阻力主要来自农民 C.普法战争不仅使法国的政局发生变动,而且加深了法德之间的矛盾 D.法国共和制的确立不是一帆风顺的 2.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B.法国的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德皇是世袭的 C.法国总统和德国皇帝都有权解散议会 D.都顺应历史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法国下列政体的演变按时间先后排列 () 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③法兰西第一帝国④法兰西第二帝国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 C.①④②③D.②①③④ 4.有人在1877年号召民众为当前政体的形式和宪法的完整性而战,并指出这是1789年革命的继承者同旧制度特权等级的残余及罗马神权政治代理人之间的斗争。“当前政体”是() A.君主专制B.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无产阶级专政5.法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最终建立的标志是 () A.《人权宣言》的发表B.1791年宪法的通过 C.《拿破仑法典》的实施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6.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近代国家,都以建章立制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下列具有此类性质的文献和制度是 () ①秦汉郡县制②十二铜表法③英国《权利法案》④美国1787年宪法 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7.“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了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 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也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A.德意志民族性格的双重性B.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 C.传统的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D.没有形成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北京大学教授肖尉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第一部宪法产生于是1954年9月,它的背影讲起来比较长,因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几年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共同纲领已不适应历史任务的需要,形势发展迫切要求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根本大法。 人民在学教授许崇德说:“1954年1月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一些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各方面的人士,代表全国人民来起草宪法。” 肖尉云说:“起草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一些宪法,参考了东欧一些国家的宪法,参考了我国解放前的一些宪法,当时也请了一些法律顾问,象钱端升,是我国的宪法专家,还有语言学家,比如吕叔湘,从语言文字上来修饰宪法,所以宪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都照顾到了。”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许崇德说:“这个全民讨论,讨论了三个月。全国人民自己的宪法渴望已久,今天有了一个人民的宪法,所以人民的热情高涨得很。1954年是特大洪灾。所

以交通中断了,大水都冲掉了公路、铁路、当时的讨论意见用飞机运送到北京来,那真是感动人。”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前,由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云集北京。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20日,与会代表1197人全票通过宪法草案。 周总理说:“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 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说:“这个宪法首先它确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也就是说肯定了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这个意义非常重大,也就是说宪法制定以后,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明确化,这个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无论它的内容,还是它产生的过程,都体现了人民在这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 还是总统制共和制 苏州大学附中陈小军 215006 背景:2007年5月6日,法国社会党候选人罗雅尔在巴黎向支持者发表讲话。罗雅尔当天宣布,社会党在6日举行的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中已经失利。法国4大民调机构在法国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结束后分别公布的民调初步统计结果显示,第二轮投票萨科齐得票率在53%以上,罗雅尔得票不到47%。人民运动联盟主席萨科齐当选新一任法国总统。 针对2007年法国总统的大选,一些爱动脑筋的学生就问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七单元第3课《资产阶级代议制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中说法国总统选举是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的选举,现在怎么是选民直接选举。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还是总统制共和制?必修一第七单元《欧洲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主要介绍了四个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教材中明确指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美国是总统共和制,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而法国好象在回避政体究竟是什么?教材看起来有点玄,既象总统制,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在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又象议会制共和制。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同学们,我们要知道现代是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与第三共和国的政体不同,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从历史上看,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到1875年宪法颁布,法国政体极不稳定,复杂多变,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制等。具体阶段特征如下: ⑴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⑵1789年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了国王,建立起君主立宪制。 ⑶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中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⑷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1815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⑸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宪政体。 ⑹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第二共和国。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再建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议会共和制政体。 ⑺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国解体,被法西斯德国占领和维希傀儡政权统治。二战结束后,法国进入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这表明法国已逐渐成为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 在近现代国家,政体一般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变化会影响政体的变化,法国政体就是随着宪法的变化而变迁的。那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有没有历史文献依据。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共同编著的高中历史选修二《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与实践》第71—72页中就是这样讲述的:“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围绕题目,我们再拿1875年颁布的宪法来分析:1875年宪法颁布后,法国成为一个比较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1875年宪法是法国宪法中寿命最长的一部。它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这部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内容是: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两院共同享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在法国,总统和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半议会半总统制 在1946~1958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即全民选举国民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中占席位最多的党派出面组阁。那时候总理大权在握,总统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没有任何实权。由于议会内党派众多,而且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数派联盟便会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间,共更换了20届内阁!政府的频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稳,国家动荡。 1958年,曾因反对议会制而退出政坛的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他重返政坛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宪法,制定总统制。出于稳定政局的目的,他继承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总统任期7年的传统。他一方面削弱了议会的权利,剥夺了议会任命总理和批准政府组成的大权;另一方面大大增强了总统的职权,甚至赋予总统在“非常时期”可以解散议会、进行全民公决等权利。1962年他宣布法国总统应由全民直选产生,并于1965年当选为第五共和国第一位直接选举出来的总统。 然而,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并非绝对的总统制,议会对总统仍有制约,主要是:议会可以弹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须在15天内签署,最多只能让议会复议一次;总统不得在一年之内两次解散议会。 “左右共治” 在这样的政体下,总统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派支持时,才能充分行使权利,反之,只能与反对派分享权利,把总理一职和组阁权交给政治对手。 实行半议会半总统制政体的初期,反对党势单力薄,总统的执政地位稳定,长达7年的总统任期又使其能够充分施展手脚,总统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政党是右翼的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以及左翼的社会 党和共产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两大派旗鼓相当的局面。此时,一个新的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总统和议会任期不一致,因此无论是总统选举还是议会选举后,都有可能出现总统与议会的多数派分属不同派别。 1986年,前总统、来自左翼社会党的密特朗执政时,由议会多数派产生的政府属于右翼阵营,法国从此出现了“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来,国民议会一直被若斯潘总理所属的左翼势力所控制,而希拉克总统则属于右翼政党保卫共和联盟。 总统任期改革 自1986年以来,法国已历经3次“共治”。“共治”期间总理、总统相互牵制,难以放手施政,严重影响效率。2000年6月,法国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政府提出的关于“总统任期5年”的修宪法案。同年9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赞成票占了73.2%。呼吁多年的法总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法国政权的更替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波旁王朝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波旁王朝(1589-1792年)路易十六于1774年继位,1789年大革命初期大资产阶级掌权,保留了国王,实行君主立宪制,1792年8月起义推翻了君主制】 →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1)吉伦特派统治(1792-1793年) (2)雅各宾派专政(1793-1794年) (3)督政府时期(1795-1799年) (4)执政府时期(1799-1804年) →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也称拿破仑帝国,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实行君主制】 →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君主专制政体】 → 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 【代表资产阶级金融贵族的利益,实行君主立宪制,法国大革命结束】 →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路易波拿巴建立,代表金融资产阶级和大工业家的利益】→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经过共和派和保皇派的反复斗争,1879年共和制巩固下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贝当在法国南部建立的亲德政府】 →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戴高乐在伦敦建立,后被第四共和国代替】→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 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 四时期(1643-1661-1715 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 1789 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 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 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 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 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 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2011-08-20 16:14:32)转载▼标签:杂谈 关键词:政体国家元首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责任内阁制 新一轮课改2004年从山东、吉林等省开始后,河南省于2008年也加入了行列中,随着新教材的使用和知识的扩展,师生们在教学中不断遇到一些新问题。 一些教师或在刊物上和博客里发表文章,或在网络论坛中交流: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如:山东省临沭县第一中学的曹广举老师在《三本教材引发的思考--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一文中对此问题作了探究,文章发表在《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年第6期上。吉林省临江市第一中学的郭金柱老师在《试论1875年的法国政体》一文中也试图说明此问题。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无论是从教材进行分析,还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年宪法以及1875年——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实践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最后得出结论,都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 还有网友提问:(2010-08-05 18:08:17)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第47页本课要旨中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妥协的结果,课本没有交待清楚,许多同学有疑问。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和继续探索。 笔者查阅了目前发行的人教版、人民版、大象版、岳麓版教材,四种教材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的介绍言辞出入比较大。 人教版《历史必修1》第45页明确指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后,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只是指明共和制政体,而没有说明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而人教2007年3月第2版选修2第五单元第3课第69-70页在“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最终确立”一目中写到:“宪法规定法国的议会实行两院制,下议院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实行间接选举;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选出,拥有统帅军队、任命文武官员,宣布特赦等大权。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由内阁总理组织内阁”。也没有明确指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 岳麓2008年版《历史必修1》第37页写道:“1875年,议会陆续通过了宪法的全部条文,确立了共和制。”“1875年宪法的主要规定1.参议院……(省略的为与其它版本相同的内容,下同),众议院由普选产生(妇女、军人无投票权)。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按照宪法,第三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内阁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除第一年外,总统再也没有行使解散议会的权力。法国实际上成为议会制共和国。”由此,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可明确概括为:共和制---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 议会制共和国。 大象2004年版《历史必修1》第148页写道:“内阁起初由总统任命组成,后来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它对议会(参议院)负责。”“这部宪法体现了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8431856.html, 杭州: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地 作者:郦千明 来源:《检察风云》2011年第09期 2008年,一位浙江省政协委员提出,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地,杭州应尽快设立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纪念馆,以便更好地保存、纪念和宣传那段光荣的历史,让更多的国人知晓宪法诞生的历程。这一建议作为政协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经媒体报道,获得广大市民的赞同。特别是目前健在的宪法起草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无不对此欢欣鼓舞。 毛泽东提议在杭州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把杭州定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地,是已故毛泽东主席亲自提议的。这对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来说,无疑是一件十分幸运和骄傲的大事。 早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就开始考虑创建新中国的问题,初步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当时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共同纲领》所规定的目标基本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条件基本具备。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委员包括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不久,又成立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挂帅,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为组成人员。 这年12月27日,毛泽东率领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及公安部长罗瑞卿、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等乘专列抵达杭州。当天下午,一行人马不停蹄,由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谭启龙等陪同,从杭州火车站直接驱车来到西湖边的北山路84号大院。这座大院位于林木葱郁的葛岭南麓,大门前不远处便是波光潋滟的西子湖,环境十分幽静。院内30号楼由一栋楼房和一排平房组成,原是国民党将领汤恩伯的公馆,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成为两任浙江省委书记谭震林、谭启龙的住宅。考虑到这里环境比较好,经请示已调任华东局第三书记的谭震林,浙江省委把宪法起草小组安排在此楼办公。楼上兼作陈伯达等小组成员的宿舍,而毛泽东的住处安排在西湖边的刘庄。 毛泽东察看30号楼房间后,感到十分满意,然后乘车来到刘庄。刘庄又名“水竹居”,是晚清进士刘学询的旧居,一座极富传统特色、小巧玲珑的园林别墅,坐落在西湖西面,背倚丁家山,东临西子湖,与烟柳成行的苏堤隔湖相望。园内绿树掩映,亭台楼阁错落有致,景色迷人,有“西湖第一名园”之称。新中国成立后,这里被改造成招待所,接待国内外重要宾客。这次毛泽东来杭州,有关部门安排他住在园内1号楼甲部。他的房间包含书房、卧室、卫生间等,书房有一扇大窗,外面就是西湖,可以望见游人和远处的群山。

黄毅:浅析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0-05-04 18:37:43 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可谓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不同,法国实行的是一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式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容易忽略: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它的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地方政府制度。 从封建时期的中央集权式地方政府制度到当前的第五共和国地方分权式制度,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就像它的国家政体一样经历漫长而又曲折的变化和发展。当前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主要源于1982年开始的地方分权改革。这场由左派联盟发起的改革历尽20多年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3月2日《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让权力,使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和财政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目的在于减少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建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健康平衡关系。第二阶段以1992 年2 月3 日和2 月6 日《关于行使地方议员职务条件法》和《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的先后颁布为标志。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地方民主,扩大公民对地方生活的参与,加强地区间合作,目的在于提高地方事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地方管理的民主化,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第三阶段以2003 年3 月17 日关于法国国家结构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在议会的通过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触及了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其重点在于建立分权机制,给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和财政自主权,目的在于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地方领土单位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带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使国家的权力更接近人民,实现国家管理的民主化。 纵观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了地方行政区划的层次,即从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现在的大区、省和市镇三级。其次,扩大了地方自治权。改革后,地方领土单位的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的手中转移到了民选权力机关的手中,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行合一”机构。目前,议会主席为辖区最高行政长官。中央委派到大区和省的行政官员不再行使地方事务的行政管理权。最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一方面,中央放宽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中央政府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就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也无须得到中央政府或其代表的同意和批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在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分期分批把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一部分事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转让主要涉及计划和领土整治、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职业培训、交通运输、司法、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居住环境、青年人就业、市镇警察等领域。 经过这场改革,法国单一制下独具特色的的地方政府制度基本确立。总的来看,这种地方政府制度的特征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第一,法国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72 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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