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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免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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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春游安全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某小学准备组织学生到郊外春游。在春游前,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协议书的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在服从老师管理;如果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学校不负任何责任。老师还告诉学生,如果家长不签字同意该协议书,就不能参加这次春游。玲玲拿着学校发的协议书回家后,妈妈怕出意外,不想签字。玲玲闹着非要参加春游不可,妈妈拗不过她,就签字了。春游过程中,玲玲和另一名同学去摘花,离开了队伍,带队老师喊他们快点回来后就继续带领同学向前走了,结果玲玲不小心溜下陡坡把腿摔伤了。学校领导赶紧派老师把玲玲送往附近的医院包扎治疗。由于玲玲的腿骨折了,结果住院治疗花费了几千元钱。玲玲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学校以《安全协议书》已经约定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在该《安全协议书》上签字能免除学校的责任吗?

律师分析:

该《安全协议书》是无效的,不能免除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春游是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无法对其进行监护,学校对于这些学生便具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园以外,学校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做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对于参加活动的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带队老师已经发现玲玲和另一名同学脱离队伍去摘花,只喊了他们一声,并未确保他们回到队伍。贪玩好奇是少年儿童的天性,老师的应知该提醒可能不足以使他们回到队伍中来,而周围的环境中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带队老师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学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安全协议书》作为“格式合同”,其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在学校提供的协议书中,对学生在春游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一概免除自己的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律师提示: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期间,学校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未成年学生人伤害,即使有免除学校责任的所谓“协议”,学生家长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杨勇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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