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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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