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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

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

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主要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然而针对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其实也是不同的。我们要知道的是,一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些是故意,然而有些确实过失,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游伟谢锡美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法理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因此,法官每做出一个判决,都需要完整地思考这个判决所可能会造成的对整体社会法律秩序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仅诉诸道德的直觉,而必须以先行法律和坚实的学理作为判决的基础。 就本案而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肖永灵作出判决,我们认为,对本案的定性直接关涉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司法实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习题(一) 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读——从两高两部 发布的《意见》说起 作者:方亮、贺志忠 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但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案情,如何恰当地理解《意见》并适用于个案当中值得讨论。 一、《意见》的性质什么? 《意见》的性质是司法文件,具体地说,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不是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且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其余均不属于司法解释。 (二)浏览最高院的官网,可以发现《意见》是放在“司法文件”一栏下面,而不是放在“司法解释”一栏下面;同时“司法文件”一栏中还包括“司法行政性质文件”,例如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因此,

司法文件包括“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司法行政性质文件”两类,《意见》属于前一类。 (三)司法解释的编号一般是“法释……”,而司法文件的文号一般是“法发……”,此次《意见》的文号为“法发〔2020〕7号”。 虽然《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不可直接被引用于司法裁判文书中,但是实践中对审理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很多案件会援引这些文件的要旨和精神作为裁判理由。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一)限制两类主体。内容明确列举了两类主体,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主体扩大。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以超过限定的速度(60公里/小时)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相撞,造成其中一辆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其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之处,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在发生追尾事故后,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超速行驶,跨过道路上禁止超越的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方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以其主观上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一审判决定罪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孙伟铭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伟铭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先前赔偿的11.4万元),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97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文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着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口袋罪;犯罪的客体;立法理性 97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名是79刑法 规定的容, 97刑法修订时候没有做出大的变动。但97刑法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学者对本罪是否为一独立的罪名有很大的争议。 一种通常的看法本罪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犯罪,理所当然的和刑法的其他罪名一样是个具体的罪名。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许多本应该具体规定的罪名的集合。前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主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具体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将会出现罪名潮,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和操作。[1]但反对者认为罪名主要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的概括,因此确定某种罪名应该概括并且旗帜鲜明的表现出他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具体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一样,在罪名中体现具体的危险方法,这样人们才能通过罪名对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一目了然,突显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本人认为,罪名固然应当反映罪质,有必要用具体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对这种犯罪的性质和围有以放火、投毒、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识,那么对于本罪的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就有了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是本罪的罪质和构成的应有之义,况且在把本罪当作具体的罪名的同时也可以反映本罪的行为方式。例如,我可以把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的行为认定为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没有任何认知上的困难,并且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根据,但在实践和理论上本罪的犯罪构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的刑法实践,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首先从客体上看,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严谨的。理由主要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第2讲危害公共安全罪上 类罪构成 1、概念:故意/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危险 ——过失要求结果 B 行为 (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工具设施;实施特定恐怖行为;涉枪弹爆炸物行为;违反安全规则的重大事故 C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单位主体 D 故意/过失犯罪。 1、公共安全 概念: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的公然性。 (1犯罪行为指向的不明确性(方法/事故 (2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工具/设备 (3侵害财产危及公共安全时,该财产往往与人身有关联

公共安全的判断要点: 一、侵害的是人身权利或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 1、如果行为单纯具有侵害财产的性质 2、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1、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2、结果,虽然同样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毁,但重点要看有无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两种情况 (1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害犯 如: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行为使法益面临危险,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抽象或者具体危险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危险犯的判断要点: 一、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正在使用中”

二、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 1、具体的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判断标准:由司法官员及专门知识人员或有专门认识能力的人员根据犯罪人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不以犯罪人认识为转移。 案例 一户居民陈某在修建邻近的高速公路时房屋被震裂,后对补偿不满,产生报复心理。某天,他在该高速公路某入口附近10公里处在机动车道上点燃两个火堆,火焰高达0.3米。车辆辗过熄灭后,再行点燃。后被赶到的警察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发泄不满,采取在高速公路上点燃火堆的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请问:此判决是否妥当? ——具体危险的判断? 案例 甲和乙常年在A 线路上开黑车。自从正规客车进入该线营运后,黑车生意骤减。 二人为将正规客车赶出该线路,在1个月时间内,连续3次在线路上撒“四角钉”的方式阻止正规客车。 结果造成15辆客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的20多个轮胎被扎破,甚至发生多起轮胎被扎破导致爆胎和追尾事故,总损失达5万多元。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 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 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 ------ 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 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 如果构成犯罪, 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 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 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 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 、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A 、 B 、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 、 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为了取得保险赔偿金,他将煤油和白酒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柱孔中,用火柴点燃后离开现场,躲在远处偷观动静。由于被四邻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冯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

【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浅议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一)选题意义: 近年来醉酒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醉酒驾驶所酿成的苦果是令人痛悔的。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警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去年著名文艺工作者高晓松醉酒驾驶一案在当时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二)主要内容: 1.背景与提出

2.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3.认定酒驾的方法和制止危害的手段 4. 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5.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1)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 (2)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6.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我所谓的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就是最新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没有针对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犯罪单独规定罪名和刑罚。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均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定罪的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肇事时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然而,醉酒驾车犯罪基本上是突发性犯罪,行为人事前既无犯意,亦无犯罪动机,事后往往称自己肇事时头脑一片空白、没有记忆,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非常困难,以致在此类案件的定罪上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司法面临的另一个尴尬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悬殊很大,而在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上,两罪之间缺乏一个刑罚适度的过渡罪名,以致刑罚适用也差距极大。因此,在准确惩治和有效预防醉酒驾车犯罪方面,现行《刑法》确实存在缺陷。本文前述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盲目的扩大解释,或者任意的缩小其范围,都将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情况。 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定性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与相似罪名难以区分,构成要件的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以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切入点,通过对学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观点的总结,对本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明和论述,让我们对这一罪名的认识更加清晰、深入。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列举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表现的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通过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完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述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念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x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两个条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以本罪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作案的,达到了这些条件的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但是在这里也有人指出了:行为人虽然年满14周岁满16周岁,但是其却实施了本罪中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且其性质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相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和认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盲目的扩大解释,或者任意的缩小其范围,都将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情况。 这条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类,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行为。我认为在“公共安全”中的“公共”这方面存在异议,即“不特定多数人”。张明楷教授认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的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我认同张教授的观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等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在搜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最先跳出来的便是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就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解释。瘦肉精的案子中显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很多人从结果来看,认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同时行为与放火、决水等有同等。我认为这项罪的犯罪主体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显然这样去定罪是不妥当的。 同样在著名的三鹿奶粉案件中,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是不能食用的化工产品,必然导致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损害,仍然以其为原料,制作所谓的“蛋白粉”,添加在原奶中用以提高蛋白检测含量。该行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这一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不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可以适用一般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此认定是在特别法无法适用时转而适用一般法,这样既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原则,也避免因刑法规定上的疏漏而放纵犯罪行为。 所以,我认为有具体罪名的,应先判处具体的罪名。 同时人们又容易对性质恶劣的或是结果惨烈的案件抱有对受害者的同情心,而对罪犯加以指责,认为应判定更严重的罪名。社会舆论有时候推进社会进步,有时候却显得不够客观冷静。在一项飙车撞死人的案子里很多人认为应该判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很可能撞死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却忽略了他主观上并无撞死人的想法,既不符合直接故意,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所以是交通肇事罪,即使刑期相对要减少很多。 而在案子“刘某历来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为谋求生活来源, 三个月前, 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在通行的过往车辆, 强行乞讨钱物。期间, 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 客车司机为避免其伤亡, 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针对刘某之举,有人认为他仅仅是为了乞讨钱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且客车也不是他所驾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又应该是驾驶员,故刘某不构成犯罪。但事实上首先,刘某为了乞讨采取强行拦车的方法,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其次,本案的关键是刘某上路拦车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方面,刘某应当知道汽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一旦司机采取紧急措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20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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