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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广东科技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督促学生干部正确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同学们的监督,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院学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应该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群众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群众的表率。

第二章学生干部及主要干部

第六条学生干部是指:

1.共青团干部;

2.学生会干部;

3.班级干部;

4.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

5.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七条主要学生干部

主要学生干部是指院、系共青团书记、副书记、各部正副部长;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原则: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1.班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按第八条原则产生,由辅导员(班主任)任命,报系学管部门备案;团支部干部由班级团员选举产生,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分工后报系团总支审定备案;各系班、团主要干部由系学管部门报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备案。

2.系学生会、系团总支部:系学生会干部由该系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或班级干部自荐,系团总支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学生处备案;系团总支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系团总支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院团委审定备案。

3.院学生会干部由各系推荐候选人,学生工作处任命后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是院学生会副主席的候选人。

4.院团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团代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负责人组织选举产生。

5.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由各团体选举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批。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

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核心课程或两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3.学期、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达不到本班前50%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或声誉受到伤害者;

5.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者;

7.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受学校处分者;

9.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班委、团支部干部交班主任,系、院团委干部交同级团委负责人,系、院学生会干部交同级学管部门负责人;

2.班主任、各级团组织、学管部门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集同级干部讨论,对确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主要核心课程或两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排名前50%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班主任、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六条系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各系(部)负责考核,并将主要干部考核情况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文艺团体负责人、院广播台正式成员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的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广东科技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须填写此表。各级学管部门、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应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干部,比例占全体学生总数的5%。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教学管理、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推优、评优、毕业推荐安置就业时,给予优先;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宣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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