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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储备工作,依据《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项目储备的单位,是指单位收支预算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的单位,包括部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

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应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申报储备。申报储备的项目需由非水利部预算单位承担的,必须通过转拨经费的部直属预算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第三条《办法》所称“预算编制年度”,是指预算年度的上一年。

项目申报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单位履行职责”,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各单位“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

第五条《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称“相关证明材料”,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证明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对上述关键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二级预算单位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已安排同类项目预算规模、年度预算增长规模以及单位工作需要的轻重缓急等因素,适度控制拟列入年度预算的储备项目申报规模。

第七条二级预算单位项目储备申请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格式见附件1),文件后应附项目清单和项目申报文本,并对同一类项目按照项目优先顺序进行排序,项目申报文本电子数据应同时报部预算执行中心。

由其他单位承担项目审查任务的,部预算执行中心应及时将项目申报文本及其他相关信息转交该审查机构。

第八条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组成,具体文本格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为项目申报书,具体文本格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二级预算单位的同一延续项目由多个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项目申报文本,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编制项目总预算,并单独对工作内容变动情况及新增经费需求详细说明。

第十条二级预算单位申报工作内容跨年度的新增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所有年度全部工作内容,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并单独对第一年工作内容及经费需求进行详细说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只反映申报当年支出数。项目经财政部批准立项后,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文本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由多个二级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分别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分别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同时牵头单位应

负责编报项目汇总文本,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

项目总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并对各协作单位所承担工作的目标、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经费测算和协作单位选取的理由及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

项目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审查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分级组织进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应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与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水利部委托部预算执行中心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当年审查工作计划。如需其他单位承担项目审查任务的,由水利部财务司以正式文件委托。各审查机构原则上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审查,并于每一个批次项目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发布该季度审查实施方案。各审查机构的季度审查实施方案除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外,均应同时在部预算执行中心网站上公布。

年度审查工作计划应明确项目审查的范围、工作程序、批次划分和时间安排等。项目申报及复核的截止日期以及二级预算单位自行审查项目上报的截止日期也应在年度审查工作计划中明确。

季度审查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审查的依据、分组、专家评审方式、审查及复核程序的时间节点等。二级预算单位自行审查的项目,需由水利部重新

组织审查的,也应在季度审查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水利部委托部预算执行中心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包括完整性审查和是否重复申报的审查,部预算执行中心对审查结果负责。如需其他审查机构参与项目合规性审查的,由水利部财务司单独出具正式委托文件,被委托审查机构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完整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申报文本格式上报。

(三)申报文本填报是否内容完整,以下关键要素是否遗漏:

1、是否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是否提供了国务院研究决定、党中央及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水利部有关正式文件要求、水利部部领导批示、部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正式印发的部领导讲话等依据;

2、项目工作内容是否根据目标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是否已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的经费需求进行了量化说明;

3、由多个部直属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是否有汇总项目申报文本和分项项目申报文本;

4、对外委托的原因、工作任务、内容和经费预算是否进行了细化说明;

5、延续项目是否已说明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是否对年度新增需求和工作内容变动情况单独进行了说明;

6、是否对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和条件进行了论证;

7、是否对预期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

8、是否按《办法》规定进行了经费测算,是否提供了经费测算过程和测算依据。

9、是否对可能制约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了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对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是否与已储备及以前年度预算已安排的项目重复。审查的重点是项目名称、预期目标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等是否重复。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在项目申报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规性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至二级预算单位,并同时反馈项目申报文本和审查意见的电子数据。

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合规性审查意见,于项目申报文本和审查意见电子数据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电子数据报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同时将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文本加盖公章报送水利部财务司。未按合规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随意调整、修改项目申报文本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为加强项目评审管理,水利部设立项目专家库,委托部预算执行中心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专家面向水利行业内外公开征集,由个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部财务司审查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查确定的专家,纳入项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咨询意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水利事业发展,在所审查项目业务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有较突出的专业特长;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履行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专家组长除具备以上条件,还应为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过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经历或行政领导经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专家资格应每3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水利部项目专家库。对在预算项目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专家,可随时调整出水利部项目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预算项目管理工作要求;(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预算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项目管理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预算项目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项目专家分为工程勘察设计、水文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水环境与水土保持、防洪减灾、工民建、水利信息技术、政策法规、财务经济、综合规划、水利管理及其他等12个专业领域。

每个专家可根据技术特长和工作经历,申请2个以下专业领域。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在组织项目专家评审时,应向与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邀请函,由其指派一名相关人员代表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总投资额度”是指项目当年新增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审查机构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应根据项目工作内容,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水利部项目专家库相关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新增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9人。不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组成及数量见附件2。其他项目专家组专业领域构成及数量,由审查机构根据项目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但财务管理领域专家不少于1名。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经费数额巨大或主要工作内容涉及专家库涵盖领域外专业的项目,经财务司批准,审查机构可邀请水利部项目专家库外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并可直接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

担任专家组长。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不得选择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总投资额度200万以下的新增项目或项目当年新增投资额度200万以下的延续项目、专业技术相对简单、业务内容比较单一以及零星申报评审的项目,可以采取函审方式。总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新增项目或项目当年新增投资额度1000万以下的延续项目,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及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也可进行答辩式审查。

购置、修缮、维护等类别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第三十一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采取会审形式审查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实行无记名打分,由审查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收集专家组成员填写的《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后,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经算术平均形成项目最终得分。专家组根据项目最终得分情况和修改建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讨论出具项目专家评审结论,原则上70分(含)至85分的为“可选择”,85分(含)以上的为“优先选择”。专家评审意见应由专家组长审定签字。

采取函审形式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对专家组成员填写的《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自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经算术平均形成项目最终得分,专家组长根据项目最终得分情况和修改建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出具项目专家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申报文本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以及是否拆分项目等。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申报的审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是否拆分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同一二级预算单位申报的不同项目目标(含绩效目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是否相同或相似;工作内容是否相近,或者工作内容是否为同一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或方面。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经费审核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及修改建议,并以正式文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

审查意见及修改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必要性,主要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和预期效益的审查意见;(二)项目可行性审查意见,包括项目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及对外委托的审查意见;

(三)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审查意见(无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申报要求的项目不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四)项目经费测算审查意见;

(五)项目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审查意见;

(六)项目总体意见及修改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查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审查(复核)通过项目的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部财务司。

项目入库及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入库后,部预算执行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储备入库情况反馈二级预算单位。项目入库时间以机构审查意见出具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六条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十七条二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库清理建议正式行文报送部预算执行中心。

储备项目预算申请

第三十八条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年度预算的,原则上应在预算编制年度的6月30日前纳入项目库,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除特殊事项外,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申报的截止期限为当年7月1日。

第四十条因防汛应急抢险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需要紧急申请追加预算的,应在申请追加预算的同时编报项目文本,随时申报和审查入库。

附则

第四十一条涉密项目的储备,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商保密部门确定涉密项目的密级,并确定项目报送形式及介质。

组织涉密项目的评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评审专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报送20XX年度第X批中央级预算项目储备

的申请

2、项目评审专家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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