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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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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及表格

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档登记

(一)办理时间:楼栋达到预售条件,办理预售许可证前

(二)办理部门:主城区项目到市开发办办理,其他区县项目到项目所在地建委办理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项目建档登记申请表》(打印)

2、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手册》原件

4、联建项目需提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办理房屋预售及监管银行手续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开发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监管银行)

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交易中心)

3、办理预售许可证(市房管局)

4、建立监管子账户,银行出具账户确认材料,内容包括项

目监管账号和对应预售许可的子账号(监管银行)

三、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申请表》(打印)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认书》(原件)

5、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6、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7、子公司参照母公司监管政策的需提供《子公司参照母公司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申请》(标准格式)(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表》(一式三份)

四、超高层完成主体2/3楼层申请调整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超高层均完成主体2/3楼层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打印)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一式三份)

五、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申请调整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高层均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

节)》(打印)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节)》(一式三份)

六、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调整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打印)

2、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一式三份)

七、预售资金解除监管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房屋产权

初始登记证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环节)》(打印)

2、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告知报告回执单(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

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

况确认书》(原件)

篇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xxxx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系统建设方案

目录

1.

2.

3.项目背景................................................. ................................................... .........2现状分析.................................................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质量管理员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员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员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 质量工作总结 20xx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也将到来。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 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 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 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 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我在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所有的来料进行环保测试,其次是协助进料 检的检验员进行物料检验与品质异常的处理。在工作上,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对照 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 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 任怨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在进行来料ROHS测试和协助进料检验员工作中工作认真,态度 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完成每 一项工作。在协助进料工作的同时,自己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让自身的综合素质水平不断的提高。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公 司制度,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的宗旨。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自己本 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从总体来说,一年中,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一名ROHS测试 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同时也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随着公司各项制度的实行,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 知识也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 作技能,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 分发挥他们的主观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让自己的工作能力更强更完善。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ROHS测试员,更是一个ROHS指令的执行者。在后续的工作中 我会为了自己制定的新目标而努力,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 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对此我为改善今后工作做如下几点计划: 一、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更好的履行测试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让全体员工 了解我们公司为什么要执行ROHS指令,执行ROHS指令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二、认真收集各项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 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知识讲解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资金账户开立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二、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3、资金使用计划表 4、项目成本概算 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的相关材料 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 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证明 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监管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所有购房款必须交存到监管账

监管员个人工作总结

一、个人的业绩 一年的工作中能够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能完全服从领导的安排,能坚决执行并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敢于承担脏活累活,吃苦耐劳。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礼貌待人。熟悉本职业务流程,业务知识扎实,掌握全面,能保质保时完成工作。遇到不懂的问题能虚心向老员工请教,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态度良好。能及时改正错误,承担责任。与同事合作愉快,提高工作效率。虚心接受批评及建议时刻向老员工取经充实自己。生活中与同事相处融洽,乐观处事,低调做人。 二、剖析 试用期实习一个多月,正式工作3个月,4个月对我而言肯定不能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所以对工作的制度有抱怨。通过近一年来与同事们相处,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1、目标不够明确。往往做一件事到一一时忘记了最终的结果,每个环节都要为结果服务,时间分配略显不合理。 2、执行力度不够理想。缺乏工作经验导致遇到新情况不知所措,以后要注意积累。 3、分辨能力有待提高,多多熟悉业务知识,灵活运用。 4、工作时注意力不够集中。 三、建议 这一年收获颇多,感谢公司的悉心培养,老员工的耐心指导,同事们的无私帮助。公司在新员工培训方面做得很专业很全面,不断给我们锻炼的机会,让我们在反思中进步,并且进行年终的效绩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这无疑是一次工作和成长的洗礼。 1、希望今后能多组织专业的培训,开展网络培训平台,让新员工通过网络就能了解业务流程。 2、希望领导能多与员工沟通,让我们在沟通中不断成长。 3、希望后勤保障更细致、人性化,能按时让员工享受到公司的福利。 4、希望物流中心在员工的饮食方面能改善伙食,均衡营养。 四、以后的计划 这一年的工作是我对物流监管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明年继续努力工作。在工作中多积累经验,悉心向老员工请教。巩固业务基础知识,做到灵活运用。不断提升自己,争取在明年获得月工作先锋,争取年底获得优秀员工奖。继续与同事携手并进,团结互助,共创佳绩。 回首这近一年,忙碌中满载着收获,收获了自己的工作经验,收获了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认可。我相信,20xx年的总结将会是20xx年收获进步和辉煌的起点。相信自己可以在20xx年和物流公司一起飞得更高、更远。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版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实验室质量监督员工作总结

实验室质量监督员工作总结篇一:年实验室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篇二:质量监督员的个人述职报告 质量监督员的个人述职报告 一、业务工作 XX年,市局党组提出“一年求突破、二年上水平、三年创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为我们理清了发展思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和自身担负的职责,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一个中心,注重做好两个加强,务求做到四个到位,八个提升,一个中心就是增加业务收入,实现年度奋斗目标,以项目发展带动业务增收,按照落实当年项目建设、论证第二年的拟建项目、谋划第三年度项目的发展方式推进工作,今年,落实了7项计量标准的购置,完成了项目申报,正待省局考核验收,对明年的4项拟建计量标准完成了技术论证,谋划了XX 年的项目储备。为使业务收入处于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方式。工作中注重做好两个加强,一是加强内部管理,二是加强市

场拓展。 在加强内部管理工作过程中务求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责任到位,层层签订责任书,把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形成个个肩上有担子,人人有压力。二是措施到位,把目标任务与奖惩挂钩,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三是资源配置到位,保证开展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参考标准、经费、交通工具、技术规范配备齐全。四是监督检查到位,安排由熟悉检测校准规范、具有对检测结果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价能力的人员来担任质量监督员,制定监督计划和监督重点,并将监督结果纳入年度评审中。 基层工作头绪多,繁杂,在安排业务工作时我采取系统考虑,精心部署,例如在组织内审工作时,把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对检测机构进行整顿的活动”内容穿插进去,既提高了内审的有效性,又为开展整顿活动找到了合适的载体,通过日常监督与内部审核相结合,寻找质量控制的最佳切入点,为寻求质量改进提供了客观证据。 在加强市场拓展方面,做到八个提升: 一是提升服务理念,观念不改,拓展市场是句空话,我们倡导用真服务去对待客户,不能只为挣钱,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客户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宣传真服务的重要性,统一思想。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监督员年度工作总结

监督员年度工作总结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撰写人: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 监督员年度工作总结 本人自**年9月1日参加工作至今,一年零四个月的实习时间已结束。回溯十六个月的实习过程,在中支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六个月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六个月短暂又充实的实习使我真正体会到一个保险工作者的辛苦,乐趣和责任。由于自己来的较晚,和其他同事还有一定差距。但我一定会加快脚步跟上来,并超过他们。一年多以来,我把学习期分为了三个阶段:熟悉环境、熟悉工作、习惯工作环境和压力及掌握业务知识。在每个阶段中都使我我收获良多。第一个阶段:刚到县公司的前几天非常难熬:不认识人、不熟悉工作、最难捱的是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在这种境况下,使我学会了承受工作高压下如何缓解自己,如何和同事交流学习。那一刻起,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查勘员。说起来,做一名查勘员容易,但要做一名优秀的查勘员就难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从小事学起,从点滴做起。我相信,成之道,唯有恒,因为坚守信念,所以终会有高度。第二个阶段: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职能,学习业务新系统,如何做,怎样做。查勘和定损都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存在的,包括损失的真实性,损失的实际程度,维修或赔偿的程度等多个方面,查勘和定损都是理赔工作中的重点,适合事故的查勘和定损通常能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也为客户迅速快捷的得到赔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查勘与定损是车险理赔工作 第2 页共5 页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 导读:本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干法律问题,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前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缓解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被广泛采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再抵押后携款而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预售楼款监管的无政府状态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选择和资金监管内外部法律关系分析角度出发,试图探讨一条切实可行的监管之路。 一、资金监管的主体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

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限监管豁免的原则。笔者建议对于资质信用高的发展商,通过申请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实行监管豁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对此,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

公司监管员工作总结

公司监管员工作总结 篇一:监管员工作总结 尊敬的库主任、同事们:您们好! 一、掌握工作方向,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不断增强。 作为一名代储监管员,做好本职工作和协助科长做好工作义不容辞。代储管理工作事务繁锁,但为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我严格要求自己,向领导请教、向同行学习,对有关代储管理的文件都要求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详尽地熟知,对所经手转发的每份文件内容都要求自己一清二楚。大胆开展对辖区代储库的数量、质量、粮食轮换和资金进行监管。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工作能力也相应地提高了,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不辱使命,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完成了江西分公司分配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 按照江西分公司的统一部署,我参加了江西分公司组织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历时二十三天。工作期间严格按分公司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点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揭露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意见,不辱使命地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 三、开拓创新,节省费用,保证政令畅通。 做好各类文件的上报与下发、如实地反馈代储管理情况,是

代储监管的日常工作。为了使各类文件能准时传输,在代储库没有与我库内网联接的特定情况,我从工作时效上出发,采用了网络qq传输,这样不但时效快,零费用,也减轻了工作量。一年来,我没有经过传真机传输过一份文件,所有的工作都通过网络进行,及时、准确地把上级文件、本库发文和各储粮库点的有关文件、报表互传。 四、加强沟通,强化监管意识,促进代储工作最大能效。 我库监管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分布区域大,点多量少,加上各储粮库点仓储设施较为陈旧,以及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强度。为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我在每次的代储工作中,做到每点必到、每仓必进,有问题必处理,有情况必反馈,并加强以当地主管粮食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配合,强化监管意识,促进代储工作最大能效,提升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水平。 五、精心策划,防患未然,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在国家启动最低保护价粮食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确保资金安全,我着手制定了《资金申请表》,其涵盖了进度、已下拨资金、待下拨资金、此次申请拨付资金等内容。每次收储库点要求资金下拨时,我都根据上报的《资金申请表》核实进度后签字,交科长审核,报主任签字后,最后发生资金运行,缺一不可。由于监管到位,资金拨付及时,没有发生过给农户“打白条”现象,确保了国家政策的执行。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 (三)规划总平图;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楼栋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本楼栋应分摊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监管账户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的是一般监管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5%-1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由监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建筑面积核定。 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由监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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