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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

Abstract (3)

1.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法》的发展 (4)

1.1什么是劳动用工制度? (4)

1.2劳动法的发展 (4)

1.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授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的权利。 (4)

1.4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的作用 (5)

2.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的具体作用 (5)

2.1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等 (5)

2.2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6)

3、如何更好的发挥《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的作用 (8)

3.1 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 (8)

3.2完善《劳动法》加强《劳动法》与其它劳动法联系共同作用 (8)

结论 (9)

参考文献 (9)

摘要

《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劳动法中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有维护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利益;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The theory of labor law in the role of labor employment system

Abstract

"Labor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the adjustment of labor relations,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labor system,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The rights of workers in the labor law and the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choice of occupation,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access to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tection, the right to receiv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the right to social insurance and welfare, labor dispute drew the right treatment as well as other labor rights laws. Employer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laborers enjoy labor rights and fulfill labor obligations. Therefore, labor law has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workers and employers in labor and employment system.

Keywords: Laborer interests; Unite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terests ;Labor contract; Labour disput;

1.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法》的发展

1.1什么是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是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2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从1978年到1995年的发展。《劳动法》将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化,并为劳动法律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在内容上表现为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在劳动关系个主要方面应确立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1.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授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有:

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

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劳动法中的行为人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劳动者具有以下义务:

(1)劳动义务;

(2)服从义务;

(3)保密义务;

(4)增益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在劳动法中就用人者具有以下义务:

(1)给付义务;

(2)保护义务;

(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4)费用偿还义务;

(5)给假义务;

1.4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的作用

《劳动法》的作用是指劳动法在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影响。它是劳动者人权的法律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保障。而在劳动用工制度利益之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着自己的利益也有这彼此的联系,因此劳动法在其中维护着重要的作用,劳动法中赋予劳动者和用人者各自的义务与权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正是劳动法在用工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劳动用工中,存在临时工和长久工以及合同工,在合同转换方面也有事存在各种矛盾。劳动法有规定了一定的年龄限制,《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劳动年龄限制的处罚。而对于性别和种族方面,劳动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就业平等和就业男女平等。因此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起到维护平等以各方权益。

2.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的具体作用

2.1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等

案例1:2005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析面试,最后录用的50余名学生基本上是O型血和A型血,其中30余人为男性,二十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2个月。这些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决定,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其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为化妆品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支持

申诉人的请求,撤销该公司延长申诉人试用期的决定,要求该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申诉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

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化妆品公司在招聘员和为员工转正时,分别以同工作资格无关的血型和性别为判断标准,不平等地对待劳动者,剥夺了应聘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平等、第十二条就业平等、第十三条就业男女平等。仲裁会认定化妆品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是正确的。从就业歧视的构成来看,某化妆品公司进行了歧视行为,即依据血型和性别进行了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该行为造成了歧视后果,最后录用的五十余名学生基本为O型血和A型血,需要延长试用期2个月的部分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取消和损害了应聘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二条;就歧视领域而言,该歧视行为主要侵犯了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而血型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歧视原因,但性别是重要的重点。而在本案中,就业者劳动合同是另外一主要问题,本案中实习大学生劳动合同属于试用期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认为有必要约定的条款。约定试用期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实践中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而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延长试用期才是合法的。本案例中,该化妆品公司单方面无理要求再度延长试用期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公司属于就业歧视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撤销该公司延长申诉人的试用期的决定,要求该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是正确适用了法律来才裁决的。

2.2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劳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劳动法》不仅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用工制度中是调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保护双方权益。《劳动法》也在一定方面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案例:

2002年5月,原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教学用具制作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2003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中学物理探究仪器开发工作,并服从公司其他工作安排,工资为每月1000元。双方还约定:“乙方(吴某)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乙方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

司发明,乙方必须保守甲方(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须承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的业务”。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吴某在2004年1月至8月期间,以工资的名义继续从苏威尔公司领取每月1000元。

2004年8月底9月初,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山东省第一届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以下简称“山东展示会”)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金陵公司的有关实验仪器曾进行过同时展出。9月6日,吴某代表苏威尔公司参加了山东展示会,期间曾坐在过被告金陵公司的展台内,与金陵公司有所接触。

后苏威尔公司以吴某、金陵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查明,苏威尔公司的《小学教育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3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30项,除省略的5项外,两者相同;苏威尔公司的《中学教育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5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49项,除省略的6项外,两者相同。

另查明,2004年2月,苏威尔公司的报价单中已列出了《小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和《中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以下简称“《小学教育系统》和《中学教育系统》)的报价,分别为55000元和78000元,但上述报价单并未详细列出仪器的名称和构造。另外,苏威尔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超级碰撞球”等实验至少在山东展示会之前的文献中已有记载。一审后,南京原告苏威尔公司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小学教育系统》、《中学教育系统》中的单个实验仪器经过其工业化设计,具有领先性和创造性,也未举证证明上述系统是其从大量仪器中选择而成,因此不能证明上述信息是其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从而形成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特殊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同时,苏威尔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与金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金陵公司的系统方案与其系统方案绝大部分相同,以及吴某和金陵公司在山东展示会上有较紧密的接触。因此,原告苏威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苏威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苏威尔公司承担。随后苏威尔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中,苏威尔公司和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吴某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司发明,必须保守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须承担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且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的业务等内容。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但该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对劳动者做一定的补偿。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其新的用人单位对该违约,即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劳动法》在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起着重大的作用,既能维护劳动者权益也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两者之间《劳动法》有着重要的调节两者平衡的作用。

3、如何更好的发挥《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的作用

3.1 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

《劳动法》确立的最根本基本目标之一,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在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加强法律观念,特别是农民工问题,最基层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法》的普及使劳动者更加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劳动冲突。

3.2完善《劳动法》加强《劳动法》与其它劳动法联系共同作用

《劳动法》的建立虽然时间很长,但是还是存在许多不完善。例如农民工问题、劳动合同问题等,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应尽快完善,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更加

完善的保护,使用人单位的也更自觉地去遵守。另外一方面,应加强多种法律的共同作用,将《劳动法》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就业法律,使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论:《劳动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根本权益,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存在这复杂的情况,因此需要更多的劳动用工制度来规范和调整,而《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中,便存在更加重要的地位,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便是《劳动法》在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余余平《劳动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2)毛清芳《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全书》

(4)黄成建《劳动法新释与例解》

(5)黎建飞《劳动法案例分析》

(6)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

(7)唐湘凌《商业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山东管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设计(论

文)

山东管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The theory of labor law in the role of labor employ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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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

ShandongManagement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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