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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下岗伤残军人职工身份和贯彻(修改)

关于恢复下岗伤残军人职工身份和贯彻

国家对伤残军人优待政策落实的请示报告

中共兴国县委县政府:

我们这些联名请求者都是下岗的伤残军人,二0一0年九月八日,我们递交了一份《兴国县下岗伤残军人要求解决工作及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给县信访办。经过多次上访,取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残疾军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文件。县委、县政府还成立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拟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狠抓落实。三月底,我们这些下岗残疾军人基本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与二十个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上了岗。但是上岗后我们觉得用人单位给予我们的工资待遇十分低(900元/月),根本无法解决我们这些伤残军人生活上的困难。为此我们这些伤残军人再次强烈要求县委县政府责令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恢复我们伤残军人的职工身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伤残军人的各项优待政策。我们坚信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发展到今天这么强大;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就是因为有强大的人民军队作后盾。正如毛主席所说:“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的新社会里,为了体现我国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新型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发扬我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肃党纪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

法必究的原则。我们忠心希望各级政府能正确、公正、果断、合理、合法处理我们下岗伤残军人的请求,恢复我们伤残军人的职工身份和落实伤残军人的各项优待政策。下面是我们列举的几条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理由:

一、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四章第二条:退出现

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伤残军人就业规

定的优待。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予以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或者依法撤销时,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同等级别人员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之促进就业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领导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

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条规定:国

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

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

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

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还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另行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用

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动部门给予警告,责任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为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以上是我们伤残军人要求恢复职工身份和解决享受国家优待政策的请示,希望县委、县政府据上述所列举的法律依据,逐条给予我们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处理意见,尽快制订解

决落实国家对伤残军人各项优待政策的实施方案。我们这些伤残军人是人民的英雄国家的功臣,是烈士的活化石,为了国家的安宁,人民的安居乐业,抛头颅,洒热血,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希望祖国不会忘记!人民也不会忘记!

革命伤残军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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