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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23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8月8日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2015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

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

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

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

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

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

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

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

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冶金科技发展中心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

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四、人员培训制度 五、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六、配件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八、安全应急预案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容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调度管理制度全

调 度 管 理 制 度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执行党的安负责调度室全面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1. 全生产方针,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应做到“心随职走,职随责走、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2、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各种生产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 3、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有关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4、掌握采掘布置、工作面衔接和采区准备情况,督促解决问题,保证矿井正常接替。 5、负责协调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关系。 6、负责接受和传达矿领导及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布置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7、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生重大事故时,坐阵指挥,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车辆等,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8、经常检查调度系统工作情况,按时召开调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调度业务竞赛评比工作。经常检查值班调度人员的原始记录、图表台帐填写、调度文件资料贯彻和存档情况。 9、负责组织领导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组织实现标准化调度室。 10、负责向领导和上级调度汇报工作、提供情况。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章指挥。 2、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及第二天的生产预报工作。 3、在矿井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汇报程序向值班矿领导、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同时,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4、掌握煤炭生产和地面情况,熟悉应急救援程序,。 5、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和台账,做到准确无误。 6、认真做好上级通知、指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有完整记录。 7、掌握矿井各方面情况,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协调解决。 8、轮流深入井下熟悉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9、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做好记录。 调度业务学习制度

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调度管理制度

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调度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的使用计划、平衡调度程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2.名词解释 项目管理中须进行统一调度的设备有:公用大型起重设备和汽车吊、运输汽车。 3.制度 3.1 工作程序: 3.1.1每月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使用计划在《月生产经营计划》中下达,作为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调度、需求的依据; 3.1.2工程部长每周五向调度人员提出下周《机械设备周使用计划》,调度人员汇总审批,交生产经理批准; 3.1.3专业工程师在每次调度会上提出日使用申请,调度人员负责汇总、平衡调度《公用机械设备调度单》,结果交生产经理批准后,填写并签发《派车单》,出租方根据派车单执行,不能满足申请需要的,调度人员通知申请单位; 现场租赁市场不能提供的公用生产设备,由调度人员提出《外租生产设备申请单》,生产经理批准。调度人员(或机械管理人员)寻求外部市场,商务经理负责商务洽商。

调度人员负责公用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协调,并有权在特殊情况下调动任何生产设备的使用; 3.2 台班的签证: 使用单位有效签证人负责设备使用台班的签证,《机械使用台班签证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派车单位、调度室各一份,操作人员负责将签证单交调度室,调度人员负责设备使用台班汇总统计并监督各单位台班签证执行。出租设备单位以《机械使用台班签证单》作为机械费用结算依据(机械费用结算见《结算管理制度》)。 4.流程 大型公用设备管理流程

公用及大型生产设备调度管理流程 1.表格

4.1 《机械设备周使用计划》 4.2 《公用机械设备调度单》 4.3 《派车单》 4.4 《外租生产设备申请单》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29号)

TG/GW277—2015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营期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和管理,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 第三条声屏障是线路两侧用以降低列车运行噪声对声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高速铁路声屏障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声屏障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章声屏障及其安全通道门的设置要求 第六条声屏障应按设计进行设置或增设。声屏障的安设必须符合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质量和结构强度必须保证运营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 1 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新安设的通信、信号光(电)缆槽道应设置在声屏障内侧。

第七条无预埋螺栓的T梁安装的声屏障原则上应采用落地式结构,不能采用落地式结构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与建设单位对接,对声屏障设置提出要求。在无预埋螺栓的T梁上安装的既有声屏障,应结合更新改造更换。 第八条在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应补强加固;对 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第九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结合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 统一设置,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要求。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大于500米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门,安全通道门外路基边坡处应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第十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管理,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由线路内向外开启并满足内侧应急、外侧钥匙开启要求。 第十一条因作业需要增设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调查、核实、确认,附设计方案报铁路局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管理。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声屏障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应单独设计。 第十三条声屏障基础预埋高强螺栓的预紧力(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 基础连接螺栓应采用防松、防腐技术,保持螺栓紧固。声屏障螺栓应齐全有效。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汽车美容质量,加强本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质量管理,由本部负责人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人员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本部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本部汽车美容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汽车美容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汽车美容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汽车美容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汽车美容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汽车美容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 对汽车美容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 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汽车美容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汽车美容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汽车美容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车辆调度管理规定

?车辆调度管理原则 ?公司所有的运输车辆由调度室统一派车; ?车辆调度员按照“先到先发、长短线结合、公平调度”的原则进行车辆调度; ?所有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员派车指挥,按照调度派车时间发车、按规定时间到达,当遇到与本人或相关人员有利益相抵触时,应顾全大局,以调度指令为准,对于不服 从调度派车的驾驶员,将追究有关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在未得到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前,各车辆或驾驶员不得随意开车、停车以及不得有其他耽 误运输工作的行为。 二、车辆调度工作的内容 1、调度员根据邮局调度的计划安排,建立车辆日计划排班表,组织好车辆的运输。 2、调度员要掌握车辆运行使用情况,及时了解车辆运输进度。 3、调度室车管人员要及时掌握车辆维护保养执行情况,以及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情况。 3、调度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掌握运输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措施,力争使发出的调令及时、准确、灵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4、调度室对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调度计划的制定与反馈程序 1、调度员需要与邮局调度以及装车班长及时沟通联系,每天按规定时间之前将做好排班计 划表发送给邮局调度。 2、调度员要通过GPS监控系统及时与车辆运输人员沟通,实时了解车辆运行状况,并建立 车辆运行日报表,每天上午9时和下午17时把当天的车辆运行报表发送在长快邮路管理群里。 3、在出现运输情况异常等问题时,调度员要及时与邮局调度做好沟通协调和报备工作。 4、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调度员汇报: 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车辆出现故障,需要进行检修不能按计划完成;运输途中出现道路修建、交通 堵塞等道路异常情况;其它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 5、调度员应及时记录好各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汇报内容,并立即进行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运输人员奖惩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运输人员积极性,加强邮件运输工作的管理,杜绝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要求 1、所有运输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意识,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照 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运输人员在班前24小时及运输全程中的饮酒行为,属于严重违章,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次,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予以停班或除名,随车人员如有隐瞒不报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运输人员必须服从调度的工作安排,包括车辆运输安排、车辆的监控调度等等,如有不 服从工作安排,每出现一次扣罚500元,连续两次不听从调度指令的予以停班或除名。 4、运输人员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须时刻注重自身的形象及言谈举止。在客户单位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相关制度及服从客户单位的装卸货安排,对客户单位的安排 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人员反映,严禁与客户单位发生直接争执,若出现与客户 单位发生直接争执或发生客户投诉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0元。如违反客户单位的相关制度 导致的罚款,由个人自行承担。屡屡发生者公司有权进行除名处理。

焦化厂生产调度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738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焦化厂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焦化厂生产调度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调度工作,保证生产组织系统高效、有序、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焦化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流程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焦化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

调,以使生产系统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效益,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二章生产调度组织系统 第五条焦化厂的调度指挥系统包括以厂长为首以调度室(生产科)为中心、由各车间、科室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调度管理网。 第六条调度室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厂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衡,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衡、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七条日常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在厂长领导下,对全厂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天早会

63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

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操作管理制度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总则 1、为了防止电网操作上的误下令和误操作,必须统一操作管理,确保操作的统一、协调、准确、快速和电网安全运行,结合河池电网和创发水电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倒闸操作,系指将电气设备按预期目的由一种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状态的行为。电气设备分为四种状态,即:运行、检修、热备用和冷备用。 3、一切正常倒闸操作,必须使用操作票,操作票系指: a) 调度端:系统操作票及综合命令操作票; . b) 现场端 (变电站 ) :倒闸操作票。 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使用口头命令,但应记入相应的记录簿中: a) 事故处理; b) 由于运行设备发生缺陷,严重咸胁人身或设备安全,需要紧急停止运行者; c) 为防止事故而需要紧急操作者; d) 拉闸限电; e) 调整出力; f) 单一项目的操作。 5、系统操作票使用逐项操作命令,综合操作命令票使用综合命令,口头命令使用逐项操作命令或综合命令。 6、调度员对所发布的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不论采用何种发令形式,均应使现场值班人员完全请楚该操作的目的和要求,现场值班人员将调度员发给的操作预令,填写在专用的倒闸操作记录簿上,并按此记录编制本单位的倒闸操作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7、系统操作票和综合命令票的使用范围 (1)一个操作任务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配合的操作,或只有一个单位操作,影响主要系统运行方式或需要观察对系统的影响者,均使用系统操作票。 所谓影响主要系统运行方式,系指操作涉及电网并解环或两个系统的并解列。 所谓需要观察对系统的影响者,系指操作对系统的潮流、电压、稳定等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2)一个操作任务只需一个单位操作,不需要其他单位配合,不影响主要系统运行方式,也不需要观察对系统的影响者,使用综合操作命令票。 一个操作任务只需要一个单位操作一次设备,但只需在操作前或操作后,在其他单位变更保护装置 ( 含自动装置,下同 ) 使用方式的,使用综合命令票。单一变更保护装置的使用方式下发口头命令。如保护装置的投停操作与其他单位的一次设备操作必须在中间配合进行。则需使用系统操作票。 8、编制操作票和下发操作命令,必须使用正规调度操作命令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所谓设备双重名称,系指设备名称和编号。 9、现场的倒闸操作,必须得到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的正式命令后方可进行。 10、调度员在指挥正常操作时,若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迅速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后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再进行操作。 11、正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负荷时进行,如果在交接班时操作没完,应操作完或操作到某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必要时接班人员应协助操作。 操作票的编制: 1、操作票由值班调度员填写,填写完后,应根据模拟图板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在编制人处签字。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自备电厂的生产指挥、调度汇报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运行生产正常的运转机制和生产秩序,遵循电网调度调令,确保自备电厂各项生产安全、优质同、经济运行,使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生产指挥汇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自备电厂生产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调度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调度管理 3.1.1 健全完善在生产副厂长、发电部主任和以值长为首的生产调度指挥体系,赋予值长相应的权利与责任,保证生产指挥规范有序、政令畅通、责任落实。值长在业务上,受自备电厂主管生产副厂长的领导和技术指导。值长当班期间可代替生产副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 3.1.2 值班期间,要高质量地完成当值生产任务,完成调度下达的有功、无功曲线;准确执行调峰、操作任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对由于运行责任未完成调度任务的要进行考核。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不发生超越管辖权限的误指挥、误调度,不发生违反或延误执行调度命令而被通报和考核的事件。 3.1.3 掌握发电厂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按照安全、可靠、合理、经济的原则,妥善安排运行方式,保证机组在安全稳定和最佳经济工况下运行。按照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检修、试验和消缺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3.1.4 组织运行人员认真监视、检查、调整和维护设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组织迅速处理,按程序汇报有关领导,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设备异常、事故,并准确、果断地进行处理,不发生扩大事故的事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好各项评比和竞赛活动。 3.1.5 发电部是电厂调度运行工作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调度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全电厂重大运行方式,有权根据重要技术要求调整运行方式及计划以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可靠。受自备电厂主管生产副厂长领导,行使全厂调度运行管理职能,完成调度运行全过程管理。同时

安全管理中的三铁

浅谈安全管理中的“三铁”“五勤”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的发展,社会物资达到了空前的丰富,我国逐步由生理需求社会迈入安全需求社会。“安全”已不再仅仅局限于“生产”,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也是国家安全法规和行规的守卫者,其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效果与全局。长期的基层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执行有力,必须做到“三铁” “五勤”。 所谓“三铁”就是: 1、铁面孔: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问题不能考虑面子上过去过不去,必须坚持对事不对人,当面指出问题,拿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并监督整改,及时复查,持续改进。 2、铁手腕: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肇事者,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必须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不徇私情;决不能心慈手软、漠视法规和制度。 3、铁心肠:安全管理人员面对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事故要硬起心肠,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予以处理;要有“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的决心,决不因其它因素影响对问题和事故的处理。 所谓“五勤”就是: 1、脑勤:安全管理人员要勤于学习。要勤于学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勤于学习设备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流程,丰富理论知识,强化操作技能。更要勤于学习并掌握安全生产预案,做到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 2、心勤:安全管理人员要勤于思考。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安全知识,用心去思考,分析、挖掘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对策,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要研究分析本行业、本企业往年发生的事故,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对策,从人、财、物三个方面予以强化,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3、腿勤:安全管理人员要勤于检查。要在企业各岗位之间勤走动、勤检查,查装置是否安全、环境是否整治、行为是否规范、劳保是否穿戴整齐、操作是否符合标准、作业有无麻痹凑合,岗位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迅

调度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荆各庄矿业公司 调度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荆各庄矿业公司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 2010年元月1日

目录 一、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二)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三)值班调度员岗位责任制(四)大班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二、调度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二)调度汇报制度 (三)调度牌板管理制度 (四)调度会议制度 (五)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六)调度保密制度 (七)调度资料保管制度 (八)调度员深入现场制度 (九)调度业务学习制度 (十)调度业务培训制度 (十一)调度环境、精神文明制度(十二)值班调度员管理制度三、调度管理相关规定

一、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根据公司生 产作业计划,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 2、组织生产调度会议,参加有关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 决议负责督导落实。 3、掌握生产动态和生产完成情况,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掌握采掘工作面衔接和采区准备情况,督促解决采掘衔接工程 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协调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单位之间存在 的矛盾和问题。 6、负责接受和传达领导和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 指令,并检查督导落实。 7、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解决;发生安全 或生产事故时,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车辆等,对同级业务部 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8、经常检查调度系统工作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组织 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9、负责向领导和上级调度汇报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10、按时完成领导和上级调度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二)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生产计划调度管理规定

生产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生产计划调度管理制度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计划调度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部门、车间(分厂)。 2 职责 2.1 制造部 负责公司生产计划调度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生产计划管理 3.1.1 根据公司年、季计划要求,制造部每月28日下达次月生产计划。 3.1.2 车间(分厂)、部(室)要严格按制造部下达的打字计划或专项生产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指标完成。尤其对用户急件、重点生产项目,应确保生产进度。临时性生产计划,车间(分厂)应按制造部调整计划执行。 3.1.3 对在制性生产项目,有关单位应搞好衔接,产品毛坯在中间库或车间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1.4 产出计划完成情况由公司办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奖罚。 3.2 生产调度管理 3.2.1 各车间(分厂)要认真对待制造部调度人员的工作检查,及时提供生产进度和反映存在问题,确保生产计划完成。各部(室)要适应现场生产需要,随叫随到,做到小问题当班处理,重大问题处理不超过24小时。

3.2.2 对于非标成台专项的生产进度,车间生产人员要接受制造部生产调度员定期和不定期的生产进度检查,并及时提供生产进度情况。 3.2.3 各生产单位有对本单位产品贴有标识和保护产品标识的责任,制造部调度员对产品标识有权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督促各单位及时依照通知进行整改。 3.2.4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生产副主任、主体车间技术副主任,应按时参加公司生产调度会,有事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会上提出的生产问题和生产进度要求,要及时给予落实,制造部负责检查。 3.3 重点机台(生产能力)管理 3.3.1 制造部每月20日前下达次月预支生产计划,机加工车间要在25日前编制下月重点机台、工装制具、常备刀具所需计划;热加工车间编制材料计划,在25日前报制造部审核。 3.3.2 重点机台加工产品,严格执行计划进度,若机台发生冲突,车间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制造部,调配解决。 3.3.3 重点机台干外协活,车间(分厂)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制造部,制造部应根据生产情况签署意见报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车间方可实施。若车间擅自占用重点机台生产外协件,制造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拒不改者,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责任考核。 3.3.4 热加工分厂外协件与公司产品生产发生冲突时,应先确保公司产品。若遇特急外协件,经制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公司供料和占用主要生产能力生产外协件。制造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拒不改者,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责任考核。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的规划范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企业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发展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和提高精力效益。 四、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企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利益,对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一、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员,认真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三、健全进厂、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制度,严格实行自检、检验制度。杜绝使用“无厂名、无产地、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维修机动车。 四、实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和汽车维修质量返修制度,质量保证期;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为3个月或行使2万公里,二级维护为30天或5000公里,一级维护为10天或2000公里。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维修车辆台账和技术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 六、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定期对维修工开展教育质量和质量各种服务活动,并及时掌握质量反馈信息。 七、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维修质量的监督。

生产计划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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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计划调度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计划调度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部门、车间(分厂)。 职责 1.1 制造部 负责公司生产计划调度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1.2 生产计划管理 1.2.1 根据公司年、季计划要求,制造部 每月28日下达次月生产计划。 1.2.2 车间(分厂)、部(室)要严格按制造部下达的打字计划或专项生产计划 进度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指标完 成。尤其对用户急件、重点生产项目,

应确保生产进度。临时性生产计划,车 间(分厂)应按制造部调整计划执行。 1.2.3 对在制性生产项目,有关单位应搞好衔接,产品毛坯在中间库或车间滞留 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2.4 产出计划完成情况由公司办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奖罚。 1.3 生产调度管理 (分厂)要认真对待制造部调1.3.1 各车间 度人员的工作检查,及时提供生产进度 和反映存在问题,确保生产计划完成。 各部(室)要适应现场生产需要,随叫 随到,做到小问题当班处理,重大问题 处理不超过24小时。

1.3.2 对于非标成台专项的生产进度,车间生产人员要接受制造部生产调度员定 期和不定期的生产进度检查,并及时提 供生产进度情况。 1.3.3 各生产单位有对本单位产品贴有标识和保护产品标识的责任,制造部调度 员对产品标识有权进行检查,一旦发现 问题,应督促各单位及时依照通知进行 整改。 1.3.4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生产副主任、主体车间技术副主任,应按时参加公司 生产调度会,有事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会上 提出的生产问题和生产进度要求,要及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 规范公司生产调度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协作层。 3.定义 就是组织执行生产进度计划的工作。按照生产作业计划,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随时掌握动态变化, 集中控制关键和主要环节, 协调平衡各种关系, 达到衔接一致, 保证生产计划目标的实现。 4.职责 4.1生产技术部 4.1.1负责公司日常生产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4.1.2负责公司生产调度系统的管理和考核。 4.2企业管理部 负责调度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 4.3各单位及协作层 4.3.1负责内部日常生产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4.3.2负责执行上级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 5.工作内容 5.1生产调度机构设置如下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生产调度全局指挥系统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健全调度网络机构, 理顺生产技术部调度与各二级生产调度及专业调度( 水、电、气) 的管理关系和工作职责, 实行对二级单位调度的双重管理考核机制。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科是公司日常生产的最高指挥机构, 代表公司行使日常生产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与控制。专业调度代表公司对各基层单位行使调度专权。各基层单位调度和专业调度必须服从生产技术部调度的统一调度指挥, 接受其各项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 5.2 生产调度基本任务 5.2.1对公司及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保证作业计划的实现。 5.2.2接受上级调度或领导的指令、指示、通知, 按相关制度向上级调度、领导请示汇报, 负责上传下达。 5.2.3及时向上级调度、领导反映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安全、生产、设备事故, 并在上级调度、领导的指示下组织抢修和恢复生产。 5.2.4负责安排阶段性或临时生产任务并组织实施。 5.3生产调度工作权限

钢铁行业要求规范2015

附件1: 钢铁行业规条件 (2015 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 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条件(2012 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条件。 (二)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 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口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口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 0〕第122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 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X 2100.01-2013 ━━━━━━━━━━━━━━━━━━━━━━━━━━━━━━━━━━━━━━━━━━━━━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2013-01-00 发布2013-01-00 实

施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规程》和国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生产调度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Q/NX 2101.01《公司章程》、Q/NX 21010.02《公司工作规则》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生产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确保公司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确保公司生产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地进行,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在Q/NX 22601.01-2008《生产调度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是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职责,完善了考核标准。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提出。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陈英杰 本制度审核:王志永 本制度审定:陈彦涛 本制度批准:殷成奇 本制度是第三次发布实施。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制度同时作废。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调度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生产调度的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2.1 调度规则 是指各级调度机构是该级电网或发电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在电网或发电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按照规定的调度范围及上级调度值班人员的调度指令,维护、调整系统设备的运行方式,在发布调度指令时应遵守发令、受令及填写操作票应使用的调度术语和统一的设备双重名称。 2.2 调度指令 是指调度系统调度值班人员根据国家的授权,为维护电网或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网或发电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由上级值班调度人员对调度系统中的下级值班运行人员发布的旨在贯彻某种调度意图的各种指令的总称,电网调度系统惯称调度命令。 2.2.1 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下达调度指令。 2.2.2 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并认可指令。 2.2.3 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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